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惩罚力度
假设有这么一个情景∶公司让十名设计师通宵加班出图、超过劳动法所允许的延长工作时间范围,搞得人人濒临猝死。有人实在受不了,冒着被开除、被行业拉入黑名单的风险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且非常善于斗争,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举报成功了。
猜猜看,公司会被处以多少钱的罚款?
也就 1000-5000 块的水平吧==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J
这一标准是在 2004年制定的,已经严重不符合目前的收入水平,导致企业违法成本极低、失去了对违法行为的阻却力度,以至于发生了像是以下截图中的情形。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重新确定金额,并对敢于揭露违法行为的【吹哨人】予以奖励和保护。
2、加强对「灵活就业者」的保护
据权威媒体报道,中国灵活就业人数已经达到两亿人∶
有两亿多人游离在劳动法的保护之外,没有法定的五险一金,也得不到必要的劳动保障。那些被注册成个体工商户的骑手、不构成雇佣关系的外卖员,工作的时候受到平台的考核和管理,出了事,平台又可以轻而易举地与他们进行切割。
劳动法本来就已经缺乏牙齿了,又因为灵活就业|变得四处漏风,这还是不是属于劳动者的国家
其实,积极的变化也是有的,2021年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正面典型∶
2019年3月20日,孔某到某商贸服务公司(承接某互联网平台在某区的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在某个社区设立的站点担任全职骑手,从事送餐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站点站长每天给骑手排班,排到班次的骑手当天必须上线,不上线则按规定扣款,骑手通过某商贸服务公司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等。某商贸服务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骑手支付工资、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为骑手缴纳商业意外伤害险。
2020年8月,该商贸服务公司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要求骑手在后者的协助下通过网络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者和骑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项目转包协议②》,约定双方是民事承包关系后者向骑手给付的是承包费而非工资。此后,该商贸服务公司将骑手的工资转账给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者通过支付宝向骑手支付。
同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该商贸服务公司收取管理费。2020年10月30日.孔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孔某受伤后未为该商贸服务公司提供劳动。因申请工伤认定0需要,孔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令人喜出望外的是,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孔某的仲裁请求,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案例给出了正面评价,并认为【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孔某对某商贸服务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平台对骑手进行派单、对工作作出安排,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应仅凭骑手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
这样的案例,不能成为昙花一现,也不该让劳动者只能寄希望于在个案中付出时间和精力争取正义。平台和通过平台提供劳动的人品的关系.需要更清晰.更符合时代特征的法律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