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通过绩点和学分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实施旨在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加学生在学习上的自主权,实现因材施教,满足学生全面、个性的发展。为了适应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要求,关注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创新教育体系,推行与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特制定本规定。一、学期安排第一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原则上每学期19个理论教学周,寒暑假期为13周,1个机动周。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各学期的安排同步等长。二、课程设置与课程开设第二条 培养方案内容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专业独立实践环节和课外培养计划五大模块构成。第三条 各学院按照要求制定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合理设置学时及学分,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空间,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中。第四条 学分确定通常理论课程以讲授课或以讲授为主的,每16-17学时为1学分;实验课或以实验为主的课程、设计课、计算机上机课、体育课34学时为1学分。外语专业听说课、边讲边练的艺术课,24学时为1学分;读书报告、学年论文,1学期为1学分;文理科毕业论文设置为6-8学分;工科类毕业设计设置为10-12学分;临床医学类毕业实习设置为25-30学分;其它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周为1学分;社会调查、业务实习,2周为1学分;习题课、答疑课、辅导课、课外课,不计学分。课程周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按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为确保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依据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实行开课教学单位归属管理。如果开课单位师资紧张,可与相关学院协商安排解决,确保课程正常开出。第六条 根据教学进程的安排,教务处和各学院在每学期规定时间确定并公布下学期执行教学计划,并下达教学任务,开课单位确定任课教师和开课人数。第七条 为满足学生重修课程需要,教学单位应尽可能滚动开课。对于非计划学期课程,学生在开学第二周退补选课时网上申请选课,各校区申请重修选课达到一定人数即可开出。各类课程的人数原则要求为:普通教育课程50人,学科基础课程30人,专业课程20人。教务处负责增开课程的协调落实。第八条 所有课组预选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班。各类课程开班最低人数原则为:普通教育课程及公共选修课程25人,学科基础课程20人,专业课程15人。第九条 正选结束后,开课单位打印开课通知书,并于学期结束前发给任课教师。退补选结束以后,开课单位打印教学任务书发给教研室及任课教师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