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答辩人:,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某县某路居民。
离婚律师:
被答辩人:,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某县某路居民。
离婚律师:
答辩人就某某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同意解除与某某的婚姻关系
我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某某已经向我提出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无果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 针对某某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自己意见和要求的答辩陈述。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面积近 平米,市场价值 万元,房屋归谁所有,谁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万元。(如果没有此项要求可以删除)
2、结婚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 的时间,其月平均工资元,总计应有多少元的工资收入,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