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支付的普及应用,特别是企业服务号开通了支付功能后,国家对通过微信进行支付的企业进行了相应的税务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以下简称“《通知》”)首先对网络红包进行定义,为:“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 (解释:1.主体是企业;2.企业服务号支付(服务号开通支付功能需要验证企业对公账户);3.目的是促进企业的销售,提高企业的声誉;4.获益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中明确: 1.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红包不征税;(类似于美团外卖的抵用券)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税; 例子:某公司为扩大公司知名度,赞助了某电视节目,为进一步宣传在现场发放了100万元的微信红包。 【解析】对于企业,此笔费用应确认为“销售费用”,在年度营业收入15%以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 借:销售费用 100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钱包 100 对于个人,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借:销售费用 20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税 20 补充:如在美团购买外卖直接有券进行抵扣的优惠类红包,通常是一种营销模式,企业在赠送时候,不需要做业务处理,但是要做备查登记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