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调查报告怎么写呢?一起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描写,首先可以描写调查报告的目的,第二个就是描写调查的具体过程和数据,第三个要描写调查报告的结果和分析。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一一、调查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大家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安全形式仍不容乐观,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并且在本校也发生过类似的重大案件,所以为了解大家对食品安全的看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我开展的关于周边食品安全调查的报告。二、调查目的:我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能够加强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在生活中能够抵制假冒低劣的食品,并且了解劣质食品对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坚决不出售相关不安全的食品,危害他人,危害社会。调查地点:东之源超市,聚友超市,外街小摊,学校食堂三、调查对象:食品安全四、调查方法:实地考察、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分析(1)东之源超市我在东之源超市实行实地考察,对货架上的袋装,罐装,裸露瓜果等调查结果如下:除了有些蔬菜瓜果缺少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外都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地。(2)聚友超市在聚友超市实地考察,调查所有食品调查结果如下,除了有些油炸的干货没有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以及水果不见保质期,生产地外,其他的食品保质期以及生产地俱全。(3)外街小摊贩在外街进行的实地考察,调查结果如下,大部分的食物都没有安全标识,并且是在露天情况下操作,没有任何保持卫生的措施,至于烧烤的食品来源都没有详细的说明。(4)学校食堂鉴于在两年前学校食堂曾经出现过使用地沟油的现象,如今学校食堂的食物来源已经规范了许多,蔬菜以及食用油的来源都会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所以在本校食堂就餐关于食品安全的状况已经少有发生。由此可见,对于我们在校学生来说,在校内的聚友超市,以及外街的东之源超市,并且减少在外街吃没有营业执照以及很不卫生的摊位的东西。方可减少摄入不卫生的食品,能够有效的保护自己的身体安全。建议及措施1.各级教育机构和学校领导应该加强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状况的监管。树立以学生安全第一的思想。2.加强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学生食品安全警觉性,减少到校外小摊就餐频率。3.为省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该加强对学校周边饭店以及摊贩的整治,防止不法摊贩对学生出售危害身体健康的食品。关于食品安全的问卷调查您好,我是湖南涉外经济学院20__级学生,针对今年来我过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人民食品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下,进行关于食品安全的调查,旨在了解周围居民以及在校学生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心理状态以及安全意识。1.您的性别是:A.男B.女2.在日常生活中与食品安全问题相关的新闻或常识A.经常B.一般C.很少D.从不3.您在购买食品时主要以那些依据判断食品是否安全(可多选)A.生产日期,保质期B.品牌知名度,如是否在广告中出现C.价格的高低D.产品包装气味色泽E.相关检验证明标识标签F.以往经验以及别人介绍4.当您买回来的食品有安全问题时通常采取的的做法是(可多选):A.与商家厂商协商要求退款或者赔偿B.向消协或者媒体投诉C.通过法律部门解决D.当自己倒霉E.奉劝亲戚朋友不要购买此种产品5.对于发生过安全事故的产品你还会考虑购买吗?A.食品不可靠坚决不买B.如提高产品质量,会考虑购买C.目前没有其他替代品,还会照常购买6.你认为食品安全包括哪些(可多选)?A.食品色泽B.食品保质期和生产日期C.食品卫生状况D.食品性价比E.食品是否是为“三无”产品F.食品时候含有添加剂,或者是否为转基因G.说不清7.您对当前食品安全形式的看法是:A.总体良好,但还有部分不和谐现象B.大部分是好的,但是还是有小部分不容乐观C.一般,好坏各占一半D.非常不好,都不知道什么能吃8.食品安全事故之后您最相信那一方面的信息?A.媒体报道B.政府报告C.企业申诉D.谁都不信9.您认为照成目前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可多选)?A.食品加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B.主管部门职责不明监管不力C.执法部门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D.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善E.消费者缺乏安全消费意识F.事情没有那么严重,都是媒体炒作10.您是否了解食品安全法:A.了解B.听过,但不了解C.没有听过.11.您对中国食品安全还有信心么?A.有信心B.无所谓C.没信心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二目前,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繁,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出现在新闻报道里,使民众感到不安,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当前社会的重大问题。第一,城区居民绿色消费意识明显增强,农村居民消费观念有待转变。城区消费者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消费者愿意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健康营养价值支付少量的额外费用。而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和“实惠”。第二,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有所提高,关注点不断增加。虽然目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总体上还不是特别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正逐渐为广大群众所重视。其中,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在提高,关注度亦然。第三,城乡食品流通领域的交易环境、物流设施等产生新的变化,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和市场管理机制有待加强。在农村,现在出现了一大批小型自由集贸市场,那些小摊位的货主定时定期到村里摆摊,为农村食品交易环境注入了新的元素。一些初具规模的代销点货架上的食品种类也越来越多,这在给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和市场管理带来了困难。第四,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众多问题,腐败现象时有发生。食品安全是直接关系人民健康,维持市场稳定的重要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正处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当前国内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管理监督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大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忧虑和担心,使消费者对政府、企业、经营者产生信誉危机,这不得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食品加工者道德沦丧不顾消费者权益甚至性命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从生产第一线到高级官员那根深蒂固的腐败。不从根本上铲除腐败,食品威胁的根也难断。第五,食品企业状况不是很乐观,民营企业生产状况参差不齐,个别企业光景不佳。造成民营企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规模小,专业职工数量少,生产设备落后,企业环境卫生质量不高,不能打出自己的优势品牌,加之管理不善,使企业信誉度和知名度不高,缺乏后续发展的潜力和动力。而一些新兴的小型企业,凭借其先进的生产设备,优良的生产环境,科学严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系统特色的企业文化却走在了食品行业的前列。第六,由实践而得出的几点建议。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让胆敢以身试法者有所“畏惧”。无论是大小品牌还是大小企业,一经查处,严惩不贷。全力避免一切腐败现象的发生与发展,逐步消除政府、企业、经营者及检测者的信誉危机。尤其要加大对农村食品安全的保障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打造城乡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形式多样化。调查显示,以前接受过有关食品营养与质量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与调查的人少之又少只占6%,绝大多数人认为我们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是很有必要的,声称通过我们的宣讲和宣传资料的发放给当地老百姓带来了很多以前没有接触到的知识,还要求我们平时多开展一些类似的活动,只有5%的人认为不必要,8%的人认为无所谓。因此,除了对一些不法生产经营者介入监督和曝光外,新闻媒体还应多做些增强人们健康消费意识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消费,不盲目贪便宜。告诉消费者怎样来区别食品是否安全,一旦遇到假冒伪劣产品,该怎样进行举报,怎样为自己维权。加大投入,引进高素质人才,尽快完善食品生产与质量检测体系。食品生产与质量检测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协调各部门职能和统一食品安全标准。为提高食品的生产质量、增强食品监测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应当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逐步扩大其覆盖面。特别是地方民营企业和监测部门,更应加强与各大高校的联系多引进技术人才,为此我们在调查问卷的背面同时印有我们学院和食品工程系的简介,以供社会人士参考。多听取相关代表和广大老百姓的意见和建议。民以食为天,各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置于高度重视的位置,多听听老百姓的心声,多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一些真正有益的反馈,让老百姓买到放心食品。第七,大学生暑期社会社会实践活动意义重大,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这支庞大的队伍中来。我通过大学学习后,要想尽快的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适应社会的需要,就要在学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的社会位置,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战胜各种困难和挫折,锻炼意志和毅力,为适应以后的工作做一定的准备。抓住有利时机参与各种形式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国家、学校和社会提供的难得机会,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自觉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缩小成长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距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见世面,长才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了解国情。我们出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长在不断发展的年代,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单从课堂上是难以得到的。因此我们必须走向社会,深入农村,了解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的现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真正在实践中深化对的理解,深化对改革开放的理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体察民情。淳厚民情和朴素民风中的情感滋养,贫困农民脸上的愁容和他们对知识、对美好生活的渴望所激发的力量,勤劳朴实的乡亲们对大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还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变化都是我们难以从校园和书本上获得的。走出象牙之塔,容入坚实的土地,贴近农民的心,才能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才能体会到今天我们舒适的生活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增长才干。实践中通过对企业的参观走访与学习,加深了对本学科专业的理解;在与公司负责人直接对话了解公司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的过程中,学到了不少做人做事的道理;在与当地居民的多次热情交谈中,提高了我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陌生环境的能力。社会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实践已充分证明,社会实践促进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从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接触、了解、交流中受到真切的感染和体验,从无数活生生的典型事例中受到深刻的启发和教育,使思想得到升华,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在实践中,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提高了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真诚的希望更多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到这支光荣而庞大的实践队伍中来。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调查报告篇三调查目标:了解各种食品的安全情况,增强人们食品安全意识。调查时间:20__年_月_日-20__年_月_日调查对象: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城政居民,以及各年龄层次阶段的学生。调查方式:调查主要围绕当前食品营养健康和质量安全状况展开,对吸烟人群的调查,对吃烧烤及垃圾食品的人群的调查以了解人们对垃圾食品的认知度。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现代人的生活对饮食起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民以食为天”,食品有关的问题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近来媒体曝光了多家食品生产商的食品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得到了各界党组织以及广大群众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的地位。群众已经认识到的不安全食品主要有:注水猪肉;农药残留较多的蔬菜水果;市场上的假酒、假饮料、假油、假米、假调料;对人有致癌危险的商品;经过现代技术加工的膨化食品、方便面、果冻和很多零食;抗生素、色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各种过期的、防腐剂、添加剂含量超高的食品;没有保鲜措施的贮藏品,不卫生的散装食品等。这次主要了解各种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情况,了解现在社会热点食物问题,了解吸烟及垃圾食品带来的危害,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一、城区居民绿色消费意识明显增强,农村居民消费观念有待转变。城区消费者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大部分消费者愿意为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食品健康营养价值支付少量的额外费用。据调查,城区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他们首选质量,宁可多花点钱也要选择质量好一点的食品,通常在大型超市和商场购买食品,80%以上的消费者认为超市食品安全状况好于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这与高收入和中等收入阶层的城区居民消费水平是基本相符的。而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村消费者购买食品的价值取向主要是“价格优先”和“实惠”。据调查,农村消费者中,购买食品的主要地点是集市和附近的小卖部,而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抱有“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这种玩笑似的传统观念。一位农村退休老教师一言道出了心声,他说现在农村居民在“吃”这一点上主要有两点表现。一种是纯粹为了吃饱,特别是在农忙季节劳作一天回到家里生水冷饭一凑合也就是一天,哪有精力和意识去关心饮食的营养健康与安全问题,即使在平时也很少花钱买一些瓜果蔬菜之类的东西,就更不用说那些鸡鸭鱼肉蛋奶等营养品了,通常是自家菜园里种点农产品甚至有的还拿到集市上去卖;还有一种就是为了略微吃好一点,但仍然以“价格优先”为前提,通常在集市上和小卖部里花点钱给小孩儿和老人买点营养品以表爱心和孝心,图的也是实惠,虽然他们有一定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意识,但这种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完全保护不了自己。比如,当问及“如果你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时会怎么处理?”的问题时,90%以上的人选择扔掉忍气吞声,没有人选择投诉。从这一点城乡差距就可看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不和谐因素,努力缩小城乡差距、打造城乡和谐势在必行。二、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有所提高,关注点不断增加。虽然目前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总体上还不是特别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正逐渐为广大群众所重视。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在提高。从调查来看,当前消费者主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的曝光来关注食品营养与安全事件,有的已扩展到互联网。对食品安全的认知度和要求从未像今天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食用的产品是否安全,是否影响健康以至是否会造成对生命的威胁都成了老百姓的热门话题。调查中一位蹬三轮的大叔说他每天都从报纸上关注这方面的信息,而且现在好多的“三无”产品他都不敢吃。可见,居民对食品安全事件主要通过媒体了解,还有就是通过亲友及其他途径了解,比如,“苏丹红”、“瘦肉精”、“多宝鱼”等食品安全事件,居民基本都知道。而且一半以上的人声称食品广告对他们是有影响的.因此,继续保持和加强媒体对食品营养与安全事件的报道和宣传力度是很有必要的。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点在增多。首先是如何才能买到放心的食品。随着群众消费观念越来越理性,对食品安全也越来越重视。消费者非常关心食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品牌、质量标志、成分和营养等,尤其是食品是否含有色素、添加剂、防腐剂和有毒有害。从调查情况来看,被调查者绝大多数认为一些信誉好、规模大的商场和超市的食品比较安全,个体小摊点的面包、牛奶、糖果、糕点及无包装的粮食制品存在过期、霉变、以劣充优的现象。95%以上的居民均表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是到信誉较好的超市、商家购买食品,在选购食品时,都非常关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其次是如果买到伪劣、变质有毒的食品如何才能迅速的维权。在调查中,部分消费者对食品食用后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最关心、最关注的。大部分群众对食品安全偶发事件,实感无奈。怎样消除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让消费者放心购物,更是居民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买到伪劣、变质有毒的食品后,怎样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有效的维权,怎样投诉,向谁投诉、投诉后怎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切实得到利益补偿,消费者都十分关注。群众已经认识到的不安全食品主要有:注水猪肉;农药残留较多的蔬菜水果;市场上的假酒、假饮料、假油、假米、假调料;对人有致癌危险的商品;经过现代技术加工的膨化食品、方便面、果冻和很多零食;抗生素、色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各种过期的、防腐剂、添加剂含量超高的食品;没有保鲜措施的贮藏品,不卫生的散装食品。三、与人们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两项调查。在完成食品营养与质量安全调查这项主要任务的同时,我们对影响人们身体健康的吸烟与吃烧烤等垃圾食品两种社会现象展开了相关调查。据权威调查资料显示,无论我们是否以此为荣,中国毫无疑问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与消费国,雄踞八项指标的“世界第一”:烤烟种植面积、烤烟产量、烤烟增长速度、卷烟产销量、卷烟增长速度、吸烟人数、吸烟人数增加数量、与烟税增长速度。目前我国约亿的烟民比烟草起源地美国的总人口还要多,我们的烟民每年约消耗全球1/3的卷烟。所有接受调查者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家人反对其吸烟的占76%,极力反对青少年吸烟的占62%,令人意外的是竟有10%的人对青少年吸烟抱有支持的态度。还有,大约一半的人有过戒烟经历,其中戒烟四次以上的就占6%,且戒烟成功率极低。总之,从调查结果来看,局部烟民状况仍不容乐观。另一项调查的结果显示,忠诚于烧烤等垃圾食品而又对其了解不多的也大有人在,尤其是学生占大部分。喜欢吃烧烤等食品的人占76%,当问及是否知道吃烧烤等食品对身体健康有害时,63%的人了解一点,16%的人不知道,只有19%的人比较清楚。接近一半的人不知道烧烤等食品的营养价值,大部分人选择肉类进行烧烤,而很少选择海鲜、蔬菜和水果。吃烧烤的地点多集中在饭店和小摊上。虽然烧烤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的危害,但一半以上的人对青少年吃烧烤持可以接受的态度,明显有异于对青少年吸烟的态度。而世界卫生组织经过3年的研究,评选并公布了六种最健康食品和十大垃圾食品,称吃烧烤等同于吸烟的毒性。美国一家研究中心的报告说,吃一个烤鸡腿就等同于吸60支香烟的毒性。而被调查者中知道这一结论的寥寥无几。由此可见,人们对这一并不陌生的事物认识还有待加强。鉴于以上两种情况现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加大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力度,让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低龄少年认识到吸烟的危害性以及吸烟后再戒烟的难度。正确认识吸烟所带来的影响,端正对周围人群特别是自家人及亲友吸烟的态度,努力做到不吸或少吸烟,为自己及他人的健康着想。理性的审视中国烟草业的发展,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莫忘国民的健康。其次,加深对烧烤食品的了解程度,合理适度的选择烧烤食品,有选择性的向无烟无毒形式多样化的健康烧烤食品发展。四、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意义重大,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这支庞大的队伍中来。我们通过大学学习后,要想尽快的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人才,适应社会的需要,就要在学习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认识社会,认识自己的社会位置,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激发自己的学习热情,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战胜各种困难和挫折,锻炼意志和毅力,为适应以后的工作做一定的准备。抓住有利时机参与各种形式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利用国家、学校和社会提供的难得机会,把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统一起来,自觉走与实践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努力缩小成长与社会需要之间的距离,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见世面,长才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了解国情。我们出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成长在不断发展的年代,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对改革开放的认识,单从课堂上是难以得到的。因此我们必须走向社会,深入农村,了解占全国人口80%的农民的现状,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才能真正在实践中深化对的理解,深化对改革开放的理解。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体察民情。淳厚民情和朴素民风中的情感滋养,贫困农民脸上的愁容和他们对知识、对美好生活的渴望所激发的力量,勤劳朴实的乡亲们对大学生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帮助,还有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变化都是我们难以从校园和书本上获得的。走出象牙之塔,容入坚实的土地,贴近农民的心,才能真切感受到耕耘的艰辛,收获的喜悦,才能体会到今天我们舒适的生活是多么的来之不易。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利于增长才干。实践中通过对企业的参观走访与学习,加深了对本学科专业的理解;在与公司负责人直接对话了解公司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的过程中,学到了不少做人做事的道理;在与当地居民的多次热情交谈中,提高了我们的人际交往能力和适应陌生环境的能力。社会实践是知识创新的源泉,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把学到的知识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继续学习提高,才能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实践已充分证明,社会实践促进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我们从与人民群众的广泛接触、了解、交流中受到真切的感染和体验,从无数活生生的典型事例中受到深刻的启发和教育,使思想得到升华,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在实践中,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得到进一步的强化,提高了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真诚的希望更多的大学生积极参与到这支光荣而庞大的实践队伍中来。五、活动总结这些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提高了安全消费能力。大多数人还是很关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的,可见近年来食品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大部分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定的行动,但应有少数人还没有重视到食品安全的问题,对此我觉得可以有针对性的对食品安全问题做一定的宣传。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饮食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因此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是十分重要,而且也已经得到广泛的关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这也让我们看到了食品专业的发展前途和任重道远,希望城市政府能够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方面向民众散发食品安全知识。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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