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开始,刑法新增了高空抛物罪。
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立法一个多月以来,已经有多起以高空抛物罪入刑案件宣判。
高空抛物不管有没有砸到人,只要查明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同样要担刑责。
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希望广大市民牢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为他人为社会负责,也对自己负责,严于律己,拒绝高空抛物!
接下来给大家分享几个案例。
案例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的案件。
案件的被告刘某案发时在其所住的酒店饮酒之后。直接将酒瓶扔出窗外。刘某所住酒店为五楼,酒瓶在重力作用下。直接将被害人的轿车砸透。经专业人员鉴定,车损为1000元。案发过后。被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因此,法庭当庭作出如下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庭审结束。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并现场缴纳罚金。
案例二:蒋女士在自家楼下余人聊天时,忽然被一个白色垃圾袋从高处跌落,正好砸中她的面部。经鉴定,蒋女士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警方根据证据,一举抓获犯人于某,可笑的是,对于警方的调查,于某还抱有侥幸心理拒绝配合。
法庭表示:被告人于某从建筑物高空抛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但考虑到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从轻处罚。
最后。笔者又要回到开头的话。高空抛物,害人害己,希望大家能对他人生命安全负责,也对自己负责,严于律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