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什么叫植物人?植物人会什么?能活多久?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 植物人(vegetative being)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植物人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对外界 *** 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不同,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脑死亡者,无自主的呼吸与心跳,脑电图呈一条直线。 对待植物人,是用昂贵的费用提供各种营养维持这种状态,还是放弃对其生命的维持,尚有争议。 “植物人”可获新生 46名因颅脑创伤神经功能导致长期昏迷的“植物人”,在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先后得到成功救治,恢复了正常人生活。最近,该院全军神经医学研究所主攻的“颅脑创伤神经功能损害修复机制及临床治疗”课题,因此被国家、军队和广东省列为重点攻关项目。 据专家介绍,我国每年至少新增加10万“植物人”。所谓“植物人”,即病人持续性处于植物状态。传统观念认为,“植物人”等于“活死人”。其实,有相当部分“植物人”是可以治愈的。 该所所长徐如祥教授称,该院在国际上首先提出用“神经再遁原理”解释“植物人”的苏醒机理;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以中西医结合为主,采取独特催醒的中药、西药及高压氧等治疗方法,进行催醒治疗。目前,该技术已被国内许多医院采用。课题组已获国家自然基金、军队“十五”重点项目和广东省重大疾病攻关项目资助资金500万元。 问题二:请问植物人维持生命所需要的营养是怎么提供的呢? 植物人只不过是大脑休息了而已,其他的各个器官仍然在正常运做,所以医院的医生会用输液器,定时给输送营养液体,来维持植物人的生命. 问题三:不能插胃管的植物人靠什么维持生命 静脉注射脂肪乳、白蛋白等营养物质喝水,很贵的。 问题四:植物人靠什么维持生命 植物人靠下位神经中枢维持生命。 植物人是脑死亡患者,这种病人大脑细胞已经死亡,失去功能,这种疾病的人可以有正常的呼吸,心跳和消化以及泌尿等功能的,这些基本的功能可以靠下位神经中枢管理,如果护理的好,可以长期存活 。 问题五:植物人是否应该维持生命?请说理论依据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文对植物人的生命是否维持没有详细规定,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问题六:怎样才会变成植物人? 当前植物人的治疗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上、学术上尚无明确的治疗规范或处理原则,由于植物人的治疗和生命维持费用极为昂贵,仅单纯的维持生命每月每人可能就需1万元人民币。在社会医疗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的今天要长期维持植物人的治疗是件很不现实的工作,而且消耗巨额的资源用于维持绝大多数无法康复的“永久性植物人”,这无论对社会、单位还是家庭都将是个难于承受的重负。) 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通行的定义是“持续性植物状态”。所谓植物生存状态,常常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导致的长期意识障碍,表现为病人对环境毫无反应;病人虽能吞咽食物、入睡和觉醒,但无黑夜白天之分,不能随意移动肢体,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能保留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 而植物人患者有自主呼吸,脉搏、血压、体温可以正常,但无任何言语、意识、思维能力。他们的这种“植物状态”,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昏迷状态。因病人有时能睁眼环视,貌似清醒,故又有“清醒昏迷”之称。 关于植物人的定义,目前国际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持续昏迷3个月以上,也有人认为要持续昏迷6个月以上。大多数观点坚持认为,当持续昏迷超过12个月以上,才能被定义为植物人。 从医学角度看,植物人其实是属于“长期昏迷”病人。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这些长期昏迷的病人有可能苏醒成功,但仍有超过80%的病人存在严重的脑功能障碍,如瘫痪、语言障碍、记忆功能障碍、情感障碍等。 唤醒植物人,需要五个感觉通道 唤醒植物人可通过大脑接受外界信息的5个感觉通路,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和物理通路来进行。 视觉:通过在非常接近患者的环境中,放置明亮的图片、招贴画和熟悉的照片等,进行视觉和记忆力催醒治疗。视觉的多样化是重要的,要让患者坐在病房内的不同位置,这将加宽视觉 *** 。可以考虑用电视节目来进行视觉 *** ,但要考虑患者病前的喜好来选择电视节目。 听觉:通过音乐和电视的听觉,催醒治疗的时间和内容不应该保持固定,因为大脑有关闭规则声音的能力。与患者交谈他感兴趣的话题,可以完成听觉催醒和 *** 记忆力。惊吓反射是听觉功能的最低水平,伴随着视觉 *** ,反应的类型依赖于 *** 的强度。可能引起正常清醒人惊吓的噪声,并不会 *** 一个昏迷患者。 味觉:患者面部的表情变化,是一个用于判断患者味觉 *** 是否有效的指示。像其他感觉形式一样,味觉 *** 的强度是重要的。专家建议用醋、柠檬汁、芥末、酱油、红辣椒和盐这样的物质,作为一种强有力的 *** 。如果患者有气管内插管或气管切开后插管在位时,则应该多加小心。 嗅觉:嗅觉可以应用薄荷油、桉油、大蒜、强烈的香水等进行 *** 。如果患者出现表情改变或企图避让时,表明已经获得了 *** 。 触觉:触觉催醒可以通过许多种方法完成。清洗头发和洗澡等可用来改善和增进触觉 *** 。有媒体报道,一位妻子反复触摸植物人丈夫的敏感部位,最终唤醒了丈夫。 (一)植物人的家庭护理: 1、患者要多与外界环境接触. a)室内要保持空气清新,患者要经常晒晒太阳. b)要经常将患者推到户外转转,多看看外面.外界的 *** ,对于患者的促醒是非常必要的 c)不能出去的患者也要经常坐起,最好将双脚放于地上.经常活动腰背部,保持躯干关节的功能位,不要总让患者躺在床上. 2、做脑室分流患者的观察与护理. a)要注意引流管是否通畅.这就需要每天按压引流管的阀门处.按压的时间及次数,根据出院时医嘱为准.若按压引流管后压扁的部位很久不能隆起,或按压不动,局部张力高,患者神志较前淡漠,嗜睡,体温增高等.要立即请专科医生检查,是否管子出现堵......>> 问题七:心率很快的植物人能维持生命多久 148、关于植物人如何念经的问题 问148:听说植物人就是魂魄已经离身,那这种情况通过念经还有可能恢复吗? 答148: ・ 植物人是魂魄已经离身了,但已经不能靠叫魂叫回来,而只能请求菩萨把魂还回来,这就需要大愿力; ・ 许大愿,包括许愿在多少时间内念多少张佛教经典组合,譬如可以许愿念892张,然后坚持一直念到好; ・ 每天的功课:49遍大BEI ZHOU、49遍心经、7遍礼佛大忏悔文,其他经文准提神咒49遍,功德宝山神咒49遍,解结咒49遍; ・ 还要大量放生; ・ 已经有通过念经许愿放生把植物人念醒的案例。 ――玄学问答 问题八:霍金是靠什么维持生命的? 以鼻饲维持营养和水分的摄入。以呼吸机辅助呼吸。 霍金不是一下子就这样的,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的发展才如此。早期他是可以吃东西的,当病症到一定程度,就需要采用鼻饲(就是把胃管通过鼻腔送到患者胃中,通过胃管往患者胃中打食物,通常用于昏迷或者不能自已进食的患者。)以呼吸机辅助他呼吸来维持生命的。 斯蒂芬・威廉・霍金,CH,CBE,FRS,FRSA(英语:Stephen William Hawking,1942年1月8日-),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物理学家,被誉为继爱因斯坦之后最杰出的理论物理学家海一。肌肉萎缩性侧索硬化症患者,全身瘫痪,不能发音。 1979至2009年任卢卡斯数学教授,是英国最崇高的教授职位。 霍金是当代最重要的广义相对论和宇宙论家,是当今享有国际盛誉的伟人之一,被称为在世的最伟大的科学家之一,还被称为“宇宙之王”。 他唯一能动的地方只有两只眼睛和3根手指,其他地方根本不能动。 问题九:什么叫植物人?植物人会什么?能活多久?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 植物人(vegetative being)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植物人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对外界 *** 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不同,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脑死亡者,无自主的呼吸与心跳,脑电图呈一条直线。 对待植物人,是用昂贵的费用提供各种营养维持这种状态,还是放弃对其生命的维持,尚有争议。 “植物人”可获新生 46名因颅脑创伤神经功能导致长期昏迷的“植物人”,在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先后得到成功救治,恢复了正常人生活。最近,该院全军神经医学研究所主攻的“颅脑创伤神经功能损害修复机制及临床治疗”课题,因此被国家、军队和广东省列为重点攻关项目。 据专家介绍,我国每年至少新增加10万“植物人”。所谓“植物人”,即病人持续性处于植物状态。传统观念认为,“植物人”等于“活死人”。其实,有相当部分“植物人”是可以治愈的。 该所所长徐如祥教授称,该院在国际上首先提出用“神经再遁原理”解释“植物人”的苏醒机理;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以中西医结合为主,采取独特催醒的中药、西药及高压氧等治疗方法,进行催醒治疗。目前,该技术已被国内许多医院采用。课题组已获国家自然基金、军队“十五”重点项目和广东省重大疾病攻关项目资助资金500万元。 问题十:请问植物人维持生命所需要的营养是怎么提供的呢? 植物人只不过是大脑休息了而已,其他的各个器官仍然在正常运做,所以医院的医生会用输液器,定时给输送营养液体,来维持植物人的生命.
植物人一般是无法治愈的。所谓植物人是指人体丧失了一切的反射活动及功能,包括意识、认知、感觉、运动、排便等,脑的高级中枢失去对下级中枢的控制,睡眠-觉醒周期消失,也就是医学上的“脑死亡”。这类病人多需给予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一旦拔管脱机,患者可迅速出现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但最终,患者会因肺部感染、营养不良多并发症而造成呼吸、循环衰竭。
植物状态患者的苏醒问题同样也是医务人员在临床中最关心的问题。从文献报道看,有的植物状态病人经积极治疗后一两个月意识就能够恢复,时间久一点的一两年,更有甚者波兰一植物人沉睡19年后苏醒。还有一些植物人,长期处于植物生存状态,直至死亡。植物人的苏醒率在20%-30%左右。而影响植物人苏醒的因素有许多,如:脑损伤的类型、损伤的程度、病程长短、年龄、营养状况、并发症等等。一般来说,外伤导致的植物人比脑血管病、脑缺血缺氧导致的植物人容易苏醒;脑损伤程度轻的较重的容易苏醒;年轻人比老年人容易苏醒;病程短、营养状况好的、并发症少的容易苏醒。因此植物人患者能不能醒、多长时间能醒,还要根据患者的病情来综合分析。
相信下面的一些相关介绍应该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的什么是植物人?“植物人”在国际医学界通行的定义是“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us)”,简称PVS。所谓植物生存状态常常是因颅脑外伤或其他原因,如溺水、中风、窒息等大脑缺血缺氧、神经元退行性改变等导致的长期意识障碍,表现为病人对环境毫无反应,完全丧失对自身和周围的认知能力;病人虽能吞咽食物、入睡和觉醒,但无黑夜白天之分,不能随意移动肢体,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能保留躯体生存的基本功能,如新陈代谢、生长发育。 PVS与“脑死亡”又有区别,“脑死亡”病人是永远不可能存活的,其主要特征是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而PVS患者有自主呼吸,脉搏、血压、体温可以正常,但无任何言语、意识、思维能力。他们的这种“植物状态”,其实是一种特殊的昏迷状态。因病人有时能睁眼环视,貌似清醒,故又有“清醒昏迷”之称。 什么样的人能被定义为PVS,目前国际学术界尚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持续昏迷3个月以上,也有人认为要持续昏迷6个月以上,但大多数观点坚持认为当持续昏迷超过12个月以上,才能被定义为“植物人”。 由此可见,目前大量报道的苏醒并意识恢复的病人,基本上都不是严格科学定义上的植物人。真正的植物人苏醒的病例还是非常罕见的。那么,现在这些被大量报道的“植物人”,到底该如何准确定义呢?从医学角度看,这些病人其实是属于“长期昏迷(longterm coma)”病人。 昏迷在临床上被定义为眼睛闭合的无反应状态。昏迷时间超过1个月,则被称为长期昏迷(也有观点认为超过2周就属于长期昏迷)。长期昏迷还可以分为昏迷、植物状态、轻微意识状态等。如果一个昏迷患者存活下来,植物状态或轻微清醒状态就开始了。在区分和鉴别植物状态与轻微清醒状态时有诸多不同意见。美国神经病学学院(AAN)提出确定植物状态时要满足所有的4个标准和条件:①没有按吩咐动作的证据;②没有可以被理解的言语反应;③没有可辨别的言语和手语来打算交谈和沟通的表示;④没有任何定位或自主的运动反应的迹象。而轻微清醒状态则被定义为:①出现可重复的但不协调的按吩咐动作;②有可被理解的言语;③通过可辨别的语言或手语来进行沟通反应;④有定位或自主运动反应。如能满足上述4个标准中任何一个,那么这个患者可以被分类为轻微觉醒状态。 长期昏迷病人苏醒并不是医学奇迹 长期昏迷患者的苏醒,在临床上是很多见的。一份回顾性调查资料表明,有10%-50%颅脑创伤长期昏迷患者能够苏醒。 目前,国内外已有不少针对颅脑创伤后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进行治疗的专门康复治疗单位和机构,并已建立了一系列颅脑创伤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患者的诊断标准和综合治疗措施。例如美国国际昏迷康复研究所(ICRI)自1977年开始建立以后,已经治疗了超过250例植物状态患者,92%的患者从长期昏迷中催醒过来,35%已经能够生活自理,57%在体格、精神和智力方面的能力得到明显改善和进步,只有4%的病例没有产生任何改变。考虑到这些患者在入院时均已处于昏迷或植物状态超过6个月以上,因此这些统计结果是令人振奋的。 长期昏迷患者苏醒的确切机制是什么,目前尚无完整的答案。我们在对175例重型颅脑创伤长期昏迷病人(男性131例,女性44例)进行催醒治疗后,有110例恢复意识,其中绝大多数在昏迷3个月内苏醒。进一步资料分析表明:长期昏迷病人能否苏醒,取决于病人是否有原发性脑干伤、脑疝、伤情、年龄等多种因素。 有观点认为,颅脑创伤长期昏迷患者苏醒是一个自然恢复的过程,催醒治疗无任何作用。尽管如此,世界各国的医师都没有放弃努力,坚持采用常规康复训练和综合催醒治疗,以期促使长期昏迷患者苏醒。目前,被积极采用的方法有:运用对脑神经有营养作用的药物、中医药中的针灸和芳香通气的药物、电刺激、高压氧、音乐疗法等。但由于目前临床采用的催醒方法缺乏严格随机双盲对照研究,因此到目前为止,尚无一种方法或药物被证明或公认对颅脑创伤后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患者的催醒有确切的疗效。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这些长期昏迷的病人苏醒成功,但仍有超过80%的病人存在严重的脑功能障碍,如瘫痪、语言障碍、记忆功能障碍、情感障碍等。要根本改善长期昏迷病人的生存质量和远期疗效,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大脑的奥秘有待进一步探索 在20世纪的前25年,严重颅脑创伤患者的死亡率甚高,达60%-70%。大部分患者在伤后的几天内由于严重创伤的直接结果而死亡,或者在随后的几周内死于严重的并发症。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急诊监护和神经外科对严重颅脑创伤患者救治的进步,使得严重颅脑创伤患者得到了更多的存活机会,死亡率以每10年10%的速度下降。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处于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的病人数量开始不断增加,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严重问题,同时也造成许多社会伦理和经济问题。 如何通过医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对颅脑创伤后的严重状态有一个科学明确的认识,使颅脑创伤昏迷患者得到最佳的治疗效果,重新回到社会中去,减轻社会和家庭的负担,对于临床医师来说仍然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在颅脑创伤急性期,对长期处置预后的推定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确认。目前的评价方法并不能在急性期对任何一个处于植物状态的患者进行长期的预后判断。尽管已经有了这样的陈述:在颅脑创伤3个月后仍处于植物状态的患者不会产生明显的恢复,但也有一些文献报道有这样的患者获得了后期恢复。美国报道有一些患者在颅脑创伤后4-8个月从植物状态中恢复过来,尽管部分仍处于严重的伤残情况之下。还有报道说有1例43岁的男性患者,在缺氧性脑损伤处于植物状态17个月后开始出现意识,患者尽管不能认识相片中的人,也不能阅读,但他发展到能够讲故事和笑话。此外,在对30例持续性植物状态患者的5年随访中,有5例患者在1-5年内从持续性植物状态中恢复过来,尽管仅有2例患者恢复到可以与他人沟通的水平。其中有1例为61岁的老年妇女,她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处于植物状态3年,后恢复到可以阅读、看电视、进行简单的数字加减法计算、可自行吃饭、不需要轮椅、说话流利的水平。 人类对大脑的认识还远没有达到能揭示其奥秘的程度,很多事情还只能被称为奇迹。对颅脑创伤后昏迷催醒治疗还存有争议,关于昏迷催醒治疗在改善生命质量中的肯定作用,健康专家仍有分歧。颅脑创伤后遗留的不同程度的功能和认知缺陷,对于患者家庭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更持久的关心和支持。因此,任何可以对患者植物状态恢复或改善有作用的治疗方法,不管其作用多么小,仍值得我们去尝试,去努力改善颅脑创伤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 目前,我们对长期昏迷或植物状态患者的催醒治疗和康复方面仍然认识不足,投入也不够,也只有一小部分单位和机构介入对这类患者的康复治疗中去。在此,还是有必要呼吁社会各界,尤其是卫生行政和决策部门,应加强对这一治疗领域的关注。
1.安乐死并不违背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是安乐死中一个重要的角色,对于医生在安乐死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伦理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用医学手段结束病人的生命与传统的医生道德相冲突。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医生的职责在于救死扶伤,当医生帮助病人结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违背了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但道德是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的。传统的道德要求和规范产生于传统社会,随着现代医疗条件、病患关系的改变,传统的医疗道德要求显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来讲,现代疾病的概念已经不仅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严重的威胁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单纯的生理扩展到人的心理,人们对心理上的健康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医生的职责也不应该仅仅关注人的生理,对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应该给予同等的关注。第二,道德总是在冲突中存在,当道德发生冲突的时候,要坚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仅仅把保存肉体的存在作为人生的目的,显然违背了人的本质。人是追求意义存在的生物,肉体的存在相对于人的整个生命和存在的意义来讲,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否应该存在,最终取决于这种存在是否与最终的目的相违背。当肉体的存在阻碍甚至损害生命意义的实现,就应该毁坏掉肉体。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为病人寻求一种更文明更减少的痛苦的生命实现方式,当然是一种责任。 第三,减轻病人的病痛和延长病人的生命之间本来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缩短生命不仅是许可的,更是医师的义务。困难的是,止痛药的往往会同时缩短病人的寿命,那么,作为医生是否应该为了延长病人的寿命而拒绝给病人服用止痛药,所以,在延长生命和减轻痛苦两者之间不应该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既不要为了减轻痛苦而过度伤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强调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减轻或终止痛苦的必要。当减轻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时,医生就有义务利用各种手段减轻或者终止病人的痛苦。第四,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医学的进步,使人的生命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传统道德在解决现代问题的时候必然会造成实践中的一系列困难,比如,对一切病人实行尽可能的医治是资源不允许的,现有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资源不可能实现传统道德的要求。对有些疾病的医治超出了家庭的实际负担能力,恪守医生的传统职业道德,不仅是不可能的,还会对社会对他人造成严重的负担,甚至导致家破人亡的悲剧。要认识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确认识安乐死的本质。安乐死的本质是生命的一种方式,安乐死的本质既不是杀人也不是自杀,而是帮助他人实现生命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医生在安乐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杀人而是助人,而医生的行为与传统的医生的职业道德也不违背。“新的可能性带来了真正的新问题:医生应该遵循只要他们能够就要保存人类生命的原则,还是他们应该在‘不自然’延长生命质量远远低于正常时不去使用他们新的力量?科学进展使许多处于临终状态的人延长生命成为可能。在这里,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医生只要他们能够就应该保存人类生命,还是当按照正常人的标准病人处于超常期的生命质量不值得活下去时,他们应该不做出特别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观能动性,人对生命的能动性是人的本质的体现,人既然能够主动干预人的生命实现人的生存的延长,人就有权利主动干预实现生命的终止。医生在安乐死中扮演的角色是医生的职业范围所在,不应该受到道德的非难。 2.安乐死的消极后果是可以消除的安乐死作为死亡的一种方式,与其他结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乐死作为一种死亡方式与杀人与自杀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如果在对安乐死的界定和实施中缺乏限制,必然会给社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鉴于安乐死在历史上曾经造成的人道灾难(希特勒曾经用安乐死对犹太人和残疾人进行过屠杀)和严峻的现实,很多人对安乐死的后果提出了担忧:其一,一些不孝子女为脱摆赡养老人的义务而钻安乐死的空子,造成社会的悲剧。其二,当病人因为经济原因不愿继续接受救治,因而申请以安乐死结束生命时,这无疑是因为贫困而自杀,这必然形成社会的非人道。 其三,安乐死合法化提案的发起人之一的北京儿童医院儿科专家胡亚美曾指出,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安乐死可以节约我国有限的医疗资源,把它用于更有治疗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们也担心,这样一来将造成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上弱势群体更弱,而强势群体更强的局面,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其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达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以此逃脱法律责任。其五,安乐死容易让死亡成为一种义务,从而造成老年人的负担。比如,“一个中年人,上有要进养老院的父母,下有将上大学的儿子。他既要为老人进养老院花钱,有要为儿子上大学花钱。假如他的钱数有限(这种情况往往很少见),只能顾及一头,供儿子上大学就供不起父母上养老院,供父母上养老院,儿子又上不成大学。如果自杀还没有成为一种‘义务’,这个人并不会认为父母继续活着是不应该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钱让父母进养老院,让儿子别寻他路,他自己别无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觉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杀成了老人的‘义务’,希望别人自杀也成了社会可接受的合法念头。”[45]就第一种情形来讲,禁止安乐死并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作为第二种情形,如果既没有对这部分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又不允许其安乐死,显然会造成更不人道的后果。而第三、四种情形,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安乐死本身,而在于制度的不健全。这些消极性后果应该从制度上入手解决,并不能由此否定了安乐死。关键在于第五种情形。义务具有客观性,作为社会存在的个人,有为他人和社会的福利而做出贡献的义务,必要的时候甚至献出自己的生命,这与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权利并不矛盾。社会保障个人生存的义务,个人也有为国家奉献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消长也是在不断的变动中的,对人的生存权的维护并没有否定个人有牺牲自己生命的义务。而有安乐死的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人就一定要自杀,安乐死作为义务具有客观性,但不能把安乐死的义务性质与自杀的合理性混为一谈,更不应该认为安乐死是义务就意味着人一定就应该选择安乐死或放弃对疾病的治疗,安乐死的义务是对应于人的生存权利的存在,而人最终“应然”的选择是权利和义务平衡的结果。安乐死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并不在于安乐死本身,安乐死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制度上的完善来解决的,如果因为困难而否定了安乐死本身,势必会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3.被动安乐死并不侵犯人的权利 从道德上来讲,“不得杀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道德法则,而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足以使实施者的杀死行为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在安乐死问题上,安乐死的特点就在于死亡的过程要由他人帮助实现或直接实施来实现。从主动安乐死来看,主动安乐死因为死亡是个人的意愿,作为参与其中的个人只不过是在帮助他人实现自己的目的,只要证明了死亡是个人的权利,安乐死就不是对生命权的伤害,帮助安乐死的人也不是杀人。这在前面已经做出了证明。安乐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权的争论主要集中到被动安乐死中,被动安乐死的特殊性在于被动安乐死的对象缺乏明确的意志表达,安乐死并非是对象本身意志的体现。被动安乐死是否就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他人有没有对被动安乐死的对象实施安乐死的权利,这一直是有关安乐死讨论中的一个难题。而要解决这个难题就要从安乐死的对象来分析。被动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脑死亡者、脑瘫婴儿和植物人。就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讲。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有区别于正常人的以下特征:第一,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不具备形成人的意识的能力,不具备人的精神。第二,没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没有也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形成人的本质。从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来看,脑死亡者和脑瘫婴儿现在不是人,将来也不是人。他们既然不具备人的本质,就不能在实际上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针对脑瘫婴儿实施的安乐死就不是对人的权利的侵犯。被动安乐死中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植物人。“医学上认为:脑外伤后连续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并不少见,苏醒的机会很大,惟昏迷持续逾一个月以上者始可称为一时性植物状态。逾三个月者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于永久性植物状态(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则在多年随诊PVS之后,经MRI提供客观依据证实之后始可确诊。PVS每见于脑缺氧,大脑皮质广泛损害等严重脑外伤和脑血管疾病之后,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睁眼昏迷或醒状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质状态(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质综合证(apallic sydrome)之称。 因脑干(中脑、桥脑)上行性激活系统受损不重,故有不规则的醒觉、睡眠周期,患者对周围环境无任何意识反应,缺乏任何思维、情感、知觉、认知,无任何自发语言或自主四肢活动,对自身生存状态了无知觉,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称为植物状态,俗称‘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点:第一,植物人不同于死人,植物人在肉体上有生命特征。第二,植物人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与人还有一定的情感联系。第三,植物人也不同于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识,缺乏实践能力,作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征的维持需要社会或他人给予必要的照顾和一定的医疗资源维持生命。植物人不具备人的本质。人的本质中包括这样几个要素,能动性(能动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脑)、社会性、精神性,显然,植物人虽然具备肉体上的生命特征,但单纯是肉体生命并不构成人的存在。植物人与一般处于昏睡状态的人不同,昏睡状态的人虽然暂时失去了能动性,但昏睡的人却没有失去能动能力,其能动性的恢复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备社会实践能力,同时也缺乏人基于社会实践和能动能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现实意义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于植物,更不同于死人。因为植物人有恢复能动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潜在的人。而这正是植物人能否实行安乐死讨论的关键。反对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的人认为,植物人有恢复的可能,所以不能对他们实行安乐死,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实际是杀死了潜在的人。曾经引起广泛争议的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轻的特丽因心脏病发作而导致脑损伤,最终被医生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从患病以后15年来,特丽一依靠靠人工进食管维持生命。1998年,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因为不堪忍受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实行安乐死。特丽的父母强烈反对,他们否认女儿已经死亡,因为她曾朝他们微笑流泪并做出过其他反应。在这个例子中,从反对和支持的双方的立场来看,反对的人认为植物人有复苏的可能,作为潜在的人应该享有人的权利。而作为特丽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主要是因为特丽的存在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负担。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只有在社会中才具有现实性。植物人的权利也不是单独的存在,植物人的权利要放到社会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会性的,它关系到与植物人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植物人的存在并不是无偿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质条件,他们当然最好可以无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现实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植物人的复苏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换取将来的某种几率很小的可能,这就像进行一项投资,虽然,人的生命不能简单用投入产出来衡量,但维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当事人做出权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质是否超过了当事人的负担。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是否有权利放弃对植物人的治疗。一个人不能对他人尽无限度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总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维持一种平衡,如果这种平衡被打破,就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如果坚持植物人生存权绝对,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够负担的能力,也必然会因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当权益受到损害,造成权利义务的失衡。 植物人的权利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是对立的,在对立的权利中人们要寻求的不是对哪一方实行保护,而是要维持权利的平衡。在对待植物人的问题上,人们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权利,而忽视了病人家属的权利。事实恰恰应该相反,在处理植物人的问题上,植物人作为被动的一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要以其他当事人来决定,而不应该仅仅参照植物人的权利。应该承认,其他当事人有照顾植物人的义务,虽然在义务的具体履行过程中,很难划定一个准确的度。一个衡量尽了多少义务就可以的准确的数量度。但当事人所能够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因为对植物人的照顾超出了当事人的负担能力,所以,对植物人的照顾要以当事人所能够承受为标准,这不管是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还是现实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现实可行的。“如果哪个个人已经停止存在,我们就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帮助他的心脏继续跳动下去,或者说没有什么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这么做。这个主张把个人与人类的一员区分开来。如果我们知道人类的一员处于不可治愈昏迷中,就是说这个人类的一员肯定永远不能重获意识,那么我们将认定哪个个人已经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个属于人类的活体,那人类的一员则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这个归宿之处,我们应当主张只有杀死个人才是错误的。”植物人的生存是关系到人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植物人是否应该安乐死不是由单方面的权利义务决定的,而是要寻求所有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对植物人是否应该实行安乐死,也不能简单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对植物人的生存负有一定的责任,超出了这个责任的限度之外,对植物人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植物人权利的侵犯。总结以上所述,对脑死亡病人和脑瘫婴儿实行安乐死并不损害病人的权利,而针对植物人的安乐死,只要处理得当,也不是对他们权利的损害。
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植物人(vegetative being)是与植物生存状态相似的特殊的人体状态。除保留一些本能性的神经反射和进行物质及能量的代谢能力外,认知能力(包括对自己存在的认知力)已完全丧失,无任何主动活动。又称植质状态、不可逆昏迷。植物人的脑干仍具有功能,向其体内输送营养时,还能消化与吸收,并可利用这些能量维持身体的代谢,包括呼吸、心跳、血压等。对外界刺激也能产生一些本能的反射,如咳嗽、喷嚏、打哈欠等。但机体已没有意识、知觉、思维等人类特有的高级神经活动。脑电图呈杂散的波形。植物状态与脑死亡不同,脑死亡指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死亡。脑死亡者,无自主的呼吸与心跳,脑电图呈一条直线。对待植物人,是用昂贵的费用提供各种营养维持这种状态,还是放弃对其生命的维持,尚有争议。“植物人”可获新生 46名因颅脑创伤神经功能导致长期昏迷的“植物人”,在第一军医大学珠江医院先后得到成功救治,恢复了正常人生活。最近,该院全军神经医学研究所主攻的“颅脑创伤神经功能损害修复机制及临床治疗”课题,因此被国家、军队和广东省列为重点攻关项目。 据专家介绍,我国每年至少新增加10万“植物人”。所谓“植物人”,即病人持续性处于植物状态。传统观念认为,“植物人”等于“活死人”。其实,有相当部分“植物人”是可以治愈的。 该所所长徐如祥教授称,该院在国际上首先提出用“神经再遁原理”解释“植物人”的苏醒机理;在综合治疗的基础上,以中西医结合为主,采取独特催醒的中药、西药及高压氧等治疗方法,进行催醒治疗。目前,该技术已被国内许多医院采用。课题组已获国家自然基金、军队“十五”重点项目和广东省重大疾病攻关项目资助资金500万元。 【概述】 去皮质状态(亦称植物人),系各种原因造成的大脑皮质广泛性损伤,而皮质下功能尚保存或部分保存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状态。患者处于木僵状态,对外界刺激无任何意识反应,仅保留呼吸、营养代谢和排泄分泌等最低级的生命功能及某些反射,如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和痛觉逃避等。可归属于中医“昏迷”的范畴。目前,国内外对本病均无有效办法。 在我国明代的一些针灸医籍中,曾提到过“不省人事”和“不识人”的针灸治疗。如《神应经·诸风门》:“不识人:水沟、临泣、合谷”。但所指多为中风昏迷或重症中暑等,与本病有所不同。而现代首次报道本病针灸治疗的在1989年[1],以颈部督脉穴为主,配合其他体穴,取得了一定效果。不久又有用头皮针配合体针治疗的临床文章出现[2]。近年陆续有这方面的资料发表,如采用经络导平之法,曾治疗观察19例植物人,取得较好的效果[3]。虽然,迄今为止,这方面的临床实践还不多,然而已经显示出令人鼓舞的苗头。【治疗】 体针加头针 (一)取穴 主穴:风府、哑门。 配穴:意识障碍加人中、百会、脑清;心脏衰弱,舌质绛有瘀斑加内关、血海;神志清醒后大小便失禁加八 、三阴交、阴陵泉;吞咽困难加翳风、廉泉;上下肢功能障碍加局部腧穴。疗效不显加顶中线、颞前线(头皮针区)。 脑清穴位置:胫骨外缘,解溪穴直2寸。 (二)治法 主穴每次必取,据症加取配穴。针刺深度,在患者神志未清时,可以患者颈周围长的12~14%为安全度。神志转清后,进针深度可参照下列回归方程求得。风府:Y(cm)=;哑门:Y(cm)=。其中Y为进针深度,X为患者颈周围长。此指安全深度。进针得气后退针,两穴交替进行。余穴采用同样针法。头皮针穴,进针1~2寸,斜刺入帽状腱膜下层与骨膜之间。留针15~30分钟。每日针刺1次。本病治疗困难,所需疗程较长,一般要求半年以上,要有信心和耐心。 (三)疗效评价 疗效评判标准:基本痊愈:神志清楚,语言和肢体功能恢复,生活基本自理;显效:神志清楚,对时间、地点、人物和年龄等有定向力,能用短语表达意思,从容说笑,肢体强直明显改善;有效:出现觉醒状态,对外界语言有反应,双眼可转动视物,可按一定口令做张口、闭眼等简单动作;无效:针刺后无进步。 共治疗8例,1例为个案,7例按上述标准,基本痊愈1例,显效4例,有效1例,无效1例。总有效率为%[1,2]。 综合法 (一)取穴 主穴:分为4组。1、心、肝、肾、缘中、脑干(均为耳穴);2、语门(舌穴);3、运动区、感觉区、足运感区(均头穴);4、见明、手三里、外关、环跳、承山、阳陵泉。 配穴:神门、交感、皮质下。 脑干穴位置:轮屏切迹正中。 见明穴位置:三角肌止点后上0·5寸。 (二)治法 根椐病人的症情,依次选用四组穴位。开始取第1组主穴加配穴,以毫针剌法,每日1次,15次为一疗程。待病人出现浅意识,改第2组穴。嘱患者张口,医者用左手将舌尖拉出口外,右手持28号3寸毫针在距舌尖约1厘米处进针,并沿瘫侧舌体肌层,顺舌静脉走行方向由舌尖向舌根平剌2·5寸,当患者出现得气感并用力缩舌或喊出“啊”时起针。每日1次,10次为一疗程。当患者完全清醒,开始行瘫痪肢体治疗。同时用头针与体针治疗。头穴均取,以28号2寸毫针快速剌入,行180~200次/分速度捻转1~2分钟,留针15~30分钟,同法行针3次。每日1次,12次为一疗程。体穴以9号腰穿针,将3厘米长2/0号之肠线埋入穴区,15日1次。全部治疗只少需3个月以上。 (三)疗效评价 共以上法治6例,全部获愈[4]。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定明,等。针刺治疗去皮质状态人7例临床观察。中医杂志 1989;30(7):36。 [2]刘进先,等。针刺治疗散发性脑炎去皮层状态。上海针灸杂志 1989;8(3):21。 [3]张绪珍,等。经络导平治疗“植物人”19例临床分析。 内蒙古中医 1994;(1):42。 [4]张占军,等。针剌治疗植物人6例临床观察。 中国针灸 1996;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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