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名牌理论的思考 朱传华 邵军 名牌是无形资产,是企业产品高质量的代名同,名牌既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体现,又是企业最佳经济效益的载体。企业创造了美好的产品,拥有名牌,不仅树立了自身良好的形象,而且拥有了获得持续、快速发展的市场、资金和人才。本文通过对名牌理论的思考,旨在进一步丰富与探讨无形资产理论。 一、 对名牌性质的思考 1. 创造名牌产品是企业发展目标的手段 争创名牌产品的关键在于抓好产品质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有一席之地,必须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发展目标,企业必须将争创名牌、抓好质量工作贯穿于科研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郑州日产在此方面作出了表率,该企业主导产品之一EQ10603t载货车的主要技术指标居国内同类车型领先水平,相继荣获河南省“兴豫杯”金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并被确认为国家级新产品和河南省名牌产品。现已发展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多品种、系列化产品。其另外一个主导产品UD21轻型汽车(皮卡车)是引进日本日产公司具有国际90年代先进水平的产品,自投产以来,产销持续同步增长,市场前景广阔。在“第四届北京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上受到广泛关注与好评。该企业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现已实现国产化率%,计划年来达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中的国产化要求。该企业在争创名牌产品、抓好产品质量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为推动河南省乃至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2.维护名牌产品是企业的中心工作 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名牌”是一个动态概念,名牌产品是一定时期的成果、产物,企业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只有不断创新、不断丰富、不断提高产品的性能及技术含量,才能永葆名牌产品的活力,才能拥有市场、赢得客户认同。因此,珍惜名牌、维护名牌是企业的中心工作,应不断、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二、 对名牌实施战略的思考 1.发挥名牌市场作用,创建名牌企业,资源合理配置 创建名牌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国内外名牌企业间交流与合作是推动实施名牌战略的一条有效措施。 在我国企业中,目前存在着有一些企业经过努力研究和开发,已经创造出来有名的品牌,但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原因,这些企业发展受到限制,而另一些企业拥有大量资源闲置,却生产着一般商品,或明显过时的商品,经济效益很差,有的甚至发生亏损。这使国家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失去了平衡,并且严重阻乃碍了提高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以满足社会对名牌产品的需求,就必须组建一批名牌企业集团,让名牌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通过实行兼并、联合等方式,使企业共同生产、创造和发展名牌,提高资源运营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向社会提供大批量的名牌产品。 2. 加大宣传力度、抓好产品质量,正确树立企业品牌形象 市场竞争是产品竞争,产品竞争是质量竞争,而质量竞争又是通过品牌竞争实现的。一个企业的产品能否为广大消费者接受,形象很重要,形象树立得好,就容易打动消费者。反之,就容易被消费者忽视。特别是在目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改变了仅仅是消耗、成本、质量、价格等硬件方面的竞争,突出了包括品牌、服务、包装、款式。营销策略、管理方式等软件的竞争,而且后者越来越重要,也是企业树立品牌形象的关键。企业要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最重要的是抓住机遇扩大品牌的宣传。 3. 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 (1) 企业要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科学制定劳动定额,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手段,使生产现场整洁有序,基本消除了无效劳动和浪费。 (2) 强化全员质量意识是提高产品质量的前提条件,质量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把握“始于教育、终于教育、得益于教育”的指导思想,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质量教育,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和《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等有关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提高员工质量意识,树立质量法制观念。 (3) 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突出职位和岗位重点,强化素质和技能培养,以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严格执行工艺纪律,落实工艺责任,建立了统一有效的工艺管理体系,重点抓住薄弱环节工艺纪律和质量控制规范化整顿,定期进行检修和普查,生产过程中按规章制度严格操作,杜绝无序作业,全面落实质量否决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有效控制产品质量的提高。 (4) 建立总经理质量例会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于主要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及时进行质量整改。 (5) 根据市场反馈的质量信息,对于产品设计、工艺、采购、制造到销售服务全过程进行的质量整改。严格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做到每条措施责任到人,对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起到促进作用。 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其主要做法是:由于EQ10603t车的外协配套产品占整车的70%以上,抓好外协配套产品质量是提高整车质量的重要保证。经过几年实践,公司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外协配套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了《外协配套厂质量保证能力认定管理标准》、《外协配套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制度》、《EQ1060外协配套产品质量评级暂行规定》、《外协配套厂质量管理原则》等一系列制度。1994年以来,公司制定实施了《94243质量工程》,与协作配套厂家共同对已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使三大总成、关键件、保安件的质量稳定提高,为整车质量的大幅度提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公司还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质量管理,使其主要产品质量指标稳步提高。1995年度,主导产品“郑州东风” EQ10603t车在国家汽车产品质量突检中被评为一等品,“郑州尼桑”的整车及国产化零部件质量已达到日方技术标准。 4.珍惜名牌、爱护名牌,并敢于向现有名牌挑战 名牌产品都是经过长期不懈努力形成的,企业制定长远发展计划,也是创造名牌的重要保证措施之一。企业创立了名牌,还要求企业家有执着无悔,与企业共命运的敬业精神、有脚踏实地的实干精神,具有超前发展及善于捕捉机遇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创名牌难,保名牌更难。若不珍惜名牌、爱护名牌和保护名牌。最后只有倒牌。世界上不存在一劳永逸的名牌,这就要求企业创造名牌后要千方百计保住名牌,可有以下几方面做法:一是对传统生产创造、创新,赋于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创造的产品要跟上时代潮流,反映时代风尚;二是要珍惜名牌产品、爱护名牌运用有关法制法规保护自己的名牌产品;并建立打假防伪信息网,一经发现迅速查处,必要时进行法律诉讼。三是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有关规定;四是采用高技术和推广名牌技术,提高仿冒成本;五是对商标的管理要规范化、制度化。 此外,国家政府建立健全法制保护名牌,采取措施扶持名牌企业、名牌产品,培养名牌企业家,确保名牌称号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保证市场有序竞争。 三、 对名牌会计处理的思考 名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了潜在的、不定的未来经济效益。名牌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应加以确认、计量和入账。 1.名牌为一项商标,属于购入无形资产,其价值在于企业有特别名称的优质商品,是企业拥有的在某类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名牌经过商标管理机关审核后,成为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商标具有永续的法定寿命。只有将名牌这一无形资产变为有形资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世界上著名商标的价值都很高, 1994年“可口可乐”达亿美元,“万宝路”达亿美元,深圳的“三九胃泰”值1亿元,最高的恐怕是云南“红塔山”值100亿元。 2.名牌作为一种商誉,属于自创无形资产。名牌一旦确立,公众(或消费者)就对其有一种信任感,无论企业生产什么产品,公众都容易接受。因此,名牌往往不仅代表这种品牌的某一种产品,而代表的是这个企业生产的、使用该商标的某一大类商品,甚至涵盖了该名牌企业所生产经营的所有产品和服务。一般说,具有名牌的产品比普通产品、不著名产品能以较高的价格出售。作为商誉的名牌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只有当企业合并时(并购时),可以按买者付给卖者价款总额与买进企业净资产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计算。 (作者单位:北京联大商务学院) 严启发:提高企业竞争力 实施品牌战略期待提速 发布时间:2005-10-22 | 来源:严启发 品牌是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信誉的重要载体;实施“品牌战略”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出口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品牌战略”的层次和范围高于四大传统外贸战略,具备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条件;应将实施“品牌战略”作为商务乃至全部经济工作的新战略取向之一;实施“品牌战略”需提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需借鉴国际经验,制定品牌培育、品牌保护、品牌推介的政策措施体系。 时机已具备,条件已成熟 从经济学角度看,品牌有三大特征:其一,品牌是企业无形资产。企业可凭借品牌优势不断获取经济利益,可在市场交易,具有交易价值。如最新出版的《商业周刊》公布的全球100大品牌排行榜中,美国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为亿美元,其二,品牌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品牌具有独占性、特殊性和稳定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品牌是商业信誉重要载体。品牌是产品和服务走向市场的通行证,强势品牌是企业成功的关键。品牌有时比产品或服务更具价值,更具影响力。 实施“品牌战略”,是指政府将培育自主品牌,作为提高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并为此制定政策措施。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推进“品牌战略”已成为各国抢占国际市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跻身世界经济强国的重要举措。研究实施“品牌战略”的思路和目标,制定促进自主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已成为关系中国经济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实施“品牌战略”基础坚实,意义重大 我国实施“品牌战略”时机已成熟,条件已具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连续26年保持年均的增速,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6位,实施“品牌战略”具有强大物质基础; 我国一大批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已形成一批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自主品牌,涌现出一批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部分跨国公司已进入全球500强,具备实施“品牌战略”的主体基础; 我国人均GDP已突破1200美元,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品牌意识开始深入人心,对品牌的消费需求持续增加,实施“品牌战略”具备坚实的市场基础。 据有关资料,我国2004年品牌商品销售增幅,比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幅高出约15个百分点,显示出品牌强大的生命力和竞争力。 长期以来,中央对实施“品牌战略”给予高度重视,就此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 1992年邓小平就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造出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 2002年品牌问题第一次写入党代会文件,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在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进程中,要“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 最近党中央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名牌产品和知识产权,是企业增强竞争力的关键”,要“积极支持,大力推进国家名牌战略,努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一批世界知名品牌”。 实施“品牌战略”意义重大。 第一,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远未取得成功,基本属于粗放型增长。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我国企业主要在加工制造环节参与国际分工,多数企业采取加工贸易和贴牌生产方式,处于全球产业链最低端。据测算,在这一国际分工格局下,我国企业在制造环节平均仅获利5%,其余95%被拥有品牌、设计、营销等环节的外国企业获得。据统计在GDP构成中,美国60%的GDP来自品牌产业创造的价值,而我国GDP中只有不到20%是品牌产业创造的价值。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依靠品牌提高附加值还处于较低水平,经济增长主要依靠高投入来保证。我国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仅相当于日本的、欧盟的、美国的。由于单位产品能耗和资源消耗量,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高增长必然导致煤电油运全面紧张。因此要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速度、结构、质量和效益统一,就有必要实施“品牌战略”,大力培育和发展自主品牌。 第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经济格局,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关注经济规模扩大效益提高,更要关注高新技术研发和自主品牌创立。没有高新技术和自主品牌,产业体系即使建立起来,根基也难稳固。只有大力发展高新技术,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和持续源动力;大力培育和发展自主品牌,我国企业才能有持久国际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培育许多新经济增长点。 从国际经验看,品牌经济是重要的新增长点。因此必须致力于创造品牌产品,打造品牌企业,培育品牌产业,发展品牌经济。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促使中国从贸易大国转向贸易强国 如以时间为横轴观察我国对外贸易就会发现,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呈现一条快速向上曲线,而对外贸易条件却呈现一条不断向下曲线,二者形成鲜明反差。如1991~2002年间,我国皮鞋、橡胶及塑料布鞋、球类、伞、鬃刷、热水瓶等6种小商品出口规模增长51%,但综合平均价格却下降,这意味着我国出口企业用较多资源换取较少外汇,大量利润流失。 虽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缺少知名出口品牌,出口附加值不高。 据统计,目前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中,拥有自有商标的不到20%,自有品牌出口额在出口总额中比重不足10%。2003年全国出口500强中,34个知名企业出口额仅占6%,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更是寥寥,缺乏自主品牌已成为我国制造业发展的软肋之一。 由于缺乏自主品牌,我国制造能力虽强大,但盈利能力非常弱。这一状况与我国贸易大国、出口大国、制造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和外贸依存度进一步提高,国际贸易摩擦趋于加剧,继续依靠出口数量增长已难以为继。一个品牌弱国,不可能是贸易强国,更不可能是经济强国。必须大力培育出口品牌,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提升出口竞争力,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 第四,增强国家综合实力 实施“品牌战略”,促进企业通过品牌培育和发展,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配置全球资源,是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应通过“品牌战略”,不断提升品牌价值,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品牌战略”应与国家其它经济战略,如“走出去”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科教兴国战略”等有机结合,以此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在某种程度上,由于缺少自主品牌,已影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如果国外品牌和外商拥有的品牌,占据我国较大市场份额,就可能影响我国某些产业、行业的发展和安全。要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应积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育自主品牌,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族企业和跨国公司。 虽然实施“品牌战略”基础已具备,仍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知名品牌少,影响力弱。中国现有150多种产品的产量居世界第一位,但称得上世界品牌的却极少。据《财富》杂志资料,2003年世界最具影响力的100个品牌中,中国大陆只有“海尔”一个品牌入选; 二是我国企业品牌价值较低,与国外品牌价值相比差异悬殊。2002年海尔品牌价值为亿元,仅相当于当年可口可乐品牌价值的; 三是在国际高端市场中,国产品牌几乎不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导致国产品牌国际竞争力弱,这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致命弱点。 为提高产品和企业国际竞争力,继而提升中国经济竞争力,实施“品牌战略”已迫在眉睫。 实施“品牌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品牌战略”的重要前提,是明确提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政策措施。 就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言,可从如下角度考虑:一是从把握国内外全局、面向未来的战略高度,认识品牌的极端重要性,将“品牌战略”作为商务部四大外贸战略之后,新战略的取向之一,并适时上升为国家经济战略,使之成为国家意志;二是作为国家经济战略。“品牌战略”应涵盖农业、工业、服务业各领域,其层次高于四大传统外贸战略;三是将实施“品牌战略”,纳入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具体工作日程,使之成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切入点;四是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各类企业开发核心技术,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我国产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五是实施“品牌战略”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确立企业的主体地位,营造有利于自主品牌发展的外部环境。 “品牌战略”目标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短期目标(1~3年):研究和编制“品牌战略”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分别提出农业、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品牌发展方向;研究制定促进品牌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促进体系;积极发展名牌系列产品出口,力争使品牌商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比例达到15%左右; 中期目标(3~10年):形成相对完善的品牌促进、保护、推介、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的良好环境,品牌意识更加深入人心;在家用电器、电子、服装、轻工、高新技术等优势领域,形成若干国际知名品牌和一批国际知名企业;品牌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例达到30%左右; 长期目标(10~20年):涌现一批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世界著名跨国公司,经济增长方式基本走上集约化轨道,经济结构调整取得重大成就,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显著提高,品牌商品出口占出口总额比例达到70%左右。 实施“品牌战略”的政策选择 品牌培育和发展,仅靠企业和市场力量难达最优效果,需要时间也较长。政府应通过制定实施一系列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品牌培育的体制和政策环境。 第一,促进技术创新,加大对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的投入 增加政府投入,是对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最直接的激励措施。这方面发达国家有很多成熟做法和经验。如1970年代以前,美国联邦政府R&D投入曾占全美R&D总投入的65%。1970年代以后,在政府投入引导下,企业R&D投入不断增加,逐步成为投入主体。2000年美国企业R&D投入比例达,联邦政府投入比例则下降为。美国联邦政府还从1993年开始,对企业R&D投资给予永久性税收减免。根据OECD统计2000年资料,当年各国政府R&D投入金额,美国为2653亿美元,日本为1420亿美元,德国为463亿美元,法国为278亿美元,英国为266亿美元,上述各国R&D投入占GNP比重均在2~3%之间。 2002年我国政府R&D投入估计为120亿美元,占GNP比重仅为1%左右。因此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做法和经验,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企业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支持研发机构扩大研发深度和广度,支持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促进企业形成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 第二,促进制度创新,形成有利于自主品牌发展的制度环境 良好政策和制度是自主品牌催化剂,也是政府大有作为的领域。借鉴有关国家做法,促进自主品牌培育的政策和制度,可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品牌培育政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通过制定实施支持创新、增加投入、鼓励企业创牌等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品牌培育的竞争环境,为名牌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市场环境,推动企业塑造品牌形象,发展自主品牌,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是品牌保护政策。制定和完善品牌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加大对侵犯品牌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积极利用有关品牌保护的国际法,保护本土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维护品牌商品经营秩序;鼓励生产品牌产品,建立严格、统一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三是品牌推介政策。政府通过展会、研讨、国际交流等形式,积极推广品牌产品,扩大品牌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强舆论引导,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意义,大力培育创新文化,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为品牌发展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把高新技术品牌培育和产品出口放在突出位置,努力抢占国际市场竞争制高点。 高新技术具有巨大市场价值,关系国家经济增长质量和经济安全,关系一国经济的未来竞争力,也因此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重要领域。谁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竞争优势,谁就在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上取得先机。 我国经过20多年发展,已在高新技术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拥有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下一步应在传统产业继续培育和发展品牌的同时,重点在高新技术产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一批高新技术品牌,提高我国高新技术品牌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同时在“科技兴贸”战略框架下,继续加大对高新技术品牌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韩国的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发展了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和品牌,从而在汽车、半导体、合成纤维、石化、造船、钢铁、家电等产业,形成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应借鉴韩国经验,通过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品牌的支持,努力抢占国际市场竞争制高点。 第四,尽快引导、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中介机构 加强对开展品牌评价、推介的有关中介机构的扶持和管理,对参与品牌评价的中介机构实施资质认可,不断提高其评价的技术水平和市场运作透明度,提高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准、较强影响力的中介评价机构。 第五,加强对“品牌战略”基本理论和国际经验研究 目前我国对“品牌战略”研究不够,研究人员相对缺乏,研究领域不宽广,缺乏高水平研究成果,尤其缺乏对“品牌战略”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研究。要想实施“品牌战略”,就需对“品牌战略”深入研究,系统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品牌培育经验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对“品牌战略”实施高质高效的政策措施,才能促进自主品牌不断发展壮大,才能使我国逐步进入自主创牌时代。 中国服饰加盟商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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