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中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政治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学位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
2、受治安处罚、刑事处罚;
3、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
4、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的基本要求:学位申请人不仅要学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及非学位课程,通过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还必须达到下述水平,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5、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写出学位论文外文摘要。
学位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2、道德败坏,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
3、在学位论文撰写、答辩中有严重的舞弊行为或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
4、在学习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警告”处分仍无明显悔过表现;
5、课程学习达不到授予学位要求;
6、毕业时坚持无理要求,不服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