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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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毕业论文的选题 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 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 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当然,创新也不能完全脱离前人的研究成果,不能离开管理学的主流思想,不能没有创新平台,而是建立一个独立的体系,否则不会成功。(创新思维方法后述) 3.要联系实际,关注热点。管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很多,特别是当前中国经济剧变,世界经济一体化,各种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可以研究的对象,可以作为论文选题的问题,俯拾皆是。对于学习管理学的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空前的机遇。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现阶段还是研究实际问题较易出成果和被社会接受。从研究经济管理现实问题,得出可以操作的政策性结论,这对中国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会产生立竽见影的效果,意义是深远的。但是,千万不要赶“时髦”,凑“热闹”。因为“热点”问题是大家都关注的问题,不易创新。一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专长等来选择热点题目。 联系实际,问题要抓准,抓准问题的题目,一看题目就会吸引人。 4.要题目大小适宜,发掘的深。题目太大不好把握,往往流于空洞肤浅,人云亦云,最后成为平庸之作。一般来说题目大小要适宜,或小点好驾驭,容易写得丰满。但也不要小到象本单位的工作总结,或意见建议书。论文要求深刻和严谨。所谓深刻就是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探讨。所谓严谨就是观点鲜明,论证有力,层次清晰,语言规范。有的学员怕题目小了,难以展开分析,几句话就说完,甚至连要求的字数也不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小题大做”,即从各种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展开分析某一“小问题”,要多用些具体材料,图表、公式来证明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样,既可以使论文充实、丰满、具有说服力,又可以解决字数不足问题。题目大小适当,才能在短时间内经过努力,可以圆满完成写作任务。 5.要逆向思维,搜寻盲点。热点问题是被普遍关注的问题,写的人多,创新难度加大。如果逆向思维,寻找那些人们忽视的问题和领域,或者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则可能更容易出成果。这就要求选题时,要有逆向思维的意识,不随大流,不人云亦云。在一些边界地区,交叉领地可能有更重要的问题需要研究。当然盲点问题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但还没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不但要求我们具有逆向思维的意识,而且还要具有思维的敏锐性和超前性,可以明察秋毫,每天都有新事物、新问题出现,就看我们是否善于发现和捕捉。 6.要适应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选题要适应自己的主观条件,包括自己的专业特长,对所选题目的兴趣,已占有的资料,原有的理论基础,现有的学术平台;以及适应客观上能够为自己提供的资料和时间保证等。最好是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题目。这样,才能做到材料充实,有感而发。也就是说应该选择主客观都有可能,来完成这一写作任务的题目。 7.要在申请人所学专业范围之内。选题要在管理学范围之内。根据管理学科新的分类标准,工商管理类包括:工商管理(工商行政、企业管理、房地产、旅游等)、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我们书上P16-54,管理学、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三个方面的题目,做为备选范围。超出这一范围的作为不及格。 8.要参考选题,自定与导师同意。(1)三个方面选题任选其一。书中P16-54,列出三个方面的备选题。三个方向选题界限有交叉、重复,例如企业核心能力问题,企业文化等。原因是三个教学部分别提供的选题,没有整理和归纳。学员可从这三个方向的题目中任选其一。(2)学员也可以在三个方向选题范围之内,自己确定,经导师同意。在选题范围内,具体题目可调整。二、论文写作 (一)毕业论文写作的内容结构 毕业论文写作的内容包括:P6内容摘要与关键词(中、外文)、目录、正文、注释、附录、参考文献、封面、封底。 (二)毕业论文写作步骤 毕业论文写作步骤:确定选题,收集材料,确定主要参考书目,写开题报告和写作提纲,初稿,二稿和定稿。定稿后答辩准备和答辩。下面强调收集材料,开题报告和写作提纲,初稿,二稿和定稿。 1.收集材料。题目确定之后,要在题目所涉及的领域广泛收集材料。材料一般分为两类,即理论材料和事实材料。理论材料可以到图书馆、资料室、理论性刊物、互联网上按分类目录查找。事实材料,可从图书、报刊资料中,自己亲身接触到的,他人工作经验,工作中的统计资料、案例等查找。有条件的可以亲自调查研究。收集材料要多积精选。选择材料的标准,最大限度的选择资料,应为必要的;最小限度选择资料,应为充分的。收集材料时应注意,真实性(出处;二手资料要与原始材料核对),具体性(数据、比例、比率要确切,不能含混),新颖性(新颖的材料才有新结论)。对资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真研究。有人把它概括为:“捕捉信息、鉴别、浓缩、存储信息”。 总之,收集材料的过程也是分类整理和研究的过程,对材料的比较、思考和筛选,是论文立论和论证的前提和基础。 2.开题报告。 3.拟定写作提纲。提纲的好处,帮助树立全局观点,疏通思路,安排材料及组成合理的笋印等。拟定提纲过程中,为了把准备使用的材料组成一个层次清楚,有严密逻辑关系的理论体系,不仅会有大量的材料需要取舍、增删、调整,而且还要考虑论文的布局、观点与材料。 提纲的写法有两种:一是标题的写法,二是句子写法。无论哪种写法,都首先要拟定标题,论文的标题有两种类型,一是指示论点的标题,即把论点概括而形成的标题。另一是指示课题的标题,即揭示研究的是什么问题。 4.写作初稿。这里主要强调内容提要和正文的写作。 (1)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它主要包括:说明作者对论文写作课题的研究目的、方法、成果,特别是要说明本文的新见解和创造性成果。文字要简练,并译成相应的外文。注明3—5个具有代表意义和提纲契领的“关键词”。(2)写作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通常由绪论(引论)、本论、结论三部分组成。①绪论。绪论主要应说明研究这一课题的理由、意义,提出问题,有时简单地写一点历史的回顾,本文的基本思路,以及对这一课题研究所使用的方法等。②本论。本论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核心部分,应包括理论分析、论点、论述、创新等。这里着重谈谈确立论点和对论点的论述;开拓创新性思考。确立论点和对论点的论述。论点是文章的灵魂和文章的价值之所在。论点在纠正前说的文章中;指前言错在何处,正确的观点是什么,根据是什么。再如主张什么,反对什么。论点要准确、明白、突出。论点是对资料的分析研究中产生的,不要先定论点,然后找材料印证。论点的形成实际上就是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概括的过程。作者要从资料中理出头绪宋,并从中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确立论点的能力主要是抽象的能力,就是在浩繁的资料中抽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论述是指用论据阐明论点的过程。论点确立后,就是对论点进行论述了。论述要严密。在论述过程中一定要处理好论点与论据的关系。论点是由论据来说明的,论据又是由论点来统帅的。论点和论据是辩证的统一。在论述过程中,必须使论点和论据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使论据很好地为阐述论点服务。材料与观点要统一,把材料组织起来去说明自己的论点。论述层次要清楚,例如把问题分成三个论点,即三个层次进行论述。论述还要以可靠的例证,翔实的材料,优美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论述的语言要生动、鲜明等。论述的能力主要是指逻辑思维、推理、判断的能力。开拓创新性思考。开拓创新性思考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对所研究的对象早日有所发现,或早日突破前人已有的成果,达到新的发明创造。李景隆先生对开拓创造性思考问题,归纳了三个基本条件:丰富的贮存;加大信息间作用的概率;加大解决问题的势能。没有这三个条件创造思维不可能形成。这是指读的书越多,收集的资料越丰富,专业水平越高,形成创造性思考的可能性才·越大。而人在大脑中贮存的大量信息,又会互相作用,其结果就会形成新的思考。加大信息间作用概率,就会使创造性思考形成的可能性增大。开拓创造性思考,除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外,一些研究者还认为它与作者应具有的品格有极大的关系。这就是丰富的想象、强烈的好奇心和对问题的浓厚的兴趣。创造性思维能给我们以新的志向、新的境界、新的思想、新的创造力量。有了创造性思维,才能从一般的见解中看到别人难以发现的闪光处,具备高人一筹的远见卓识,从而攀登别人无法达到的高度。国外管理学家提出10种可以启迪创新思维的方法,可供参考:a.求异法,b.发现法,c.尝试法,d.实际法(直接动手),e.求证法,f设计法,S.幻想法,h.反思法,i.导思法(逆向思维),l观察法。10种方法可单独也可结合运用。(见企业家新观念P454)③结论。结论是整篇论文的总结。结论的写法可以对全文总结,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展望等。总结应该鲜明、精炼、完整和准确。撰写正文必须注意按照写作提纲用心起草。提纲体现论文的层次、段落、过渡和照应等细密连贯的合理性。写正文要防止出提纲的大格。观点要准确,行文要流畅。行文方式可采用一气呵成和“十步九回头”的写法。5.二稿和定稿。在初稿基础上,再反复不断地斟酌、修改,然后论文才能日臻完善。文章要斟酌,修改。改什么,即改观点、材料、结构和语言。结构看层次、段落过渡。结构安排是否完整、富于逻辑性,将直接影响观点表述。论文定稿打印,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在指导表上签署意见和签名。打印格式一定要按照统一要求,见结构格式标准(书P6)。打印份数要保证留存一份,答辩委员会成员3—5人,每人一份。
作者:张方圆内容摘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明确规定了实际承运人制度,我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对此制度的规定,制定了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本文试图从实际承运人法律制度的确立,实际承运人制度的概念,责任性质和范围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以阐释,并对不完善之处提出建议。关键词:实际承运人 身份的认定 责任范围 责任性质 时效一、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一)基于以下背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为平衡船货双方利益而效法国际航空运输公约首次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作了规定。1, 在航运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货物运输的人并不相同的情况。如在定期租船运输中,承租人与托运人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实际完成运输的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该船的光船承租人。2, 由于承运人和实际从事该项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人,导致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提单持有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提单持有人常常找不到真正的索赔对象,而等提单持有人找到在某一法律体系下正确的索赔对象时,往往已超过了诉讼时效。大多数国家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提单的抬头是定期租船的承租人,而且由承租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提单上签字,则认为提单由承租人签发,承租人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但是少数国家却认为,在定期租船运输下,提单只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人作为承运人应当直接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签发提单的公司只是承运人的代理人。上述分歧造成了承运人主体识别的混乱。(二)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汉堡规则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和责任:1, 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加以区分。提单由承运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在定期租船运输中,如果船东实际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但装卸港的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并且代理人签发了抬头为承租人公司的提单,则提单项下的承运人是承租人,船东仅仅是实际承运人。2, 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有关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同样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应当强调的是,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承运人的部分责任。在一定情况下,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直接承担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直接向其中一方或者同时向双方提起索赔。但是,实际承运人仅仅在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实际承运人实际控制的运输阶段,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下,才需要直接向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三),汉堡规则的上述制度被我国海商法直接引用。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在第六十一条到第六十四条进一步确定了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实际承运人要就他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与承运人负相同的责任,但承运人承担法律以外的责任或减少法律赋予的权利的特别约定,除非经实际承运人书面同意,否则对实际承运人不发生效力;2.即使将全部或部分运输任务委托实际承运人进行,承运人仍然必须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除非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同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时,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责任的,应当在此范围内负连带责任,提单持有人可以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追究全部责任。二、实际承运人身份的认定(一),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委托关系内涵的理解。一般的看法是,这里的委托不限于委托代理合同,而是泛指委托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情形。由于我国《海商法》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移植于《汉堡规则》,了解该规则的实际承运人概念的内涵,将为我们澄清疑惑。《汉堡规则》的立法资料表明,所谓实际承运人是以第一个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其概念是该承运人委托的转包承运人特别是包括所有第一次转包以下的各承受转包的承运人,而委托一词,是指第一个船公司把转运货物(不论是否根据合同上规定的转运自由条款)委托给第二个船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不仅包括连续运输的情况,而且包括下述情况,即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自己作为承运人与货主订立合同接受运输,而实际运输的是租船,即由出租船船东进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船东即是实际承运人。 因此,《海商法》中的委托不能与委托合同划等号,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体现的还是《汉堡规则》确定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关系。(二),实际承运人是否必须是实际执行了运输活动的当事人。承运人将运输委托给他方履行,然而该方并没有亲自履行而是将其转委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实际履行了运输,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的受托人是否是实际承运人呢?《汉堡规则》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并没有强调实际承运人必须亲自执行运输。这样,中间的受托人似乎也应属于实际承运人。但是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本公约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就其履行的运输的责任。”以此规定可以推论,只有实际执行了运输的当事人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中间受托人不是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和法律创设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基础依据,是货物由其实际运输。 而转委托中的委托方并不实际掌管货物,如果要他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在法律上欠缺合理性。从合理性出发,将实际承运人解释为限于实际进行了运输活动的人更好。(三),实际承运人是仅指履行海上运输这一段运输活动的当事人还是包括履行承运人运输合同中任何运输义务的当事人。《汉堡规则》与我国《海商法》都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将实际承运人定位于海上运输这一段是合理并且在实践上是可行的。1,将实际承运人纳入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是为了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强制性并确保货主的利益。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的特殊风险,如果将陆上从事运输的主体也纳入实际承运人的范围,则强制体系就延伸到了陆地,这对于设立实际承运人制度已无多大意义;2,这样会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规定相抵触,法律对于承运人的强制责任规定只限于承运人责任期间,而独立合同人承担的往往是责任期间以外的运输辅助任务(尤其是在非集装箱货的运输中)。《海商法》即使规定对这种人适用“本章对承运人的规定”也会因为“本章”对这一段承运人的责任根本没有规定而丧失实际意义;三、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理解与应用。(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1,《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1),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2),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2,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三,承运人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法定要件这一问题涉及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内部责任划分。这层关系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虽不直接在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提起的共同诉讼中解决,但与此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行为是由实际承运人实施,承运人可在向提单持有人赔偿之后,向有过错的实际承运人进行追偿。但是,实践中也存在承运人直接先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情况。此时,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实际承运人的违约事实都比较容易证明,问题是:这种索赔是否必须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作出赔付为成立要件?虽然按照我国现行《海商法》的规定及《合同法》确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及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海运提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关系。承运人可以据此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要件之一——“违约造成的损失”必须得以证明。承运人必须证明其损失实际发生,即其已向提单持有人(收货人)进行了赔付(或抵销等)。1,损失发生及其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是违约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承运人赔付的最终受偿对象应为货物的权利人(承运人提单的收货人)。承运人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实际承运人放货行为才存在真正的因果关系。在尚未对外赔付之前,承运人依据海运提单享有的只是一种“中间”提货的权利,其并非货物的权利人,而其可能对收货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并未构成“实际损失”,也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期得利益”之特征。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是相对独立的,两者的连带责任体系是《海商法》的一项特殊规定,对于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货损,由其与承运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连带责任意味着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先行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并可在已经履行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因此,作为连带责任内部追偿关系中的承运人,应在先履行对外连带债务的基础上再依法向另一债务人实际承运人追偿,而承运人对外履行债务的对象应该是真正的货物权利人。否则,即使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进行了赔偿,如果收货人并未获得赔偿,其仍有权要求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赔付的抗辩并不能对抗收货人,这样就可能导致实际承运人重复赔偿、再向承运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从而造成缠讼的不利局面。因此,笔者认为,承运人因实际承运人造成货损向其提起的索赔,应以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做出赔付(或抵消等)为成立要件。四、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构成、诉讼时效1,因为我国《海商法》与《汉堡规则》规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同承运人相同的义务,享有相同的权利、免责以及豁免,所以,实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规则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可以比照承运人责任的规则原则及举证责任。我国《海商法》基本上以《海牙-维斯比规则》为基础融入了《汉堡规则》的某些条款,就货物的灭失、损坏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对因迟延交货产生的经济损失采取过错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也相应地与上述有关规则的规定相同。2,关于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但《汉堡规则》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非常明确,该规则第10条规定,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也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他所从事的运输的责任。承运人的诉讼时效属于本公约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因此,也应适用对实际承运人提起的赔偿诉讼。本文认为,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在于对承运人的特殊保护,从另一个方面说,这一年的时效也属于承运人的权利。实际承运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承运人必须承担的责任,相应地也应享有承运人地权利、没有理由不赋予实际承运人这项短期诉讼时效地权利,否则将是对实际承运人的不公平。五、结语在航运实践中,和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人往往与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人不是同一个主体。实际从事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运输的人与托运人没有合同关系,然而在因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一方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却对双方有着重大的影响。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的意义。实际承运人制度的确立,改变了海上货物运输中传统的责任分担体系,有利于加强上货物运输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加强对贷方利益保护的同时也维护了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参考书目:1,《对海商法所界定的实际承运人的思考》,《当代法学》,马德懿。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实际承运人及其责任的认定》,《中国海商法年刊》,韩立新。3,《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法制与社会发展》,郭瑜。
西沙海战,是1974年1月19日至20日在中国西沙群岛西部永乐群岛核心区永乐环礁海域,中国海军与越南共和国海军发生的小规模海战。下面是我分享的西沙海战的结果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西沙海战的结果 西沙海战的结果对于中国来说是个喜讯,中国的南海舰队和东海舰队 成功 打退了侵略西沙群岛的南越军队,让世界人民看到了新中国的海军力量,中国向世界展示了保卫海疆的决心。新中国在建立后,海军一直没有参加过战争,西沙海战让中国海军扬名南海。 中国在西沙海战的结果中明显好过南越政府。一方面,南越政府的军队撤出了西沙群岛,中国军队收复了西沙群岛。另一方面,中国军队在西沙海战中死亡18人,负伤67人,南越军队在西沙海战中死伤100余人,被俘48人。 在西沙海战的结果中,中国大大地震慑了东南亚国家。南沙群岛位于南海之中,周围的东南亚国家对南沙群岛虎视眈眈,妄图侵占南沙群岛。但南越政府在西沙海战中败退而归,使得东南亚国家不敢觊觎中国的南沙群岛。 西沙海战的结果对北越也非常有利。如果南越政府取得西沙群岛,那么南越政府的海军就会以西沙群岛为基点,用海军进攻北越政府的海岸城市。中国取得了西沙海战的胜利,使得北越政府的海岸城市有了保障。 西沙海战的结果中,还有一条,就是中国让美国人看到中国政府保卫中国海疆领土的决心。当时美国的第七舰队驻扎在太平洋。南越政府得到了美国的暗中支持,因此敢于同中国争夺西沙群岛,美国认为中国的海军力量不够强大,不敢惹怒美国海军,但是西沙海战的胜利让美国人看到了新中国的强大。 西沙海战简介 在1974年的1月19日发生了一场著名的海战,中国习惯称之为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简称为西沙海战。 西沙海战简介中说到,这场战役发生在中国南海区域,具体交战是在西沙群岛西部的永乐群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越南军队之间的小规模海上战役。其实在1973年9月的时候,当时的南越就想把中国在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岛屿据为己有,就想侵占原本属于中国的领土。于是,在1974年的1月11日中国外交部就发表了一份声明,强烈谴责了南越的这一蛮横不讲理的行为,重新申述了中国在南海各个岛屿的领土主权。 同时,西沙海战简介中提到南越无视中国政府的这份声明,依然派出了自己的军舰强行侵占了中国西沙的一部分岛屿,还打伤打死了不少中国渔民和中国民兵,最可恨的是南越还攻击中国在西沙海域正常巡逻的船舰。 到了1974年的1月20日,中国政府忍无可忍了,开始派出自己的海军舰队开赴西沙群岛,开始和南越军队展开了交战,成功地将他们驱逐出了西沙群岛,中国海军取得了这次自卫反击战的胜利。战争的最后结果是中国海军击伤了越军的3艘驱逐舰,击毁了1艘自卫舰,总共歼灭越南官兵有100多人,俘虏了越军有48人。中国在这次战役之后成功收复了甘泉岛、珊瑚岛、还有金银岛,俘虏的48人中还有南越的。 西沙海战的影响 西沙海战的影响中,中国向世界展示了海军实力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西沙海战是由南越政府挑起的。西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南越政府派遣海军入侵西沙群岛,并枪杀中国渔民,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利益,中国政府奋起反抗,派遣南海舰队与东海舰队狠狠打击了越南海军。 西沙海战对于中国海军的影响很大。新中国的建立靠得是陆军,在抗美援朝战争中,也是靠陆军打赢了美国。而西沙海战是新中国的海军第一次参加战斗,这次战斗的胜利鼓舞了中国海军。西沙海战也影响了越南的地区形势。越南在当时分为南北两部分,如果南越政府占领了西沙群岛,那么就可以从西沙群岛上出动海军,攻击北越政府的沿海地区。因此,西沙海战的胜利,使得北越政府不用担心沿海地区的安全。 震慑南沙群岛周围的国家也是西沙海战的影响。南沙群岛位于南海,周边有很多国家,包括越南、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南海领土有着觊觎之心,通过西沙海战的胜利,中国震慑了这些国家。 西沙海战是新中国第一次在海上参战,而且取得了胜利。自近代以来,清政府的海军在甲午战争中被日军击败,国民党的海军在 抗日战争 中被日本打垮。而新中国的海军在第一次战役中取得了胜利,让中国人民扬眉吐气,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海军的实力。 猜你感 兴趣 : 1. 在祠堂落成庆典仪式上的讲话 2. 中国南海问题的现状和解决策略 3. 毛概有关中国梦的论文 4. 国际法毕业论文 5. 浅析南海争端的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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