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寇
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具体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
民事案件→讼→听讼刑事案件→狱→断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具体内容是:①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②色听:理屈则面红;③气听:理屈则喘息;④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⑤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键词记忆:辞、色、气、耳、目)
(3)“五过”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①惟官,畏权势而枉法;②惟反,报私怨而枉法;③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④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⑤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关键词记忆:官、反、内、货、来)
(4)“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的,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该制度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