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开展银保合作产品的多样性创新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产品的创新是不同金融机构相互合作的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有着不同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没有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就无法有效发挥银行的优势。银保合作的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于柜台销售,又与银行传统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但可以对银行业务消费者更具吸引力,还可以调动银行进行代理的积极性。在业务创新过程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业务开发项目组,对市场进行细分和定位,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群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依据当前的市场需求,设计出集方便性、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于一体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增强产品的核心竞争能力。既要有短期产品又要重视长期产品的开发,并以新的销售模式支持银行理财功能的实现,让保险产品融入到银行的服务产品系列中去。(二)开展深层次合作,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我国的银保合作现在还处于浅层次合作阶段,鉴于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法律约束,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在此模式下,双方关系不再建立在短期利益上,更关注为客户提供亲和便利、专业的服务。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在代理手续费上进行博弈,减少短期随意性,维持银保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达到“双赢”。银行必须对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技术水平,产品创新能力、客户服务能力、银行保险的经验等方面进行充分考察和筛选。否则,很难保证银保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树立全新的市场经营理念,积极开展银行保险业务,谨慎地选择合作伙伴,摆脱银保合作中的被动局面,通过合作内容上的深化,建立与银行之间长远的战略伙伴关系。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通过建立双方的资本纽带,进行银保资源的整合,逐步实现由简单的兼业代理向“长期合作战略联盟”过渡。(三)加强银行保险的专职人员培训及客户经理队伍建设一方面,利用保险公司在培训上的行业优势,重点培训银行网点的主管和临柜员工。培训的重点要由业务培训为主转到以灌输营销理念为主,努力提高银行临柜人员的市场竞争意识牙口服务意识,增强他们对银行保险的认同感。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客户经理的工作对象是银行网点主管和临柜员工,他们的角色定位是:组织培训,负责对分管网点的银行员工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培训;销售助理,指导并协助银行临柜人员办理承保手续;咨询员,对客户和银行员工提出的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和售后服务。由此可见,能够胜任客户经理一职的必须具备较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因此,要使客户经理在持续不断的业务培训中,不断接受新知识、培养新观念、掌握新技能,保证必要的文化和专业素质。(四)构建联结银保双方的信息网络平台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网,是开展银行保险的基础工作。银行保险的发展迫切要求开发出适合银行保险需求的业务处理系统,为业务发展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平台。由于保险产品需要核保,信息的输送和反馈相当重要,银保双方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质量。银保双方还应通力合作,建立共同客户数据库,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充分利用银行现有的网络技术优势,打通银行与保险业的网络通道,努力使银行与保险公司具有同等的服务水平,使客户能一次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并使客户可以便捷地进行包括保险投资在内的各种金融投资活动,便利客户利用银行,保险信息平台进行投资选择和投资资金的快速转移。此外,还应重视对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工作,定时定期对银保业务的信息网络系统进行检查,要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解决,保证其正常运作。(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是保险职能的重要体现,它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及银行的形象。必须建立银行保险售后服务体系,注重创新服务,提高客户的售后满意度,维护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共同信誉,保障服务质量,使客户能够得到及时、方便的优质服务,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应加强合作,根据客户资料信息系统中的客户资料,分门别类地为不同群体的客户制定风险管理、风险防范建议书,通过银行网点或信函的形式,将建议书交给客户。同时,银行保险服务中心的客户经理可以通过电话访问、电子邮件、现场咨询等形式,跟踪了解客户在购买银行保险产品后遇到的各类困难,及时将客户的困难反馈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针对这些困难的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的发生。通过细致的客户服务,既可减少公司的赔偿费用,又可树立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品牌。(六)强化银保合作业务的监管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相互合作,必然会以各种方式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给银行业与保险业的明确界定和行业监管增加了难度。目前由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可以说适应了金融业务交叉发展的需要,既能使各监管部门独立地对本行业进行监管,又能使监管部门之间保持信息及时、充分的交流,尽早发现问题。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笔者建议如下:1.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制度,确保银保合作有法可依,应注重双方制度上的相互补充和协调统一。2.要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3.要建立科学的商业银行代理业务考核体系。完善现有的考核制度,补充对保险代理业务等中间业务的考核指标。加强对各项中间业务收入的管理,确保商业银行各项业务收入如实足额进账。4.要加强风险监测,防范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在大力开办保险代理业务的同时,应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分析代理业务潜在的风险,规范操作流程,切实做到对银保业务经营风险的监测和防范。总之,银保合作的本质是金融业融合的利益共享, 目的是实现银行、保险公司、客户“三赢”,关键在于金融企业资源的整合。加强产品创新,完善信息交流,才能提高经营水平,拓展盈利能力,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