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你应该试着自己写,可以参考下相关资料。我也是这个专业的,我们当初在大学可不是写论文这么简单,还要做毕业设计的。也没有CAD,都时米格子纸,用T尺,图板,自己出图呀。这一套做下来,只要大部分是你自己完成的,想当于你把专业知识又温习了一遍,对你以后很有用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行为准则和调解的最高依据。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篇一 试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 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在建筑工程中,是行为准则和调解的最高依据。因此,加强合同建设和合同管理,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安全管理都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 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同管理的具体 措施 。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引 言 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行为准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行为,同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合同内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不断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优化合同管理方案,使一切工程行为都在法律的监督之下。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工程建设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为,所以相关的合同管理更是一个浩大、繁复的工程,下图便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体系,由图可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和矛盾。其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合同有失公平 ①由于不少承包人、发包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双方“关系不错”,造成在订立合同时,草草了事,合同内容和程序极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最终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②即使订立了合同,也不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凡事都是“关系说话”,同时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导致部分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平等的。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施工合同都是有利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例如发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的规定。 合同管理难度高,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种种漏洞,使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难度高,同时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首先,在建筑企业中普遍缺少合同管理人才,再加上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因此,管理难度极高。其次,就是索赔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索赔是对合同缺陷的补充,赋予受损失者合理追偿损失的权利,也是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下图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示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各方的风险承担情况(注:共担即承包商承担费用,业主承担时间)。但是,现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订立的合同中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大程度上干扰了索赔工作的进行。 2 对于现在建筑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健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合同管理的主体是人,因此,首先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现任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教育 ,增强他们的合同管理意识,并选取具备现代化管理意识、精通合同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具有丰富的实践 经验 的管理人员来担任合同管理要职。在此基础上,应健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责任分解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应负责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小组,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使各个工程小组都能各尽其责。②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签订后,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对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使工作人员了解合同情况和具体的工作流程。③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建立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各职能部门上交每天的工作情况和 工作计划 ,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工程信息,从而规避风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 范文 本制度 目前,建筑行业的很多合同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内容极不规范,并没有把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条列清楚,因此,要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使建筑合同规范化、标准化。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的问题;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而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今后,要加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质量。 定期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鉴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限性,虽然有时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符合规范,但是在后期实行过程中,很多人阳奉阴违,所以,要加大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监督各方,使之严格履约合同内容;②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例如工期设计、合同内容等,如有变更,应完善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③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如当事人各方的来往函件、通知等文书,若存在违约问题,及时上报并解决。 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概况 某建筑工程为1栋12层框架结构的商住楼,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某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m2单价包干。工程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6个月后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后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该股份公司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业主不同意,重新选定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此股份公司最终诉诸于法律。 合同管理案例具体分析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建工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中有以下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m2,按880元/m2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 (2)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3)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施工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在超过2%时以及增加工程量(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范围的工程)按以下取费标准:土建及安装均按当地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0%计取,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当季度市场材料差价。条款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价格影响因素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建筑面积按实际计算。价格上涨属于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原因是预算编制依据不合理,理由充分,在议标中股份公司是考虑自己的实力向业主作出了优惠,不能简单参照增加工程结算的办法,只能按合同单价水平。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乙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按增加工程结算办法编制预算,但要考虑优惠比例,即考虑预算价与合同价的比值,同时按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确认完成工程价款为万元。 甲方重新引入其他建筑公司,议标完成后,签订了剩余工程补充协议价,比原合同价要高,且在诉讼期间,浪费了时间,影响工程工期。因此,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责任,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4 结束语 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案情也愈加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进行探讨与研究,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促进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流浩,范月峰.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建筑技术开发,2010(02). [2]杨海燕.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与应对的策略[J].经营管理者,2011(17). [3]白向东.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J].中外企业家,2010(2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篇二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结合对工程实践的体会和认识,分析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1、对建筑施工合同的概述 1、1定义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1、2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 建筑工程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意识不强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2、2合同管理疏散 表现在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3违规合同的问题 “违规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 通知书 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正式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非正式合同”。各种“违规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4合同索赔难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3、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注意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3、2应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各自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都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3执行落实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3、4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 方法 ,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4、结语 合同履行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促进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篇三 浅谈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的合同管理 在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做好合同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使投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规范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对施工合同的不重视,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发展。本文就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当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进行了阐述。 建国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的整治,很多防洪工程建设被推上日程。而且,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可以说是合同经济、契约经济,为了使水利工程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工程质量得以保证,使投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水利工程建筑应该加大对本行业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筑施工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1.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对水利工程建筑施工过程里所发生的或者是涉及到的一切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由工程的法人(发包方)和承包单位(承包方)为了更好地完成商定的水利工程建筑,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合同。 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建设的主管机关以及相应的金融机构,水利建设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承包企业依照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 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一些合同纠纷,制裁和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合同法规能贯彻落实,而采用的一些法律的、行政的手段。 2.合同管理的作用 作为约束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成为一个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管理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合同管理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在诚信、相互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它极大地促进了工程的切实可行。 第二,合同双方利用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施工中能相互监督,从而为合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 第三,通过施工合同管理可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执行。 第四,因为有了合同管理,使合同当事人的自觉性得以增强,建筑施工各方的积极性得以调动,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当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条文太简单,难以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双方。 合同条文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项目工程在招标、投标太简单,无法让邀约和承诺构成合同的签订依据。有时候项目合同双方没有使用 合同范本 而是单靠双反的商定就形成一个合同,很多时候合同双方因为没有充足的经验,还有没有深入地对工程项目进行分析,无法使那种双方商定的合同涉及到工程的所有问题,导致出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会造成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兑现承诺。在施工的过程里,往往会出现材料供应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材料无法及时供应或者不能供应,这使得工程项目处于被动局面甚至无法启动;还有的是,施工承包商在人员资质、设备数量、类型、工作安排等与合同不符,有的差异甚至是巨大的;这都使得招标中的承诺无法兑现,对工程项目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2)施工合同管理脱离了工程投标管理。 投标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是有内部联系的。但是,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技术标”、“商务标”所属的部门通常是施工单位的开发部门,但由于施工单位每年给开发部门下达的开发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开发部门的年终奖金直接挂钩,导致开发部门片面追求工程的中标率,而对于工程中标之后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效益不加考虑,甚至出现低价中标的情况。当投标中标,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承包单位签订完施工合同,这个合同便以文件的形式转发给工程项目经理部开始具体实施,对于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的技术交底,通常没有实际性的行动,只是流于一种形式,施工单位不去跟踪施工合同的进行情况,而且签完之后就放进柜子,导致合同管理和投标管理严重脱节。 (3)经常发生工程的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现象,使得合同难以顺利履行,甚至部分条款直接失效。 虽然在合同法里严禁承包人把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是将承包人自己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在实际中,仍然有单位不去履行,非法转包、分包的行为依然存在,这就使得投标时签订的工程合同难以履行,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种种债务纠纷出现,致使工程无法按期交工工期拖延,为合同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多麻烦。 4.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施工合同应该由建设行政的主管部门来管理,而且合同当事双方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也该在合同管理的组织内建立。 (2) 法律知识 普及,依法进行法律管理。尤其是合同当事双方拟定合同的人员和签订合同的人员,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我国的建筑行业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所以无论是招标企业还是投标企业都应该拥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这就要求合同当事双方要熟悉合同的所有条款,重视合同的价值。 (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的目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建立一个明确的管理目标体制是合同管理目前亟需的。管理目标的建设可以划分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来进行。同时,创立一个施工合同的管理评价体系,从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好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其管理水平。 (4)严格坚持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内容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合同的各个条款是不是涉及到工程的每一个问题等。同时招标工作不应该只看见部门自身的利益,也该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信誉、工程投资、技术设备、财务等等。 (5)严禁工程变更。当今社会无论在哪个行业里都有着激烈的竞争,索赔成为各个行业的家常便饭,在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由于工程施工企业都把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作为行业共识,所以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好变更项目程序,对每一项变更做好可行性分析设计的审查工作,以防止由此产生的索赔。 (6)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范本。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拥有自己的建设合同范本, 由于这种合同范本内容明确唯一,条约难以出现歧义,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这种合同范本明确了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防止了合同漏项、缺项、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7)恰当处理好业主和承包方的关系。承包方与业主(建设单位)之间作为合同的甲乙方,他们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所以合同双方要构建和谐的合作关系,营造宽松良好的工作氛围,利用施工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5. 结语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应该重视法律,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的当事双方,承包方和发包方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管理合同和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做好管理合同工作能使得建筑市场更加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使得投入建设项目的资金能得发挥最大的效益。 猜你喜欢: 1. 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2.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3. 浅谈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4. 工程合同管理论文3000字 5.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论文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农民工工资等敏感问题,审理难度较大。在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的审判实践中,此类案件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这两个方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就审判实践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问题的处理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引发大家的讨论和交流,以统一思想和认识。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一)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⑴没有相应资质即承包工程;⑵无资质的个人以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包合同。(二)审判实践中认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对个人之间的建筑民房协议,一般应当认定有效而不应以无资质为由认定无效。目前在一些农村地区(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个人自建,通常这些建房人不找正规的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而是自行通过别人介绍来找几个人盖房,从而签订建房协议。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普遍存在,而且双方都是完全自愿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个人居住使用,因此不应当因施工方不具备资质而认定这种建房协议无效,在判决理由上可以将这种合同认定为承揽合同或者是劳务合同。⒉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具备资质,之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仍然有效。由于建设方只能在订立合同时确认相对方是否具有资质,而无从确定订立合同后承包方资质是否变更,所以这种情况不能因承包方无资质认定合同无效,使承包方逃避违约责任。⒊一些个人之间、或者是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协议,在实践中通常不明确认定其为无效。这种情形在我庭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额一般都是几万或者几十万),承包方是个人,建设方则是单位或者个人,其中还有转包的情况。此种案件的发生,其社会根源是许多小规模的工程(百万元以下),在现实中建设方很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而是直接找个人完成施工。因为这些小规模的工程通常不至于发生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建设方对这种工程也没有太高的工艺要求,这样直接找个人施工,费用比较低廉。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对于这种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规的建筑企业承包,则这些建筑企业有时也会将这种小工程转包给个人施工。原因很简单,这种小工程总价款比较低,而正规的建筑企业运作成本比较高,很难获得利润。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类小工程在目前几乎都是由个人进行承包,这也就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问题,就是如何认定这种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我们认为,简单的以个人没有资质而认定这类合同为无效,是不妥当的:首先,这类合同的订立双方是完全自愿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设方为了节省资金而主动要求的,很少有个人隐瞒或者欺,建设方也都明知个人不具备资质,这些个人通常都是组织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工资十分低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将使建设方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建设方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其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建设方造成损害,建设方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建设方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建设方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第三,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则工程款的数额将难以确定。这类案件中,通常双方对工程款都会有一个确认,如果合同无效,就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工程款,这些小工程是很难找鉴定机构的,而且这样数量众多的案件全部都鉴定,会增加审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个人施工的鉴定取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应当扣除利润、税金、间接费等也是一个难题。最后,应当看到,这种小工程大多由个人承包建设,是由建筑市场的现状造成的。当前正规的建筑企业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很少会涉足这种小工程,从而给个人创造了小工程的市场空间。因此,这种情形只能通过建筑市场的充分发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决,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认定合同无效就能杜绝;相反地,简单认定合同无效,会使当事人游离于合同保护之外而无须遵守任何约定,导致市场秩序更加混乱。从正视现实、规范市场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应当简单的一概认定此类合同无效。所以,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定其为无效,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们建议可以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如果此类工程规模比较小,比如只是一些“铺砖、挖沟、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并不涉及大的楼房主体建设,可以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从而无须因承包方资质问题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如果个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劳务,则可以认定属于劳务合同;三是如果确实是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此时个人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⒋没有开工许可证的后果只是不能施工,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本身无关。因为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只是不能进行施工,与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即使在没有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工程进行了施工,也只是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办理开工许可证则合同无效”这一抗辩理由,在实践中多是由建设方提出。这与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签订合同后不具备资质则合同无效”的理由,两者如出一辙,还包括有“未经招投标则合同无效”。实际上,这都是违约方为了逃避违约责任而想出的办法。其实,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则早有“请求救济者须有洁净之手”理论,大陆法也有“不法给付不得请求返还”这一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不能因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而获取利益。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实也暗含这一法理,当事人因违规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免除违约责任)当然不属“合法”权益,因而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果能确立这样的司法原则和观念,对于防止当事人不法获取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体系,惩治违约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拟订一个框架,然后自己填入内容,按照论文格式写,要范文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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