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有两种关于视频的“作品”:一种叫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种叫做录音录像制品。就目前《著作权法》的总体框架来看,对短视频性质的认定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若短视频涉及剧本、台词、导演、演员、后期制作等很多方面的努力,是众人智慧的结晶,就应当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二,若短视频虽未涉及剧本、导演等,但有主播在天南地北地侃侃而谈,甚至亦说亦演时,很可能构成口述作品。
第三,若短视频制作只有一些简单的配乐和动作表演等,就很难构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仅仅可以作为录音录像制品。
第四,若短视频为剪辑他人视频的合集,则此类短视频属于汇编作品。
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应当具体考察短视频有无具备独创性。一般来讲,短视频的著作权归制作人(用户)所有,平台可以通过与用户的单独协商获取权利的让渡。由于构成作品都创新要求,自然是收到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