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文化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是人类 社会实践 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本途径之一。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欧洲文化方面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欧洲文化方面论文篇1 浅谈欧洲城市文化特色与城市旅游发展 在欧洲城市的闹市区漫步,犹如进入中世纪城市之中。古老的闹市区保存着大量联片的年代久远的古建筑物,城市昔日的繁荣历历在目。古老的闹市中心是人们购物和消遣的场所,每天从城市边缘及外围,有大量人口涌入闹市中心区购物和消费。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特色鲜明的城市总是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的游人源源不断地涌入参观,为城市带来滚滚财源。在今日我国城市发展中,欧洲城市古建筑群及特色保护的 经验 很值得借鉴。 1 欧洲城市古建筑群与旅游业发展 在欧洲城市,给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不是城市现代化的高层建筑,而是城市中心地区年代久远的古建筑群,这些古建筑群形成欧洲城市特有的景观。欧洲城市的历史一般起源于工业革命前后,许多历史名城则可上溯到中古时期,乃至古罗马帝国晚期。在这些城市,中古时期及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物及古典文化被大量完整地保存下来,在闹市区形成大面积的古典建筑群,给人完整的中古世纪城市的感观,形成了各城市固有的特色。 进入21世纪后,欧洲城市闹市区依然完整地保留着数百年前的城市风貌。在城市中心的广场附近,中世纪的圆顶罗马式教堂或尖顶哥特式教堂象征着古老的庄严;教堂内部以 雕刻 、绘画装饰得富丽堂皇;教堂四周则是装饰华丽的喷泉及古老雕塑等。通往商业中心狭长的步行街道上仍保留着中古时期原状,路面不规则的石块经历了数百年沧桑,留下深深印痕;街道两旁则是古老建筑物的长廊,与周边地区的古建筑物一起形成闹市区的古建筑群。在这里,古老的商店、酒吧、旅馆、餐馆、戏院、影剧院等鳞次栉比,窗明几净,形成各城市鲜明的特色与古老的文化。 欧洲国家在整个旅游策划上,让具有大量古建筑群的城市旅游扮演了主要角色。旅游旺季时,来自世界各地旅客涌入城市,尤其是在古建筑群保存完好的城市,更是挤得水泄不通。这些城市大量的人口受雇于旅游业,城市从旅游业发展中获得了大量的收入,旅游服务业成为城市乃至国家重要的收入。 瑞士的城市旅游可视为欧洲国家的典型。瑞士是欧洲最为富裕的国家,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排列世界的前列。银行业、钟表业和旅游业是瑞士经济的三大经济支柱。进入21世纪之后,瑞士旅游业收入超过银行业、钟表业,成为瑞士最重要的经济发展门类。尽管瑞士拥有美丽的湖光山色,而到过瑞士的人则发现,瑞士最为重要的旅游资源仍是城市古建筑群,城市旅游的吸引力甚至超过对自然景观的旅游。 与欧洲 其它 国家相比,瑞士城市的中古时期建筑物保存得更好,在城市旅游中起到重要作用。这是因为20世纪,欧洲国家经历了两次大的战争,城市大量的古建筑被摧毁,从战争废墟中重建的闹市区建筑缺少古典建筑的原滋原味,而现代化风格则十分突出。瑞士的中立国政策使20世纪瑞士避免了多次战争,各城市的古建筑群得以大量保存下来。城市古典建筑群与美丽的湖光山色相协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大量游客,包括欧陆的意大利、德国、法国等国居民也为瑞士的中世纪的城市美景所吸引,每年有大量的旅客涌入瑞士参观和度假。 2 城市古建筑:重要的文化与经济遗产 城市中年代久远的古建筑群,既是城市一份厚重的文化遗产,也是十分重要的经济遗产。古老的建筑群是城市文明的“根”,它代表着城市古老的文化沉淀和各城市特色,象征一个城市昔日历史的辉煌。城市古老的建筑群展示城市文化特色,代表着各城市古典文明,以“邮箱经济”形式带来了滚滚的财源,极大地推动了城市乃至国家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之后,世界各地大量的传统建筑消失,古典建筑物也随之大量消失,割断城市的文化文脉,城市逐渐丧失了自身的特色。20世纪上半叶,两次大战期间欧陆地区大量古建筑毁于炮火,许多重要的古建筑群被夷为平地。二战后,针对传统建筑物集中地区的衰败及其蔓延,欧洲城市当局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城市重建与更新。战争及战后的重建工作使大量年代久远的传统建筑物消失,代之而起的是现代化的高层建筑,这一现象在战争重创的德国尤为突出。战后欧洲城市文化的“根”随之大量消失,保留下来的古典建筑就显得十分珍贵。 古典建筑展示出厚重的文化沉淀,告诉城市过去的历史,使人浮想联翩。素有中世纪城市之称的伯尔尼,可视作欧洲城市古典建筑群的一个缩影。伯尔尼老城区位于火车站附近,保存着大量的中古世纪的建筑。这些建筑物向东边扩散,狭长街道两旁长长的商店走廊依然保留中古时期的原貌,构成了伯尔尼的主要商业闹市区。闹市区的外围则是一些几个世纪前遗留下的古色古香的私人住宅群。在伯尔尼街道上漫步,仿佛进入中世纪的城市中,感受到古老的城市文明。即使是在大学校园参观,年代久远的建筑也仿佛一件件古老的艺术馆陈列品。 古老 建筑群不仅是重要的 文化遗产,而且是极其重要的 经济遗产。欧洲城市普遍把这些古老建筑群当作极其重要的经济遗产,进行旅游经济的策划。各城市以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其古典建筑群,特别对那些代表该城市过去的辉煌及重大事件的建筑进行重点宣传。各地都建立了自己的旅游网,极尽全力地向世界各地介绍各城市古典建筑及其历史事件。这些 工作产生很大的影响,每年都有大量的游客来自世界各地,他们 进入欧洲各城市参观与消费。城市古老的建筑群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反过来又长期推动着城市 社会经济的 发展。 3 城市传统建筑的保护与文化再塑 欧洲国家都对古建筑进行精心的保护,确保 传统文化 的再塑。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城市古建筑保护的相关法律,并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维护与维修 措施 。在城市长期发展进程中,政府合理地规划城市新发展地区,历任官员认真执行城市规划,使城市建设与古建筑群的保护达到有机的统一,城市闹市区古建筑群由此而得以长期保存。此外,较高社会文明程度确保有关保护法规得到市民自觉遵守,古建筑与传统文化保护蔚然成风。 欧洲国家古典建筑长期保存下来,与严格保护措施密切相关。各国都有古典建筑保护的严格法规,地方当局也制定相应的措施。不经地方有关部门同意,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对古建筑物进行拆迁。不仅如此,城市现代建筑物拆除的手续也同样是十分麻烦,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任何人都不能拆除,即使是私人住宅,也得严格遵守这一规定。在北美城市的更新过程中,地方政府借口城市衰败而将传统建筑大量夷为平地,从而使殖民地时代建筑大量消失,欧洲的规定避免了开发商借拆除破旧的现代建筑之名而撤除传统建筑和古典建筑物的可能,对古建筑群起到强有力的保护作用。 欧洲各城市对古建筑设施的维修也有严格的规定。维修总的原则是修旧如旧,这一原则使城市闹市区数百年以前的街道保存完好如初;但在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一原则又极大地增加维修的困难与费用。闹市区供电、供水、排污设施的铺设是必不可少的,在这些设施的铺设过程却不能破坏道路原有的景观。闹市区街道的路面多为数百年前打造的石块铺成,在管道设施铺设过程中,工人小心翼翼地将石块取出,然后将管道埋入路面之下,再回填土,最后将石块按原样铺在路面上。因此,在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古世纪的街道得以完好地保存下来。 政府对房屋的维修 管理也十分严格。在维修过程中,没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人无权改变房屋的外观,私人住房也不能例外。在维修过程中,大到房屋的外观结构,小到房屋的门、窗、瓦的颜色等,都必然保持原样。正因为如此,欧洲国家城市闹市区数以百年前的古建筑群的原始风貌得以世代相传,从而避免了全球文化趋同对城市传统文化的冲击。 不仅如此,政府还在财力上给予实质性的支持。政府拨出大量的专款用于闹市区古建筑物的保护。政府资助对象不仅包括教堂、博物馆等公共建筑,而且还包括年代久远的私人住宅。许多私人住宅已有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不少建筑物已经破败,维修成本极其高昂,要让房屋所有者长年累月地对维修单独付费,实在是得不偿失,他们宁愿放弃破旧建筑而购买新的住宅。无疑,这些私人住宅是城市古建筑的一部分,也是古色古香的闹市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放弃,城市中心区古典建筑也会随之而大面积消失,结果闹市区的传统文化特色与旅游资源就会大量消失,这种现象在古老的亚洲城市普遍存在。 所以,欧洲国家在城市古典建筑的保护中,政府十分重视资助私人对旧住宅的保护。政府认为这些私人住宅是一个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保护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对这些代表着地方过去文明的私人住宅进行检查,敦促房主进行维修,并通过维修费用评估而给予一定比例的维修补贴。在瑞士的伯尔尼,在闹市区私人古建筑进行维修时,政府给予总维修费用的20%左右的补助。政府的补贴客观上有利于闹市区私人古老住宅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城市整个古建筑群的保护。 欧洲城市还对城市的现代建筑布局进行严格的规划,防止其对闹市区古建筑群构成文化视角的冲击。在世界不少地方,闹市区传统建筑与现代建筑混杂在一起,传统建筑集中地长期遭到蚕食,城市特色也因此逐渐消失。欧洲城市普遍将现代化高层建筑规划在城市外围地区,尤其是郊区的新城镇。在欧洲各城市的外围和郊区,现代高层建筑群随处可见,而在古建筑集中的闹市区却难以寻觅。在瑞士的苏黎士、伯尔尼等闹市中心,很难见到现代高层建筑物,而其郊区城镇却出现一个个的高层建筑群。严格的规划使城市古建筑群的保护与现代建筑的兴建得以有机的统一,城市不至于因现代化的建设而失去古老的文化与经济遗产。 古 建筑的居住者的 经济地位对其保护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房主的经济实力决定房屋保护的好坏,并对其长期的保存与保护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在世界不少地区,富裕的人口大多有选择居住在新建筑物的偏好,而年 代久远的建筑多通过向下淘汰给城市穷人,结果会加速旧建筑的衰败,并导致整个街区衰败,最终也会使整个古典建筑群面临灭顶之灾。二战后这种现象在北美十分普遍,也是亚洲等地古建筑较少保存下来的重要原因之一。 欧洲人崇尚古雅,许多富人不愿居住在现代化的公寓楼里,他们更乐意选择那些古色古香的住宅。尽管这些古老的住宅维修费用高昂,他们还是愿意接受。居住于古老建筑内已成了市民的一种身份特征。 因此,市民在保护古典建筑物上表现出很高的自律性。欧洲城市居民具有较高的素质,尤其是古建筑物的业主素质更高,他们谨守规矩,自觉地保护私人建筑的古典风貌。市民在维修自己私家住宅过程中,总是小心翼翼地按原貌施工,维修后的房屋依然保存着原来的风貌。正是这些高素质的市民自觉地恪守其早已形成的规矩,使闹市区古建筑群数百年世代相传,始终保持着原来风貌。 总之,在欧洲各国城市的现代化进程中,闹市区古典建筑群作为极其重要的 文化与经济遗产得以完整地保存下来。这些古老的建筑群与城市旅游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吸引世界各地大量的游人来此参观、出席会议,光顾博览会或参加训练项目等,为城市带来源源不尽的财源。更为可贵的是,对闹市区古建筑群的保护与传统文化的再塑,欧洲城市政府制定了严格规划措施并给予财力支持。同时,高素质的市民恪守其规矩,自觉地保护传统文化与建筑,从而使得古老城市得到可持续 发展,并保持着永久的魅力。 欧洲文化方面论文篇2 浅析欧洲高校校园文化 【摘要】在不同的国度里,校园文化依据一定的地域性,形成了不同的风格。这种地域性不仅受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更受国家性质的制约。 文章 通过分析欧洲高校校园文化的产生的时代背景和发展历程, 总结 出欧洲高校校园文化的特点。为我国为我国的校园文化建设提供批判性吸收借鉴西方校园文化的合理成分,提供有价值的思路。 【关键词】亚文化;校园文化;自由民主 一、校园文化 (一)文化 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既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基本途径之一。文化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特有的现象,并且形成一些相应的概念,亚文化就是之一,亚文化是指文化的核心即价值观念和主流文化相一致,为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的文化,亦称小群体文化。亚文化是整体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二)高校校园文化 校园文化来源于社会文化,现代大学起源于12世纪的欧洲,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手工业从农业中脱离出来,新兴的手工业者聚集在一起,形成了现代意义的城市,城市的建立促进了商业和贸易的发展,进而形成了对新的专门知识的需求,于是,一些从事专门知识研究的机构就应运而生。在城市的发展中,兴起了各种手工业行会、商会,在大学在诞生之初只是学生和老师的行业工会,后来慢慢发展成为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的高等 教育 机构,从其他行业工会中分化出来,而校园文化也以一种全新的文化特点区别于社会文化。校园文化和其他文化形式一样,是社会亚文化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社会文化特殊形态的校园文化,可被划分为校园物质文化、校园行为文化、校园制度文化、校园精神文化四个层面。不论是何种层面的校园文化,其目的都是对人施加影响,从而实现对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塑造,达到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 二、欧洲校园文化 (一)欧洲校园文化的产生 一方面,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使手工业从农业中区分开来,一些从事专门知识研究的机构应运而生,城市市民按照自己的需求建立了一批大学,成为现代大学的雏形。另一方面,__会一直是古代文化的承担者和传播者。在教会的努力下,陆续出现了一些修道院学校、大主教区学校和教区学校,这些学校,是现代大学的前身。欧洲校园文化就伴随着现代大学的产生而产生。 (二)欧洲校园文化的特点 西方文化在大学校园的目标是:不仅为青年一代就业创造条件,而且要使他们有目的地生活,要塑造人格尽可能和谐发展的公民。因此西方高等学校重视学生自治,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重视课外活动、课外教育;重视情境的熏陶,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 1.西方校园文化历史长,发展快。 18世纪欧洲进入工业化时代为欧洲各国的教育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促进了西方高等教育的发展。校园成了近代以来西方社会结构中举足轻重的部分。与此同时,校园文化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 2.价值多元。 自治的氛围和自由的学术环境让各种文化价值都有生存的空间。在西方校园文化中,既有积极的进取精神,又有颓废、堕落的厌世情绪。既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又有道德责任,理想追求。 3.个人自由发展和独立精神。 中世纪大学以来形成的自由民主的校园文化对现代大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创造自由的氛围、竞争和机会均。西方人的竞争压力从孩童时代就开始了,直到其退休为止。这种竞争在行为取向上,就表现为生活的快节奏,工作的高效率和注重实用性;在时间取向上,表现为不满足现状,注重未来,格外珍惜时间。 4.关注个体,讲究实用。 西方校园文化每个时期的主旋律的变动,无一不与当时西方社会的政治气候和社会变迁密切相连,同时也表现出鲜明的实用主义倾向。在法国,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校园文化的最大特点是趋于实用。大学生摒弃昔日的迷惘、盲从、激进与颓废,秉持自己的观点与见解,安于现状,喜欢无拘无束;他们对国家大事淡然置之,漠不关心,缺乏为国家献身的精神,想得更多的是自己的职业、婚姻和友情,追求的是金钱与实惠;他们倾心于自我发展,认为应当满足自己的愿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只要能满足自己的利益就行。因此,有人把法国大学生称为“务实的一代”。 三、欧洲校园文化对中国校园文化建设的借鉴原则 校园文化作为特定社会的产物,受社会经济因素和学院教育理念的影响,中国和欧洲不同的文化背景下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面对绵延几千年的民族传统文化和汹涌而至的外来文化,我们应当适时地做出自己的时代选择,在积极地、批判地吸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我国的国情为基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校园文化 (一)扬弃的原则。 对于欧洲校园文化,我们要采取扬弃的原则,取彼所长,为我所用。要学习西方校园文化开放、创造、重视学生但是也要看到西方校园文化中的糟粕,比如,欧洲大学正规课时安排比较少,学生时间自由,多是采用自主学习和互助学习的 方法 ,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但是有些老师会因为课时少而忽略上课质量,学生完全靠自学,压力大,剑桥大学每年都有学生不堪重负自杀,一方面是由于激烈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也与负面情绪得不到老师的及时疏导有关。 (二)立足于实际的原则。 “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校园文化的发展应该立足于中国教育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现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特点,比如关于校园民主的问题,通过分析欧洲高校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欧洲高校里的民主氛围,是在其特殊的环境下产生的,每个国家的情况不一样,不可能一个法子四海显灵,那还有因果律吗?意志一定体现利益吗?如果不是,那么,一个符合及时情况的科学管理机制,比一味的模仿更有效果。总之,通过分析、过滤、借鉴和吸收,使中国校园文化在与西方校园文化的碰撞、交融中形成新观念、新思潮,从而得到健康发展。 (三)主体自主性原则。 中西校园文化在交流和融合的过程中,要有注意保持其民族主体自主性。一个民族如果失去了自主性,决无可能采取他族的文明,而只有为他族所征服。所以,只有恢复中国大学生的自主性,才有吸收外族校园文化的主体资格。没有本位意识,是绝不可与外来文化接触的。我们应该了解世界生活和世界文化的相关性,不闭关自守和自求复古;也应该我们应该尊重我们独立自尊的民族与文化,不可在与西方文化接触之时,便为西方文化所同化。 参考文献: [1]李玉泉,佟玉兰,吴焕荣. 企业文化 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张耀灿.推进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范式的人学转换[J].思想教育研究,2010,(07) [3]彭未名.中西校园文化及其走向[J].教育与现代化,2002,(02) [4]李越红.中西方校园文化差异浅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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