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给你参考资料看看: 中美能源风险价格管理研讨会2007年4月27日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灯光璀璨。在首届“中美能源市场开发与风险管理研讨会”召开前夕,总领事馆举行招待会,欢迎前来参会的中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休斯敦、纽约、达拉斯、亚特兰大、巴特摩尔和华盛顿的能源管理专家以及学者代表。中美能源市场开发与风险管理研讨会是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中国能源市场日益开放和美国能源市场风险管理日趋成熟的背景下召开的。会议旨在借鉴美国能源市场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于开放中的中国能源市场的监管提供参考,并对中国能源企业和能源用户的宏观战略决策、微观市场风险管理提供帮助。研讨会由中国旅美专家协会、美国华人石油协会、上海国际金融研究中心、富兰克林管理研究院、《国际石油经济》编辑部共同主办,并得到了中美十二个协办单位和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的大力支持。在招待会上,房利代总领事先后用中文和英文发表了演讲。他对会议主办者为研讨会所做的大量的准备工作给与了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感谢。他指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中美能源领域的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会。休斯敦作为能源之都,是举办能源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研讨会的最佳选择。此次研讨会将为中美两国能源界的交流搭建一座桥梁。他预祝研讨会获得圆满成功。研讨会主席李民博士和中国旅美专家协会会长兼研讨会共同主席杨晓卓博士就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和宗旨分别发表了演讲。杨晓卓博士与研讨会共同主席刘孟博士向大家介绍了研讨会的部分嘉宾,其中包括上海国际金融研究所徐明棋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褚玦海博士、美国国家工程院院士鲍亦和博士、莱斯大学教授温森特·卡明斯基(Vincent Kaminski)博士、SunGard公司资深副总裁赛兰(Sharon Fortmeyer-Selan)女士、中国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李世蓉博士、普氏公司总裁朱文清女士、摩根路易士能源资源集团执行董事威廉·海德曼(William F. Hederman)、德勤服务公司能源与资源部的全球与美国监管政策主管、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前委员布兰科·特齐克(Branko Terzic)先生,以及中国石油学会石油经济专业委员会《国际石油经济》月刊主编杨朝红女士。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褚玦海博士代表中国来宾就中国的能源期货市场发展发表了演讲。他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石油进口量的增加,中国能源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也使得能源价格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中国以2005年8月上市燃料油期货为开端,正逐步发展石油期货市场。中国在能源风险价格管理领域,可以向美国同行学习很多东西。美国商务部休斯敦商务服务中心主任杜艾尼·普赖斯特莱(Duaine Priestley)代表美国来宾发表了演讲,他表示,对美中能源合作的未来充满信心。休斯敦“中美能源日”4月28日上午8点30分,研讨会在休斯敦的万豪国际大酒店隆重拉开帷幕。研讨会主席台上方悬挂着 “2007年中美能源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研讨会”的彩色条幅。会徽中的2007、中美两国国旗和锯齿状的增长曲线,意味着研讨会为2007年中美能源领域交流所起的桥梁作用,表明了与会者通过对话,促进中美能源市场在风险中健康发展的愿望。研讨会共同主席《国际石油经济》主编杨朝红女士、研讨会秘书长蒋建军主持开幕式。在蒋建军秘书长的号召下,美国与会代表异口同声地用中文“欢迎”中国来宾;中国代表则用英文的“Welcome”回复。研讨会的内容虽然充满了严肃的学术味,但是从主持人幽默的开幕词和与会者的互动中,全场250位代表感受到了温馨、诚恳、默契、友谊与合作的氛围。研讨会首先由会议发起人杨晓卓博士代表中国旅美专家协会和研讨会组委会致开幕词。他指出,在2006年底,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开放了石油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世界上的能源生产大国和消费国,中国不断增加的石油进口以及日益开放的能源市场,给国际能源公司、金融机构等,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参加本次研讨会的中美两国能源公司、期货交易公司、投资银行和研究机构等,将就能源市场开发和风险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能源政策法规、能源贸易、能源项目融资、替代能源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进行交流。大家有理由相信,以此次会议为开端,中美两国将在这一领域保持更加密切的联系与合作。美国国会议员尼克·兰普森以得克萨斯方言“Howdy, Y'all!"的问候开始了他的欢迎词。他说,“我很自豪能服务于第110届国会,担任国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能源与环境分会主席。这个小组委员会对美国能源工业大部分的研究与开发具有管辖权。对美国来说,有一个良好的政策以鼓励这个行业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我们可以推动新颖的、令人振奋的、有活力的能源技术的发展,同时,以我们对环境效应的理解来运用这些新技术进行能源生产。”他指出,中国市场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对美国和中国都是非常有利的。在能源产业,这意味着某些资本货物进口关税的减免,并最终向外国竞争者开放某些领域,例如成品油零售市场。他认为,本次会议将迈出中美两国能源伙伴关系的重要一步。通过这次会议了解扩大国际能源市场所必须的政策,将使中美两国都从中受益。房利代总领事在他的致辞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向中美两国的与会者致以热情的问候,对研讨会的开幕表示热烈祝贺。他指出,中国政府树立并实施了“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能源安全观,鼓励全社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注重环保,并将节能列在能源政策的首位。同时,将与世界各国共同维护全球范围内的能源稳定、安全与持续发展。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煤炭消费与能源消费量最大的国家,在传统能源、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以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石油对外依赖、减少废气排放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共同利益。休斯敦作为世界能源之都,集能源交易与风险管理的技术与人才于一体。在这里召开这次研讨会有着天然的优势。研讨会为全体与会者提供了绝好的机会和平台,使大家能在一起商讨共同关注的问题,交流想法与经验,增强相互理解,探讨进一步合作。他希望这次研讨会在美国政府、中国政府、能源公司、金融机构和专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各方在能源管理领域进一步合作并取得丰硕成果。休斯敦市议员彼得·布朗用一句中文的“欢迎”向与会者致意,博得大家的一阵掌声。他代表休斯敦市市长为研讨会送来祝福,同时还宣布2007年4月28日为休斯敦的“中美能源日”,并将比尔·怀特市长签署的“中美能源日”文告转交给杨晓卓会长。本次研讨会还收到了得克萨斯州州长里克佩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华锦洲总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务委员会经济科技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国际合作司以及欧美同学会会长,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韩启德的贺电或贺信。本次研讨会为期两天,共设立了四个方面的议题,即宏观能源风险、微观能源风险、能源市场建设、风险管理和案例分析。共有36位代表进行了交流发言。其中,中国石油学会石油经济专业委员会在《国际石油经济》编辑部的组织下,提供了5篇交流报告。研讨会以能源政策与法规为切入点,有五位专家学者做了这一主题的报告。曾服务于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的威廉•海德曼先生介绍了美国能源法的一些情况,包括能源政策的主要目的、能源政策的演变、国会的重要能源法规。他还对20世纪美国天然气和电力的发展、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管辖权进行了案例分析。在能源风险价格管理和能源市场建设方面,分别有16位和10位专家学者做了报告。来自投资银行、美国能源企业、中国能源企业、政府部门、顾问企业的高级主管和圆桌会议主持人,就三个著名能源交易企业高达数十亿美元的交易损失问题,从企业战略、风险管理理念、政府监管、企业高级管理激励机制和实际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进行了剖析和讨论,为会议参与者提供了深刻的风险管理实例分析。本次研讨会既有总会场的主题报告,也有分会场的报告和提问,还有一个圆桌会议的讨论。多样化的会议形式为与会者之间的交流起到了促进作用。专家观点集萃本次会议的主要发言内容涉及对当前全球能源市场环境的判断,对加强能源风险价格管理的紧迫性的认识,完善的能源市场应具备的特征,政府能源监管目标及政府应发挥的作用,能源风险价格管理的步骤和风险管理框架设计原则,对冲基金在能源期货市场中的作用,风险管理领域需要开展的一些研究课题,以及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例如风险鉴别、风险分类、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冲工具的选择、能源风险价格管理在技术上面临的挑战等。以下选择部分内容,介绍专家的主要观点。1. 加强能源风险价格管理十分紧迫美国著名的风险管理专家、莱斯大学教授、前花旗银行常务董事卡明斯基博士和休斯敦大学鲍尔商学院金融系主任库玛教授等指出,当前,世界能源市场面临一系列挑战。首先,能源工业的一体化和全球化趋势越来越强。能源市场的各个领域日益融合,能源市场的高度一体化使局部市场所遭受的冲击会快速蔓延开来。其次,能源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演变中。由于新的市场主体——有实力的金融机构和对冲基金的出现,能源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得以增强,而且新的参与者改变了游戏规则,对价格变化发挥着显著的影响。第三,越来越多的金融投资者将能源商品市场当作新的投资资产类别,一种新的投资渠道由此产生,并出现了许多复杂的、长期的、资本高度密集的交易。由此造成的能源价格不稳定性的增加,使能源生产商和消费者需要开发可靠的风险管理办法。第四,人类社会获得能源资源的成本将越来越昂贵。在今后的几十年里,我们将面临如何增加能源产量来满足全球需求增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技术和融资正面临挑战。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需要先进的技术和大量的资金。但是在基础设施方面目前的投资十分不足,这在将来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价格波动。此外,油气行业放松管制的趋势将继续下去,这也对加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其能源消费将快速增长,并对世界能源价格产生影响。能源市场存在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基础设施的运营风险,以及信用风险和政策风险等等。在能源价格和商品价格非常不稳定的环境中,提升应变能力将决定能源公司的未来生存和发展。因此,开展风险管理的培训和实践对于能源公司特别是经验不足的中国能源公司来说,非常重要且十分紧迫。2.应培育发展有效的、透明的能源市场卡明斯基认为:风险管理的关键性因素并不是风险管理的价值,而是培育和发展有效的、透明的能源市场。能源市场的设计和开发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作为国家重点项目进行实施。能源市场,或者在更广的意义上说,大宗商品市场,能够发挥两个关键性的作用。一个作用是信息处理和信息发现。市场是最高效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具。第二个作用是发展能够同时传递给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价格信号以产生最佳的资源配置。他说,高效透明的能源市场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形成的。美国有着最高效、最先进的能源市场,但我们在发展该市场的过程中也犯了不少的错误。我希望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能够从我们所犯的错误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我们的覆辙。他还指出,现货交易市场是能源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也是最早发展起来的市场。继现货市场之后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期货市场,交易是标准化的,要么通过电子系统,要么通过公共价格信息系统进行交易,它具有透明的价格,随时可供任何人进行查询。在期货市场中,商品以目前订立的价格在未来进行交割。然而,设计和发展期货市场是一项复杂和艰巨的任务。事实上,有不少期货市场最终无法继续运作下去,这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我们必须认识到期货市场开发成功与否和期货市场的作用能否得到发挥有许多前提条件。首先,要有比较多的市场参与者,包括大量的市场主体,即卖方和买方,并且没有参与者可以对买方或卖方施加重大的市场影响力;市场流动性好,并有可靠的价格指数。其次,要有支撑期货市场的硬件基础设施,包括用于交割的运输系统,这些系统不能被大的市场主体所控制。换句话说,在对合同有决定作用的基础设施上应没有垄断。当要对任何商品进行交割时,在交割点上的存储和运输设施都应该可供使用。最后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期货市场应受到监管并赢得公众的信任。由于商品市场有时容易受到操控,因此高效的、强有力的监管是非常关键的因素,是成功引入期货市场的前提。Constellation 能源商品交易集团战略研究部副总裁徐纲博士分析认为,市场的重要作用之一是获取信息。能源市场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信息采集对能源业务来说非常重要。有用的信息是自然汇集在市场中的。在市场中,参与者会希望分享信息并发布信息,这会大大降低信息采集的成本。多方竞价而生的价格信息反映了各因素的整体影响效果。市场的另外一个作用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风险转移的渠道。市场中既存在投机者也存在套头交易者。套头交易者通常要寻找一种保险手段来规避风险,以使他们的业务更稳定。从社会效益的角度讲,市场使人们能够相互转移风险,这对每个交易者都有好处。市场的流动性还能够使公司得到一个资产分配的手段以分散风险。市场的第三个作用是通过竞争来促进管理和创新,同时抑制不良的市场主体,使劣者淘汰出局。如果市场能够高效运作,经济的运行也会更加高效,同时使成本降低。从政府的角度讲,市场能够促进能源政策的执行。例如可以通过税收等手段促使企业按照政府所希望的方向行事。曾服务于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组建市场监管部门并担任执行总监的威廉•海德曼先生指出,对于一个完善的能源市场来说,能源产品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应该有自由选择权;市场应有完善的法规制度并得到很好的执行;市场应该具有透明度,商业信息应该畅通;政府需要采取措施,鼓励市场参与者诚信、高效和创新;完善的市场还需要有很好的沟通渠道;此外,市场参与者和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也极为重要。3.政府的能源政策目标及政府应发挥的作用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前委员布兰科·特齐克先生指出:典型的政府能源政策目标是提高能源效率、保障稳定可靠的供应、保护环境、提供公平的社会补助、取消能源价格补贴。无论一个政府的政策目标是什么,这些目标必须很明确。如果目标是要引入竞争,那么一定要有完善的制度来监控市场和确保竞争能够发挥作用。这就意味着政府要发挥监管的职能,必须为市场建立起非歧视、透明的管理制度。政府还要对垄断的领域进行监管,以保证那些希望能从竞争性的市场中获益的消费者能够公平地获得有竞争力的能源供应。特齐克先生还介绍了世界银行的观点,即政府的监管目标应该是保护消费者免受错误的垄断行为的伤害,保护投资者免受政府错误行为的伤害以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监管者的职责包括对市场准入、价格、服务质量和条件的监管,以及提供为所有投资者信得过的监管平台。 对于吸引私人资本来说,有一些全球适用的监管原则,包括监管的透明性、及时性、平衡性、可审查性、稳定性及监管者的独立性。就监管者的独立性而言,监管机构应该不受政治压力的影响;监管人员应该是经验丰富的人员,要基于科学分析、公平的经济分析和准确的判断做决定;还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资助。另外,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成立新的监管机构时,必须要赢得公众的信任。必须要让公众相信,对垄断进行监管的机构是公正的。海德曼先生说,在能源产业发展的初期,政府的能源政策目标仅仅是为了经济增长和国家对资源的管理。然而今天,政府的能源政策应促使人们努力实现能源安全、能源效率和经济增长目标的平衡,保护环境,以及合理分配能源产业的成本和效益。普氏公司总裁朱文青(Victoria Chu Pao)分析了两种可能实现能源安全的途径,一是通过政府监管直接控制资源,二是通过全球贸易、市场的透明化和应用现代风险管理工具。同时,她还对是否存在另外一个更好的途径或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的好办法进行了探讨。她认为,就短期而言,一个迅速发展的国家,例如中国,也许采取政府规制更好一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到一定时候,采取更为开放和透明的市场政策会更为有效,“借助全球贸易和风险管理能够帮助政府实现能源平衡和能源安全的目标。”朱文青指出,世界上有不少国家试图通过立法来实现国家经济安全,有的国家赋予能源公司垄断性的政府职能,有的国家以众多官僚机构监管市场行为,有的国家试图创造条件以获得能源资源的保障。在它们看来,如果石油资源在本国,就不必对中东担心。只要签订25年的液化天然气供应协议,就能够获得25年廉价的天然气供应。其实不然。能源安全说到底是价格问题。既然是价格问题,那么,如果政府想得到廉价的能源,应怎样去实现呢? 许多国家似乎认为最简便的方法就是直接规定价格。朱文青指出,这种方法在全球市场没有像今天这样联系在一起的时候也许有效。但是如今,大宗商品价格是全球性的价格,无论你是否拥有自己的油矿、油井或管道,或者麦田,锁定供应来源都不能使本国经济免受价格变动的影响。同样,政府试图以固定价格来防止价格波动,也是无济于事的。那样做的结果,不仅原定的廉价能源的目标无法实现,而且由于市场价格信号的扭曲,价格反而会变得更高。 朱文青举例说明,世界各国的汽油价格各不相同。根据普氏前不久所做的调查,欧洲国家汽油价格最高,每加仑超过6-7美元,日本、新加坡每加仑超过4美元、印度为美元,美国约3美元,泰国、越南、印尼在3美元以下,中国是除中东产油国以外的汽油价格最低的国家,每加仑美元。朱文青指出,价格差异主要在于有些国家实行价格补贴,而有些国家对汽油消费课以重税。虽然这都是政府干预经济的做法,但效果却截然不同。欧洲国家以征收的汽油税补贴农业,中国(美国也类似)是转移其他经济收入来补贴汽油消费。人为的低价意味着本应投向能源基础设施的投资,会寻求投向更有利可图的行业,其结果是资源配置效率非常低下;人为的低价还意味着能源需求与消费会无限制地增长。所以,哪一条是实现能源安全的路呢?朱文青还指出,单靠政府的管制,并不一定能实现持续的能源安全。市场是由人组成的。做贸易的过程就是交流和对话的过程,就是用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换取想要的东西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对话就是一系列的交易。对话包括人与人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乃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对话。因此,朱文青把“市场贸易与对话”作为她的演讲的一个关键词。她点出的另外一个关键词是“透明度”。她认为,具有良好的透明度是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的关键,而市场透明和高效率的核心在于信息畅通和自由竞争。但是提高市场透明度离不开风险管理。朱文青最后说,我们相信,中国愿意而且能够在全球能源对话中发挥积极作用。我们期待中国在为提高能源效率所做的技术创新方面,在为创造开放、有效率的市场而制定和采用新标准方面,包括在新的能源风险价格管理实践方面成为领导者。 4.能源风险价格管理的实践和风险管理工具应用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上,非常需要两种能力,即风险管理和优化价值的能力。卡明斯基先生指出,能源市场的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过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技能。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潜在风险的识别,第二步是制定降低风险的策略,第三步是选择确定最佳的风险管理手段,包括选择最佳的对冲(套期保值)工具,第四步是对冲(套期保值)策略的执行。套期保值有一定的成本,必须在套期保值成本和风险降低程度间寻找平衡。在公司层面实现对风险进行监控的关键因素是要投资于风险管理的基础建设,以便有能力在内部对风险管理手段和计划做出评估。美国毕马威财务审计公司金融风险管理部高级主管袁先智博士以《能源市场的挑战与风险管理的实践》为题,对能源市场的风险、能源价格趋势曲线建模、能源衍生品定价,特别是中国能源市场的风险管理,包括关键的能源风险参数、风险测量工具、风险评估实践、风险管理框架等做了详尽的介绍和分析。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冯有翼教授以《价格发现、市场流动性和能源风险价格管理在中国》为主题,介绍了实物期权方法在能源战略评估方面的应用,例如评估对战略石油储备的投资和能源输入的战略部署,帮助能源企业构建风险管理机制,设计和购买适当的风险对冲衍生产品等。他的演讲还讨论了应用摆动期权来规避需求风险,以及通过实物期权方法对排污权的柔性价值进行评估和对排污权进行正确定价等问题。理解及掌握市场规律需要复杂的数量分析工具。徐纲博士在演讲中,以大量实例说明了数量分析在竞争性能源市场中的应用,其中包括在对长期基本面和企业发展战略分析中的应用,在交易支持及风险管理中的应用,以及如何利用对冲、无风险套利、提供服务和实物期权等获取额外价值。他还举例说明了实物期权在原油储备中的应用。他的结论是:竞争的能源市场有益于经济;能源市场充满风险;有效的数量分析是能源市场的制胜之道;对精通数量分析的市场参与者来说能源市场充满了机遇。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货币与大宗商品副总裁李成军博士指出,美国能源市场的发展之所以领先于世界,主要基石之一在于近十年来美国在能源资产定价及风险管理方面开发了顶尖的技术。李成军博士对这一顶尖技术做了述评,并对能源市场发展中出现的不同的数量分析模型和方法做了总结与比较。他认为,能源资产是高波动、高回报、与其他资产低关联、收入固定、流动性低的独特资产,因而很受投资者的青睐。由于能源资产多种多样,其运作的环境多变,不确定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在能源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数学建模方面存在许多挑战,有效地管理能源资产需要有全面的风险管理经验。5.能源风险价格管理领域的研究课题美国乔治亚理工学院数量与计算金融学部主任邓世杰副教授的报告,揭示了能源风险价格管理面临的挑战。他指出:能源风险价格管理需要覆盖更广泛的地区和更广泛的项目,解决与地域相关的风险、长短期跨期风险等问题;需要研究更适用的风险评估的方法,激励公司有效利用市场工具来进行风险管理;需要开发先进的统计工具、建模工具和金融工具,使解决非常复杂的风险管理问题变得简便易行。同时,他也介绍了目前他们正在研究的课题。例如,金融定价工具和交易策略(包括电力、天然气和原油价格曲线模型;能源衍生品;战略石油储备的交易策略),实物资产的投资评价,排放许可证及相关设备的价值评估等。中美能源专家的心愿本次研讨会是以中国旅美专家协会、华人石油协会为主的专家志愿者,花费一年多时间,精心筹备组织的。会议从前期策划、准备,到会议结束,始终充满着志愿者们发自内心的热情。据中国旅美专家协会会长杨晓卓介绍,本次会议的主要策划和组织者,都是学有所成并在世界知名大石油公司或投资银行等从事能源交易与风险管理工作的旅美学子,他们不仅有广博的学识、扎实的数量经济学功底、丰富的能源交易和风险管理经验,而且还有风险管理失误的惨痛教训,非常希望在中国能源市场开放和能源风险价格管理事业起步之际,为中国的能源风险价格管理建设做出自己的一些贡献。他们认为,中美之间应当以此次研讨会为开端,在能源风险价格管理方面搭建一个平台,加强交流与合作。威廉•海德曼先生说:“我们美国有很多教训可供中国引以为鉴。我们希望与你们建立起一个具有建设性的、友好的并具有竞争性的关系。因为我们知道,有一个强大的竞争者,会令我们把事情做得更好。我们欢迎公平的竞争。如果你们不重蹈美国和欧洲的覆辙,我相信你们将在同经合组织国家的竞争中赢得巨大的优势。我们目前正陷入一些巨大的、既得的特殊利益当中,对我们下一步需要展开的工作造成了羁绊。如果你们没有这方面的不易改变的利益,便可以轻松开展工作,实现快速发展。”会议期间,主办方与前来参会的中国代表初步商定,2008年将以某种形式在中国举办能源风险价格管理论坛,继续开展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国际石油经济》编辑部也将继续在会议组织方面发挥自己的作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 年对73 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 发现有13 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 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 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 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 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 个)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 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法规众多, 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英国不断走向法制化,注重法制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在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3.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4.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不足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专业化优势较为突出,便于分散风险,而这一点亦导致了监管协调中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确立了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格局,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并且在改善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1.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绩效不够高首先,我国实行“一行三会”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同时,机械的“分业监管”、“多头监管”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严及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有着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不仅易于积聚同质风险,而且也不利于鼓励金融创新、激发金融创新的动力和需求。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而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以分业监管应对混业经营,必将大大降低以金融行业划分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绩效。2.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很显然,长期的法外运行,不仅不利于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另一方面,在构成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众多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有的彼此之间甚至存在重复或冲突现象。这些都势必影响到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以市场退出的法律机制建设为例,尽管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为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该法的相关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而使其在现实中操作性较差,常常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弱化了法律在市场退出过程中的规制作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二、造成金融监管不足的原因(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二)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三)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四) 金融监管措施不力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在我国也极为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五)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六)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三、解决我国金融监管不足的完善对策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体制建立的,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多头监管模式”,其对于保障我国金融市场安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及其对世界经济的危害,促使我们在反思美国金融监管缺陷、审视我国金融监管现状的同时,不得不认真研判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走向。我们要抓住机遇,直面挑战,勇于开拓,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迅速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一)在分业监管的现实基础上,逐步趋于目标导向的统一监管模式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当前我国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的广度与深度都还不够,分业监管体制总体上符合当前我国金融发展的状况,对统一监管的紧迫需求尚未形成。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开放的时间还很短,开放的比例和规模也非常小,国际合作多限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还是以分业经营为主,混业经营尚处于探索和试点过程中,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也很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金融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而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分业监管的弊端,短期内则可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等现象,逐步进行完善。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动力和金融深化的突破口。伴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如房地产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金融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将越来越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这种新趋势。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建立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导向的统一(混业)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整合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套利与监管真空,更加一致地监管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规范金融机构影响市场稳定的行为,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合理确定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创新。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将金融创新业务和准金融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加强央行对全社会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防范金融创新和准金融业务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二)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加强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协调工作,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同时,在保持分业的基础上加强各监管机关的沟通,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针对金融业必将实行混业经营的趋势,未雨绸缪,为金融监管实现混业监管做好法律上、制度上、组织上和人才上的准备。现代金融是法治金融,政府权力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制的调整和规范作用实现的。金融监管的绩效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完善与否以及质量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面临金融开放、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等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汲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我国应该顺应金融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具体而言,在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应在加强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基础上,顺应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性要求,有前瞻性地建立、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1.要及时完善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律制度,制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并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 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要根据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监管需求及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弥补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空白。如适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对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进行法律规范、加快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以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等。再次,顺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立足我国金融市场安全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兼顾有效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实现对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金融机构在本国的金融业务的有效监管;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交流与发展。3.要转变监管理念,将谨慎的风险监管确定为央行监管目标,对金融机构法人以风险监管为主,实行并表监管,对其分支机构以合规监管为主。4.要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转变,一方面建立健全完善的非现场监管网络,加强对金融机构法人的风险监管,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减少金融管制,正确区分金融创新和金融违规,保持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三) 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 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 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 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方面,要加强与在华外资银行的母国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的联系,严格审查外资银行的经营水平,经营业绩和风险状况;严格审查其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防止国外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散。加强与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及时掌握国际上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和手段,在人才培训、信息沟通、工作交流等方面提供国际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大力提高监管水平。(五)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能源风险管理与公司价值研究内容摘要 4-5 Abstract 5 1 引言 7-17 选题背景和意义 7-9 研究文献简要回顾 9-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14-16 创新点和后续研究 16-17 2 能源风险管理与公司价值:理论分析 17-30 市场不完全和非有效性与公司价值 17-19 交易成本 19-23 投资策略的调整效率 23-24 代理费用 24-27 税收 27-30 3 能源市场风险管理 30-45 目前我国能源市场概述 30-35 能源风险分析 35-40 能源风险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40-41 能源市场的风险管理 41-45 4 能源风险管理与公司价值的实证检验 45-57 样本和数据选取 45-47 变量指标选取 47-54 风险管理与公司价值的实证分析 54-57 5 总结及启示 57-61 总结 57-58 研究结果对我国的启示 58-59 政策建议 这个是大纲,感觉对口与我184886722,聊取全文,5元支付宝,论文随你挑
可以帮你写。
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与监管 通过半年多对金融的学习,基本上了解什么是金融?而且通过自己在网上的一些了解,和老师的指导了解到一些与金融有关的东西,例如金融的衍生工具,它的发展直接影响着金融行业的发展,所以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与监管在金融行业里起者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在金融行业有所发展一定要了解什么是金融衍生工具?它的发展将会怎么样?而它的相映监管制度又是什么样的?以下就是我自己的一点浅显的认识。 首先说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工具创新,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应用实践,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前沿领域。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国的存在还是近十年的事。我国曾经存在或现在仍存在的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有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可转换债券、国债期货等,外汇远期和货币互换也曾经在小范围内存在过。但除国债期货外,其它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都未能形成较大规模。故基本上可作出以下结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种少,规模小,加之所依赖的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故其发展还处于幼稚阶段。但是,随着衍生工具的功能和作用慢慢在为我国企业界人士所认识,我国开展衍生工具的条件也在逐渐成熟,再加之我国即将加入WTO,金融的开放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展。 在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下,20多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巨大而深刻的变化。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与影响力与日俱增,金融活动日趋市场化、技术化。在这些变化中,金融创新经历了一个持续的过程,金融衍生工具得到了蓬勃发展。当今的全球金融市场,平均每星期都有新的衍生工具在产生,而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被喻为20世纪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从金融创新到金融衍生工具从没有如此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我国亦应从战略上作好安排,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创造条件。 只有全面准确地认识金融衍生工具,才能合理地评价其对金融业及经济发展的作用,这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前提。 (一)金融衍生工具属于衍生工具中的一类。衍生工具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和商品衍生工具。对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相对于金融原生工具(如现金、债券、股票、利率、外汇、指数等)而言的,既属于金融工具的范畴,又属于衍生工具的范畴,是二者的交集。如我国曾开展过的国债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国内开展的小麦、大豆、铜等商品期货则属于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应涵盖完整的金融市场。人们习惯于将金融衍生工具按照交易方式和特点分为以下四类:金融远期、金融期货、金融期权和金融互换,许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也是以此为基础而进行的。这种分类无论从方式上或者是内容上已无法总括当前所有的金融衍生工具,束缚了人们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面认识,使人们仅仅停留在利率、汇率、指数等原生工具的衍生工具上。而与完整的金融体系相对应,基础工具不但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金融工具,还包括保险、信托等专业市场的产品或工具。伴随着银行业务业务创新、证券业务创新、保险业务创新、信托业务创新,将会产生各种各样的衍生工具及组合性衍生工具。 (三)不能忽视场外交易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目前国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研究中,一般集中在交易所内交易的产品上,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场外交易品种,从研究到实践则相对较少。而场外交易则以其量身定做的灵活性和低廉的交易成本广泛存在于国际金融市场之中。如利率互换与货币互换,其交易量的增长幅度已经超过了有组织的场内交易的增长幅度。 研究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不能脱离金融环境,也离不开金融创新 (一)金融工具及金融市场创新直接促进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一是原生工具的创新,为新的衍生工具的出现提供了基础。二是衍生金融工具的创新,作为金融工具创新的最高层次,直接丰富了衍生工具的品种。 (二)金融制度创新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提供了厚重的制度基础。际上当我们讨论金融创新时,很难离开制度创新。制度是带有全局性的,制度创新是最根本的,从监管制度、金融机构产权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其对发展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是基础性的。通过金融制度的创新,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环境,价格、供求关系、竞争、成本、收益这些机制都开始发挥作用,使得所有的金融机构及其中的每个人都成为创新的源泉。 (三)金融机构创新为金融衍生工具提供更多的投资主体和创新主体。我国金融业经过20年的改革与发展,已建立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在内多种金融机构,在将来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将会出现新的金融机构并发生变化。 其次再说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工具既能规避风险,又能产生风险,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加强市场监管和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同样必不可缺,而作为加强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一部分——会计制度监管也变得十分重要,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反映和不规范反映都将引致不可预期的严重后果。在国内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呼声高涨的大环境下,改革企业有关金融衍生品的会计核算制度也显得日益紧迫。 在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不同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内容、方式和力度都不尽相同,金融监管体系也是随着经济和金融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①本世纪30年代前的相对宽松阶段;②本世纪30-70年代的严格管制阶段;③20世纪70年代初至今:完善强化阶段。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两种划分方法。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大致可去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央银行独家行使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另一类是由中央银行和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指责得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制的监管范围划分,又可分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金融监管的目标可分为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具体监管目标各国有差异。 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一般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具体目标是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 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包括: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稳健运行与风险预防原则和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这些原则渗透和贯穿在监管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的始终。 金融监管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式有:依法实施金融监管,运用金融稽核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和“四结合”并用的全方位的监管方法。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对设立和组织机构业务范围的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对资本充足性、存款人保护、流动性、贷款风险、准备金、财务会计的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大致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其一是指国家或政府对金融市场上各类参与机构和交易活动所进行的监管;其二是指金融市场上各类机构及行业组织进行的自律性管理。 金融市场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制止背信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的原则。监管内容:①金融工具发行的监管;②金融工具转让交易的监管;③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金融市场监管机构是指专门对金融市场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中央银行和国家专设的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属于外部监管;证券交易所和金融系统内各类行业性协会组织是金融市场的自律性监管机构。我国的金融市场管理机构主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律性监管机构,除深圳、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外,影响最大的是中国证券业协会。 这些或许并不是那么全面,因为我的知识量还是比较匮乏,有的知识只是浅显的描写了一下,但好多东西都是通过网上了解到的,或许老师会说你大部分是抄袭的,或引用了别人的东西,但是事实就是这样,好多东西根本不是课本上所涉及到的,也不是平时能够学的到的,通过网络真的学到好多东西,通过这次作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和监管就有了初步的认识,为以后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管理未来标的因子除去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期货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至今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金融市场也有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之下,国家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工具市场应运而生,外汇、利率和信用衍生品都取得了一定发展,除去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期货市场和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至今也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在金融市场也有一席之地。
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与交易机制创新 摘 要: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风险,其中主要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在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对风险的控制,在培育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加快金融创新以及改进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实施交易机制创新,以减少金融风险,实现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衍生品;商业银行;风险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007(2006)07-0015-04Abstract:The finance of Chinese derivatives productmarket is being into developing period fast. B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are also a lot of risks. They are market risk and credit risk, mobility risk, operating risk, legal risk. The Chinese commercialbanks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trol for risk highlywhen they develop financial derivatives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cultivateits key competition power, accelerate financial innovation as well as improve it’s management system and operation mechinemadeaspect to implement transaction mechanism innovation. So as to reduce financial risk, realize health to develop by Words:Derivatives Product; Commercial Bank; Risk 2003年2月5日,银监会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此前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指出,要“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这预示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2005年初银监会向中资银行发出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提示,这表明有关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情况,已经引起监管机构的严重关注。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毕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在发展这种业务时如何趋利避害,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如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减少金融风险,做到健康有序发展,则是值得研究的课题。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现状分析据了解,目前全球金融衍生品共有2万多种,交易规模也非常可观,几乎每天都有新的品种诞生。截至去年底,已有8家中资银行、11家外资银行和一家中外合资银行获得官方颁予的全面经营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牌照。外资银行的加盟,意味着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了激烈的竞争,衍生产品的巨大利润将激起中外商业银行的又一场”淘金热”,也意味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这些业务对银行稳定和争揽外汇存款,带动国际结算、外汇融资等业务都将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目前中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这些衍生品交易多局限于外汇市场,真正的人民币衍生产品基本没有。而且除自营类业务外,代理类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司客户,个人代理业务开展不多。在债券市场,早已酝酿推出的债券开放式回购和远期交易目前仍未推出,股指期货尚停留在讨论阶段。至于人民币利率衍生品,由于尚未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因此要推出这些产品也为时尚早。由于在《办法》出台以前,我国对衍生产品交易没有一个规范化、系统化的规定要求,各商业银行在操作中面临一些产品能不能做的疑惑。如果不做可能会丧失市场机会,而做又担心有违监管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办法》出台伊始,商业银行可以在《办法》的框架内规范、健康地开展衍生产品交易,这对业务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办法》对于今后培育国内金融市场,对于人民币业务中一些创新产品的推出,也是一个很好的纲领性文件。但其所作规定相对于复杂的衍生品而言太过简单,只是规范了市场准入条件,对于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等并没有规范,而且也未对投资出现纠纷后适用何种、何地的法律作出规定。这些都不利于金融机构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实行有效的风险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审慎监管。在外资银行较多的城市,有许多投资者因购买其所提供的理财产品而导致较大亏损。由于法律空缺,投资者接受外资银行外汇理财服务出现较大亏损后,找不到保护自己的法律依据,只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这样的结果对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都没有进一步的警示作用。而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果发生同样的事件,外资银行和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将可能受到取消金融从业资格等严厉的处罚;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金融衍生品的发展可以大大扩展投资品种,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这些做法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风险及控制 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的宏观经济条件已初步具备,但是,在微观市场条件方面还存在缺陷。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法律体系很不完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市场参与者风险意识不强、素质较低,盲目发展金融衍生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潜在风险非常突出。目前,国内各银行都推出自己的外汇理财产品,为增强对客户的吸引力,很多都打上“个人外汇理财年回报10%以上”的广告,使商业银行面临蒙受巨大损失的风险。金融衍生交易的各种风险中,市场风险是最为普遍和最为经常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市场风险,才会出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以说,市场风险存在于每一种衍生产品交易之中。商业银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之所以会面临很大的风险,乃源于衍生品交易本身的杠杆性原理。众所周知,市场的参与者只需要动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资金量巨大的交易合约,一旦交易失误,造成的风险损失也将非常巨大。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多方面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衍生金融交易有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在实际交易中,一个具体的衍生金融交易事件可能是由多种风险交织而造成的。在金融衍生交易的各种风险中,市场风险是最为普遍和最为经常的风险,它存在于每一种衍生产品交易之中。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有了市场风险,才会出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从商业银行看,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银行均存在因衍生产品标的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并且将随着交易的期限而增长。一般而言,银行应尽力去避免市场风险而不遭受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一家银行卖出远期利率协议并固定客户的借款利率,那它将采取卖出一个对冲的远期利率协议给投资者,或者利用票据期货市场或利率互换购进对冲期货,或者通过资金市场拆入资金对冲头寸。但银行通过上述方式只能是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风险,并不能抵补因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损失风险。衍生品交易的信用风险等于其敞口头寸乘以交易对手方违约的可能性,衍生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信用风险也就越大。例如,在期限较长的利率互换合约中,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固定利率的支付者将获益;但与此同时,由于期限较长,支付浮动利率而成本增加,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将增大。在衍生交易合约中,敞口头寸包含着一定的信用风险,对于拥有较大敞口头寸的商业银行来说,测定和控制信用风险就显得十分必要。相对于场内交易而言,场外交易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因为场外交易产品既没有保证金的强行要求(有赖于交易双方的约定),也没有集中的清算制度,所以,交易对手到期是否履约是无法控制的。这完全取决于交易对手履约的能力和意愿,签订协议的双方随时都可能无法履约,从而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所以,在场外衍生产品交易中,一般都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要求比较高,通常要求必须是IS-DA的成员。而流动性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合约标准化程度、市场交易规模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由于场外交易产品是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设计的,其市场流动性比标准化的产品小,可能在平仓时不容易及时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或者得不到合理的价格,因此,场外交易比场内交易有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规避流动性风险是很大的挑战。另外,衍生产品作为商业银行资金运作的组成部分,与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水平和资产负债状况密切相关,一旦经16 现代财经 2006年7月营不善或资金来源短缺,不能及时履行合约义务或追加保证金,其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操作风险是指衍生产品交易时,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操作系统、内控系统、信息系统不完善,人为错误等原因而造成亏损的风险。巴林银行事件中,交易员尼克·里森在日经指数期货上的违规操作,最终直接导致了巴林银行破产的绝境。造成操作风险的原因很多。比如,越权交易,即超越委托限额,挪用客户保证金为自己进行衍生品交易,把赔本、亏损留给客户等;会计处理偏差或管理失误;误导客户,即向客户提供虚假行情,夸大盈利,隐瞒风险,诱导客户大量投资,蒙客户等;主体不合法,未经批准从事非法交易;进行私下对冲等。此类风险在衍生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衍生品交易涉及的操作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类是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给整个银行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第二类是指由于衍生交易制度上的漏洞和管理上的缺位,使交易员在交易决策中出现故意的错误或者非故意的失误,从而给整个银行带来巨额损失的风险。在衍生金融交易活动中,值得关注的另一类风险就是法律风险。它是由于法律或法规不适用或合约不能执行而带来损失的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有相当部分是源自于法律风险。一方面是衍生金融市场的发展迅猛,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比如,在一些法域中,终止净额结算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能否执行衍生产品合约抵押品也是疑问,等等。ISDA协议是商业银行与外国的交易对手进行部分衍生产品交易时签订的标准协议。目前,我国的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均是ISDA的成员。按照ISDA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如果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需要司法解决,原则上应由英国法院或者纽约州法院管辖,我国法律并不适用。但是这种管辖并不是排他性的。在交易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也是可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也可适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发布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如果要求商业银行与境外交易对手签订IS-DA协议时规定由我国司法管辖,没有实质上的意义,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展的衍生交易得不到我国司法的保护。因此,衍生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制的创新1.培育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银行面对更多、更复杂的衍生产品如何去报价、去平掉风险头寸的能力上。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这方面与国外差距还比较大,以往的操作主要是采取“背对背”的方式在国际市场上寻找较好报价的交易对手达成交易,这样很难赚取较高利润。对简单产品如一般的外汇交易,平掉其风险敞口就比较容易操作,各银行也都有这种能力。但一家核心竞争力强的银行,其利润高的原因在于能够通过相应手段把复杂的衍生产品分解成基础的、简单的、流动性好的产品,因为越基础的产品其市场越透明,价差就越小,这种分解复杂产品和用相对简单的产品平掉风险的能力,恰恰体现了一家银行在衍生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力。正像其他产业一样,只有掌握了核心技术而不是简单的来料组装,银行才具有了真正的核心竞争力。2.加快金融创新入世后银行业竞争压力加大,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将成为趋势,人民币资产的汇率风险将日益显现出来,已迫使以人民币为主要资产的中资商业银行必须注意汇率风险的管理,并关注跨国公司通过人民币衍生工具以规避人民币收入和利润可能面临的汇率风险。在新加坡、香港已存在人民币衍生金融市场,其中主要交易产品有人民币非交割远期(NDF)、非交割期权(NDO)、非交割远期期权(NDFO)、非交割调期(NDS)、结构性票据(Struc-turedNotes)、与人民币升值挂钩的外汇存款等等。其中,2003年人民币非交割远期(NDF)合约交易额已达1500亿美元左右。迹象表明,外资银行已向客户提供人民币衍生产品,争夺中资银行高端客户。在境内,中行从1997年开始做人民币远期,2002年4月1日后,农、工、建三家也开始涉足人民币远期业务,不过成交量一直规模不大,到2003年,全年仅成交90亿美元。应当指出,缺乏以证券、股票指数、利率、信用、贵金属以及重要商品为基础的衍生产品,不能满足中资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在金融市场的需求。目前国内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品种主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天然橡胶和燃料油(2004年新批),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粕,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和棉17第26卷第7期范敏娟:金融衍生产品风险控制与交易机制创新2006年7月花(2004年新批);金融类衍生品也仅仅有人民币远期结售汇。2004年2月,国务院推出了《国务院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九条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和“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循序渐进,适时推出已具备发展条件的金融衍生品,应当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机制创新的良好开端。从产品形态看,应先发展较简单的远期交易,其次是金融期货,互换和期权因需更加严格的交易条件、更完备的市场环境和复杂的技术要求,其推出尚需更长时间;从原生资产看,应首推股指期货,随着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应逐步推出国债期货和外汇期货,并渐次发展其他金融衍生产品;从交易方法看,应先发展具有流动性强、透明程度高、风险监控体系严密、更具安全保障等优势的场内交易衍生品。3.改进衍生产品业务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的经济指标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场的信息基础。而我国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尚不够规范,除上市银行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披露年报外,其他商业银行少有披露者。即使有披露的,由于缺乏一个可信赖、综合、透明、连续的信息发布完整体系,国内商业银行也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情况基本不涉及,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没有得到真实的反映,使投资者不能对市场价格形成理性预期,不利于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外资商业银行在华经营的货币资产业务急剧上升,而其在国内经营的货币业务可以通过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期货、期权、远期和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而国内商业银行经营的货币业务却不能运用这些产品,致使国内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应用金融衍生产品须通过外资银行等中间商进入国际金融衍生市场。要满足目前客户比较复杂的外汇理财需求,须运用典型而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但现在国内银行缺乏相应的技术手段和充足的专业人才,因而应用金融衍生产品还得通过外资银行等中间商进入国际金融衍生市场。当前,各银行衍生产品的操作流程、支持系统都比较规范了,但对业务收入及业绩的科学考核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有些事实上盈利的衍生产品交易在银行内部核算时却是亏损的,这样,正常衍生交易的开展就受到了影响。问题的症结在于现行的银行会计制度与业务发展不适应。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国内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参考国际惯例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基于管理会计标准的资金业务绩效考核系统,这也是内部运作的关键问题。目前国内银行很多考核标准是按财务会计的要求做的,财务会计显示的数据很可能与产品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同,这就无法进行科学的考核。为更科学地考核业务人员的能力,国外银行对衍生产品业务的考核主要使用管理会计数值。有鉴于此,我们也应建立起以管理会计为基础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在这方面要做大量的工作。在业务管理体制上,今后的方向应是建立一个面向全球的、全面的管理体系。在实际运作中,风险管理部门应负责整体的风险监控政策制定,而包括资金业务部在内的业务部门应在风险管理政策的指引下,针对产品的具体特点进行有效的监控,并且使这种监控职能独立于前台交易。在报告路线上,监控管理人员既要向业务主管汇报,又要向风险主管汇报,真正起到风险窗口的作用。在任何新业务开展之前,业务部门要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然后报最高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展业务。总之,我国在发展衍生金融交易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对风险的监管,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对衍生品交易风险的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努力做到在增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同时,不出现风险的积聚,使衍生金融交易真正服务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创新。参考文献:[1]杨迈军,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4.[2]吴晓灵,等.中国金融年鉴[M].北京:中国金融年鉴编辑部,2004.
231 浏览 5 回答
258 浏览 4 回答
304 浏览 4 回答
208 浏览 3 回答
146 浏览 3 回答
206 浏览 1 回答
301 浏览 3 回答
141 浏览 5 回答
271 浏览 5 回答
103 浏览 5 回答
126 浏览 5 回答
120 浏览 5 回答
335 浏览 7 回答
354 浏览 5 回答
113 浏览 5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