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凡是能够对科技成果转化起积极作用的政策法规都具有激励的作用,但纵观国内学者的观点,基于激励理论提出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改革利益分配机制,有效激励科研人员
郭莉(2010)等学者均承认利益分配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利益分配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蒋文、谢清(2010)指出由于一些科研机构担心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会影响到教学、流失国有资产,因此在制定分配政策时,主要强调本单位的利益而忽略了科研人员的劳动,影响了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建议在平衡好科研机构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体现科研与推广人员的劳动与贡献。如: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将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效益进行量化并在科研人员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晋级等方面予以体现;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各个环节根据科研人员和推广人员的贡献,制定相应的优惠和奖励政策;亦可鼓励科研人员利用闲暇时间从事研发、创办科技企业、到企业兼职等。
李艳军等人(1996)认为科研机构内部对成果转化利益的分配没有体现向个人倾斜的原则,不足以弥补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机会成本,建议把科技成果转化、开发的绩效纳入学校各种奖励、住房分配、职称评定的条件范围;调整科研机构内部对成果开发利益的分配比例,科研院所应适当减少提留比例并将部分提留返还课题组,一方面可以保证成果直接研制推广者的获利水平,另一方面也为成果继续研究和开发提供经费来源;探索出一套以利益分配关系为核心的科研机构附属企业的最佳管理模式,促进其快速发展。
冯振珉、胡元清(2006)认为目前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利益分配政策和法律比较滞后,科研机构也很少将科技成果转化直接与利益分配挂钩,影响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议科研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种开放、优惠政策。如:尽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及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利益比例;拥有科技成果或具有从事科技咨询资格的科研人员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带薪离岗创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性公司、科技咨询公司等;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去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把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与科研人员及科技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挂钩,科研人员和教师的课题结余经费可以作为他们创办科技型企业、投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公司的资金等,以扩大自主支配权限。
从以上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把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与科研人员的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晋级等挂钩。②尽量提高科研工作者及科技成果转化参与者的利益比例。③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带薪离岗创办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学科性公司。④鼓励有能力的科研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同时去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等。
(二)建立有效的科技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对于人才的激励方式,国内学者的意见普遍一致,就是要综合采用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式。
曹明亮(2011)认为科学研究取得一定的成果体现出了参与科技转化工作人员的成效,他们的付出不仅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还应给予一定奖励。如果仅侧重精神奖励而缺乏物质激励,会使科技成果转化失去原动力,建议设立专门的科研奖励基金,对科研活动尽可能地提供相关的物质保障。范道胜(1997)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认为国家设立科技成果推广奖,各部委、省市设立相应的推广类奖,可以引导全社会注重和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推广奖应主要奖励直接从事成果推广应用、开发转化的人员。同时,将获得科技成果推广奖的数量等级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作为对科研院所进行评估以及下一轮科研立项的主要依据,特别是要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工程中心挂钩。
杨兰蓉等人(2006)认为在获奖项目成果推广应用中,科技人才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提出将科研院所和高校中的科技人才分为研发人才和推广人才,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激励体系。对于研发人才,实行“基本收入+风险收入”的激励管理模式,让他们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部分,保障研发人才的利益,激发他们对市场需求的关注;对于推广人才,则采取“基本收入+提成+职务消费”的激励管理模式,来提高推广人才的工作热情。
万华(2003)则从具体的激励方式出发,指出为使科技成果得以产业化,可以对科技创新人才采取两种激励方式:一种是产权激励,就是以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系统对其内在的创新人才就其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量化,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发挥科技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成果孵化工作。另一种是期权激励,根据未来实际工作的贡献大小,给予科技创新人才期权(或虚拟期权)激励,以更好地吸纳和留住优秀人才,减少优秀人才的跳槽。
(三)健全技术市场,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搭建良好的平台
根据激励理论,市场力量是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动力源泉(肖龙阶,陈爱江,2007),但是市场激励又依赖于技术市场的良性运行。因此,针对如何健全技术市场,学者们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赵正洲、李玮(2012)认为我国的技术市场发育很不成熟,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供给与需求的传输渠道没有建立或健全。要按照“科学、高效、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全国或区域技术市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与技术信息的及时、准确、高效流通。要按照独立法人的属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全国或区域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强化技术市场中介服务组织的功能与作用。
游文明等人(2004)则从产学研合作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或学研机构可以通过科技成果孵化器、企业技术(科研)中心、校办科技产业、院所办科技产业或者以产权为纽带合作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方式,在组建企业内部建立一个技术市场,促使资金和技术等资源围绕全部各方有效需求进行整合,降低科技成果的交易成本。
(四)创新管理制度,为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力保障
由于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是有限的,需要借助政府行为来发挥宏观调控职能,以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利他”动机。关于如何为成果转化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主要有下列看法。
观点一: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成果转化的评价考核体系。何先美等人(2010)认为我国的科技评价体制存在偏差,承担国家重大计划、获国家奖、SCI论文等是考核教师的重要指标,这使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常处于不利地位,极大地影响了优秀的科研人员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建议对不同性质的教师实行分类指导: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考核其论文发表及引用情况;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教师,重点考核其承担课题及成果的产业化应用情况,并在成果产业化后的利益分配上向教师倾斜。
观点二: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激励政策。刘强等人(1998)认为目前在成果转化中存在一个普遍性问题是企业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不愿过早参与成果的孵化,唯恐投入失败。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有效地制定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激励政策,如:对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实施优惠利率,对实行产业化后的高新技术产品减免、返退税收等。
观点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郭莉(2010)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胜的重要途径,但目前,科研工作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淡薄。因此,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领导、管理层以及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执行《专利法》,保护企业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陈俊(2005)也指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需要检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不足,对职务发明成果原始权利人的归属、专利申请人的资格、科技转化收益、受奖励权、技术入股等问题,对自主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立法完善。
观点四:推动产学研合作。周玉玲(2007)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大学和企业合作。政府要加强组织管理职能,在高校与企业之间搭桥铺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以“政府支持、依托大学、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运行机制,把政府、企业、高校紧密而有效地联系在一起,有力地促进官、产、学、研的互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