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目前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了中肯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探讨了健全和完善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一些构想。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已引起了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和业内的普遍关注。2006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来加强对证券公司风险的监管之后,市场各方都充分意识到健全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其风险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控制券商风险对整个证券业规范、稳健、高效、有序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一、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风险分析(一)国外证券公司冲击的风险1.资本方面。我国证券公司规模小、资本实力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低,尤其是在市场波动变化较大的调整时期,稍有不慎,将会面临破产倒闭的重大隐患。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止2004年年末,全国114家券商资产总值亿元人民币,而同年,国际一流投资银行的每一家总资产均达到3000亿美元以上。2.人才方面。国外证券公司大多采用鼓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制度,大部分采用了期权或持股计划。如果外国证券公司以这种优厚的收入待遇参与中国人才市场的竞争,国内证券公司将面临非常严峻的人才流失问题。3.市场占有率方面。国外证券公司逐步抢占境内股票、债券承销业务的市场份额,加之其对企业在国外上市推荐工作的垄断,使得他们能够处于极度有力的竞争地位。在经纪业务方面,国外证券公司早就采取网上交易,在系统维护与安全技术方面拥有比较成熟的技术,而网上交易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4.拓展业务范围方面。国外证券公司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使用日益广泛,能够最大限度的进行套利和规避风险。而我国券商的业务单一,创新能力不足,仅限于一级市场的上市推荐与承销、二级市场的经纪与自营,对于项目融资、企业并购、理财服务、财务顾问等业务的开展都十分有限,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和运用还没有深入涉及,在争夺客户上很难与国外证券公司竞争。5.二级市场方面。国外证券公司携其雄厚的国际资本而来,依托其资本、人才和成熟的市场经验及高超的资本市场运作技巧,无论是出于追逐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潜在利润还是出于全球性的风险规避,来则可能是泰山压顶,去则可能是釜底抽薪,或兴风作浪,或助涨助跌,将加剧中国证券市场的波动,给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二)发行市场的风险在新的核准制下,发行风险有可能成为证券公司承销业务风险的主要来源。证券公司的发行风险可以细化为等待风险、定价风险和促销风险。等待风险主要由发行人承担,定价风险和促销风险完全由证券公司承担。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壮大,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差价将进一步缩小,甚至会出现倒挂现象,证券公司承担的发行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三)业务创新的风险业务创新必然导致风险的产生,风险始终伴随着业务创新的全过程,表现在政府、法律关系及技术的成熟度等不同方面。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创新,一味扩大业务规模,往往有一些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风险,在市场持续疲软的情况下很容易引发危机。(四)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据证监会统计,2006年上半年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交易量约为亿元,占沪、深两市2006年上半年股票(A、B股)、基金总交易量亿元(双边计算)的。网上交易的迅猛发展,对证券公司传统的经纪业务以及原有的风险防范手段提出了严峻考验,增加了客户对服务的选择余地,造成客户的流动性大大增强;涉及信息安全、知识产权、隐私权、数字签字和认证等许多法律问题。目前我国网上交易的政策和法律环境远远落后于网上交易的技术水平,监管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管,监管的技术手段也比较落后,一旦发生事故和纠纷对证券公司会造成时间上和资金上的损失。 (一)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倡导“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理念,将风险管理意识贯穿到每一个员工、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在员工中营造“全员重视、积极参与、献计献策、齐抓共管”的风险管理文化。(二)实现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通过混业经营迅速做大做强、提升综合竞争能力已成为国内券商迅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当务之急。它有利于金融机构取得规模经济优势;有利于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多方面的不断变换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也有利于金融机构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三)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体制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按《公司法》的要求执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完整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股东对公司经营领导层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大股东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2.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人才和机制是辩证统一的,证券公司必须要下大力气改革激励机制,一般包括:改革用工制度,完善考核办法,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拉开收入差距,建立岗位工资和效益挂钩,制定重要业务部门的特殊奖励办法,丰富激励方式等。3.健全风险管理机构。建立由高层、中层和基层相互交叉、相互制衡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包括:高层管理机构应由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下设的有关部门组成;中层由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组成;基层主要是指公司一线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确保公司对各种风险能够识别、监管和综合管理。(四)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新修订的相关规范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横向业务管理类制度、纵向机构管理类制度和纵横决策管理类制度。很多证券公司的制度汇编成套,不可谓不全不齐,但风险案例仍层出不穷,关键原因就在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所以落实和执行制度比编制制度条文更重要。(五)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1.科学运用数学模型。通过研究运用现代化的风险管理技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和公司实际的风险控制模型。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风险管理数学模型是风险值模型,用于公司本身的内部风险衡量与管理。与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相比,风险值模型提供了更明确的数量与概率分析,并可定期提出风险报告。2.建立和完善实时风险监控系统。建立基于风险控制模型的风险管理系统,将所有分支机构联网,对各联网业务点的交易过程、交易结果的数据进行采集、处理、提炼,转化为各种风险信息。一方面可对所属部门出现的决策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操纵风险、自营风险等进行定量、定性的分析。另一方面可为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提供多层次的风险揭示、风险报告及风险控制机制。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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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票期权会计处理的探讨摘要: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出现以后,如何在现行财务会计观念与模式下对它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着许多观点,有“费用论”、特殊权益论”、“非会计对象论”等。文章认为,将股票期权纳入费用不论从它的理论基础,还是从其发展态势上说都将成为一种必然。关键词:经理人股票期权股票期权费用化会计处理一、背景回顾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来整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股东利益,早已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被采纳。20世纪90年代后,也逐渐被 引入到我国。随之而来的是,针对股票期权这样的新型报酬制度,如何在现行财务会计观念与模式下予以确认、计量、纪录与反映,一直是财务会计领域争论较大的 议题。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关于股票期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争论愈演愈烈,其主要观点如下:1.“费用”论。1972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发布的第52号意见书“发行给雇员的股票的股票之会计处理”和1995年财务会计准则 委员会(FASB)发布的第123号财务准则公告“基于股票的报酬之会计处理”,都将之确认为公司的一项费用———补偿成本,列入利润表。2.“特殊权益”论。李维友(2001)认为,股票期权按所有者应有的权利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属于权益;按负债划分,经理人股票期权也不属 于负债。所以,它既不是权益又不是负债,兼有两者的性质,在不改变现有会计模式的情况下,把经理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益处理比较恰当。3.“非会计对象”论。徐珊(2001)建议,经理人股票期权不应作为会计系统的处理对象,因为它不符合现有的所有会计要素的定义,已经超越了会计系统处理对象的范畴。但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信息制度则必须从严规范并应尽早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准则。4.“利益分配”论。谢德仁(2002)依据现代公司理论,以公司剩余控制权与公司剩余索取权来定义公司所有权,认为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经理人拥 有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并参与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分享,这才是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之所在。因此,经理人股票期权的价值在于公司剩余索取权,进而公司剩余 的分享。以上各种观点都是从不同角度针对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所做的研究与探讨。我们认为,将股票期权列入费用处理的观点较为优越。二、从理论基础上看,股票期权是一项费用1.公司委托—代理理论决定了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是一项激励机制。经理人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它的产生源于公司所有者寻求公司 代理成本的最小化。这是因为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股份公司中,所有者和经营者目标差异的存在与两者之间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经营者实际上掌握了公司的控 制权,从而产生了经营者利用控制权侵犯所有者利益的可能性。同其他激励机制相比,股票期权通过让经营者成为未来可能的股东,赋予其未来可能的剩余索取权 (当经理人顺利行权,则成为未来的股东,同时也实现了未来的剩余索取权;否则,当经理人未行权或股票期权失效,则情况相反),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两权分 离产生的矛盾,使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尽可能地达到内在的一致性,减少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所有者对其监督的负担,有效地降低了公司因两 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与此同时,由此激励机制而产生的支付给经理人的报酬自然要归结为除其工资、奖金以外额外的经济补偿部分,也就是说,由此激励机制 而产生的激励成本要计入该公司的“管理费用”中,因为毕竟所有者和经理人是委托代理关系。如果股票期权不是一种薪酬,那它又是什么呢?如果薪酬不是一种费 用,那它又是什么呢?2.从会计准则的角度讲,授予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应该与授予股票的会计确认相一致。股票与股票期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可以作为有效激励手段来 协调股东和经理人的利益。所不同的是,在激励过程中,如果公司直接授予经理人股票,则此经理人立即会获得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进行公司剩余的分享。相反, 如果公司授予经理人的是股票期权,即远期使经理人受到股票的益处,那么只有在经理人未行权,此经理人才具有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进行公司剩余的分享,如果 经理人未行权,则此经理人不具备有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即经理人具有该公司的剩余索取权的值为零。但直接授予股票,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必须计入费用,那么 授予与股票具有类似激励效用的股票期权又有什么理由不计入费用呢?3.从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的角度出发,股票期权适于成为“费用”项目。一般来说,会计确认要满足确认的项目符合相关会计要素的定义,可予以计 量,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等标准。首先,从它的经济实质上看,公司赠予经理人股票期权是为了补偿经理人已提供的或将来要提供的服务。根据配比原则,这个补偿 成本的总额要作为费用在经理人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摊入利润表。因此说,从股票期权产生的那天起,它就早已具备了“费用”的性质。其次,从经理人股票期权 行权后引起的公司资财流向上看,股票期符合“费用”的定义。经理人股票期权行权时,经理人是按照低于股价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来购买公司的库藏股或新发行 股,从而获得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即股价减去行权价后再乘以行权股数),实现了自身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只能获得按行权价格计算的那一部分价值的公司资 财。相么,如果公司不将库藏股或新发行股发行给经理人,而是发行给现在或潜在的股东,那么公司将会得到发行股票的全部价值,其中包括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从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理人所获得的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实际上是变相的公司资财的流出。最后,从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可计量情况来看,199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 则委员会建议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行权股数的日期作为计量日。因为在这一天,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各种条款都已确定,其公允价值可以计算出来,且从这一天 起,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开始发挥。这样,对于固定型股票期权,赠予日就是计算日,而对于可变型股票期权,计量日则是在赠予日之后,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 行权股数都能确定的日期。4.谨慎性原则也要求将股票期权列为“费用”项目处理。公司的经营活动充满着风险和不确定性,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公司在面临 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股票期权作为一项激励制 度,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具有不确定性,具体表现在: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等于股价减去行权价格,而行权价格已在股票期权和约中列为固定值,而股价则是随时变动 的,所以,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将随着股价的变动而变动。而在有效运作的资本市场上,股价是公司经营业绩好坏的“晴雨表”,因此说,公司只有编制真实、公允的 财务报告,才能在资本市场上通过股价来反映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而真实、公允本身就体现出谨慎性的要求。所以,将股票期权这一不确定因素在经理人提供服务 的期间内及时列为费用,不仅可以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业绩,提供所有者真实财务信息,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激发经理人的工作热情,这是因为将股票期权列为费用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稀释了公司的利润,进而降低了股价。为了尽可能地使其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最大化,他们将会不断地努力工作以尽可能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三、从发展态势上看,股票期权费用化已正在被实现在美国经济近十年的繁荣中,始于20世纪70年代、创造性地将股票升值作为对经理人员的报酬股票期权,已成功地将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 具有功不可没的作用。但好景不长,到20世纪90年代后,这一被认为是解决现代公司制度中委托—代理问题最佳途径的股票期权激励却扭曲成为破坏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工具。高额的行权报酬使得一些公司的经理人员以牺牲公司、公众投资者与员工利益为代价,通过财务欺诈的方式,人为地抬高股票价格为自己谋求行使股票 期权的巨额收入。为什么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呢?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不无关系。对于一个经理人员来说,股票期权往往比年薪、奖金和退休 福利等报酬形式更有价值。但不可思议的是,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规定,年薪、奖金和退休福利均作为费用予以确认,而最有价值的股票期权却不必作为费用确 认,只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就助长了经理指使下属做假账,虚报利润,人为抬高股价的嚣张气焰。然而,随着安然事件发生后,关于股票期权费用化的观点开始萌芽,并不断地发展壮大。著名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宣布在评价上市公司价值时,将要把 股票期权费用列入评价范围之内,可见标准普尔已将股票期权视作费用。无独有偶,美国的投资管理与研究会最近所做的一项调查表明,74%的基金经理要求改变 对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在利润表中确认为费用。美国的一些大公司也纷纷宣布将自愿选择把股票期权纳入费用。鉴于这种形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FASB)正式声明它将允许公司将股票期权列为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此同时,总部设在伦敦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宣布:在2002年年底前,提出新的相关会 计准则,要求各欧盟公司在5年内将股票期权纳入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美国众议员向国会提交了股票期权改革方案。如获通过,届时各公司将无一例外地必须把 股票期权列入费用。尽管股票期权费用化遭到微软公司及一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强烈反对,但是支持股票期权费用化观点的阵营愈来愈强大。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股 票期权费用化能得到普遍实现,虽然在通往这一目标的征途上难免会遭到一些必然的阻挠。参考文献:1.黄世忠,陈建明.美国财务舞弊症结探究.会计研究,20022.徐以群.关于将股票期权纳入费用的探讨.管理世界,20033.谢德仁,刘文.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会计研究,20024.陈弘,朱光华.期权激励扭曲:过程、原因与教训.中国经济问题,2003
探究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若干个税问题
【 论文 摘要 】 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其税收风险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计征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纳税义务日,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其个税退税的依据。对股票期权收入个税的税收筹划应考虑长期激励效果和节税的统一,可采取合理选择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以及适当运用政策等方式。 【 论文 关键词】 股票期权;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日; 税收筹划 一、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特征 经营者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缩写为ESO,下同)是近年来国内外流行的一种经营者长期激励性薪酬形式。股票期权收入由于其数额巨大、长期激励效果显着、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公司经理人员的“金手铐”。相应地,经营者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和纳税筹划问题也成为财税界需要重视和研究的新课题。 股票期权收入是经营者在承担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充分运用自身的人力资本、为股东带来符合或超过其预期的报酬后取得的收入,具有收入水平高但同时风险大的特征。如果说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一种财务契约关系,那么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说是经营者收益最不确定、风险最大的一种财务契约。当前,基于长期激励的ESO在经营者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有上升的趋势,实施ESO计划的公司越来越多。本文拟结合股票期权收入的上述特征,对ESO收入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以及ESO收入的个税筹划进行分析探讨。 二、国外对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税收规定 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已经成为股份公司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其最根本原因在于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国内税法将股票期权划分为激励性股票期权(Incentive stock option, ISO)和非法定股票期权(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两大类。 激励性股票期权是指符合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策422条规定的股票期权计划,此类股票期权的授予和行权有严格的限制条件①,期权获授人能够得到优惠税收待遇。不符合税法该条款规定的股票期权,属于“非法定股票期权”,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美国,对于实施激励性股票期权(ISO)的企业,作为期权获授对象的员工可以: 1.推迟税收。在股票期权赠与日,被授权人不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型股票期权行权时,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价,个人按资本利得收入纳税,并且可延迟至出售股票时与资本增值收益一并纳税。也就是说,从期权行权之日直到出售相应的股票之前都可以不纳税。 2.按照资本收益的税率纳税,而不是按照一般个人所得税率纳税。美国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28%或20%,而普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ISO的激励对象行权后在满足股票持有时间要求(出售股票时距赠与日已有2年,距行权日1年以上)的情况下,应纳税额按股票市场价格与期权行权价格的差额。 一般来说,公司经理人员的收入都处于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激励性股票期权将其行权收益和行权后的资本增值收益一并作为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纳税,适用较低的税率,有利于降低经理人员收入的整体税负,体现了美国税制鼓励长期投资和重视对企业经理人激励的原则。 在ESO收益的税收征管上,美国《国内税务法则》规定,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负责从员工的行权收益中代扣所得税并上缴税务部门。公司在年终须向国内收入局申报员工的所得和纳税情况,包括股票期权收益的纳税情况。 日本、欧盟各国等对股票期权征税的原则与美国基本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经营者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问题 (一)现行有关ESO个税征纳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7月1日生效)规定,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应税所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行权时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标的股票数量 对这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薪所得,单独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薪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此外,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对于个人持有股票通过国内二级市场的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对个人转让海外公司发行股票的所得征收20%的比例所得税。 (二)ESO个税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收入的特性与纳税义务日的确定 现行税法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时实际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的差额认定为应税所得并征收个税,具有法定的征税依据。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对持有的股票只是表面上有差价收益、产生了资本利得,但由于股票没有转让,资本利得并未真正实现,只是账面所得,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ESO个税纳税义务日的确定应考虑ESO收入的这一特性和现实情况,既有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又有利于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与股票期权有关的时间概念有股票期权赠与日、股票期权赚取日、可行权期、行权日、标的股票出售日等。何红渠等人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背景和ESO收入的实际申报纳税情况作了分析,认为应以实际行权日作为ESO所得的纳税义务日。这里我们再结合ESO收入的特性进行讨论。 在ESO的实际行权日,行权人已经因为行权而获得了实在的收益,只要在行权的同时出售期权标的股票就可以变现这种收益。以行权日的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作为应税所得,有客观的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易于确定;即使以后因为标的公司股价下跌而使行权人不能获得预期的收益,也是一种风险损失,体现了股票期权高风险收入的特性,应由行权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因此造成国家的税源流失。因此,以实际行权日作为ESO收入的纳税义务日是我国最佳的现实选择。 2.税率与计税方式 股票期权收入是与受雇有关的工薪收入,考虑到雇员每月货币形式的工薪都已扣除了相应的费用标准(2 000元),所以,股票期权应税所得暂时可直接适用5%~45%的.工薪所得九级累进税率,且不得作任何费用扣除。但考虑到社会公平和贫富分化以及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国家可在适当的时候专门制定股票期权的税收法规,适当调高税率,并辅以遗产税等共同调节过高收入。 由于股票期权收益一次性数额较大,故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时获得的行权价低于行权日股票公允市价的收益,参照职工工作期间的月份数,按最长不超过12个月分摊到各月工薪中确定适用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 3.行权后股价下跌时应否退税的问题 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果在ESO的行权日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获授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行权后股票价格持续下跌,甚至跌破行权价,则已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该退还给纳税人呢?笔者认为,股票期权收入作为一种高风险收入,其所蕴含的风险包括税收风险理应由期权获授人自行承担。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不能因为市场价格的波动就随意减少国家的税收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税法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实际上,ESO授予对象一般都是公司的高管人员,他们既有能力影响标的股票的价格,也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为自身的ESO收入节税。因此,ESO行权后股票市价下跌不能作为ESO收入个人所得税退税的依据。 四、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筹划 由上所述,以行权日作为ESO收入的纳税义务日,符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加强个税征管的需要,而且体现了ESO风险收入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本节就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提出几条建议。 1.选择适当的行权日进行税收筹划 ESO标的股票的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作为股票期权的获授人可在行权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行权日,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从而降低应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例]2009年6月30日,国内某公司实行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李先生在该计划中获得了5 000股股票期权,授权日股票价格为每股10元,李先生可在一年以后(即2010年6月30日及以后)以10元的价格购买5 000股该公司的股票。2010年6月30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0元。2010年10月29日,该股票的市场价格为25元,当天,李先生行权,以1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5 000股股票。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行权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等于行权日股票市价与李先生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为(25-10)×5 000=75 000元。由于李先生持有期权的期间为16个月,分摊的月份数应为12个月。因此,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薪所得为:75 000÷12=6250元,适用20%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75 000÷12×20%-375)×12=10 500元 这项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李先生所在公司在行权日(2010年10月29日)代扣代缴。 税收筹划建议: 如果李先生在2010年6月30日行权,则他的工资薪金所得为:(20-10)×5000=50 000元.规定分摊月份数仍为12,按50 000÷12=4 元,适用15%的税率,应纳税额为: (50 000÷12×15%-125)×12=6 000(元) 李先生在2010年10月29日可以将行权购入的股票转让,获得财产转让所得为(25-20)×5 000=25 000元,这笔收益根据现行的法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纳税筹划,李先生减轻税收负担:10 500-6 000=4 500(元)。 :ESO获授人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选择标的股票市价较低的时候行权,降低行权日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从而降低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至适用较低税率,达到节税的目的。 2.结合ESO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就要按照股票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两者差额的大小对公司高管行权时的应纳个税具有重要影响。如果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会大幅降低。同时,公司业绩对公司股票价格会有很大影响。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明确了将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费用化的原则。ESO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会导致ESO授予日当期及以后各个摊销期间公司账面业绩的下降,特别是当摊销股票期权费用的数额巨大、导致当期利润表出现亏损时可能引起公司的股价大跌,此时如果获授ESO的公司高管行权,则可以大大降低由于ESO行权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将ESO进行费用化处理并缩短费用摊销年限,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的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ESO行权收益之个税负担的目的。考虑到我国在短期内不会对ESO标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ESO的获授人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高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3.利用国家将来可能出台的ESO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对股份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后随着我国税制的完善,个人资本利得税的出台,我国很有可能对于个人持有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其是否属于激励性股票期权的收益而推出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标的股票满足持有年限后的转让所得实施优惠税率等。企业决策层和股票期权获授人应及时把握税收法规的动态,为国家今后可能实行的对ESO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早做好税务筹划方案,以用好ESO的相关税收优惠。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对ESO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ESO行权日、合理运用股票期权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ESO行权价与行权时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税收筹划既要有利于实现长期激励效应最大化,又能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 【】 [1] 李敏.股票期权的税务处理[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7):20-21. [2] 蔡昌.如何进行税收筹划[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9:118. [3] 何红渠,肖绍平.股票期权税务处理初探[J].证券市场导报,2002(3):66-67. [4] 翟继光.企业纳税筹划优化设计方案[M].北京:出版社,2009: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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