许燕、王芳. 心理枯竭:当代中国教师的职业病. 中国教师,2003,3:5-6许燕. 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心理枯竭的特点和成因分析. 2002年学术前沿论丛:小康社会——创新与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10:204-213许燕、王芳、张西超. 中国职业女性的职业枯竭状况调查——中小学教师、警察、职业经理人三个职业的比较研究.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3:39-45许燕. “职业枯竭”不容忽视. 现代商业银行(青年版),2005,03:42-44许燕. 职业枯竭点击职业人. 解读心灵——心理健康手册. 东方出版社,2005,9:1-17许燕. 现代人的职业枯竭与心理健康. 青年记者,2005,10:35-37许燕. 让工作带来健康与幸福. 中国记者,2005,12:63-64蒋奖、张西超、许燕. 银行职员的工作倦怠与身心健康、工作满意度的探讨.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18⑶:197-199蒋奖、许燕、林丹瑚. 医护人员工作倦怠与A型性格、控制点的关系研究. 心理科学,2004,27⑵:364-366蒋奖、许燕. 职业倦怠研究进展. 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杂志,2004,4⑴,2:119-121蒋奖、许燕、张西超. 银行职员职业倦怠状况及与压力水平的关系.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4,12⑵:178-180蒋奖、许燕. 心理健康工作者枯竭的研究进展.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4(31):87-90王芳、许燕. 中小学教师职业枯竭状况及其与社会支持的关系. 心理学报,2004,36⑸:568-574蒋奖、许燕、张姝玥、陈浪. 心理咨询师工作倦怠调查.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18⑿:854-856许燕. 职业枯竭:当工作变成心理负担. 北大商业评论,2004,10⑸:156-162许燕、王芳、高山. 中国中小学教师职业枯竭特征的研究. 人格与社会心理学论丛(一). 北京大学出版社:195-203许燕、王芳. 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枯竭看教师的职业压力. 教师教育论坛论文集.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编. 论文出版社,2005,1:100-108高山、许燕. 农村小学教师职业枯竭及其抑郁的关系. 中国特殊教育,2004,9:46-49许燕、王芳、张西超、蒋奖、张姝玥. 中国职业女性的职业枯竭状况调查——中小学教师、警察、职业经理人三个职业的比较研究. 中国女性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5,2:53-58蒋奖、张姝玥、许燕等. 警察工作倦怠的调查. 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5,13⑴:4-8张姝玥、许燕、蒋奖. Maslash倦怠量表-服务行业版在警察中修订及应用分析.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6,20⑵:85-88许燕. 让工作带来健康与幸福. 中国记者,2005,12:63-64许燕. 工作是美丽的,健康是幸福的——关于职业枯竭的讲演. 书摘,2006,6:94~97许燕. 现代职业人的职业枯竭与心理健康. 世纪大讲堂(第11辑). 辽宁人民出版社,2006,1蒋奖、许燕. 应激的资源守恒理论. 国际中华应用心理学杂志,2006,2⑶,1:24-26许燕. 大学生教育价值系统及其与专业兴趣关系的研究. 北师大学报,1995,2:87—95.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教育),1995,5,全文转载:许燕. 研究生价值观的现状分析与建议. 青年研究,1996,8:7—14许燕. 北京大学生价值观研究及其教育建议. 教育研究,1999,5:33—38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教育),1999,7,全文转载许燕. 北京和香港大学生价值观的比较研究. 心理学探新,2001,4:40-45许燕、刘嘉、蒋奖. 北京大学生价值观演变及相关因素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专刊:5-18许燕、刘嘉、蒋奖、王芳、郑跃忠、付涛. SARS突发病害与大学生价值观的变化历程. 心理学探新,2004,3(24):35-39许燕、蒋奖、刘嘉、王芳. SARS期间北京大学生价值观变化特征的研究. 小康社会:文化生态与全面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203-212许燕. 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变迁的社会取向. 科学时报,许燕. 当代人格心理学的发展趋势. 心理学探新,2003,3:15-19许燕. 当代大学生核心人格的研究. 心理学探新,2002,4:24—28许燕. 大学生人格因素的性别差异研究. 心理学探新,1999,4:21—25、41韦克平、许燕. 教师和大学生对教师人格结构评定的因素分析(上)—— 一项中文人格特质词的基本维度研究.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8⑻,3:42-46韦克平、许燕. 教师和大学生对教师人格结构评定的因素分析(下)—— 一项中文人格特质词的基本维度研究. 广西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5⑼,2:42-46许燕. 从传统性到现代性的转变上看京港大学生的人格差异. 心理学探新,2000,4:44-49杨莉莉、许燕. 北京香港两地大学生人性观差异的调查研究. 中国心理卫生,2004,1:64、57于霞、许燕. 京港两地大学生人际信任的比较性研究. 社会心理研究,1998,1:许燕、梁向芬. 师范生人际处理方式的研究. 青年研究,1998,4:21—27许燕. 大学生人际交往的个性特征探析. 北师大学报,1994年增刊:李传银、许燕. 孤独心理研究回顾. 社会心理研究,1999,3:蒋奖、杨六琴、许燕等. 工作控制点量表(WLCS)的信效度研究.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4,18⑼:628-630许燕. 面向12世纪高师学生心理素质结构的研究. 教育研究,1999,10:36—41许燕. 21世纪高师学生心理素质结构的研究. 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丛书2——素质教育分卷.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57-367许燕. 高师学生心理素质教育研究的现状分析与实施策略. 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丛书2——素质教育分卷.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44-356许燕. 优秀教师心理素质的结构与素质教育的研究. 高等师范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丛书2——素质教育分卷.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11:172-199许燕. 心理素质是21世纪未来人的教育通行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1999,10:52—55Xu Yan. The Five Personality Dimensions of Chinese Teachers.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2000,35许燕. 认知能力性别差异的探因性研究的现状及未来. 心理学探新,1997,4:许燕. 认知能力性别差异的探测性实证研究及评析. 心理学探新,1997,2:许燕. 小学生言语能力及其发展倾向的性别差异研究. 心理发展与教育,1998,9:2—5、10许燕. 小学生空间能力及其发展倾向的性别差异研究. 心理科学,2000,2:32—36、125Yan XU. Gender differences in cognitive abilities of Chinese childre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1996(SSCI):Yan XU. Gender Differences in Cognitive Abilities for Chinese Pupils. Pakistan Journal of Psychological Research,1997:王中会、许燕. 应用学习风格理论进行因材施教. 江西教育科研,2002年增刊:刘在花、许燕. 智力落后研究综述. 当代教育科学. :36-38刘在花、许燕. 学习困难儿童友谊质量、定向、孤独感的研究. 心理科学. 2003,26⑵:236-239许燕. SARS的社会心理应激与心理重建. 直面SARS的思考. 同心出版社,:216-223许燕. 京港两地大学校园文化及学校满意度的比较性研究. 香港大学毕业同学会奖学金基金学术研究论文集,1996-1997:许燕. 京港两地大学校园文化的比较. 青年研究,1997,5:38—44许燕. 北京大学生对校园文化评价的研究. 青年学研究,1998,2:刘在花、许燕. 社会智力评估述评. 上海教育科研,2003⑾:33—36刘在花、许燕. 社会智力研究的理论评述. 上海教育科研,2005⑷总208期:30-32刘在花、许燕. 小学生社会智力发展特点的研究. 中国特殊教育,2005⑴总第55期:8-83许燕. 师范院校大学新生的心理问题探析. 青年研究,1997,11:9—14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教育),1998,2全文转载陶红梅、许燕等. 北京打工子弟学校与公立学校初中生心理健康状况的比较研究. 中国特殊教育. 2004,9:86-91许燕. 心理学差异的检验方法. 心理发展与教育,1997,3:28—30、45陈勇嘉、许燕. 锻炼心理中感情测量研究发展的评述. 体育科学. 2005,(25)4:71-73许燕. 旅客心理——航班延误的冲突致因与对策. 中国民用航空. 2004,8,总第44期:33-36张厚粲、许燕. 面向21世纪的公共课教学的改革方案. 心理学探新,1996,3: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心理学),1997,11全文转载Houcan Zhang,Yan Xu. Teaching of psychology to university students in Chin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2005,40(000) :1-7.国内与国际会议论文:Xu Yan. Gender differences in cognitive abilities of Chinese childre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1996,XXⅥ. Canada: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sychology,1996,8:16-21Xu Yan. Gender differences in spacial,verbal and mathematical abilities of Chinese pupils. Asian-Pacific Regional Conference of Psychology,IUPsyS,1995,8:27-30Y an Xu,Jia Liu,Yuezhong Zheng,Tao Fu. SARS outbreak and the evolvement of values in the undergraduates. The 28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sychology,2004,August,BeijingFang Wang,Yan Xu. Job burnout in Chinese elementary and high school teachers: Characteristics and relationship with social support. The 28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Psychology,2004,August,Beijing许燕. 京港两地大学校园文化的比较性研究. 第二届全球华人心理学大会论文集. 1997年12月,香港许燕. 小学生数学能力的性别差异研究. 1997年全国心理学大会论文集. 1997年10月在苏州全国心理学会议报告论文,苏州许燕. 21世纪理想教师心理结构的研究. 第五届华人心理与行为科技学术研讨会. 2000年12月,台湾许燕:中国教师职业枯竭的特征与成因分析,第七届华人心理与行为科际学术研讨会,2004年10月24-26日,台湾许燕:中国职业女性的职业枯竭状况调查,中国女性人才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研讨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主办,2005年2月21-22日,北京许燕:中国教师职业枯竭特征的研究,北京大学人格与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以及首届学术报告会,2003年11月5日,北京大学许燕:大学生价值观演变的比较性研究,2003年北京市社会心理学会学术前沿论坛:中国社会变迁与公民价值观变化趋势,2003年12月13日,北京许燕:2002?学术前沿论坛 “小康社会:发展与创新” 社会心理学分论坛:“应激与心理健康”,中国教师职业枯竭的特点与干预方法,2002年12月21日,北京许燕:工作倦怠与心理健康,第四届中国名医论坛,2004年4月25日,北京许燕:大学生价值观研究初探,2005年北京大学人格与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心学术报告会,2005年12月31日,北京大学许燕:SARS对学生心理和行为的短期与长期影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科学部2003年第四期管理科学论坛,2003年12月17日,北京中科院心理研究所许燕. 职业枯竭——已知与未知. 第十届全国心理学学术大会论文摘要集,2005年10月,上海许燕、梁志祥. 北京大学生多元自尊初步探析. 第十届全国心理学学术大会论文摘要集,2005年10月,上海出版专著与教材:许燕主编. 实用心理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张厚粲、许燕. 大学心理学.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张厚粲、许燕、寇彧. 心理学.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张厚粲、许燕、寇彧. 心理学同步练习册. 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许燕. 人格——绚丽人生的画卷.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许燕. 让孩子人格出众.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97年许燕. 小学生智力因素的训练. 1997年许燕. 小学生非智力因素的训练. 1997年许燕主编. 心理健康教育(小学3-6,中学1-3,高中1-2).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许燕主编. 思想品德(7年级上册).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许燕主编. 思想品德教师教学用书(7年级上册).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许燕主编. 滋润心田的春雨——青少年情感教育. 青岛出版社,2005年5月获奖情况:北师大励耘奖学金优秀青年教师一等奖(1998)“研究生价值观的现状分析与建议” 获北京市道德建设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1997)北京市社会科学跨世纪人才培养“百人工程”第一批人选(1995)北京市社会科学界优秀学会工作者(1993—1998年度)北师大华为奖教金(2001)“CIC教学模式——普通心理学课程建设”获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01)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大学心理学》获北京市第七届社科成果二等奖(2002)《普通心理学》获北京市第八届社科成果一等奖(2004)《普通心理学》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04)“以核心课程为龙头,全面推进心理学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北京市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04)“以核心课程为龙头,全面推进心理学课程体系、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2005)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邮政编码:100101
130 浏览 4 回答
235 浏览 4 回答
346 浏览 3 回答
261 浏览 4 回答
288 浏览 2 回答
172 浏览 3 回答
242 浏览 6 回答
223 浏览 5 回答
300 浏览 5 回答
139 浏览 3 回答
216 浏览 4 回答
299 浏览 2 回答
309 浏览 3 回答
351 浏览 2 回答
338 浏览 5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