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本科毕业,成绩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按现行的绩点制,其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及以上。
3:经学校同意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前提下,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有关课程修读和通过考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可以获得学校颁发的两种学士学位的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得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符合以下条件者除外。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受到学校、院系的任何纪律或行政处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2: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3: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项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5人以内[含5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