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诚信论文做人的基本原则。大学生的诚信问题也一度出现危机,受到极大关注,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加强道德修养,养成诚信的品质,对当代的大学生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键词:诚信 大学生 立足社会诚实守信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它以各种形式,历史性的出现的各民族的道德箴言中,出现在各民族的文化的道德要求中,诚实守信是初始性的道德,是道德体系中的母德,一切的道德规范都是在这个基础是建立的,更高的道德是以诚信为基础建立的。当代的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思想道德品质如何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前途与命运,更关系的社会主义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 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诚信包括诚实和守信两个方面,是分而为二,和而为一的道德规范,它出现在各民族的文化要求之中,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诚实就是忠诚老实。《说文解字 言都》:“诚,信也。”《增韵 清韵》:“诚,无伪也,真也,实也。”它主要是对人处事时的道德准则,这一准则要求人们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诚实作为最古老最原始的道德要求,它和人类相伴而生,人是社会动物,社会性是人的本质。人是在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中生存和发展的,只有人与人之间相互诚实,说真话,传递真实信息,不掩盖歪曲真相,人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人类也才能修养生息,繁衍延续。人的这种本真状态的生存需要在长期的人类进化过程中沉淀、积累、经人类的心理,情感和文化的作用,积淀为一种原初的道德规范。人类历史发展到现在,诚实品质从来是对人的最基本的要求和规范。是否具备诚实品质,已经成为道德社会化完成未完成的标志,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成员在道德上合不合格的最基本标准。守信是遵守诺言实践自己的诺言。言必信,行必果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精华,守信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所谓信,即诚实无欺。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鞔,小车无瓤,其何以行之哉?主张与人交往,言而有信。孟子认为:“可欲之谓善,有诸已之为信”(《孟子.尽天下》),自身确实具有善德称为“信”。我国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信,把信作为立人之本,立政之基,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立。“信”也就成为儒家着重提倡的道德规范之一。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道德大厦的根基,诚信铸成中华民族道德之魂。统而言之,诚信包含了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诚实无欺,主要指人的自我修养以及由此形成的个人内存的道德品质、德性和道德境界:“君子诚之为贵”(《礼记.中庸》),“君子养心莫善于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修身”;“诚者,圣人之性也。”二是相互信任,主要指信任他人或被他人所信任,这是社会中的一般的道德要求。三是信守承诺,通常指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是对特定对象的责任。所以相互信任、信守承诺主要指人们在交往中的行为规范。二 诚信是大学生安生立命的关键。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看中诚信的品质。大学生在校学习只是一个暂时的阶段性的过程,最终我们还是要走入社会,走入市场。在将来的求职中,诚信将成为用人单位对求职着的素质要求,诚信必将成为大学生的安生立命之本,这就要求我们要做诚信规范的力行者。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其中把“明礼诚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来要求全体公民,在全社会都在倡导“诚信”的今天,作为接受文明教育最充分的大学生,更应该身体力行,领文明之先风,不做有损个人名誉和国家利益的事情。考试作弊、毕业不还贷等失信行为大大降低了大学生的道德水准,也降低了社会对大学生的信任度。据报载,某高校为了防范考试作弊,准备了两万元经费奖励“零作弊”,此举确实令人哭笑不得,考试不作弊居然成为一种受到称赞的美德,这不仅是一所大学的悲哀,也是整个高等教育的悲哀。考试作弊危害的不仅是作弊者本人,它使所有学生都面临道德的考验和灵魂的拷问。对考试作弊、毕业不还贷的理解和宽容,也就是对社会不正之风的淡然和认同,自己也就不知不觉加入其中,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学生中更存在严重败坏了学校和社会风气。各个学校都在积极营造和建设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严谨治学、追求真理的氛围和风气,陶冶情操、熏陶品格,优良校风对学生科学价值观和正确行为倾向的形成以及心灵情感的升华都起着积极而深刻的影响。有道德的人以做假、说谎为最大耻辱,有道德的人也必定会忠于自己的承诺。所以信必有忠,忠能达信。考试作弊、欠贷不还等行为则是对优良校风的败坏,是对学校正面的道德教育的无端亵渎与粗暴贱踏。有的同学明知某同学作弊,但不予制止和报告,而是采取关键时刻写匿名信、打匿名电话的方式予以揭发,滋生不健康的心理。更重要的是造成社会对大学生的信任危机。社会把大学生一贯视为高素质人群,给以充分的信任和关心。但是由于考试作弊的屡禁不止,欠贷不还等现角的频频出现,使得社会对大学生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工商银行镇江市分行邱处长不无痛心地说:“我们不得不认为大学生出现了诚信危机。我们不得不重新考虑对他们的信任度,……”并希望找到有效的制约措施,规避风险,确保银行利益不受损。某高校所在地的建行也已将原来的一次受信,一贷四年改为一年一受信,一年一贷,并且将贷款额度减少了一半。可见,由诚实、守信方面出问题而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不信任,导致社会信任度的降低,不仅在量的方面大幅减少,在质的方面也大幅下降,会使信任危机强化为社会危机,直到社会系统的崩溃。从而也就能够明白为什么各个民族的各种文化都把诚实守信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诚信者付出诚信,诚信者也收获诚信。诚信者收获的信任,是诚信者拥有的社会资源,它足以是诚信者安身立命。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把科学认识上的求真精神和做人方面的求真精神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才能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国家和人民,人生也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价值。也只有热爱真理、襟怀坦白、诚实公正的人才能为追求真理拼搏和献身。使大学生自觉建立道德防线,把诚实守信作为自己道德良知的红色警戒线,从而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也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论大学生有关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对大学生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
摘 要: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教育的重点,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也是大学生必须具备的良好素质。近些年社会上的一些诚信缺失的现象也危害到大学校园,大学生在公民道德教育方面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所以,要对大学生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使大学生成为一个高素质的公民,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推动力量。
关键词:诚实守信;公民道德;诚信缺失
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公民的道德水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公民道德教育建设实施纲要》,涵盖了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内容。而要想公民道德建设能取得成效,重点就是要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因为在二十个字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中提出了要"明礼诚信",而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再一次明确强调要做到"诚实守信"。
大学生是公民中知识层次较高,综合素质较好的的一个道德建设的重要群体,是未来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学生如果具备诚信意识、诚信品质、诚信行为,就会有利于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加强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道德建设,自觉增强道德修养,是提高自身道德素质、锤炼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而只有具备良好的道德情操、道德修养,自觉遵守道德规范,才能真正肩负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个人高尚的人格力量的体现,是一个单位宝贵的无形资产,是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保证,也是一个国家良好国际形象的反映。但从近些年社会中屡屡发生的道德失范现象来看,诚信却成为了稀缺资源,而这种诚信缺失、丧失道德底线的现象也侵蚀到了大学校园。
一、当前大学生的诚信现状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大学生诚信现状主流是好的,大学数大学生能够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就业的过程中恪守诚实守信,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部分大学生也确实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个人前途和发展、也损害了学校的形象,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诚信缺失问题的出现,既有个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家庭环境等外因的影响。所以对大学生进行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这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目前,大学校园中诚信缺失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平时学习中,作业抄袭情况严重。按照学校要求和教学安排,每门学科都会留作业,但即使老师要求作业手写,还是会出现严重的抄袭现象。有些同学的作业完全是从网上抄袭下来的,一个班会出现很多份内容相同的作业;还有一些同学的作业是抄袭其他同学的;更有甚者,是一些同学直接把其他同学的作业拿去复印,然后把名字改一下就交给老师。
2、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手段多样。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老师就会强调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但考试时,仍会有同学企图用作弊手段来通过考试或者是拿到高分。有的同学把作弊的小条粘在饮料瓶上、试卷上、课桌上,有的是抄袭其他同学,还有的同学拿手机等电子设备作弊。虽然学校对作弊行为的处理一直都很严厉,但仍有部分同学存在侥幸心理。
3、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助学贷款或助学金。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能够顺利完成学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助学贷款政策,。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也有一些专门针对贫困生的经济补助。但在很多大学中,实际拿到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补助的,并不是真正家庭困难的同学,而是有些人通过做假的方式伪造一些证明,来取助学贷款和贫困生补助。然后拿到钱之后开始挥霍浪费,攀比消费。而真正家庭困难的同学,却得不到应有的帮助。有的家庭困难的同学拿到助学贷款后,却不按时还贷,这既损害个人信用,也会给学校带来不利影响。
4、在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中,造假行为屡禁不止。论文抄袭、花钱找写手代写、不实际动手做实验而是拼凑实验数据等等。
5、在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现象屡屡出现。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都在招聘条件里写着学生干部优先,有工作经验的优先,这就导致很多不是学生干部的同学为了能有一个面试机会而在简历上造假,一个班可能会出现好几个班长、学委,一些工作简历也是弄虚作假。
二、改善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措施
以上我们所列举的这些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道德失范问题的治理,关键还是在教育。古人云:"人无常心,习以成性;国无常俗,教则移风"。只有加强对大学生进行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境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道德失范现象的发生。
大学生作为综合素质、学历层次较高的一个群体,理应成为进行诚实守信教育的重点人群,所以高校要把首先诚信教育贯穿到教学过程的始终。
第一,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教育环境。通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组织同学了解近年来受到广泛欢迎的道德讲堂、道德模范评选。关注道德模范的事迹,并向他们学习。组织各种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比如在考试前要求同学积极在考试诚信承诺书上签字,既能使大家了解诚信的重要性,也能使同学进一步清楚违约失信的严重后果。探索更多大学生喜闻乐见的诚信教育形式,比如充分发挥校园内的板报的作用,还可以利用qq群组、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微电影等平台,宣传诚信教育,进一步增强诚信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让大学生在切身体验中感受到不讲诚信的危害性和诚实守信的必要性。
第二、加强对教师的诚信管理。"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教师,理应成为学生为人处事的典范。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要想学生都能做到诚实守信,首先要求教师自身要做到诚信的表率,要以身作则。教师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教学活动中,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而在涉及到学生利益的评奖、评优等活动中,更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这样才能真正让人信服。以自身的诚信行为,对学生起到言传身教的作用。
第三、建立对不讲诚信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对不遵守诚实守信者的惩罚力度。对不讲诚信学生的惩戒,除了依靠道德教化和舆论谴责外,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加以严惩。学校在规章制度上要明确规定对不遵守诚实守信学生的惩罚办法,在平时的宣传工作中让学生充分了解这些规定,并且要严格执行,让他们切实了解不遵守诚信将会付出的高昂代价。这样才能使大家避恶向善,自觉养成诚实守信的好习惯。对因不诚实守信而触犯法律的学生,也绝不姑息,依法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遵守诚实守信学生的严惩,也会对其他同学起到震慑作用。
三、结语
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也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诚信缺失不仅会对大学生自身的学习、生活、未来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加大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才能奠定大学生立足社会的道德基石,才能成为合格的大学生,也才能承担起大学生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而大学生的诚信品质、诚信行为,也必然会带动整个社会公民道德教育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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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冬颖(),女,吉林人,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论文:论诚实信用原则论文提要: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最初表现为道德的基本要求,逐渐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成为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文章结合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重点剖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作用。 主要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基本原则 正文: 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伸缩性。诚实信用是道德对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具有诚信的光荣传统,“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体现了儒家文化对诚信的重视。中国人的诚信着眼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其价值追求是人伦关系的和谐和奉行道德规则的意志坚定性,把诚信的约束力置于人们的道德生活领域。西方人重视诚信,既有道德意义,更有商品交换意义,他们着重强调诚信对人们商品交换活动的制约,要求人们在签订合同时不欺不诈,在履行合同时不折不扣,西方把诚信的约束力放到了商品交易规则上。中国古代的诚信文化总体上没有转化为一种制度,而西方的诚信文化逐步上升为一种制度,以至于达到现今西方的整个诚信体制的健全。以德治国要求积极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诚实守信教育,增强公民信用意识。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道德的重要内容之一,可以说,如果没有信用、没有道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发展。作为道德的基本要求,诚信仍然在潜移默化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要求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德法并举,充分发挥人们道德中固有的诚信美德,逐步建立起我国的诚信社会体系。 二、国家诚实信用体制的健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意义重大 1、法律的诚实信用。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法律效力的层次依次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作为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依赖于上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同时若上位法因形势发展进行了修改或废止,下位法应尽快作出反应,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以此来彰显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求在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法律的诚实信用还要求执法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而不是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对违法者要无一例外地追究其责任,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认为可以作为国家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成为国家信用制度的第一环。 2、政府的诚实信用。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依法治国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打造诚信政府是勤政廉政的重要环节,政府信用是否缺失是衡量公共道德水准的重要尺度,政府带头讲信用对于打造信用社会举足轻重。在很多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看来,行政权力是可以随意行使不受约束的,郑重的承诺瞬间可以改变,严肃的法律可以化为笑谈,政府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过后背信弃义,似乎政府享有出尔反尔、反复无常的特权。其结果不仅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背离了政府管理目标,而且损害了行政效率,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它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损失,更是长远的信誉损失。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审议通过对打造信用政府,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合法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信用。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后,不得擅自改变和废止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撤销或废止某一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必须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的损失给予补偿。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与相对人双方互相信任,不仅政府要讲信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打交道过程中也必须讲信用。政府不能以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为由,随意收回或变更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同样,行政许可申请人也不能通过欺诈、胁迫或行贿的方式取行政许可或某种利益,也不能在明知政府某一行为违法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其利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1、实体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自罗马法以后至20世纪30年代以前,诚信原则只是在实体法上确立了基本原则的地位,多数国家的民法典明确地规定了这一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持双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14部法律。这些法律都在总则中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并把诚信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律,渗透于字里行间。除了对诚实信用作出原则规定之外,部分法律还明确了违反这一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两条规定了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当然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我国第一个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它对于打击制假、售假,维护诚信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又进一步进行了肯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中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将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恶意违约等摒弃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的行为,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商品房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夸大不实的宣传进行了制约,该司法解释规定,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如果就其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在这种特定的情形下,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明确订立在合同之中,也应当认定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该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也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惩罚性规定。该办法第20条规定商品房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规定进行了肯定和采纳。 现行法律关于违反诚实信用的惩罚性规定,只是局限于社会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热点问题,表现在打击制假售假、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几个方面,反应相对滞后,缺乏前瞻性。我个人的意见,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合同成立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附随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证卷、保险、信托业活动中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等,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同时,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处罚。 2、程序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20世纪30年代,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真实义务”即当事人应当完全真实地陈诉案件事实。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诚信原则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不得作虚假的自认,不得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让证人作假证,不得故意作相互矛盾的陈述。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则作了明确:“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发挥着两个方面的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行为起着指导作用,当事人是否抱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而行为,可以成为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一个依据;其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法律真空的情形下,法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4款(禁反言规则):“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第75条(妨碍举证的推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些规定都是诉讼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都认识到诚信缺失的危害,高度重视维护各自行业的诚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诚信体制将进一步完善。
大学生诚信教育 “艰苦创业、开拓创新、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传统精神,陪伴着我们走过四十多年的风风雨雨。它是职师莘莘学子的力量源泉,是当代优秀大学生的一面旗帜,是一种永恒的追求。但在这个蔚蓝的天空下,我们还要执著地呼唤一种传统的精神,也是一种时代的精神,那就是--诚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千百年来,它伴随着一代一代的中国人走过沧海桑田,经历雪霜磨砺,最终沉淀为民族的精髓。“人若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和起码的道德修养。为人以诚,待人以信,不但是人的内在品质和精神要求,也应该是社会的规范。今天,诚信已经是社会生活对人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个人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条件。诚信需要一种自觉,而最应该具有此种自觉诚信观的就应该是校园中的大学生,因为我们是时代最敏感的一分子,同时也是感知时代要求最强烈的精英,我们不但应该树立和形成自身的诚信,也应该成为诚信最有力的宣传者。 当代大学生,在接受着系统的道德教育的同时,也面临着社会巨大的变迁,经受着各种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冲击。大学生诚信现亦面临危机。一些学校发现,有部分大学生为走捷径不惜弄虚作假,连需要亲身体验的社会调查报告都东摘西抄,甚至到网上下载一篇,交帐了事,这已成为大学生中也是公开的秘密。这个问题确实令人担忧,试想,大学生是未来的国家栋梁,如果读书期间就缺乏诚信的态度,将来踏上社会,如何以诚待人?诚信的风气,又如何推而广之?考试作弊,是大学学生和老师心头永远的痛。考试作弊者是虚伪的,虚伪的背后不乏愚昧。虽然也有一颗向往荣誉的心,但是,透过作弊本身我们发现的却是被“分数、名誉”扭曲了的心,是被混杂了虚荣、懒惰等因素迷惑的表现,归根到底是丢失了诚信的心。尽管丢了诚信不痛不痒,但由于缺失了诚信而愈发执迷不悟的心却会依赖于这种虚假,自古“假做真时真亦假”,假的真了一时但绝不会长久,那卷面的分数也许会换来某些荣誉和名利,但由此而丧失的宝贵的真诚和做人的尊严,却绝不是一句“后悔”就能挽救得了的。 那么,如何解决大学生中存在的诚信问题?专家认为,大学生是目前最有希望的群体,学生可塑性很大,不能消极等待社会信用状况的好转,应该主动出击,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影响并力求改变现有的状态。比如,对于不诚信者,不仅要使之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且要在行为上受到惩罚。通过这些办法,让每个学生都认识到,诚信是进入社会的通行证,那他自然就会去注意这些问题。不要期望通过诚信教育,学生马上就能变得诚实起来,只要社会上存在着不诚信仍能使人获利的状况,学生就不可能真正变得诚实起来。诚信教育要取得效果,离不开社会评价机制的健全、教育制度的完善、用人制度要健全。诚信已不再是一种华而不实的口号,而是一种实在的行为。莘莘学子身处这座美丽家园,沐浴在诚信的阳光之中,必定会茁壮成长。 诚信是人类社会共有的一项根本性道德原则和行为准则,是我国自古以来尊奉的道德原则和立身治国之本,也是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司法、教育等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原则。陶行知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一个社会能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素质和诚信意识。而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一点是需要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和宽容,这种信任和宽容,主要依赖于我们每一个人都要具有诚实信用之态度,与人为善之情感,也就是诚信美德。 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急功近利、只重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观念的影响,“诚信”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渐渐淡漠了,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日渐抬头,不规范、不合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人曾经错误地认为市场经济讲竞争,可以不择手段。这些错误和片面的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诚信教育的建立,“不讲信用,欺欺诈成为社会公害”。这一社会公害倘若继续扩大,不仅会严重破坏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危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而且会引发人们对他人、对社会、对法律和道德规范、对国家和政府乃至对执政党的信任危机,使个人丧失人格,使法律丧失威严,使道德丧失魅力,使政府丧失民心。诚信问题已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目前,绝大多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和招聘过程中,都本着诚信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双向选择”,但也有一小部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出现了种种不诚信行为。这种失信现象的产生,不仅损害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干扰了正常的就业秩序,而且也制约了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诚信教育关注人的完整性与生活的完整性,维护学生的现实生活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道德创造的丰富性。这是诚信教育以人为本的真正内涵。为此,诚信教育要创造出有利于个体道德发展的合乎人性的环境,以宽容、健康、快乐、向善的精神开展诚信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强化诚信教育,人人都必须从诚信做起。诚信教育,既是立人之本,而最终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本。 当今中国社会,诚信美德却在退化,诚信教育脱离社会生活实际,缺少针对性、现实性,影响了诚信教育的实效性,一方面,诚信教育内容重复,重规范、轻学生的实际认知,远离学生实际生活,往往把理想的当做现实的,把主观想象的内容当做客观存在,把目标当起点,急功近利,简单地进行道德规范的灌输。另一方面,对教育对象的批判和反思能力的培养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诚信教育的内容基本上是以绝对真理的形式呈现出来的,阻碍了学生的价值批判能力和创造性人格的培养。 首先,铸造诚信社会风尚,应从娃娃抓起,从青少年抓起。诚信友爱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立身之本,是学生思想道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学校生存、发展和提高办学品位的需要。青少年是社会中最有朝气、最具有创新精神、最易接受新鲜事物的群体,是国家的未来。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有希望则国就有希望。现在的青少年若干年后将走向社会,他们的信用意识如何,将直接关系到我们民族的生存状态。当代学生应该立志以振兴中华为己任,而诚信乃是立志的基础,无诚信则无以立志,即使立志也是空话。青少年求识欲强,可塑性强,是进行诚信教育的好时机,而且,这一时期培育起来的诚信,比较牢固,好坚持,不易蜕变,因而,我们的诚信教育必须从我们的小学生抓起,将学生的诚信教育进行到底。 其次,学校作为学生诚信教育的主阵地,要以开展诚信教育为抓手,要将诚信教育要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还要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教会学生做人,加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以主动适应社会发展对道德教育的新要求。 再次,教师的言传和身教是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的两条重要途径。从道德教育这个角度来说,身教的功效大大超过言传。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中小学教职员工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有诺必践,以教师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取信于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提高公信力,做诚信的表率。同时,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各项制度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通过奖惩机制,促进教师做到诚信治教,诚信修己,诚信育人,并通过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去影响学生,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 最后,诚信教育走向社区、进入家庭。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仅仅停留在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要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将学校诚信教育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孩子的心灵本是一张洁白的纸,纯真无邪。现如今孩子诚信缺失,这固然与学校教育的不到位、与社会大环境的污染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家庭教育,家长对孩子的诚信教育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的终身老师,家庭则是孩子受教育的重要课堂。社区是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扩大学校教育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抓好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诚信友爱。共铸一个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从每个人做起,只要我们坚持诚信原则,弘扬诚信精神,勇于面对并努力克服存在的诚信问题,充分发挥大学生的先锋带头作用,就一定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历史的发展终将证明: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虚假是虚假者的墓志铭。让我们每个公民都拥有一张‘诚信’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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