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以高速度发展,人们进行经济决策就需要更多更为准确的数据和信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所提供的各项财务指标是衡量企业发展状况的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每个信息使用人的行为方向与资源配置动态都直接被财报的准确性所影响。如若较多上市企业出具虚假财务报告,或许会导致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而导致投资失败,如此一来便会严重消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财务舞弊更复杂、隐蔽性更强的新情况下,财务舞弊的识别和治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系统深入探索企业舞弊的共性特征,防止企业舞弊以及降低审计失败率刻不容缓。 研究意义本文研究以我国医药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特征与防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建设性的意义。一是有助于保障资本市场各种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二是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完善程度对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众所周知,资本市场疲软会造成经济颓势的恶性循环,证券投资者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活跃分子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保护在投资市场中处于信息弱势的中小投资者,三是有助于营造公平的投资环境。有助于增强中小投资者投资信心,此外,还有助于审计监督水平的提高。财务舞弊特征给审计人员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将审计过程中容易忽视的细节总结出来,并且将企业显示的各种特征信号联系起来,给注册会计师审计提供了便利。 国内外文献综述 国内文献综述阎达五、王建英(2001)采用“十分法”将取得的 1996 至 1998 年统计样本中的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盈利质量指标按数值大小进行排序,通过均值差异检验,得出财务舞弊企业所呈现的具体特征[1]。章美珍(2002)将银广夏舞弊案例贯穿全文,从关联方、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量、内部控制等几个方面阐述了企业舞弊的端倪,该案例分析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 可参考性[2]。耿建新、肖泽忠等(2002)运用案例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了亿安科技与银广夏的财务数据指标特征,随后又对 36 家盈余操纵公司进行实证检验,发现财务舞弊公司在舞弊前每股现金流量显著小于非舞弊公司[3]。毛志宏、李荷和张星明(2006)通过选取上交所 2001 年-2004 被证监会处罚并披露57家 A 股公司作为研究对象,运用逻辑回归模型详细论证出了独立董事比例、独立董事年薪以及会议次数与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可能性是负相关的[4]。罗秀珍(2012)从董事会治理角度对董事会构成、董事薪酬、审计委员会三方面进行展开论述,并辅以回归分析,验证了高层人事变动与董事会治理与财务舞弊相关性[5]。方军雄(2003)选取1993至2004年十年间被证监会处罚的48家公司作为样本,将应收账款周转率、董事会专业人员数量、资产负债率、每股收益作为变量,采用二项 Logistic 回归方法发现舞弊公司与非舞弊公司在上述四个指标方面存在显著差异[6]。阮锦勤(2003)运用逻辑回归模型论证了股权结构、股权集中度以及董事会特征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关系,提出并证明监事会人员数量与企业财务舞弊的正向关系[7]。岳殿民(2008)以 1997 至 2006 年被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的 53 家公司并剔除数据不全、剔除证券行业种类公司得到 36 个舞弊样本,再选取没有舞弊行为的公司作为对照,综合运用逻辑分析模型得出了盈利能力特征与舞弊的关系[8]。万东敏(2012)将 2003 至 2010 年制造行业的舞弊样本与经过 5 原则筛选的 27个参照样本纳入 Logistic 分析模型以及 T 检验,从企业内部结构、财务指标、审计意见等角度展开分析其与舞弊的相关性,具有较准确的识别率[9]。张海燕将(2013)以2004年至2012年间被依法查处披露的44家舞弊上市公司与 44 家报表没有作假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 SPSS 软件分析 27 个自变量并进行 T 检验,采用逐步向后的方式进行剔除,避免多重共线情况,得出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流动比率是区别财务报告舞弊的有效指标[10]。谢晓燕、程富(2009)通过分析评价的性质和内容,指出我国现阶段对内部控制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通过国际比较,找出我国与国际发达国家内部控制评价体系中的差距[11]。戴文涛、王茜、谭有超(2013)研究了影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外部环境、主客体、设立目标、评价方法、规范等内容,并且提出一个完整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概念框架[12]。 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早期将企业财务舞弊的特征研究称为“企业舞弊红旗”研究,通过对舞弊企业进行归类分析,得出财务报告舞弊企业在某些方面存在共性特征,将这些共性特征定义为会计舞弊“红旗”,一旦发现一个企业具有“红旗”中的近似现象,便可以对其进行舞弊风险防控检查[13]。Albrecht 和 Romney(1986)采用问卷调查与归纳研究方法,发现公司管理人员个人能力、文化素质高低与公司报表是否作假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14]。Beasley(1996)通过对舞弊公司的分析发现独立董事比重、董事会审计人员比例、会议次数可以纳入舞弊公司预警信号中来[15-16]。Summers 与 Sweeney(1998)从舞弊三因素理论入手,采用案例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舞弊手段进行分析,发现大型上市集团公司大多采用关联方关系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伪造、变造虚假买卖合同等手段作高收入,利润自然也增加。研究还指出隐藏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也是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常见现象[17]。Abbott Parker 与 Peters(2002)运用案例剖析,通过正反例子对比说明治理层结构设置对预防财务舞弊的重要性,再一次强调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必要性,在研究中也指出内部机构审计专业性较弱也容易滋生财务舞弊,应合理安排董事会人员,增加财务或审计相关专业人才,面对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可以着重听取其有益建议[18]。Doumpos(2005)在对公司财务舞弊研究时把本国 57 家公司作为取样对象,从这 57 个样本中分别获得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利润等数据计算负债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将得到的指标带入回归模型,经过检验分析得出总资产周转率在辨别企业是否存在舞弊行为方面具有显著性[19]。 文献评述财务舞弊自企业成立以来就一直存在着,从最初单业务造假到各个报表联动造假愈演愈烈,因此关于财务舞弊的手段、特征以及对策的国内外文献研究也较多。已有文献中,实证过程中只将能够量化的财务比率作为研究变量,研究变量类别较为单一,因此得出的研究结果的准确性有待商榷。在分析财务舞弊的具体特征方面,对于企业发生财务舞弊时宏观环境到底存在着什么样的特征并没有论证,本文将财务舞弊的宏观环境特征与微观特征相结合,全面分析财务舞弊特征。研究领域偏窄。现存的文献研究大多是财务舞弊特征与识别,如若能将财务舞弊的特征识别与计算技术结合,不仅能够弥补研究上的不足,而且也能极大的提高该研究的实用性以及操作性。 研究方法及框架 研究框架本文一共六章。第一章绪论部分首先阐述了该课题研究背景和意义,回顾关于财务舞弊案例的文献,说明研究方法和框架。第二章阐述财有关务财务舞弊的定义及中医药企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第三章从医药行业角度出发分析了行业的财务舞弊成因、特征以及影响。第四章以新华制药为例,利用新华制药财务舞弊案例资料探讨新华制药财务舞弊的成因。第五章提出抑制财务舞弊的措施。第六章概括全文,得出结论。
关于关联方交易相关会计问题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非公允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论文摘要:交易是否公允已成为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企业信息使用着日益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市场上,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交易。本文利用盈余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原因。并在综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些能够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相关措施,使关联方交易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0 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关联方交易在企业的全部交易活动中占越来越大的比重。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已成为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企业信息使用着日益关注的问题。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各式各样和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相互之间名目繁多的交易活动影响各方经营活动和会计信息的结果。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关联方交易。 1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动机:盈余管理 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控制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股权控制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可以利用关联方交易获取超额利润率,或者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部分利润以达到获取超过非控股股东平均利润率的超额利润;信息控制主体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产生最符合其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信息,如净利润、资产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 盈余管理的内涵 斯考特认为,盈余管理是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的一种具体表现。只要公司的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使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盈余管理是为了获得某种私人利益对外部财务报告进行有目的的干预。目前普遍被认可的是Healy和Wahlen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即当管理者在编制财务报告和构建经济交易时,改变财务报告,从而误导一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根本经济收益的理解,或者影响根据报告中会计数据形成的契约结果。 盈余管理的关联交易手段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的盈余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关联购销、资产重组、托管经营、承包经营、租赁、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费用或收入转让等。以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按照调节手段可分为关联方关系调节和定价调节,即确认调节和计量调节。首先,由于关联方关系构成的复杂性,公司可以通过关联方关系的确认与否对所需要遵循的会计准则进行选择,即进行确认调节。关联方交易的这一特性加大了盈余管理的可调控性。其次,定价调节是对交易的收入或成本费用所进行的调节。通过定价调节可以调控交易利润,进而达到调节公司利润的目的。 基于盈余管理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条件 基于盈余管理的关联交易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契约磨擦(contracting frictions),一是沟通磨擦(communication frictions)。首先,根据契约理论公司可以看作是契约的联结,包括与雇员、供应商、资本提供者等的契约。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尽量降低契约成本。某些关联方交易可以降低契约成本,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保护公司及经营者自身的利益。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没有契约磨擦,没有磨擦成本,也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那么此类盈余管理发生的概率不大。当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公司管理当局两者的目标不一致,公司管理当局利用信息优势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十分明显。因此,股东与公司管理当局通过签订管理合约使两者的目标趋同。 例如,目前国际上许多公司的管理层所享受的股权激励计划就属于比较典型的此类合约。其次,沟通磨擦主要来自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阻碍了信息交流和沟通。公司管理当局是信息提供者,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从而使管理当局倾向于有计划,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从而使盈余管理成为可能。 2 规范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对策 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利润包装的工具,并对二级市场股价走势构成显著影响;从发展趋势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基于以上原因,我们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以减少非公允关联交易对其他投资人的不利影响。 不断完善关联交易披露的会计准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循重要性的原则,但由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更多要依靠职业判断,对于披露的内容只是指导性的,因此有些企业对于一些较敏感的关联交易该披露而不披露。因此,应不断完善关联交易的会计准则,使信息披露有章可循。 规范市场中介,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 关联交易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关联交易的价格、资金占用费、资产评估价格等价格因素。而这些信息的最终披露要通过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但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运作极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从上市公司获得审计业务,常常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降低了审计质量,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应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运作,把好审计、资产评估等社会中介性工作这一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 加大执法力度 对没遵守准则进行的披露应进行惩罚,对已造成实际损害的尤应严惩。控股股东在没有相应制裁措施约束的情况下,利用控制权操纵关联方交易,将更加倾向于侵害公司利益,造成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为此,应在会计法中规定:当公司股东迫使公司行为违背正常的商业条件,给第三者造成利益损失时,应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和控股股东赔偿制度,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规范关联企业关系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很多企业上市采用控股的子公司上市,这种“剥离上市”和关联企业自身行为的不规范,使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或第一大股东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的频率过高。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在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应该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有关企业上市之前的改制,资产重组时应将供应、生产、销售组成具有独立完整的系统并迫使上市公司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这样会大大地减少关联交易的产生,为杜绝不当关联交易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强自律机制 毫无疑问,上市公司经济行为要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使其规范运行,但政府的监管总是在事后起作用,而自律机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防范于未然。 要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使其不仅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还应有丰富的会计知识;同时要使其认识到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国家、投资者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以保证其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使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更加全面、规范。 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要得到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至关重要。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各国一般通过制定公司法提供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依据,我国公司法亦不例外。从我国公司法对法人治理结构各种描述来看,揉合了美国为主的外部治理模式和德日为主的内部治理模式,但明显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忽略了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形成的状况。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在于监事会的职能与责任不匹配,造成整个治理结构的混乱。监事会是内部治理模式特有的机构设置,在德国公司治理机构中是最高权力机构,称为监督董事会,简称监事会。之所以设置该机构是为了方便相关利益人行使监督权利,是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情况的必然选择,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之所以未设置该机构是因为有发达的外部市场治理。在我国不但外部治理机制欠缺,而且不存在“合格”外部相关利益人。德国公司治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与企业关系密切的“主银行”,这些银行尽管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较少,但是通过掌握其他投资者投票权,实际上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决策,较好的制衡了企业内部人经营行为。在我国一方面监事会的地位较低,不能形成对以董事会为主的内部人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也缺乏类似于德国主银行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因此,撇开外部治理机制有效性,仅从公司治理内部机构设置来说,我国公司治理机构需做以下完善:①在股东大会名存实亡的情况下,可以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发挥它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监督制约作用;②还应调整监事会的人员构成,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使他们成为监事会主要组成部分,增强他们对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监督作用和对大股东利益侵害的制衡作用;③采取多种渠道减持国有股,使国有资本从非国计民生领域战略性退出,引进其他投资者[论文关键词]历史教学,目标,知识 论文摘要:历史教学的第一个步骤便是制定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第一个程序则是梳理历史知识。无论我们依据哪家哪派的教育理论或采纳怎样的教学方式,知识目标既是有效教学的基础,也是教师教育、教学观念转变的基石。引申说,对学科知识性质的认识,关乎学科教育的质量。所以,欲深究教学目标的有效性,理应从知识目标人手。 一、历史教论文关键词:关联方交易 非公允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 论文摘要:交易是否公允已成为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企业信息使用着日益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市场上,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交易。本文利用盈余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关联方交易产生的原因。并在综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些能够规范关联方交易的相关措施,使关联方交易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0 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关联方交易在企业的全部交易活动中占越来越大的比重。关联方交易是否公允已成为企业的债权人、股东和其他企业信息使用着日益关注的问题。关联方交易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各式各样和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相互之间名目繁多的交易活动影响各方经营活动和会计信息的结果。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量的关联方交易。 1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动机:盈余管理 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力控制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股权控制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可以利用关联方交易获取超额利润率,或者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部分利润以达到获取超过非控股股东平均利润率的超额利润;信息控制主体可以通过关联方交易产生最符合其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信息,如净利润、资产水平和净资产收益率等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 盈余管理的内涵 斯考特认为,盈余管理是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经济后果的一种具体表现。只要公司的管理人员有选择不同会计政策的自由,他们必定会选择使其效用最大化或使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盈余管理是为了获得某种私人利益对外部财务报告进行有目的的干预。目前普遍被认可的是Healy和Wahlen对盈余管理的定义,即当管理者在编制财务报告和构建经济交易时,改变财务报告,从而误导一些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根本经济收益的理解,或者影响根据报告中会计数据形成的契约结果。 盈余管理的关联交易手段 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的盈余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关联购销、资产重组、托管经营、承包经营、租赁、资金占用费以及其他费用或收入转让等。以上各种形式的关联交易按照调节手段可分为关联方关系调节描述来看,揉合了美国为主的外部治理模式和德日为主的内部治理模式,但明显存在断章取义之嫌,忽略了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形成的状况。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缺陷在于监事会的职能与责任不匹配,造成整个治理结构的混乱。监事会是内部治理模式特有的机构设置,在德国公司治理机构中是最高权力机构,称为监督董事会,简称监事会。之所以设置该机构是为了方便相关利益人行使监督权利,是外部治理机制不完善情况的必然选择,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之所以未设置该机构是因为有发达的外部市场治理。在我国不但外部治理机制欠缺,而且不存在“合格”外部相关利益人。德国公司治理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与企业关系密切的“主银行”,这些银行尽管直接持有企业的股份较少,但是通过掌握其他投资者投票权,实际上控制了企业的经营决策,较好的制衡了企业内部人经营行为。在我国一方面监事会的地位较低,释 笔者将1980年以来出版的历史教学法(包括历史教育学)著作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整理,有关历史知识的认识大致有三个主要特点: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大家的看法趋同;研究主体有较强的依附性(主要在历史科学概论和教育原理两个方面);与时俱进。从研究脉络看,还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约从1980年到1985年,着重从历史知识的特性方面加以概括。比如,历史知识具有过去性、具体性、史和论的统一性、历史人物、历史概念、规律性知识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已经萌芽了“将知识能力化”的观点。 第二个阶段,约从1986年到2000年,最显著的进步是将知识和能力作为一对关系来理解,在强调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对历史知识结构及组织方式的研究。比如,认为历史知识不仅是有系统、有结构、有层次的整体,而且历史知识的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式,它可以在纵横分聚中做出新的排列和组合,并认为历史知识结构就是按年代顺序和分块组合的统一体。值得注意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这10年间,在出台大历史教育观念、素质教育观念、创新教育观念的同时,历史知识的整体性、结构性(抑或层次性)、可控性等主张相继被提了出来。 第三个阶段,约在2000年以后形成特色,即从心理学方面探究知识的性质并进行更有学术价值的分类。比如,有学者将历史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包括历史概念与历史规律);程序性知识(指技能性知识,有具体性与可操作性特征);策略性知识(更多地针对学习者自身,涉及的面则较广)。有学者将历史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主要用于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这类知识一般通过学习与记忆,便能获得并加保持);程序性知识(是回答“怎么做”的问题,它由概念和规则所构成,与我们所理解的学习能力相吻合)。 还有其他观点。比如,从知识教育的目的着眼,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思想认识视为三个交叉层面,以此强调借助历史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力和认识。认为对历史知识的研究,既要涉及知识本身的结构和特性的问题,也要涉及知识本身的内容意义和素质陶冶的问题,即采纳广泛的知识概念。再比如,从学习方式着眼,并糅合学习理论阐述历史知识性质,主张“引导学生用新的表述方式对历史现象进行新的说明;引导学生从新的角度去认识历史现象,发现其中包含的新因素;引导学生重新组合知识,构建新的知识体系,发现知识间的新联系;引导学生体察教材间的差异与变化,从中捕捉新的信息;引导学生根据新的材料去创设并阐释新情景;引导学生质疑,鼓励其进行独立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初涉学术争鸣,激发思维的创新火花;引导学生用新的方法掌握历史知识。” 总之,二十余年来历史教学界在摸索与历史教学效益相关的知识定位与理解时,走过了一个由经验感知到有初步的理性思考、由非学术的整理旧故(苏式教学法)到用学术的眼光研究问题的过程。但是,由于教学法的痼习过深,加之研究视野始终没有打开,且资源空乏、学术氛围复杂等原因,尽管我们行的方向不错,可依然没有使学科知识脱去“教怎样的知识”的衣钵,而最终看重的是选择知识的“教的功能”。从以往研究成果的直接形式看:(1)知识是学习内容的载体。先是单一表述学习内容,后是与能力捆绑,表述的内容或是个别的乃至孤立的知识点,或是平面且单一的纵向知识线索。(2)知识的基本性质是区分“所教内容”的内在结构。先是简易的分类学习内容,后是关注各学习内容间的交叉。但总体而言,因都没有深入对学科教育知识本质的研究,而使上述所有研究成果皆徒有其表,该放弃的思路依然继续且仍属主流——如功能主义的研究思路;该拓展的课题未能很好地结合学科自身特点予以深入阐释——如知识建构主义的研究路子。所以,我们一向模糊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之间的关系,致使理应落实的知识目标始终处于笼统、琐碎的状态,结果是教师为一节课设定的知识目标,要么简单到只是教科书的知识点——为考而服务,要么复杂到宏观的教学任务——几乎没有落实点。 究其根本原因,历史教学研究包括目标研究,没有应有的新哲学视野和较为扎实的史学专业基础。至于此次课程改革推出的两个《历史课程标准》,不仅未能超越原有的研究水平,而且在严谨性、明晰性和可控性方面又逊于《教学大纲》。 对改善公司治理非常重要。在外部治理模式(如兼并收购机制)短期难以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以上措施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只有充分的了解关联方交易的性质,能够明确界定正常的关联方交易与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正常的关联方交易,杜绝非公允关联方交易。使关联方交易能够充分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和避免关联方交易的消极作用,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而会计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通过其特有的方式规范关联方交易,因此,应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给予关联方交易足够的重视,这样才有利于各种措施的有效实施,以推动关联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参考文献: [1]杨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思考”,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年6月。 [2]葛家澍.“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会计研究,2003年3月。 [3]李洁.“企业盈余管理存在的根源”,经济论坛,2004年第21期。 [4]黄本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深证综研字第0073号,2003年5月。 学法对历史知识的阐释 笔者将1980年以来出版的历史教学法(包括历史教育学)著作做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整理,有关历史知识的认识大致有三个主要特点: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大家的看法趋同;研究主体有较强的依附性(主要在历史科学概论和教育原理两个方面);与时俱进。从研究脉络看,还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约从1980年到1985年,着重从历史知识的特性方面加以概括。比如,历史知识具有过去性、具体性、史和论的统一性;历史知识要在科学性与思想性的统一基础上,把握它的过去性、具体性和综合性。再深入一些的说明,比如,“把传授知识和发展智力相结合起来,促进学生的智力发展”;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时间过去性和现实性的统一,材料与观点的统一,具体知识性和规律性的统一等。另外,研究者们还从教学的角度对历史知识进行了分类。大家比较认同的分法是:历史现象、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概念、规律性知识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期已经萌芽了“将知识能力化”的观点。 第二个阶段,约从1986年到2000年,最显著的进步是将知识和能力作为一对关系来理解,在强调培养学生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对历史知识结构及组织方式的研究。比如,认为历史知识不仅是有系统、有结构、有层次的整体,而且历史知识的结构不是固定不变的模式,它可以在纵横分聚中做出新的排列和组合,并认为历史知识结构就是按年代顺序和分块组合的统一体。值得注意的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这10年间,在出台大历史教育观念、素质教育观念、创新教育观念的同时,历史知识的整体性、结构性(抑或层次性)、可控性等主张相继被提了出来。 第三个阶段,约在2000年以后形成特色,即从心理学方面探究知识的性质并进行更有学术价值的分类。比如,有学者将历史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包括历史概念与历史规律);程序性知识(指技能性知识,有具体性与可操作性特征);策略性知识(更多地针对学习者自身,涉及的面则较广)。有学者将历史知识分为陈述性知识(主要用于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这类知识一般通过学习与记忆,便能获得并加保持);程序性知识(是回答“怎么做”的问题,它由概念和规则所构成,与我们所理解的学习能力相吻合)。 还有其他观点。比如,从知识教育的目的着眼,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思想认识视为三个交叉层面,以此强调借助历史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力和认识。认为对历史知识的研究,既要涉及知识本身的结构和特性的问题,也要涉及知识本身的内容意义和素质陶冶的问题,即采纳广泛的知识概念。再比如,从学习方式着眼,并糅合学习理论阐述历史知识性质,主张“引导学生用新的表述方式对历史现象进行新的说明;引导学生从新的角度去认识历史现象,发现其中包含的新因素;引导学生重新组合知识,构建新的知识体系,发现知识间的新联系;引导学生体察教材间的差异与变化,从中捕捉新的信息;引导学生根据新的材料去创设并阐释新情景;引导学生质疑,鼓励其进行独立的创造性思维;引导学生初涉学术争鸣,激发思维的创新火花;引导学生用新的方法掌握历史知识。” 总之,二十余年来历史教学界在摸索与历史教学效益相关的知识定位与理解时,走过了一个由经验感知到有初步的理性思考、由非学术的整理旧故(苏式教学法)到用学术的眼光研究问题的过程。但是,由于教学法的痼习过深,加之研究视野始终没有打开,且资源空乏、学术氛围复杂等原因,尽管我们行的方向不错,可依然没有使学科知识脱去“教怎样的知识”的衣钵,而最终看重的是选择知识的“教的功能”。从以往研究成果的直接形式看:(1)知识是学习内容的载体。先是单一表述学习内容,后是与能力捆绑,表述的内容或是个别的乃至孤立的知识点,或是平面且单一的纵向知识线索。(2)知识的基本性质是区分“所教内容”的内在结构。先是简易的分类学习内容,后是关注各学习内容间的交叉。但总体而言,因都没有深入对学科教育知识本质的研究,而使上述所有研究成果皆徒有其表,该放弃的思路依然继续且仍属主流——如功能主义的研究思路;该拓展的课题未能很好地结合学科自身特点予以深入阐释——如知识建构主义的研究路子。所以,我们一向模糊教学目的与教学目标之间的关系,致使理应落实的知识目标始终处于笼统、琐碎的状态,结果是教师为一节课设定的知识目标,要么简单到只是教科书的知识点——为考而服务,要么复杂到宏观的教学任务——几乎没有落实点。 究其根本原因,历史教学研究包括目标研究,没有应有的新哲学视野和较为扎实的史学专业基础。至于此次课程改革推出的两个《历史课程标准》,不仅未能超越原有的研究水平,而且在严谨性、明晰性和可控性方面又逊于《教学大纲》。 对改善公司治理非常重要。在外部治理模式(如兼并收购机制)短期难以建立起来的情况下,以上措施可能是最好的选择。 总之,只有充分的了解关联方交易的性质,能够明确界定正常的关联方交易与非公允关联方交易,才能在经济活动中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正常的关联方交易,杜绝非公允关联方交易。使关联方交易能够充分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和避免关联方交易的消极作用,才能使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而会计在这一过程中就可以通过其特有的方式规范关联方交易,因此,应在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给予关联方交易足够的重视,这样才有利于各种措施的有效实施,以推动关联方交易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参考文献: [1]杨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思考”,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年6月。 [2]葛家澍.“财务会计的本质,特点及其边界”,会计研究,2003年3月。 [3]李洁.“企业盈余管理存在的根源”,经济论坛,2004年第21期。 [4]黄本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问题研究”,深证综研字第0073号,2003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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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造假概念及行为特征 1 (一)财务造假概念 1 (二)财务造假的特征分析 2二、财务造假的手段剖析 2 (一)虚构交易,操纵利润 2 (二)操纵收入、费用,调节利润 3 (三)会计方法和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 3 (四)关联交易准则的不恰当利用 4 (五)其他操纵利润、调节资产行为 4三、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及治理建议 5 (一)提高会计诚信,净化社会环境 5 (二)完善会计规则,减少会计操纵空间 6 (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财务造假成本 6 (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7 (五)强化独立审计的社会监督作用 7四、结束语 8主要参考文献 9引言财务造假问题由来己久,现今全球都存在财务造假的问题,人们采用了众多的手段和方法,却一直未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与国外财务造假状况相比,我国财务造假的现象更为普遍,并且由于各国国情不同,我国财务造假的原因有自身的独特性。[1]这些财务造假事件引起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巨大震动,并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不仅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而且对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证券市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已成为各国证券市场的公害。因此,识别财务造假的主要手段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已成为会计理论研究和实践的重要议题。一、财务造假概念及行为特征财务造假一直是世界会计学界研究的重点课题,也一直是世界各国政府部门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首先对会计信息的基本概念进行简要的分析,因为只有搞清楚财务造假概念这一基本问题,才能探悉到其症结所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良方。(一)财务造假概念财务造假,是指在有关会计行为人为实现其行为目标,达到某种目的,利用会计法规、准则的灵活性以及其中尚存的漏洞和未涉及的领域,有目的的选择会计程序和方法,甚至凭空捏造,修饰其财务报表和数据,使之显示出对其有利的会计信息的行为,财务造假是一种不规范的会计行为,它将致使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可靠性。财务造假行为包含造假的主体、造假的动机、造假的主要手段和造假的影响等要素。在实务中,要保证真实性,杜绝财务造假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就要求各类经济信息的产生、传递、输送和加工使用,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状况和结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具体地说:会计确认环节,要求以实际经济活动为依据,会计计量、记录的对象必须是真实的经济业务,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如实地反映情况,不得掩饰。也就是说会计核算必须根据经济业务填制凭证、根据凭证登记账簿、根据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这一程序应是对经济活动的客观、完全、系统和规范的反映。在我国,企业事业单位为实现真实性的目标,首先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事,按规范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统一的口径编制出会计报表,得出有关财务指标数据。企业事业单位贯彻真实性原则,必须遵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统一会计制度》及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原则等。(二)财务造假的特征分析1.通常是以管理层为主体的集体舞弊尽管公司财务造假可能出现在各个层面,但造假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如果是普通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层授意,否则内部控制制度均能有效预防或事后核查;而管理层舞弊通常经过精心设计并且事后极力隐瞒,注册会计师难以有效识别。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属集体舞弊,往往动用组织的资源和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造假。[2]但由于其“战线”过长,破绽相应地也较多,隐蔽性不及个人舞弊和小集团舞弊。2.以会计数据作为造假的客体财务造假活动不论其目的和形式如何,最终都要反映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资产实物等会计信息载体之中。造假的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公司的会计凭证,应用不恰当的会计方法和频繁(恶意)变更会计政策等,但最终还是要在对外财务报告的会计数据上做文章。3.造假不能改变企业的真实盈利状况财务造假是虚构或者篡改真实的财务数据,因此造假不会也不能改变企业的真实盈利状况,相反,造假带来的虚假信息反面会干扰、破坏正常的经营决策,恶化企业的盈利情况。4.连续的行为财务造假通常具有在几个年度内连续的造假行为,既然造假行为是有系统、有步骤、有计划的行为,就很难只在一个年度内出现,必然会涉及到几个会计期间。比如上个会计期间对坏帐大量计提,在下个会计期间转回来提高利润。二、财务造假的手段剖析随着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核算制度的调整变化,新的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而且手段翻新花样繁多,几乎到了防不胜防的地步。有严重的虚构交易、虚构收入和利润的财务欺诈,有利用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缺陷来操纵利润、调节资产,也有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一)虚构交易,操纵利润虚构交易主要表现为伪造收入,它是性质最为恶劣、欺性最大的一种财务造假的手段,在最近几年发生的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最惨重的财务欺诈案件,几乎都是使用这种虚假会计信息的手法制造的。伪造的交易是一场完全的,是对财务信息真实性的践踏,是公然的违法违规行为。虚构交易的主要途径是伪造收入,伪造收入主要包括以下手段:从虚构交易对象开始,虚构原材料购入发票、伪造材料购入合同、材料运输入库单据、材料出库单据、产品生产班组和记录、产品入库单据、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单据、产品出库单据、产品运输单据、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调节表、纳税单据、产品外销报关单、国际信用证、国外交易方、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等所有需要的凭证和文件。这样的虚假交易和事项输出的会计信息,即使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有时也难以洞察其踪迹。银广夏就是一个虚构交易和利润的典型案例。(二)操纵收入、费用,调节利润1.提前确认收入会计信息加工的整个过程分为四个步骤: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发现,居于首要地位的是交易和事项的确认,然后才逐步进行到最后的信息报告,会计信息的确认对会计信息报告有着最重要的影响。只有正确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才能谈到会计信息最重要的质量特性—相关性和可靠性。虽然资产负债表也逐步得到更多的关注,但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损益表的认知程度似乎更高。而在损益表的第一页,列出的就是主营业务收入,如果收入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的判断标准,必然导致会计报告的不真实。收入的确认本质上就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入账,并在损益表上如何反映。我国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准则基本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各种类别交易事项的确认规定了很严格的标准,但这些标准虽然看上去很明确,但是基于判断的成分依然很大。基于估计和判断的领域总是容易被作为操纵的空间,因此收入确认的弹性很大,这一也是经常被用来作为利润规划手段的原因。一些公司使用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的做法确认收入,给外部信息使用者造成很大误导。2.利用投资收益等一次性所得调节利润在我国,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某些银行贷款的申请、发行企业债券、恢复上市、解除特别处理等,都规定有硬性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达到某一比率、扭亏为盈、连续三年盈利等。当企业经营不利而又想进一步融资或者解除特别处理时,就会为了实现这些硬性指标而操纵利润,方法之一就是依赖一次性所得。特别是投资收益,是一种最直接有效的利润操纵方法。可以操纵的一次性所指包括巨额投资收益、销售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购销等。这些一次性所得不会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盈利收入,当企业达到既定目标后该部分利润和收入会随即消失,不但盈利能力不真实,也降低了不同会计期间的可比性。3.将费用资本化来调节利润费用必须与发生的收入配比,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必须抵减收入。如果把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费用资本化,会由于资本化费用转化为资本而在以后的多个会计期间摊销而夸大当期利润。经常被不适当的资本化的费用有利息费用、广告费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其他日常经营费用等,其资本化的借口往往是一些会计原则,比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等。(三)会计方法和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会计制度同任何制度一样都具有局限性,会计准则所固有的估计和专业判断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的可选择性给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在会计制度和会计方法中,只要存在估计和判断的领域,就存在被利用来进行利润操纵和调节资产的可能性,就可能引起会计信息失真。1.会计估计方法的不恰当利用会计估计指企业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由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内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某些会计报表项目不可能精确地计量,而只能加以估计。如果赖以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的信息、积累更多的经验,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更正。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项目很多,例如:坏账比例、存货毁损、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无形资产的受益年限、资产减值等。由于会计估计的特点是依靠估计和判断,使用会计估计规划利润的概率很大,比如利用会计估计的巨额准备计提、各种秘密准备等,如果使用灵活,可以成为利润调节和规划的强有力的武器。2.会计原则的不恰当利用利用会计原则规划利润都是在实务中扭曲业务的实质情况,却以会计原则为盾牌达到利润操纵的目的。无论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各种交易和事项会计处理的规定多么详细,都不可能包罗实务中的所有情况,特别是科技发展如此快、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的今天,这样就给那些想操纵会计行为、制作失真会计信息的会计师和企业管理当局留下了可乘之机。只要存在估计和判断的领域,就可能被利用来制作失真会计信息。利用会计原则操纵利润的可能情形有:(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明一项交易不符合完整手续,管理当局却可能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为借口,把交易所必备的手续歪曲成事项的形式而确认该交易的结果,从而制造出形式重于实质的交易;相反,有的管理当局把实质上的真正交易扭曲为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不加以确认。这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提前确认了交易结果,一个是推迟确认了交易结果,两者都没有真实反映经济内容的真实情况。(2)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判断经济事项的发生期间,并以判断为基础,决定是否确认收入和承担费用,而不是以货币支付和收取为确认基础。配比原则要求实现的收入与为之发生的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核算与记录。比如广告费,一般要求在发生的会计期间记入损益,但企业认为该笔费用可以使连续多个会计期间受益而进行资本化,在以后的多个期间分摊。权责发生制原则可以使企业有很灵活的确认收入的会计期间,这样管理当局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何时确认收入。多元化是很多公司的经营特点,有些上市公司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自己或子公司经营多种业务,其利润就很容易以不同业务为借口被人为操纵,在需要利润时就使用最激进的会计手法,提前确认收入:否则就使用最稳健的会计手法,尽可能迟的确认收入,毕竟它的业务范围为它提供了可操纵的空间。(3)谨慎性原则。该准则要求企业不得多记录资产和收益,也不得少记录负债和费用,计提资产减值就是该准则的具体应用。事实上,很多企业并没有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会计处理,而是把资产减值准备作为利润的调节器,需要利润时,不提取或者提取很少的减值准备;发生亏损成为定局时,一次性提取大量的准备,确认过多的费用,为以后的扭亏为盈做准备。(四)关联交易准则的不恰当利用关联交易并非为法律所禁止,也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违背市场规则,但却曾经被上市公司广泛用来进行利润造假。关联交易正常化的做法是,关联方之间通过非关联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循环交易,或者掩盖关联关系,避开会计规定的限制,或者与其他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利用与战略伙伴的关系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这种关系表面上看不属于关联交易,但由于在这些操作的背后有另外的利益转移,这种方式本质上也应该属于关联交易,但是判断的难度比较大,可以被企业作为操纵利润的手段,特别是在我国财务报告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自己不提供,外部财务报表使用者无法得到真实的交易信息。关联交易的最终目的是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比如为了配股、发行新股、发行债券的成功,或者通过企业经营利润的支持操纵股票价格,从而得到更大的自身利益。(五)其他操纵利润、调节资产行为除存在以上几种主要的财务造假手段外,有些企业采用下列手段来达到目的。1.子公司、空壳公司的妙用在利润操纵、资本运营领域,子公司、空壳公司等虚拟公司有非常神奇的作用。美国安然公司堪称典范,子公司数目达3000家以上,银广夏在北京的两家商贸公司和一家研究所、东方电子的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一条龙作假的黎明股份等,在运作过程中都晃动着虚拟公司的影子。而资本市场的玩家,对虚拟公司、空壳公司更是运用自如。[4]虚拟公司、空壳公司常有下列妙用:(1)虚构交易和事项。(2)关联交易正常化。(3)资本运作。(4)转移资金。(5)操纵市场。(6)资产重组。所有涉及交易规划和资本运营的操纵行为,对具有法人性质的虚拟公司运用得好,都会收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既躲开了监管部门的监督,又避开了形式上违规的风险,而且不容易引起外界的注意。2.不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委托理财、重大诉讼、关联交易、抵押、担保、兼并收购、大股东高额占用资金等,必须全面及时地按照要求披露,否则将出现误导投资者的会计信息。在市场监管逐步严格的情况下,企业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少,但仍然有部分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去做,信息披露避重就轻,将过多的笔墨倾注于非重要事项,而对重要、关键的事项缺乏详细描述,特别是一些对企业十分不利的重大事项轻描淡写,甚至隐瞒掩藏。当重大事项已经危及企业的生存,很可能发生财务危机甚至影响持续经营时,不披露行为会给投资者带来十分严重的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目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常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信息披露不真实; (2)信息披露不充分;(3)信息披露不及时;(4)信息披露不公平;(5)信息披露不对称;(6)信息披露与国际会计惯例不协调。例如,“ST春都”存在严重的隐瞒实情与虚假披露,“南华西”推迟重大事项的披露,“三九医药”避重就轻披露等现象,都严重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真实价值的判断,误导他们的决策,导致重大损失。3.私设小金库小金库问题在企业中非常普遍,即使上市公司也不能避免。企业常通过下列手段将资金转移到小金库账上。(1)获得的现金折扣不入账。(2)投资收益等不固定的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账。(3)虚假研究开发费用、虚假广告费、虚假会议费等各种虚假费用抵账。(4)直接收集各种费用性质的发票抽取单位资金。小金库的存在,虽然很少影响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信息的失真,纵容了管理层道德的缺失。三、财务造假的防范措施及治理建议防范和治理财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遏制财务会计造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一)提高会计诚信,净化社会环境会计诚信表达了会计对社会的一种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客观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诚信在会计行业尤为重要,为了减少、避免财务造假现象的泛滥,我们应提高会计诚信,把信用作为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净化社会环境。1.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作为掌握公共权力者,享用和支配着纳税人的钱,实质上和纳税人之间就是一种契约关系,要守契约、讲诚信,就要切实为纳税人谋取利益,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保护诚信,严厉打击各类造假等不诚信行为,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提高政府信誉度。如果掌握公共权力者不守诚信、不为民谋利,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制裁。这样,诚信建设才有根基,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才能营造全社会的诚信氛围。2.加强社会诚信教育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循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要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的人们都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不诚信的危害性,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受鄙视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使“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取之有害”等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只有让诚信深入人心,才能使会计人员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才能消除财务造假的主观意识,从根本上抑制财务造假现象。(二)完善会计规则,减少会计操纵空间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先后制订和修订了一系列相关的会计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的执行,基本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抑制了会计蓄意造假的现象,但会计规则自身的漏洞给财务造假者提供了充分施展的空间。因此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制度。1.改善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首先,会计准则制定者应向社会公众公开更多的己有的相关会计知识,特别是世界各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熟经验,以便社会公众结合其所处环境,理解会计准则及其相应的利益关系。其次,应建立更加公开化、制度化的征求意见制度,即使是会计准则正式颁布之后,这种制度仍然是必要的,因为知识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会计准则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进行修订则是必然的。2.完善会计法规的内容随着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会计国际化已成为必然,我国必须加快深化会计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避免主观随意性,缩小会计信息与实际情况的差距,这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条件。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规范关联交易的披露,加强对现金流量信息的呈报和审核。二是在认真总结现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适时出台一批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三是鉴于会计核算制度将在较长一个时期与会奇准则并行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制度的灵敏性,及时反映多变的、日趋复杂的经济业务。四是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处理好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避免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告,操纵企业利润。五是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在对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规定应更加具体。(三)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财务造假成本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其一切行为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企业财务造假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是否会选择违约,主要还是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财务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的预期收益时,企业很难不产生造假的冲动。因此,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罚力度,提高财务造假成本,无疑是遏制财务造假屡禁不止的重要措施。而目前的状况是:守信者未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也未得到严厉的制裁,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5]加上造假者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企业和个人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还成了一些企业竞相聘请的人才,非常“走俏”。在这样一个失信成本过低的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要改变这一局面,惟有加大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财务造假的成本和风险,使造假者得不偿失、无利可图。(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核心,它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个控制系统。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01年6月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之后,财政部、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法规及其配套规定,这对企事业单位加强内部会计监管、防范会计错弊发挥了重要的“人工屏障”作用。然而,我国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实践中仍存在以下突出的、普遍的问题:(1)管理当局认识不足,有章不循和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突出。(2)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缺乏科学性,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3)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执行与监督不力,奖惩不明。(4)会计监督不力财务控制存在漏洞。(5)对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的审计制度滞后。因此,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建设势在必行。设计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应以控制目标为导向,以业务流程控制为基础,以控制程序和确定关键控制点为手段来进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实务设计。主要包括筹资业务控制、对外投资业务控制、采购与付款控制、货币资金控制、销售与收款控制、成本费用控制、工程项目控制、对外担保控制等内容。(五)强化独立审计的社会监督作用1.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存在着性质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它既是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又是社会民间团体;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行业自律色彩。因此,目前我们应该做的是理顺中注协、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职能与分工,建立起政府行政监管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有机结合,分工合理、监管全面的行业监管体系。从长远看,政府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政府监管应重在监控和预防,利用行政手段和强制力,发挥政府监管的优势,规范行业运行秩序。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切实加强自律管理体制的建设,通过丰富和完善自律性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推动行业更加走向成熟。以会员为中心建立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做好为会员提供技术支持、法律援助、教育培训和改善职业环境等各项服务工作,强化对会员的诚信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质量的自律监管约束。2.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它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实质上的独立,又称为精神状态或自信心,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能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从国内外证券市场发生的重大案件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倍受关注。3.加强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从我国近几年出现的财务造假情况看,证券市场主要存在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过于频繁的现象。由于不良执业环境和事务所之间不良竞争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极大地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在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定中,要求其必须及时披露包括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重大事项,以抑制上市公司潜在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四、结束语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法可谓花样繁多,财务造假行为的蔓延与发展是与其手法的更新和变化相互依赖的。造假手段是财务造假各要素中变化最快、最为活跃的因素,对造假手段的总结提炼具有特别重要的实战意义,“知已知彼,百战不殆”。造假手段虽然繁多,但最终都要通过财务报表和信息披露来实现,调节利润等数字,既能够直接的提高业绩,粉饰报表,也可以提高一些反映公司获利能力的指标,信息披露的程度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因此,强化会计监管,有效地发挥会计监管的职能,是对当前经济领域中,出现的财务造假现象的有力挑战,也是防止和发现财务造假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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