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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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论文谢辞(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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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的完成,得益于xx大学老师传授的知识,使本人有了完成论文所要求的知识积累,更得益于导师xxx教授从选题的确定、论文资料的收集、论文框架的确定、开题报告准备及论文初稿与定稿中对字句的斟酌倾注的大量心血,在此对导师xxx教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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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在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给我传授诸多专业知识的xxxx教研室的各位老师,感谢xxx老师、xx老师、xx老师、xxxx老师、xxxx老师给予我的指导和帮助!
感谢和我一起生活四年的室友,是你们让我们的寝室充满快乐与温馨,“君子和而不同”,我们正是如此!愿我们以后的人生都可以充实、多彩与快乐!
感谢我的同学们,谢谢你们给予我的帮助!回首本人的求学生涯,父母的支持是本人最大的动力。父母不仅在经济上承受了巨大的负担,在心里上更有思子之情的煎熬与望子成龙的期待。忆往昔,每次回到家时父母的欣喜之情,每次离家时父母的依依不舍之眼神,电话和信件中的殷殷期待和思念之语,皆使本人刻苦铭心,目前除了学习成绩尚可外无以为报,希望以后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能使父母宽慰。
非常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在我大学的最后学习阶段——毕业设计阶段给自己的指导,从最初的定题,到资料收集,到写作、修改,到论文定稿,她们给了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为了指导我们的毕业论文,她们放弃了自己的休息时间,她们的这种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令人钦佩,在此我向她们表示我诚挚的谢意。同时,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所有同学在这四年来给自己的指导和帮助,是他们教会了我专业知识,教会了我如何学习,教会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于他们,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显著的进步,在此向他们表示我由衷的谢意,并祝所有的老师培养出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桃李满天下!
通过这一阶段的努力,我的毕业论文终于完成了,这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在大学阶段,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匪浅,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xxx老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循循善诱,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毕业论文暂告收尾,这也意味着我在xxx大学的四年的学习生活既将结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宝贵的时光能于这样的校园之中,能在众多学富五车、才华横溢的老师们的熏陶下度过,实是荣幸之极。在这四年的时间里,我在学习上和思想上都受益匪浅。这除了自身努力外,与各位老师、同学和朋友的关心、支持和鼓励是分不开的
论文的写作是枯燥艰辛而又富有挑战的。xxxx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门话题,老师的谆谆诱导、同学的出谋划策及家长的支持鼓励,是我坚持完成论文的动力源泉。在此,我特别要感谢我的导师xxx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献的采集、框架的设计、结构的布局到最终的论文定稿,从内容到格式,从标题到标点,她都费尽心血。没有xxx老师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诲,就没有我论文的顺利完成。
感谢经济xxxx系的各位同学,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颇多。最后要感谢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们对我的理解、支持、鼓励和帮助,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他们,我才有了追求进步的勇气和信心。
时间的仓促及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整篇论文肯定存在尚未发现的缺点和错误。恳请阅读此篇论文的老师、同学,多予指正,不胜感激!
这篇论文用在写作上的时间并不算长,但论文前期的选题、问卷设计、数据收集等等阶段跨越了我近三分之二的研究生生活。这漫长的论文准备阶段虽谈不上艰难,但足够让我深入真切地感受了学术研究斑斓多姿的一面和艰涩苦闷的另一面。终于,研究做到现在写出了论文,我想要先感谢自己希望不会显得很无理。因为如果没有最初自己对学术研究的执拗憧憬、与而后对本研究的慎思恪守,这段经历带来的感悟和贡献都无从谈起。学术这座象牙塔的洁白神圣到研究进展的最后已悄然化作我眼中的一粒朱砂痣,让我明白学术这件事要用尽全力持之以恒才可能做成浓烈的美,不然很可能只是墙上的一抹蚊子血。
在研究的每个阶段我都不由地去想,在未来论文致谢中如何表达对导师xxx、xxx老师万分之一的感谢。xxx老师的“xx”启蒙鼓励和xxx老师“xx”细致务实这两种风格的指导相得益彰,让我从对学术懵懂无知蜕变成为现在的半个门外汉。她们优异的研究素养感染着我有信心去完成自己的研究,哪怕这一路走得跌跌撞撞。她们“润物细无声”的指导潜移默化了我固有的思维方式,激发出更多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意识,凝固成我未来学术修炼的根基。而在这后论文时刻,我想要感谢更多的是她们向上的学术和人格气场,这些是我踏实、独立做研究的最大力量源泉。我热爱睿智可爱的她们,享受与她们相处共事的时刻,希望未来的我可以让她们骄傲。
感谢帮助我完成问卷的兄弟姐妹,他们是我在xxx的特殊同学。他们不仅提供了高质量的数据,还持续关注这项研究进展,无保留地展示他们形态各异的理财状态,给我几近枯竭的研究带来灵感和乐趣。
这篇论文得以发展至今,还要感谢xxx老师和xxx老师,她们在开题时给我提出中肯的意见,让我得以迷途知返。同时感谢xxx老师、xxx老师和xxx老师,他们在帮我看论文雏形writingsample时备受煎熬,我至今深感愧疚。还有我友爱的同学们,他们的温暖快乐使我在研究的艰难时期有苦中作乐的沃土,他们的搀扶相助令我十分感激。成为xxxxx院的一员是我最幸运的事,她让我认识了这些人格高贵、学术优秀的好老师,结识了团结友爱、善良聪明的好同学,给予我开拓视野、见识卓越的平台,在毕业之际我要把感激和骄傲一一留给学院。最后感谢我的父母和家人,你们是我永远固若金汤的大后方,我爱你们。
这篇论文写就之时,是春暖花开的三月底。校园里樱花开得正好,阳光常常很灿烂,美丽、晴朗、清爽,这正是重庆最好的天气。从xx年来到重邮读书到现在xx年我研究生毕业,18岁到28岁,我人生最宝贵的十年在这里度过。读书、工作、再读书,在重邮这所美丽的校园里,我聆听教诲、汲取知识,遇到很多老师、交到很多朋友,收获很多,也留下了太多遗憾。十年之期、毕业之时,回首过去虽然很不完美,但我心中常常涌起感激之情。
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xxx教授。您宽广的知识、深厚的学术积淀和平易近人的态度令人如沐春风,研究生阶段有幸在您的指导下学习,我在知识上、眼界上、为人处世上都受益良多。您对我工作上的指导让我进步很大,您曾经教导过我的很多话都让我对生活、事业有了更广的思考。
我要深深地感谢xx教授,从本科到研究生,您在学习上给了我很多帮助与指导,关心提携之心令我感动。您在课堂上的风采令我神往,您在学术上的严谨、勤奋都是我终身学习的榜样。
我要感谢xx教授。您是我的授课老师,您指导过我两次辩论赛,学习上您带给我很多启发。您还工作上给我很多锻炼的机会,让我收获了宝贵的经验。
我还要特别要感谢法学院的很多老师。xx老师,您在法学上的深厚造诣第一次带给我学术的洗礼,让我有兴趣和勇气窥探这扇知识的大门。十年以来您对我的帮助令我总是心生感动。xx老师,您是我大学时候的第一位辅导员,是我读研期间的老师。感谢您十年来对我的无私关心、指导和帮助,我会继续努力。xx老师,您是我大学时的第二位辅导员,您一直支持我、帮助我。我的心头总是记着本科的时候您对我说的一句话:“高翔,多写点文章啊!”——令人羞愧的是,这一点我做得很不好,辜负了您的期望。我愿时刻谨记您的话,在人生的下一个十年不断鞭策自己!
法学院的很多老师,学术造诣、人品魅力都令人敬仰。我以我是重邮法学院的学生而自豪!
我还要感谢我所有的同学、同事、朋友们。十年间,你们给了我很多支持、帮助、理解、宽容和关心。所有的欢笑、悲伤,笑容、泪水都凝成岁月留给我们的财富,携手同行,共同成长,我们一定能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最后,要感激我的'父母。生养之情、抚育之恩永难等值回报,此时此刻言语无力,只是,女儿保证会做得越来越好!希望我们一家健康幸福!
飞速发展的重庆城区,重邮可能是唯一的能让你早晨在鸟语中醒来的地方。曾经对清静美丽的校园产生了“审美疲劳”,如今回首,才发现今后无论身在何处,重邮生活都已在我身上烙下了印记,那些风景人物、悲欢离合都是我此生的永恒记忆。不弃不离,重邮十年,我愿无怨无悔。
在严肃的学术论文后面写这样一篇感性又“啰嗦”的致谢词,也许稍稍有点不搭调。但就请大家理解我这复杂的十年之情。谢谢所有人。
本文是在xx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我要感谢我的导师xx老师。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在我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中,xx老师对我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修改润色、定稿,xx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地指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正是xx老师的无私帮助与热忱鼓励,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谢谢xx老师。
我要感谢我所在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事。在我工作期间,他们允许我使用公司的电脑资源上网查询所需的写作资料,他们尽量给我少安排工作任务,让我能够空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论文的写作,万分感谢领导和同事的帮助。我要感谢我的同学,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他们帮助我解决了许多学校工作上的事,还经常将一些我没有注意到的学校通知通过短信或邮件及时告诉我,让我有更多的精力去完成毕业论文,真诚地向他们表示感谢。
在大学四年期间,我的身边始终围绕着家人、老师、朋友,他们的关爱和无私帮助使得我度过艰难,顺利地完成大学的所有任务。回首曾经,往事犹如昨日,他们的关心帮助是我不能忘却的美好回忆。在此,向所有支持过我的人表示最衷心地感谢。
最后,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时间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诚挚谢意。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心情万分激动。从论文的选题、资料的收集到论文的撰写编排整个过程中,我得到了许多的热情帮助。
我首先要感谢张玉清老师,是他将我领入了信息安全的大门,并对我的研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使我的研究工作有了目标和方向。在这近二年的时间里,他对我进行了悉心的指导和教育。,使我能够不断地学习提高,而且这些课题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了本论文的主要素材。同时,张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也令我十分敬佩,是我以后学习和工作的榜样。还要再次感谢张老师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在此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感谢我的爸妈和女朋友小熊,在生活上给予无限的关爱,特别是小熊,和她恋爱的时候,没有好好珍惜她的爱,失去她的时候追悔莫及,或许余生连弥补的机会都没有了,在快要毕业的时候,向你深深遗憾地说:“你的爱让我长大成熟,从此知道该如何去爱,而我却让你伤痕累累,而你已远走,如果还有任何机会,如果还有来生来世,我一定放你在掌心细心呵护”。
感谢在防范中心一起学习工作生活的同事们,张德华博士,毛剑博士,刘向宁博士,赵鸿浩,贾素平,李海宝,孙鹏鹏,杨晓彦,倪阳,黄丹丹,王若欣,余俊松,由于你们,生活过得精彩而又充实。
感谢在信息安全专业研究生阶段一起度过美好时光的同学们,并一起度过在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实习的岁月。
最后,感谢所有关心我、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和朋友!
在度过无数漫漫长夜之后,不禁长吁一气,行文至“致谢”部分,也就意味着我的论文到了谢幕之时。本文大抵耗时四年方成,个中辛苦唯有自己深切感知。在回首这转瞬即逝的三年多岁月中,此刻没有华丽词藻的拷贝堆砌,没有为赋新词的推辞叠意,更没有矫揉造作的敷衍了事,我更愿将求学时光里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师长、同窗和亲友们一一铭记并永存感念。
不禁回想起自己数年前写硕士论文致谢时的样子,那时的心态比面对正文还要虔诚。其原因不仅在于那篇论文同样写得辛苦,更因当时求学维艰,幸逢遇上恩师董惠江教授方才圆满完成学业。硕士毕业后,有幸跟随恩师继续求学至今。在师门之中,我是恩师最为关心,也最为费心的弟子,这份大爱时常激励着我不断求索和超越自我。感谢恩师和师母这些年来对我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更感谢恩师对我学术研究上的言传身教。恩师不仅教我法学思考的方法,更教我学术研究的态度,使我这个理工科出身的学生较快地跨进了法律的研习之门。我的硕士论文研究的是商法方向的问题,长达16万余字,并且该文获得了全国优秀法律硕士论文奖。鉴于此,读博之初,本想沿着此方向继续研究尚未解决的诸多问题,但此想法遭到了导师的反对。恩师认为我的民法基础不够深厚,直接进入商法领域做博士论文不合时宜。于是,我的博士论文就这么“零起点”地返回到民法领地。而今当我写完这篇博士论文时,方才深切感受到恩师的良苦用心,自己的民法基础着实获得了不小的进步。
感谢我的民法启蒙老师孙毅副教授领我进入民法的殿堂,诱发我学术研究的兴趣。孙老师以其在私法学上特有的敏感、深刻、睿智和卓识,教导着我如何去参悟私法的理念,如何去研习法学方法论。本文的选题和文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均离不开孙老师的帮助。
感谢杨震教授对我学业、工作和生活上的诸多关照。没有杨老师慈父般的关怀,我就不能在硕士毕业时顺利地破格留校任教,我也不能在读博期间不断往返于学校和国家图书馆,更不能顺利获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
我永远感念导师董惠江教授、杨震教授和孙毅副教授这三位影响我一生的老师,三位老师的学识和人品激励着我永远向前,引导着我去做一个善良的人、真正的人!
感谢西语学院德语系教师韩璐璐“师妹”教我为期一年半的德语,激发我继续深造的斗志!
感谢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董玉庭教授、马长山教授、王歌雅教授和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屈茂辉教授的授业之恩!
感谢博士期间九位同学所给予的关心和帮助!作为班里年岁最小的一员,格外受到各位哥哥姐姐的宠爱。感谢沃云博士和戴谋富博士和我一起写就的友情岁月,愿我们“铁三角”的友谊地久天长。
感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周丽萍大姐,法国里尔第一科技大学郑一华老友,美国田纳西大学袁起博士、芝加哥大学杜清风博士,日本秋田大学留学生王君老弟、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学者北京大学陈巍博士,中国政法大学龙云丽博士、赵晓钧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张丽博士、安军博士、曹鸿飞博士,江苏省文化厅郭妍琳,大连交通大学日语教研室邹存峰老师、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刑法教研室陈建旭副教授,我的学生朋友姜凯阳、单锐,在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文献翻译上的援手之劳。
感谢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陈本林、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刘欣、宋伶军、焦洋、李晶晶、马爽、尹丹等师弟师妹在极为繁琐和辛苦的文字校对上所提供的帮助,博士论文的顺利完成离不开他们的无私帮助!感谢赵爽师妹在我教学、科研和日常生活中所提供的诸多帮助。
感谢每一位小石头,能为汝师,是我今生莫大的幸福。正是因为不愿误导了可爱的你们,我才有了更大的毅力和勇气去不断求索未知的天空。
感谢西祠胡同天下研究生版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的友情驱散我“参禅苦行”中无数孤寂抑郁的时光,平添我生活中的诸多喜乐。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感谢,送给我的爸爸妈妈!感谢亲爱的爸爸妈妈多年来对我的宽容、支持和勉励。孩儿二十五年的执着求学路给并不富裕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读博之初,妈妈遭遇了一次重大医疗事故,使我一度想辍学回去就业,缓解家庭经济压力。是你们的殷殷期望,使我更加明白感恩的责任和奋斗的意义。爸爸妈妈这么多年来一直在孤寂清寒的情境下煎熬着,孩儿除了努力求索和不断进步外,无以心安。没有爸爸妈妈如此巨辛的付出,无以成就我坐在校园里埋头求学的这份宁静。感谢妹妹对我的无尽牵挂和关心,在我远离家门的这些年里,正因你对父母的加倍关心,我才得以些许心安!
再次向在我“成长”过程中所有关心我的亲友、师长和朋友们致以最诚挚、最衷心的感谢!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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