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对策研究摘要:农民工返乡创业为解决“三农”、失业和剩余劳动力转移等经济社会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了一条新路,但由于当前国家财政扶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农民工返乡创业比较优势不明显,在取得了一定成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困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农民工返多创业的现状和原因等做了详细地分析,找出了目前农民工返乡创业存在的主要困境,并从政府和农民等两方面提出了引导和扶助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返乡创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政策扶持 1农民工返乡创业特点分析 (1)投资方向主要是发展工商经济。 目前返乡创业的农民以第一、二代农民工为主,这些农民工大多在制造业和服务业务工。因此,他们回到家乡后在政府的支持下,同时利用打工期间获得的见识、本领、资金、信息、社会资本等,发展工商服务业,投资商品性的农业经营,主要是兴办规模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兴办二、三产业。 (2)大多数人选择在小城镇居住。 农民工回乡创业不是单纯的回农村原户籍所在地创业,大多数创业者把企业办在了家乡的集镇和县城,近70%是在小城镇居住。 (3)部分农民工被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利用亦工亦农亦商的特点,积极参加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成为经纪人或创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也有部分人担任村干部或参加村民议事会及村民理财小组。 由于农民工与农村、农业的天然联系,农民工回乡创业正在以其特有的方式,在带动农民就地就近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加快不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发展、推动中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从战略高度对待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在全社会营造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氛围。 2农民工返乡创业原因分析 返乡创业是劳务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 农民工返乡创业是劳务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作为特有的经济和社会现象,我国的“民工潮”和劳务经济已经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农民工跳出农门到大中城市、发达地区去务工或经商。解决温饱问题;第二阶段在务工或经商的过程中,一些农民工变成了管理者或者老板;第三阶段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开始返乡创业,大量地从“打工者”嬗变为“创业者”。 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沿海经济特区的开放,农民工形成了单向性的“外向”型流动,进一步拉大了原本就存在的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市民和农民之间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壁垒,既体现在经济制度和政策上,也体现在精神和心理上,增加了农民工在城市稳定落脚的成本。在城里农民工不能获得稳定就业,加上城市人对乡下人的歧视和排斥,以及经济待遇的不公平,而使农民工选择返乡发展。 返乡创业投资环境的改善 2004年、2005年中央连续二年下发的两个“一号文件,为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创造了有利的大环境,尤其是出台的许多“惠农”硬措施,使农村的创业环境更稳定、更优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产生了极大的吸引力。随着西部大开发的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的改善,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招商引资条件的优惠,再加上外面投资风险和创业成本的增加,使相当一部分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也愿意选择返乡创业。 乡土观念和“根”文化的需要 大量农民工有故土情结和情系家乡的情感需要。大量创业人员愿意为家乡的发展和荣誉去打拼、去贡献,主动捐资公益事业,并响应家乡政府的号召,在家乡投资办企业,带领乡亲们致富,并就近吸纳了当地农民工就业。这些农民工对自己家乡的资源情况、人事关系和投资环境比较熟悉。也掌握了家乡内外的市场信息,有助于其成功创业。 农民工自身创业条件的具备 经过几年的外出务工。一般农民工每年都能挣到上万元甚至几万元收入,再加上在外结交的朋友多了,见的世面大了,学到了一技之长,思想观念上就自然地会发生变化,创业意识就会增强。这些农民工通过“打工大学”接受到了先进的科技文化,有了发展现代产业的冲动和信念,经济基础和人力资本的提升都是促成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基础。 3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的困境 创业资源的短缺 首先是资金短缺,融资难是不少返乡创业人员反映的首要问题。现在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门槛高,而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周期很长,难以解决返乡创业者的融资之渴。其次是土地制约。随着这几年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增多,有些地方供地指标也开始捉襟见肘,对很多想进一步扩大规模的企业而言用地成了一大制约。最后是人才短缺,不少返乡创业者是初高中毕业,办企业存在盲目性,自身经营管理知识也比较薄弱,又很难吸引人才,迫切需要指导。另外由于内陆欠发达地区生活与人文环境较差,服务业不发达,即使是在同等的工资待遇下,很多年轻劳动力也更趋向于外出到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打工。 政府扶持政策的缺失 有的返乡创业者反映政府效能不高,虽然很多地方领导给予高度重视,但在落实过程中一些部门和个人执行政策有偏差,服务意识不到位,甚至还存在吃拿卡要、推诿拖延办事的情况,不利于企业更好创业。如创办企业中是税费减免优惠不明显,甚至当前大部分内陆地区还没有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实施税费减免政策。见了“世面”的农民工回到当地,可能会与当地官僚习气、无视市场规律的做法产生冲突。但冲突矛盾解决的过程,其实也推动了当地投资环境的优化。返乡创业农民工呼吁,今后国家能农民工创业中农遇到的问题。出台相关政策给予农民工创业更多政策支持。 创业投资成本高 我国内陆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基础设施建设差的问题,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基本上都存在路、水、电、通信、交通和能源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企业发展需求的问题。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在企业用地、用水、用电和证件办理等方面设置障碍,使有的投资项目迟迟难以落实。直接导致农民工返乡创业额外投资成本增加、交通运输成本升高和产品交易周期拉长等问题。 4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建议 为返乡创业提供融资优惠政策 要加快信贷改革与创新步伐。首先,鼓励和引导发展乡村和城镇社区中小金融机构等,并把农村中小企业作为其主要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其次,坚持支持其它商业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营业网点或巩固其已有营业网点为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服务。再次,考虑设立行业协会基金担保公司。 政府要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担保和信贷补贴。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扶助基金,为返乡创业提供信贷担保。同时协同金融机构为返乡创业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利息差额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为返乡创业提供资源使用优惠政策 国家可以参照农业反补贴的办法,加大对返乡创业的财政补贴力度。对于返乡创业,特别是创办为解决当地就业、“留守儿童”、“留守媳妇”问题做出重大贡献的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和科技效能型经济实体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政府要在用地、用水和用电等问题上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可以考虑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土地资源和用水、用电等创业便利,其差价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为返乡创业充实人才等资源 由国家财政拨款为返乡创业业主及其员工提供免费培训,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拓宽培训领域,进一步充实和提高培训师资队伍。另外可积极采取外联式发展模式。主要可以通过与大学社会实践合作吸收大学生进企业实践,并积极吸收人才指导企业更好的发展。如可通过政府部门与各个大学协调,以大学生下基层挂职锻炼的合作方式,实现学生得到实践锻炼机会和企业获得人才资源的双赢,同时还应该与社会各界合作利用外方所拥有的资源来弥补自身急需同时又紧缺的资源。 为返乡创业提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农民工返乡创业处于起步阶段的,政府必须实施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政策,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先引导和扶助尽可能多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尽可能多的经济实体,支持与鼓励其中发展潜力大,前景看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坚持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做多做小”与“做大做强”两条腿走路。等这些经济实体发展到一定阶段有承担税负的能力时,再按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税收征缴,使其纳税能力与收入水平相适应。 为返乡创业创建良好硬件环境 国家要加大对内陆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突出抓好交通运输设施建设,小城镇道路、水、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如积极创建“工业园”、“返乡创业园”和“返乡创业一条街”等创业基地,不断增强小城镇的创业项目承载能力,减轻返乡创业者的额外投资压力,同时降低人居园区的门槛。 根据相关部门统计,全国农民工总量中有7%~10%基本完成资本原始积累,1400万~2000万人具有了创办企业的能力。可见未来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的潜力巨大,建立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的制度有助于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持续发展。全方位探索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的制度,深化对劳务经济战略思想的认识,变“输出劳务挣钱”为“引回人才发展”。另外我国应出台《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创业促进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上引导和规范,逐步建立“政策吸引、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和法律保障”相结合的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的机制,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探索制度选择。
农民工问题的由来: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我国农民工现象的产生主要根源于农村人多地少和农业收益低。从理论分析上看,农业劳动力转移是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国外学者从发展经济学、人口学、地理学等角度进行了大量研究,国内理论界也存在着亦工亦农论、内外部转移论、劳务输出论等转移理论。从动因分析上看,农业劳动力转移主要有经济技术、社会改革与发展、地方政府推动三个方面的原因。从转移类型上看,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主要经历了两次转变:1978-1998年的就地转移即“离土不离乡”模式;1998年后的异地转移即“离土又离乡”模式。两种模式虽然各有利弊,但其目标与着眼点是一致的。 党和国家关于农民非农化就业政策的演变和制度创新 我国农民非农化就业政策的放开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先后经历了一个从紧到松、从严到宽、从无序到规范、由歧视到公平的过程。具体可分为五个阶段:1979-1983年的控制流动阶段;1984-1988年的允许流动阶段;1989-1991年的控制盲目流动阶段;1992-2000年的规范流动阶段;2000年以后的公平流动阶段。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和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民非农化就业的“纲领性文件”。但是,农民工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上仍然存在着户籍管理、社会保障、流动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性障碍和法律空白。因此,必须在这些政策上进行改革与创新,努力消除影响农民工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农民工:农民分化的结果1978年,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从此获得了土地自主权、经营自主权,开始向多元经济方向发展,进而演变为在生产方式、收入水平、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多方面出现急剧的分化局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农村社会阶层主要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社会管理者和农民工七个阶层,每个阶层都有自己特殊的经济地位、利益和要求。农民工作为从农业劳动者群体中分化出来的一个特殊群体,与其他农业劳动者阶层有着密切的关联。农民的分化对于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改变城市面貌,改变城镇用工制度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可以说,农民分化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 农民工带来了什么:一个最基本的认识农民工对城市化发展的贡献表现在,他们是城市化的直接动力,是城市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对工业化的贡献表现在,我国工业化资本的原始积累源于农民,并且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其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总之,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忽略和替代的重要贡献,他们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国民财富,促进了输入地与输出地经济的发展,而且成为先进文化和现代城市文明的传播者,成为维系现阶段我国社会工农联盟最现实的纽带。 农民工: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是一个带有歧视性的自相矛盾的称谓,除此之外,他又是尚未被承认的产业工人,是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从社会学角度看,“农民工”是一个“身份+契约”的称谓,他们要承受身为“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负担。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由于担心大量农民工的涌入会给城市生活带来种种困扰和问题,城市社会产生了一种对农民工的对峙心理和排斥倾向。依据不同的标准,农民工可以划分为城市化的农民工与非城市化的农民工,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农民工,体力型、技术型、智能型农民工与劳动资本复合型农民工几种类型。进城务工的农民在现代产业分工体系的作用下,出现了二次分化,也就是在原来意义上的农民分化为若干职业群体后,作为其中一个统一身份的流动农民内部的再分化,即形成若干类别群体或等级群体的过程。这种分化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必然产物,是历史的进步。 农民工行为分析及“民工荒”现象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民工行为的目的在于增加经济收益,而城市务工的预期收益则是决定他们进城的重要因素,同时,经济势差和市场供求规律也对农民工的流动产生重要影响。从心理学角度看,农民工行为主要受快速奔小康、追求身份转换、救急解困、求安怕险、横比攀交、干事创业、小富即安等几种心理影响。 当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产生的“民工荒”现象,除了城市的就业概率偏低、迁移者的就业或创业能力不高、进城务工收益率降低等原因外,主要还在于劳动力总需求上升太快,而工资的调整相对滞后,没有伴随物价特别是粮食价格的上涨而相应调整。“民工荒”现象启示我们,企业不能再像以前那样,仅仅把低成本的劳动力当成赚钱的工具,而应将其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加以培养、开发、利用。 农民工现象的多角度审视 无论是从经济地位、权利上看,还是从社会声望、国民待遇上看,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不仅低于其他社会阶层(农业劳动者除外),而且与其对社会的贡献相比也不相称。同时,农民工城市化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一方面他们渴望享受城市文明,一方面对城市敬而远之,这种尴尬的境地使他们成为亦城亦乡的边缘人。此外,“社会隔离”也对农民工的社会心理造成了极大影响,比如自卑心理和孤独情绪、被剥夺心理和不满情绪、压抑心理和怨恨情绪等,有些心理问题已成为社会稳定的制约因素,应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农民工制度的形成:一个历史的误会 长期以来,我国对人口管理采取的是“单位人”的管理办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结构、二元户籍制度、二元保障体制、二元劳动力市场与传统的城市就业和用工制度等诸多因素的合力下,人口被分为相互隔离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即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改革开放以后,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就业,但是在二元社会管理体系中,农民工即使进了城镇某一单位就业,也不能成为就业单位的“单位人”,不能享受单位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农民工虽然从事的是“工”,但身份仍然是农民。现行农民工制度是城乡二元体制在非农领域的复制,是一种畸型的社会体制,存在着许多弊端,必须加快改革调整的步伐。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农 民工问题的焦点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就是给予农民工以国民待遇,使其享受同城市职工一样的权益。现实是:农民工一方面备受歧视,包括户籍制度的歧视、就业制度的歧视、社会保障的歧视、教育培训的歧视和社会观念的歧视;另一方面,其政治上的、经济上的、生活上的、心理上的合法权益也经常受到侵害。这些歧视和侵害带来了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就业难度加大、生活和工作条件恶劣等后果。对于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我们虽然出台了不少政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仍然不到位。探究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原因,除了管理体制、法制和观念上的原因外,农民工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和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必须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工会对农民工维权的介入,同时要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农民工社会属性的再认识 2003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首次以中央名义作出重要判断:“进城就业的农民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地把农民工纳入工人阶级范畴,使农民的工人地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得到确认。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农民工既是成长中的先进分子,又是联系农村和农民的天然纽带,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中国共产党对农民工身份新论断的理论价值在于,它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工人阶级构成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执政党建设的理论,发展了工农联盟的理论;从现实上看,它对于壮大我国工人阶级队伍、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标本兼治: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社会变革的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标本兼治,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一是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创造一个有利于农民向城镇转移的制度环境;二是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消除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影响人口流动和产业转移的障碍;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将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最终建立起覆盖城乡、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育;五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 他山之石:国外劳动力转移中的农民工问题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现代化进程也是城市化进程,这一进程伴随着大量的人口转移,大量农民流向城市。在美、英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虽然各有特点,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劳动力转移速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是一致的。在发展中国家,农业劳动力转移的方向一般都是直接转向城市的工业和服务业。就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而言,农村人口大规模涌向城市带来了一些普遍性问题,比如身份认可、贫困、犯罪、非法用工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些国家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农民兼业化经营等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中国农民工的终结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转变为工人和市民,是我国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标志。伴随着我国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解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实现,城乡差距、工农差距的逐步缓解以至最终消失,农民工问题将不复存在,农民工也终将在现代化中完成自身的历史使命。同时也要看到,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解体、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实现以及城乡差距、工农差距的消失绝非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因此,农民工问题的最终解决必将是一个相对艰巨和漫长的过程。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维护农民工权益是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越来越多的富余劳动力将逐渐转移出来,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我们要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强化服务,完善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 ———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办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六)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七)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八)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九)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十)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 五、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十一)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统筹城乡就业,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二)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要建立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加强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三)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给予适当培训费补贴。推广“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重视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发展订单式培训。输入地要把提高农民工岗位技能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要研究制定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十四)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军,要把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任务。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教材和实训基地建设。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六)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七)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九)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输入地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加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七)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八)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起草、制定和完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十九)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十)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一)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这是农民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落实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县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增强县域经济活力。 (三十二)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积极引导东部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也有利于形成东中西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格局。要在产业政策上鼓励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源加工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中西部地区要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产业转移,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十三)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调整投资结构,把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注重建设能够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和促进农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项目。 (三十四)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十、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三十六)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国务院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农民工的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要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三十八)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要搞好农民工统计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本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创业难度论文摘要:微经济作为国家规模经济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商业模式的改善,增强了经济社会的兼容性与适应性。近年来,国家连续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政策,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强国之策。但当前高校在创业教育目标、层次、内容、方式等方面模糊趋同,没有结合地域、学校和学生实际,未能区分小微创业和传统创业的差异并因材因地施教。从微经济视角积极构建良好的社会创业环境,完善学校微创业教育,搭建微创业实践平台,从而有效培养大学生微创业能力是开展好双创教育的强力抓手。 关键词:创业能力;大学生创新创业;微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 20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为缓解就业压力,大力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提升国家竞争力,国家开始提倡创业教育。十多年来,创业教育在国内愈来愈多的高校广泛深入开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指出,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掀起一个"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中国人民勤劳智慧的"自然禀赋"就会充分发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发动机"就会更新换代升级。当前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中国经济正处于深层次矛盾凸显和"三期叠加"的阶段。要使中国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关键在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衡量一个国家经济是否充满活力有两个重要指标:一是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二是大学毕业生创业率。中国目前每千人企业数约13个,发达国家水平为约40~50个[1].大众的创业激情被点燃了,但创业能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导致实际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不高。由此看来,要贯彻落实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国家战略,从微经济视角提升大众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微创业能力,是研究者和教育者需要重点关注和积极破解的重要课题。 一、微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 关于创业能力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期,本世纪初起得到了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早期部分学者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定性分析了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和重要意义,但随着创业能力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方法逐渐丰富,内容更为广泛深入,研究对象也细化扩展至高职学生、大学生、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工等[2]. 199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事处在日本东京召开了"提高儿童、青年创业能力与革新教育"研讨会,会议报告将创业能力界定为从事产生收入的活动并获得成功所需具备的能力,包括激发行动的能力、能够行动的能力、继续行动的能力和操作行动的能力[3].肖红伟、晏红洁(2008)认为,创业能力是目标人口为了能从事承担风险的开拓性活动应具备的一系列心理特征,在各行各业创立新事业开拓新领域的实践活动应具备的能力[4].唐靖、姜彦福(2008)在Chen、DeNoble等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管理学、心理学角度,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创业能力包含机会识别与开发能力和运营管理能力的两阶六维度概念,即机会识别与开发能力可细分为机会识别能力、机会开发能力等两个二阶维度,运营管理能力可细分为组织管理能力、战略能力、关系能力和承诺能力等4个二阶维度[5].Sarwoko和Surach-man(2013)等认为创业能力是使创业者成功创业的创业态度和创业行为两方面的特征[6].由于来源于不同学科,研究对象和所持视角差异,迄今为止,学界对创业能力的概念内涵和构成要素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 当然,要对创业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和内涵构建,首先需基于对"创业"的准确把握,并同时结合特定研究对象和国家及区域实际。传统观点认为,创业即创立基业,指从零开始创建新事业,或者是在一个有问题的企业中创立一个重焕生机的企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过于狭隘,无形中将某些个体工商户、开办工作室、创意自由职业等具备创业特征的自我雇佣者排斥到了研究领域之外。这些微创业活动看似无足轻重,却是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的萌芽,是新企业诞生和成长、推动社会创新的发动机。因此,创业应该是创立、创设、创新某种事业或职业岗位,即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也就是说,包括利用微少资金创业和在细微领域创业的微创业活动。 基于微创业与传统创业活动的区别,笔者将微创业能力定义为:个人或团队利用微少资金或在细微领域进行创业的动机和能力。结合文献分析,以及笔者问卷调查数据和对M学校29名微创业者的访谈,具体从4个维度表征微创业能力:创业动机、自我效能与风险承担、创业机会的识别与把握、创业学习与实践能力。其中创业动机是个人对创业所持的一种主观态度,是激发、维持、调节创业者从事创业活动,并引导创业活动朝向某一目标的内部心理过程或内在动力,与个人价值观、创业认知等密切相关。自我效能与风险承担包括自我评估、完成创业任务的自信程度、风险评估和承受能力。创业机会的识别和把握就是创业者发现亟待满足的市场需求的能力,并充分整合资源,积极创新、强力执行,满足市场需求。创业学习和实践能力包括学习方式、内容和水平。之所以没有将网络关系能力、组织能力、战略能力和承诺能力等人力资本、社会资本要素纳入微创业能力表征的核心维度,是因为微创业规模、风险一般相对较小,这些能力要素可以允许在微创业活动中学习和进一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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