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以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前提,通过会计估计的合理变更、会计方法的选择运用、交易事项的时点控制以及关联交易的适度调节来修正财务报告,以期达到平衡利润、稳定股价、合理避税等目的,从而更好地实现管理当局的经营目标以及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最大化。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盈余管理,是实施企业既定的经营战略和管理策略的需要,也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的标志。恰当的盈余管理是企业管理当局管理水平的体现。但是,在会计实务界总有一些企业任意改变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恶意设置秘密准备,人为地进行利润操纵。企业的盈余管理一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侵犯报表使用者的利益,甚至危及社会安定。因此,盈余管理需要规范。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将于2007年1月1日首先在上市公司施行的新会计准则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这是会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与现行会计准则相比较,新会计准则不再将历史成本计价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有条件的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修订了存货期末计价方法,改变了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理论,部分资产的已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等等。新会计准则的这些变化都将对企业的盈余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盈余管理的限制1.扩大了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杜绝了企业利用缩小持股比例,分离若干子公司的方法,将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从合并范围中剔除,从而粉饰企业集团整体业绩的做法。新会计准则对子公司的衡量标准是基于实质上的“控制”,而不再是股权比例。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范围,包括小规模公司、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以及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按这一规定编制的合并报表将能真实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体现了从侧重母公司理论向侧重实体理论的转变。2.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使企业的存货流转得以真实地反映,所有企业的当期存货费用,都以客观的历史成本反映,加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消除了人为调节因素。当存货价格处于上涨时期,若采用后进先出法,发出存货以最高价格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减少了当期利润;若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以最低价格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增加了当期利润。而当存货价格处于下降时期,则正好相反。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3.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账面价值计量,将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操纵利润。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确认,不再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也不形成商誉;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被合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在利润表中单列一项反映。目前,我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按原规定应该是双方确认的公允价值,尽管公允价值要经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但是人为操纵因素过多地干扰了其公允性,很多公司就是通过合并、重组一夜暴富的。4.部分资产的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减少了企业利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在各会计期间之间调节利润的可能。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必然增加企业的当期费用而减少当期利润,转回时则相反。通过减值准备的计提与转回可以将企业的全部利润在不同会计期间进行重新分配。新准则规定,除存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及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外,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二、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盈余管理空间1.新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以及预计净残值应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当使用寿命预计数及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时,应当予以调整。上市公司的固定资产一般都价值比较大,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使用寿命与原估计有差异,就可以通过会计估计变更,改变各期折旧费用,形成不同的会计盈余。而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的变更都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不再追溯调整,这更简化了企业变更折旧年限、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相关账务处理,便于企业通过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折旧方法和预计净残值修正各期会计利润。2.新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和借款范围,更为宽泛的资本化条件给企业盈余管理带来了更多空间。新会计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这就既包括了固定资产,也包括了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如果相关资产的构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以外的一般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超过专门借款的部分按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即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一般借款的利息也允许资本化。3.允许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同时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具有可选择性,给企业增加了调节各会计期间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余地。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处理。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进入开发程序后,只要符合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予以资本化。企业可以通过对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划分时点的把握来扩大或缩小资本化或费用化的金额。另外,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不再仅仅局限于直线法,摊销年限也不再固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4.有条件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企业盈余弹性增强。⑴按公允价值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中以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债转股等方式偿还债务,其原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是作为资本公积直接进入所有者权益。同时,债务人转出的非现金资产也要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收益。对于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全部或部分豁免,其重组收益将会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很可能会在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或者出于维持公司业绩或者配股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来改变上市公司的当期损益。⑵按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新准则规定,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可以以公允价值计价,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与原准则非货币交易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相比,新会计准则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直接产生利润。虽然准则限定了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条件,但这一条件仅仅有赖于会计人员对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职业判断。显然,新准则大大增加了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关联方之间相互输送利益和置换资产的热情。⑶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也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如果有活跃市场,且能对其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我国现阶段资产评估市场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认显然很难公允。5.扩大了减值使用范围。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不仅仅局限于原先的“八项”资产,存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资产、金融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均应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相应计提减值准备。6.已计的提减值准备不能冲回的限制仅限于部分资产,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的减值准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应当转回。三、如何规范盈余管理由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空间,限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但同时却又在其他一些方面给企业的盈余管理留下了余地,甚至扩大了操作空间。新会计准则下如何规范企业的盈余管理便愈显重要。1.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特点之一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两权分离必然导致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健全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通过各方面的相互牵制和监督,从源头和制度上防范会计风险,既能保障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安全完整,又能使经营者的受托责任顺利履行,并最终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2.重视在职会计人员的岗位培训。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准则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在会计实务界,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却远远落后于会计准则改革的步伐。通过对在职会计人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和业务能力,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要注重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提高,使其能正确理解在特定环境中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给企业所带来的影响。特别要使会计人员充分认识盈余管理和会计造假的不同意义和后果。对于操纵会计利润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严格依法惩处。3.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由会计职业道德缺失而引起的会计造假及其信息失真,已成为一个全球性、世界性的难题。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健全,在新旧体制转换、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经营方式多元化,各种经济类型相互渗透的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对防止会计造假行为更显其重要。4.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外部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和兼并市场管理,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在企业内部健全董事会,引入独立董事,建立审计委员会,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5.继续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机制。注册会计师行业应立足于维护公众利益,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自律体制,丰富和强化自律手段,建立行业失信联防机制,积极推进司法介入,严厉打击行业内的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把好信息披露质量的最后一道关。6.大力培育和发展资产评估中介行业。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开展较晚,市场秩序不够规范。新会计准则下公允价值计价基础的广泛运用,迫切需要尽快在资产评估市场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资产评估法律体系、完善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及健全的执业准则体系,培养一支适应市场经济和行业发展要求,具有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的评估师队伍,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为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目前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不高,应计制会计中预提、摊销、会计职业判断等容易进行盈余管理,应计制会计被认为是盈余管理的工具而备受指责。盈余管理和应计制会计的关系一直是含糊的。我们须对二者有清醒认识。一 应计制会计下会计职业判断的意义应计制会计要求企业发生的经济交易和会计事项,按产生的财务结果在不同期间加以记录,以权责发生为标准。为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的业绩,应计制会计采用预提、待摊、递延和分配等方法,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将各期的收入与费用、收益与损失配比。应计制会计能较好反映经济业务,在会计领域的地位不可动摇。会计信息系统的不确定性,要求一定程度的会计职业判断会计信息是在假设条件下产生,从确认、计量、记录剑报告每一环节都包含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无法确知客观事件发生的概率, 只能进行主观地判断经济业务何时进入账务系统。会计职业判断具有会计准则无法替代的作用会计域中存在的会计信息规则性失真的原因在于会计规则的制定者将自生自发的会计域秩序转变为会计规则过程中存在偏差,是知识的相对性和人的有限认知性所造成。会计职业判断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企业的会计信息具备相关性和可靠性,才会对决策者有用,这就需要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向报表的外部使用者传递企业的内部信息。会计职业判断有助于企业理财目标的实现公司制下企业理财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会计人员运用会计职业判断,要与股东目标一致。企业理财要进行税收筹划,也离不开会计职业判断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二 应计制会计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应计制会计下,会计人员通过会计职业判断报告盈余信息。实务界人士普遍认为盈余管理盛行的根源是应计制会计下有太多职业判断空间。要杜绝盈余管理, 须减少主观性,提出用收付实现制取代权责发生制。在西方,盈余管理是辨证的概念。它发生在管理当局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和通过构建 经济交易变更财务报告时, 误导以公司业绩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或影响以会计报告数据为基础的契约。盈余管理主要有通过操控应计项目和变更会计政策两种, 前者灵活性较大。而后者须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这样易被察觉。同时一贯的会计原则也对会计政策的经常变动进行限制。西方研究表明操控应计项目是盈余管理的主要方式,个别年份的净收益调整主要是通过操控应计项目的方式实现;变更会计政策是一项长期的盈余管理方式。盈余管理是公司管理当局为了在奖金计划、政治成本、债务等方面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从契约观角度看,它是公司契约成本最小化总体行为的一 分。由于许多契约与盈余信息有关,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控制盈余信息来影响契约成本。通过盈余管理,市场可以获得其所需的内部信息。利润平滑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方式,通过平滑利润后的对外财务报告公司把内部信息传递到资本市场,并通过传递公司拥有的长期盈利能力的信息,降低融资成本。可见在应计制会计下通过合理的职业判断,盈余管理可以作为将内部信息传递给投资者的工具,引导资源合理配置。如果管理当局对会计职业判断过度使用,歪曲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误导投资者决策,即为盈余操纵。这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扭曲资源配置。由此看出,盈余管理与应计制会计密不可分。合理运用会计职业判断,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否则,会扭曲资源配置。掌握好会计职业判断的度,以杜绝会计造假和盈余操纵。三 结论和建议会计专业判断是应计制会计的产物。影响应计制会计发挥作用的因素有主观因素,如自身知识与经验,需求和动机;客观因素;环境因素,如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等。因此,做出合理的会计职业判断,必须给予应计制会计良好的空间。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良好的会计职业判断要求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并对会计准则有准确理解。会计人员受利益.管理层压力、法规等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加强素质教育,预防和降低盈余操纵。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契约的签订多以盈余数据为依据,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存在雇佣关系,现行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契约,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之间的关系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影响会计行为,为盈余管理提供条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权利制衡机制建立,为正确的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保障。完善会计准则年,美国颁布了Ⅸ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标志国际会计准则由以规则为导向转为以原则为导向,我国会计职业判断水平须不断完善,这决定了与国际化接轨的步伐。发展经理人市场发展经理人市场,可以培育具备职业道德观念的合格经理人。为会计职业判断提供保证。同时,外部竞争、接管压力.增加信息透明度、提高使用者信息处理能力,也约束了盈余操纵行为。今后,应计制会计仍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会计职业判断不可避免。合理运用应计制会计下的职业判断可以增加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而滥用则是财务丑闻的祸根。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盈余管理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盈余管理具有两面性,有其合法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其有害的一面。它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或支付、取得公司控制权、形成市场垄断、分散或承担投资风险等提供了在市场外衣掩盖下的合法途径,从而误导投资者,最终扰乱市场资源配置。从已有的文献资料来看,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方法很多,如通过会计政策选择、会计估计变更和关联交易等。随着我国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变更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愈来愈小,而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首选方法。据《证券时报》和联合证券公司1999年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中,进行关联交易的占,巧用会计政策的占.就2000年年报来看,在1018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实现为数不菲的一次性转让收益,公司的净利润指标由此大大改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的现象较为严重,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涵义与特征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c3,。盈余管理是指在CAAP(公认会计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虽大化的行为‘4)。据此,笔者将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定义为:上市公司控股大股东。管理当局为误导财务信息的使用者,利用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灵活绕开会计制度的规定,通过构造关联交易和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管理,追求其自身利益的行为过程。我国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双重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其大股东(通常是原国企改制形成的母公司)分别是台前、台后盈余管理的主体。 (二)客体多样性。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客体不仅限于有形资产,还包括股权、债权、盈利机会以及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此外,行为(如提供劳务、代理等)也成为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客体。 (三)形式多样化。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不仅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而且还通过虚构关联交易和现有制度存在的缺陷等。 (四)收益主体复杂化。西方盈余管理中收益主体一般是管理者,而我国的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收益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而且还包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政府官员以及关联企业。 (五)存在的普遍性和隐蔽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以及我国股市先天制度缺陷等多方面因素,使得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已渗透到不少企业。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是在关联企业内部间进行,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部人员(如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很难了解交易的内幕。这一特征也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欺股东、谋取不当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内部动机 (一)发行股票,包括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我国上市公司大都是通过由集团公司剥离部分优质资产而成立一家股份公司上市的。集团公司为了最终使上市公司成为其持续不断的“提款机”,在公司上市之前,大股东总是想方设法帮助其上市,在其配股与发行新股阶段又不惜一切代价帮助具配股与发行新股。而我国证监会对申请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使有限的宝贵资金流向绩优的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的目的,有些上市公司就会在大股东的支持或配合下,借助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改善公司的经营业绩,合法合规地“”得上市、配股和增发新股的资格。将义宏、魏刚等的研究也表明:无论中国证监会如何修改上市、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规定,但只要规定有一项最低值的要求,落在这个点周围的企业就格外密集。 (二)避免摘牌。《公司法》规定: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暂停其股票上市。目前我国公司争取上市非常不易,如果上市后又被摘牌,不仅对股东和上市公司是莫大损失,而且对地方政府的“政绩”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因此,有些上市公司宁愿在账务处理上做文章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也不愿遭受被摘牌的厄运。有关研究表明:为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督部门的处罚,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年度明显地非正常调减盈余;而在扭亏为盈的年度,又明显地存在着调整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陆建桥的研究表明:营运资金项目尤其是应收应付项目、存货项目等有可能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盈余管理工具,而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非常容易地对营运资金进行管理。 (三)避税。有学者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动机不是十分强烈。但笔者发现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上市公司,都有自己控股或全资的销售公司,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都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其交易的真正目的值得怀疑。因为我国税法规定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征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因而销售价格(出厂价格)的高低对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而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或供销公司),先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高价销售,这样就可以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特别是白酒行业,由于税率较高,因此避税动机十分强烈。如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2002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为亿元,执行的消费税税率为25%+元/市斤的复合税率,其消费税约为亿元。由于其主营业务收入全部来自酒类产品销售,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为供销公司(主要从事酒类产品销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包装物、刊物印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活动)、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蒸汽生产、销售),因此能增加其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是母公司和其销售公司。但其2002半年报显示其合并主营业务收入约为亿元。从中我们可以判断出:导致真合并主营业务收入明显偏高的主要原因是供销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偏高,或者说销售公司对外销售价格过高。如果它不设立供销公司的话,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即为现在的2至3倍,消费税就要多交7至8亿元,而通过设立供销公司就可以少交了7至8亿元消费税。 三、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外部成因 (一)公司组建模式中的缺陷。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采取了主体上市,原企业改造为母公司(集团公司)的模式。这种“剥离”上市导致上市公司不完全具备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对关联方存在产品销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的依赖性。它与其改制前的母公司及母公司控制的其它子公司之间必然存在着错综复杂甚至是唇齿相依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因而更易产生关联交易盈余管理问题。 (二)上市制度中的缺陷。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自从其建立以来,政府采用计划指标、额度制和审批制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企业发行上市资格安排和排队问题(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宣布正式实施股票发审核准制度),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严重的“供需瓶劲”,因而股票发行溢价通常较高,权益性资金成本相对低廉,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结果使上市资格成为一种“壳”资源。企业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即便上市之后,上市资格的“壳”资源性质仍然存在,公司上市之后的再筹资仍然要服从计划控制的要求。因而,上市公:司为了保“壳”或企业为了借“壳”上市,大量利用关联交易的手段达到其目的。 (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突出的问题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的现象,尽管我国的国有股减持计划已部分降低了国有股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的份额,但国家股和法人股仍占多数。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流动性不强,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从而使大股东基本上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出现许多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层管理人员。这些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兼任高层管理人员,导致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具有与上市公司更大的利益一致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倒挂,权益资金资本低于债务性资金成本,大股东乐意支持上市公司利润包装,并通过股利分配、回购大股东资产。资金往来等实现其利益。因而,在大股东控制的条件下,大股东帮助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几乎不受约束,不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就是由于股权构成及形成机制而产生的。 (四)会计制度的缺陷。由于我国会计处于与国际会计接轨时期,因而近几年不断出台了新的准则,本想遏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又有一些不足,为盈余管理留下了较大空间。如为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虚构利润,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但随后出现了利用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及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为了防范这两类业务,财政部于1999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但是新的能够规避准则约束的交易方式又出现了,即通过非货币性交易“货币化”等。为了制止上市公司愈演愈烈的利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紧急出台了《暂行规定》,但在上市公司最近发生的关联交易中,又出现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从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会计规范在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中存在着局限性。 四、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方式与手段 (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在现有会计准则中,没有对关联方作专门的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有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按照以上标准,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同受一方施加的重大影响,则该两方或多方通常不视为关联方。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集团公司有着天然的联系,上述准则和规定实行后,原来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帮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几乎不现实,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在则变成受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若干个子公司进行盈余管理,这样就可以使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绕开其规定。另外,准则规定:拥有附属企业20%以下的股权,通常也不认为是关联方,因而当发生较大数额关联方交易前,上市公司可以提前出售其附属企业的股权,以使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如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某地磁卡,2001年销售给某高新技术投资公司的验钞机收入达亿元,销售毛利为亿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该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原是该磁卡持有9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但2001年度经两次转股之后至2001年末不再持有其股权,因此这笔巨额销售从关联交易变为非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复杂化。现有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总销售量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2.商品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情况处理: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将按商品账面价值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方差价)。根据以上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设计一种复杂的关联方交易以达到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假设某集团公司有A、B、C、D、E五家子公司,其中A为上市公司,假定商品销售仅限关联方之间。集团公司先把商品销售给B,因而B的账面价值就为原价值的120%,B再把它销售给C,C的账面价值就为原价值的,以此类推,当E把它销售给A时,A的账面价值可能为原价值的几倍,因而当A把商品再销售给其任何一个关联方时,其可以从中获得巨额利润,从而达到提高其利润的目的。通过反向操作,也可以使其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 (三)关联交易隐性化。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又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与那家公司进行了交易,其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家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发现不了它们有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是关联交易。比如说,我们假定A为上市公司,B为A的子公司,C为另一外界公司且与A、B无任何关系。现A以高于市价100%的价格向C出售商品,C再把商品以同样的价格出售给B,对C来说并没有损失什么,但A却可以通过C把商品加价出售给其关联企业,以达到提高其利润的目的。从形式上看,A与C、B与C无任何关联关系,但它们之间的交易实质上是关联交易。虽然确定关联方交易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这要求会计、审计人员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深入的分析,了解和有相当丰富的工作经验,一般情况下会计、审计人员是很难发现的。加之会计信息不对称,外部人员要想知道上市公司的隐性关联交易,更是难上加难。另外,我国会计准则对隐性关联交易的规定较少,这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利用隐性关联交易来提高利润,粉饰会计报表,使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愈演愈烈。 五、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导致我国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上市公司较为普遍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它已经给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带来一些弊端和负而影响。而改变此现象的唯一方法是实现公司治理模式由行政型向市场型治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公司股权分散化,至少使其他股东联合起来能够在表决权上与大股东抗衡,改变上市公司利益主体和治理主体过于集中的局面。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的做法,有助于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16日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但对独立董事如何履行其职责以及不履行如何处罚,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从实际执行来看,某些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成了一种摆设,其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因此应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其独立性得以充分发挥。可以考虑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特别是增加会计人员的数量。特别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督,应尽快出台对独立董事不履行职责的处罚规定。 (二)改变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如上所述,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而我国关于股票上市、配股和发行新股的规定都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这样固然可以大幅度降低管制成本,但很可能诱发上市公司在利用关联交易提高净资产收益率方面大做文章,增加市场的投资风险和信息成本。因而应改变上市公司取得上市资格。配股和发行新股以净资产收益率为唯一核心控制参数,建立一个包括货币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综合经济指标体系,以全面考核上市公司业绩及经营质量,激励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兼顾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经济效益、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挥上市公司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典范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准则。对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应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判断关联方,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并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进行关联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披露市场公允价格以及其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差额,使外界信息使用者能够判断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四)规范中介行为,发挥其监督作用。首先,加大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审计力度。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联交易的审计准则或审计指南,注册会计师也应关注上市公司特别是微利公司或巨额亏损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分析其是否为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并发表公允的审计意见,以提高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其次,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要求资产评估师出具客观、公正的结果,杜绝其过程中的随意性。总之,监管部门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督导,规范其竞争行为,提高其质量水平,才能从该环节有效地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后果。 (五)加大对关联交易盈余管理的监管和惩处力度。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地区而言,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较为严峻而公司所受到的监管却较为宽松,现有的法规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惩处力度较小,这就为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空间。而且目前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更趋隐蔽,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被审计出的概率很小,而其所能够得到的收益又是如此的巨大,因而上市公司就更愿意冒险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盈余管理。如果我国加强对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的监管和惩处,其在进行关联交易盈余管理时就不得不考虑后果。另外,控股股东在没有相应制裁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交易,将更加倾向于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因此,应尽快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法,建立民事赔偿制度,以加大盈余管理成本,减少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斌,蒋琪发。上市公司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问题初探[J].商业会计,2000.(8)。 [2]刘百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现代财经一一天津财经学院学报。2001.(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4][M].Prentice-hall,,295. [5]刘烨。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盈余管理解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1.(9)。 [6]陆建桥。中国亏损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1999.(9)。 [7]何剑亮。论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其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02.(1)。 [8]陈林荣。规范关联方交易提高会计透明度[J].财会通讯。2002.(10)。 [9]王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与思考[J].财会通讯。2002,(10):24-25. [10]肖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盈余管理实证研究[J].财会月刊。2001.(4)。
292 浏览 2 回答
291 浏览 6 回答
121 浏览 5 回答
350 浏览 3 回答
83 浏览 3 回答
332 浏览 3 回答
134 浏览 2 回答
264 浏览 4 回答
233 浏览 4 回答
197 浏览 4 回答
185 浏览 5 回答
288 浏览 3 回答
347 浏览 2 回答
157 浏览 3 回答
306 浏览 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