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ppt最后致谢(通用8篇)
论文致谢是很多毕业生都要接触和撰写的,其主要目的是感谢写作论文中各界人士对自己提供的帮助,以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营造出良好的学术氛围,让我们坐下来好好写写论文致谢吧。到底该如何写论文致谢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ppt最后致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在xxxx所学习和生活的两年,我犹如冬天里的一粒种子,接受着阳光瑞雪的恩泽,等待春天里的含苞,夏天里的绽放或是秋天里的收获。在学习上,所内授课老师教授了我们丰富的专业课知识,教务处老师给予我们学习备考上诸多的便利;在生活上,所内为我们提供了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后勤老师对我们予以悉心照料,并且各位同学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毫不犹豫地伸出友谊之手,对于以上种种,我发自内心的表示感激。
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是对我专业知识学习分析能力的综合考察。经过将近4个月的时间,在我的导师李明老师的指导之下,我完成了这篇论文的撰写。真诚的感谢李明老师,感谢他在我的论文选材以及写作过程中耐心的指导和帮助。
研究生毕业是我校园生活的结束,但并不是我学习知识的终点。以后的工作中,我会牢记我的导师以及所内其他老师的教诲,时刻保持学习的热情,及时了解学习新的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改革的方向等,不辜负各位老师的期望。
最后,再次真诚地感谢尊敬的导师,亲爱的家人,和真挚的同窗们。祝福母校孕育出更多的人才,祝福老师,家人和同窗们一切顺利!
衷心感谢我的导师XX教授对本论文的指导。本研究方向其实是X老师“忍痛割爱”帮我确定的,他敏锐地觉察到对生命价值进行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需要,所以引导笔者进入此领域之时,其实也带着他本人对该研究的理论兴奋。X老师将许许多多完全可以、也完全应该由自己撰文着书的观点和材料倾囊相授于我,并对本论文进行了不遗余力的指导。同时路老师在我求职以及在生活等方面也给我不少帮助和指点。“做一名X老师那样的学者”的信念将支撑我今后的科研、教学、指导学生乃至日常生活。
衷心感谢在本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时、答辩时提出建议性指导意见的导师组专家,除已提及的专家外,还包括XX副教授。
衷心感谢评阅专家对本论文提出的深刻而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庆幸于评阅结论都是优或特优,这对笔者是一个很大的鼓励;而直言不讳的批评也是一种最好的指导,这种警策将对本研究及以后的研究起到无以估量的推动作用。
衷心感谢我们年轻的辅导员XX老师,衷心感谢校学位办的XXX老师,她们为同学们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衷心感谢我的同班同学对我学业上的帮助。这种帮助大多时候是以弥足珍贵的科研合作的方式实现的,偶尔也以令人愉快的学术竞争的方式来实现。
衷心感谢在相关领域已经作了出色研究的学术大家。本研究参阅了国内外马克思主义人学、诗化哲学、生存哲学、价值哲学、语言哲学、教育哲学、生命教育、现象学、诠释学、思政教育、生态文明理论等方面的重要文献,除已在引用处一一注明外,在此仍要特别地向其作者一并致以深深的谢意。
本论文是在导师张一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做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张老师从论文的选题、开题、框架、内容的增删以及格式的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很多极具价值的建议意见,给了我极大的启发和帮助。在此向张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同学朋友也给与了很大的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在这三年学习期间所有任过课的会计学院及其他学院的老师,是他们渊博的知识和精彩的授课,使我在学习过程中受益颇多,这将对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具有重大帮助。祝各位老师工作顺利、幸福快乐!
感谢在这三年一起学习生活的各位同窗,在我们一起上课、学习、考试的过程中,是你们给了我极大的信心和勇气,使我能顺利读完研究生课程。愿你们一生幸福!
最后要感谢父母、家人、朋友在我求学过程中对我的支持,正是因为一路上有你们的理解和帮助,才使我在求学生涯中始终拥有温暖和幸福。
再次感谢所有关心、帮助和支持过我的老师、朋友及家人!
在三年的读研期间,我得到了许多老师的帮助与教导,在论文完成之际,特致谢意。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她广博的学识和高尚的人格以及在科研时严谨认真的态度都让我受益颇多,她工作繁忙,可是对我的学习以及生活却给予了最大的帮助与关怀。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她更是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写作提纲,并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一稿中的的具体问题,循循善诱,严格把好关,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在以后的学习生涯中,我都不会忘记恩师的教诲,将完成她对我的期望。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教科院的全体老师。他们的博学、智慧以及高尚的人格都让我在研究生的求学阶段受益良多。三年来,在我遇到困难的时候,总是可以从他们那得到最及时的帮助。另外,从各位老师那里所获得的知识与对人生的看法,都将为我今后的人生走向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师兄师姐和同学在我需要帮助的时候总是毫不迟疑地伸出援助之手。感谢他们给我的人生留下青春美好的印记。
光阴茬蒋,三年的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在这离别之际,我却始终依依不舍,因为这里有我许许多多的人和事值得我去感激和思念。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在三年的研究生生涯中,我很幸运的得到了老师的抬爱,师恩难忘,永记于心。感谢王老师对我学习上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导师对我生活上的关心和爱护。此刻,谢谢已经不足以表达我此刻的心情,惟愿我可敬可爱的老师永远健康,永远快乐!其次,要感谢我的家人,尤其是我的父母,正是父母用辛勤的劳作给予我生活和精神上的莫大支持。借此机会向我的父母致以深情的谢意,感谢他们的养育之恩,他们的鼓励和支持是我前进的动力,在这里向你们道一声真诚的谢谢!还要感谢我的同窗,三年的.生活大家相处在一起,共处同一片蓝天下,朝夕相处,谢谢你们伴我度过了这三年的美好时光,愿大家的友谊地久天长。感谢所有在我学习生活中给予帮助的领导和师弟、师妹门,祝愿你们工作顺利、学业有成、万事如意。
时光飞逝,学习即将结束,三年的学习和生活使我受益匪浅。经过近一年时间的磨砺,硕士毕业论文终于完稿,回首这一年以来阅读、收集、整理、写作、思考、修改直至最终完成的过程,我得到了许多的关心和帮助,现在要向他们表达我最真挚的谢意。首先,我要深深感谢我的导师xxx,她严谨的治学精神及高尚的师者风范深深地影响了我,让我受益终生。在论文的选题、
搜集资料和写作阶段,金凤老师都倾注了极大的关怀和鼓励。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每当我有所疑问,她总会放下繁忙的工作,不厌其烦地指点我、关心我,在我初稿完成之后,又抽空对我的论文认真的批改,一字一句都严格把关,提出许多指导意见,使我在研究和写作过程中不会迷失方向。她严谨的治学作风和对事业的追求将永远激励着我,她对我的关心和教诲我更将永远铭记
在心。借此机会,我谨向她致以深深地谢意。当然,我还一定要感谢我的父母及亲友,没有亲人们的理解、鼓励与支持,我不可能顺利完成此文,你们的支持是我学海行舟时的永恒动力。最后,我要感谢参与我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各位老师,他们给了我一个审视几年来学习成果的机会,让我能够明确今后的发展方向,他们对我的帮助是一笔无价的`财富。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加倍努力,以期能够取得更多成果回报他们、回报社会。再次感谢他们,祝他们一生幸福。论文虽然完成,但还很稚嫩,其中仍然存在些许不成熟和不完善之处,敬请各位老师和前辈批评指正。
两年半的时间,我完成了整个实验工作,发表了文章,撰写了毕业论文,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顺利完成了毕业论文答辩,成功的拿到了学位,我很开心,这得感谢我的导师林老师。
记得在两年前刚刚找导师的时候,自己倾向于找一位较牛的老板,没有办法,每个人貌似都是这样想的,可是,阴差阳错的,我成了林老师的开山弟子,两年半寄人篱下的生活正式开始,由最初的懵懵懂懂,到现在所谓的看似成熟,确实,两年半的时间让我成熟了很多,成长了很多,每次组会的情景都历历在目,每次组会后,我会郁闷,我会找人倾诉,之后我学着去总结教训,我学着去成长。为了所谓的研究,为了林老师,总是感觉王老师挺辛苦的,为了自己所谓的那么一丁点的怜悯心,感觉自己在苦苦挣扎,努力上进,力求做好。很庆幸,自己在这个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在老师的严格要求下锻炼了很多,是不是应该感谢那个让我成长的老老师呢,是的,谢谢您,亲爱的老老师。
关于导师,我很感谢我的导师在生活,科研以及工作上给予的大力支持,我很庆幸,自己有这位处处为学生着想的导师,谢谢您,林老师。现在的我,在您的指导下,是各种轻松加愉快,顺利毕业,拿到学位,找到工作,各种幸福加没压力。
最后的一次组会,即毕业答辩似乎让我又郁闷了,找人倾诉了,同时自己也学着去总结。感悟了很多,我是一个爱憎分明的人,爱就是爱,恨就是恨, 我不会去敷衍别人,我有什么样的思想我就要表达出来,而且要让别人知道。也许社会就是这样,要么让自己变强,要么追随一个所谓的强人。也许社会就是这样现实,也许我一辈子也不会接受这种所谓的现象。也许老老师是为了我离开校园,步入社会做准备吧,那我是不是还要感谢这位老老师呢?是的,感谢让我成长的人,谢谢您,林老师。但是,老老师,我有我的思想,我有我的单纯,我有我的真诚,我不需要这些!我想,我会让自己活得更舒服,更享受。
时光匆匆如流水,转眼便是大学毕业时节,春梦秋云,聚散有时。离校日期已日趋渐进,毕业论文的完成也随之进入了尾声。
辛勤耕耘的五年,所收获的不仅仅是愈加丰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阅读、实践中所培养的思维方式、表达能力和广阔视野。毕业设计,也许是我大学生涯交上的最后一个作业了。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一直都离不开老师、同学、朋友给我热情的帮助,想借此机会感谢论文设计过程中给过我帮助的所有老师、同学,这份情谊是我人生中的巨大财富,是我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很庆幸这五年来我遇到了如此多的良师益友,无论在学习上、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和热心的照顾,让我在一个充满温馨的环境中度过五年的大学生活。我的毕业指导老师张继成老师,虽然我们是在毕业设时开始时才认识,但他却能耐心地指导我们,正因为在最后的时刻有了他,我们才能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最后,我再次向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临床专业的所有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五年的辛勤栽培,谢谢你们在教学的同时更多的是传授我们做人的道理,谢谢五年里面你们孜孜不倦的教诲!感恩之情溢于言表,谨以最朴实的话语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这次写作论文的经历也将使我终身受益,每当遇到一个难关,必定反复思考,不断推敲,直至问题有了突破。我感受到做论文需要有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精神,更应该有格物致知的态度,这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和研究的过程,没有学习就不可能有研究的能力,没有自己的研究,就不会有所突破。希望这次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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