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和工作生活中,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法学概论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意图是使学生体系地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中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则。教专家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
关键词 :法学概论论文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进程中,老师和学生为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而采纳的教与学彼此的活动方法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一样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一样。《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专业的一门根底课程,经过学习要到达的意图不仅是让学生被迫地承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令规则,更主要的是让学生考虑法令常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处理法令实践疑问。要到达此教学意图,教专家在教学进程中有必要防止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形式,有必要充沛表现学生的自动性、参加性,有必要重视培育和进步学生剖析疑问和处理疑问的才能,而这一切的完结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讲堂教学中的遵循。笔者联络长期的教学实习,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遵循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践相联络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常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选用理论与实践相联络。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常识的学习有必要联络中国的实践情况,侧重联络当代中国法治的实践,教学中不逃避中国在法治建造中存在的疑问,让学生了解:中国法学的研讨起步晚,法治建造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兴旺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法治建造中亟待研讨和处理的疑问还许多,要增强学生的前史责任感。一起要联络中国法制的建造和开展,对中国法治建造获得的成果给予必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化,中国民主与法治建造方面获得的成果无穷,令世人注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起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遵法的实践行动为推进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个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常识的学习,由于课时有限,触及的法令常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剖析辅佐教学,加深学生对法令常识的了解。用案例辅佐教学,具有灵敏、直接的特色,能有效地活泼讲堂空气,启发学生思想,学生更易承受,对深化稳固教材常识的要点和难点能起辅佐效果。
(一)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要有必要对于教学中的要点与难点挑选案例,以利于学生对要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有必要和教学请求、教学意图相吻合。《法学概论》是对于非法令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请求案情简略、矮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期才能把案情搞明白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挑选的案例不要触及多个常识点,以只触及一个到两个详细的常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佐法令常识教学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经过案例提出疑问,让学生用所学的常识回答疑问,或许请求学生对提出的疑问经过考虑引出新常识点,这么能激起学生激烈的求知欲和学习爱好,招引学生的注意力,活泼他们的思想,使学生能较快地把握所学常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子法令原理。教材中许多理论常识都用一些法令术语叙说,老师假如朴实地用理论解说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明,运用案例例子法令原理和法令规则,能够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常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简单把握用例子解说的法令理论。三是要经过案例剖析对比简单混淆的法令景象或法令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令概念或法令规则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承受。假如能联络案例的剖析和对比就能协助学生透彻了解有关常识,在对比中准确把握。如对民法中通常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解说,别离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对比,这两者的不一样点就十分明白了。
案例辅佐法令常识的教学要格外注意几点:首要,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请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根底上清晰案子要处理什么样的疑问,老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想集中在要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上。其次,有必要调集每一位学生的参加认识,鼓舞学生斗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评论中通常有的学生很积极自动,有的学生则被迫,不考虑、不讲话,老师能够独自发问这类学生。最终,老师要依据有关的法学原理和法令规则,对案例进行剖析并给予答案,由于学生对案例进行剖析后,通常会有各自不一样的观念,老师有必要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时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方针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为基地的教学形式,建构一种既能表现老师的主导效果又能充沛体现学生认知主体效果的新式教学形式。中国高校教学的教学形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老师讲堂的教学为基地,这种教学形式的长处是便于老师对体系的科学常识的教授,其坏处是忽略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峻地阻止了学生的学习自动性和积极性,学生仅仅很被迫地承受老师教授的讲义常识,严峻阻止了学生的独立考虑才能和立异才能的培育和进步。
《法学概论》课的特色是概念多,准则多,格外对法令规则的剖析和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而,除了对学生不易了解和把握的`常识点讲透以外,任课老师应格外重视讲堂评论,选用师生互相提出疑问的方法引导学生进行考虑。所提的疑问应尽也许环绕教学的要点和难点,环绕理论与实践的联络点,以疑问导入解说和评论有助于激起学生自动的学习爱好或好奇心,有助于激起学生的考虑,有利于进步学生在日子中使用常识的才能,一起,也有利于考察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能够使老师依据学生学习成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弥补教学内容。
四、浸透情感教学
教学进程既是常识教授的进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开展的进程。学校教学假如忽略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育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损的。教学活动应当在民主、对等、亲热的空气中进行,老师应充沛挖掘学科常识内容中的情感要素,并把这种情感当令恰当与讲堂教学奇妙联络,然后到达学科常识与道理融合的教学境地。《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教学时应当当令恰当浸透豪情要素的教学,比如在讲到法令认识、遵法、法令责任和法令制裁等理论疑问时,作为老师此刻应当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兄弟,教学学生要学好法令,进步法令认识,联络大学生违法违法的案例,苦口婆心地教训学生有必要懂法、遵法,远离违法和违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常识的学习可交叉的案例和可浸透的豪情要素更多,如教学到婚姻法时能够和学生们评论大学生在校时期即便具有了婚姻法规则的成婚条件,但成婚会给学习、日子带来许多晦气的要素,以兄弟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成婚为宜。在教学进程中贯穿情感教学能够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响,能更好地调集学生承受教学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承受所教授的常识和信息,自动去学习、探究。
完结教学使命所选用的教学方法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共同的效果,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进程中应联络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挑选适合的一种教学方法完结教学。现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请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选用能真实培育学生具有独立考虑和立异才能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老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完结教学方针,完结教学使命,作为老师有必要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究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形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立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学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改造传统教学的理论根底[J].电化教学研讨,.
摘要:《法学概论》课程开设的目的是使学生系统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主要规定。教学者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关键词:教学方法《法学概论》贯彻和运用
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而采取的教与学相互的活动方式的总称”。[1]教学方法多种多样,课程不同教学方法也应有所不同。《法学概论》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通过学习要达到的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被动地接受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让学生思考法律知识的学习方法,让学生运用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实际问题。要达到此教学目的,教学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避免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模式,必须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必须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一切的完成有赖于合理的恰当的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的贯彻。笔者结合长期的教学实践,谈谈在《法学概论》教学中几种教学方法的贯彻和运用。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法学概论》中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性强,教学中多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必须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联系当代中国法治的实际,教学中不回避中国在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让学生明白:我国法学的研究起步晚,法治建设也还刚刚开始,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要增强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同时要联系中国法制的建设和发展,对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让学生了解到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巨大,令世人瞩目,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激发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用学法、懂法和守法的实际行动为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因为课时有限,涉及的法律知识面广,在教学中多选用典型案例的分析辅助教学,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用案例辅助教学,具有灵活、直接的特点,能有效地活跃课堂氛围,启发学生思维,学生更易接受,对深入巩固教材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起辅助作用。
(一)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的首要环节是选好案例。
首先必须针对教学中的重点与难点选择案例,以利于学生对重点与难点的把握;其次,必须和教学要求、教学目的相吻合。《法学概论》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案例不能太难,在挑选案例的时候,要求案情简单、短小,不能太复杂,学生要花长时间才能把案情搞清楚的案例不得选用。此外,选择的案例不要涉及多个知识点,以只涉及一个到两个具体的知识点为宜。
(二)案例辅助法律知识讲授的关键是对案例的运用。
对案例的运用一是要通过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用所学的知识解答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对提出的问题通过思考引出新知识点,这样能激发学生强烈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学生能较快地掌握所学知识。二是要运用典型案例例证法律原理。教材中很多理论知识都用一些法律术语叙述,教师如果纯粹地用理论解释理论,学生就会觉得生涩难懂,使用事例例证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可以把枯燥无味的法学理论知识形象化、生动化,让学生更容易掌握用例证解释的法律理论。三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比较容易混淆的法律现象或法律术语。教材中有许多法律概念或法律规定单一从字面上来看,不易理解也不易分辨,学生很难接受。如果能结合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就能帮助学生透彻理解有关知识,在比较中准确掌握。如对民法中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讲解,分别辅以一个案例,并对二者进行比较,这两者的不同点就十分清楚了。
案例辅助法律知识的讲授要特别注意几点:首先,对案例的处理要突出一个“疑”字,要求学生读懂案情,在读懂案情的基础上明确案件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教师要给学生引导,要把学生的思维集中在要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上。其次,必须调动每一位学生的参与意识,鼓励学生大胆发表意见和看法。在案例讨论中往往有的学生很积极主动,有的学生则被动,不思考、不发言,教师可以单独提问这类学生。最后,教师要依据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并给予答案,因为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后,往往会有各自不同的观点,教师必须进行归纳和评判。
三、加强师生互动
当前高校教学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建构一种既能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又能充分体现学生认知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模式。我国高校教育的教学模式在上个世纪基本上是以教师课堂的讲授为中心,这种教学模式的优点是便于教师对系统的科学知识的传授,其弊端是忽视了学生的自我认知,严重地阻碍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生只是很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课本知识,严重阻碍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法学概论》课的特点是概念多,原则多,尤其对法律规定的辨析和理解,一直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因此,除了对学生不易理解和把握的知识点讲透以外,任课教师应特别注重课堂讨论,采用师生互相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进行思考。所提的问题应尽可能围绕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围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点,以问题导入讲解和讨论有助于激发学生自动的学习兴趣或好奇心,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思考,有利于提高学生在生活中应用知识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考查学生的领悟与吸收的情况,可以使教师根据学生学习结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补充教学内容。
四、渗透情感教育
教学过程既是知识传授的过程,也是师生进行情感交流,学生心智得到发展的过程。学校教育如果忽视了对学生情感的关注,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情感将是残缺的。教学活动应该在民主、平等、亲切的氛围中进行,教师应充分挖掘学科知识内容中的情感因素,并把这种情感适时适当与课堂教学巧妙结合,从而达到学科知识与情理交融的教学境界。《法学概论》中的法学原理部分是纯理论性的,在讲授时应该适时适当渗透感情因素的教育,比如在讲到法律意识、守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理论问题时,作为教师此时应该既像父母又像年长的朋友,教育学生要学好法律,提高法律意识,结合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语重心长地教导学生必须懂法、守法,远离违法和犯罪,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法学概论》中的部门知识的学习可穿插的事例和可渗透的感情因素更多,如讲授到婚姻法时可以和学生们讨论大学生在校期间即使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但结婚会给学习、生活带来诸多不利的因素,以朋友的口吻劝导他们仍以不结婚为宜。在教学过程中贯穿情感教学可以让学生产生相应的情感反应,能更好地调动学生接受教育的积极性,让学生愉快地接受所传授的知识和信息,主动去学习、探索。
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做样的,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作用,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本章本节的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一种教学方法完成教学。目前,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要求高校大力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如何采用能真正培养学生具备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方法是摆在高校教师面前的一个课题。为了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作为教师必须教而不厌,学而不倦,不断地探索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模式,给学生提供一个民主、自主的学习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剑萍,魏薇主编.教育学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何克抗.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J].电化教育研究,.
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
2006-4-12 18:11自考365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06年4月考试在即, 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 张龙 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
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
张龙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
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
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
所授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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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龙:大家好!
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
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
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
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
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
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
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
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
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
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
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
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
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
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
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
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
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
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
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
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
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
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
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
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
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
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
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
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
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
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
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
再说一下多选题。
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
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
A选项当选。
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
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
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
因此C选项当选。
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
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
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
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
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
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 *** 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
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
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 *** 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 *** 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
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
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
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
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
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 *** 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
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
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
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
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
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
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
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
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
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
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
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
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
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
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
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
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
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
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
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
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
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
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
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
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
民法一题、刑法一题。
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
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
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
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
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
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
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
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
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
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
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
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
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
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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