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媒介审判案例:夹江打假案: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打了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大量、重点的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连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举国关注的一个新闻热点,张金柱案:1997年8月24日晚9时40分,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张金柱酒后驾车时将苏东海、苏磊父子撞翻,并把苏东海和两辆自行车拖挂在车下狂奔1500米,造成年仅11岁的苏磊当场死亡,苏东海身受重伤。案发后5个月,张金柱因犯故意伤害罪和交通肇事罪,被判死刑。蒋艳萍案: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此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并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此外,蒋艳萍还出于为恒基公司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外国典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