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知网 App24小时专家级知识服务打 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陈妍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非经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因此,实现国家刑罚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两法之间也由此产生了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以及交错适用的复杂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又避免因面面俱到而欠缺深度,本文以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为研究视角,考察在定罪与量刑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而交错适用的具体情况。论文分为三个层次共八章展开论述,遵循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个层次包括绪论、第一章及第二章。这部分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交错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全文的论述确立理论基调和基本框架。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指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第二章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与交错适用。在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原因与方式后,着重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中交错适用的功能、意义和结果。指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的渊源,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行为规范、审判规范和生成具体法的功能,两者的交错适用推动定罪与量刑逐步走向终端,为定罪与量刑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保障,具有推动国家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意义,其交错适用的结果体现为生成具体的刑事判决。第二个层次包括第三、四、五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定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定罪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第三个层次包括第六、七、八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量刑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量刑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刑事实体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法律论文题目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1、论刑事诉讼中的代理2、论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论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4、论刑事诉讼立案管辖5、论刑事诉讼审判管辖6、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7、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8、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9、论证据的审查和判断10、论我国的公诉制度11、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论审判组织13、论刑事简易程序14、论刑事上诉制度15、论审判监督程序16、论死刑复核制度17、论抗诉18、论辩护19、论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20、论检察官的社会角色21、诉讼效率与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22、论简易程序23、论证据的法律性24、我国刑事诉讼中口供的证明问题25、论证人制度之完善26、论羁押制度之改革27、论“自由心证”原则28、试论当代中国判断刑事证据的标准29、论“上诉不加刑”原则30、论“上诉不加刑”31、论二审程序中的审理方式32、对刑事再审制度之思考33、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34、论控审分离原则35、论无罪推定原则36、沉默权研究37、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38、论法官的社会角色39、论刑事诉讼中法官之调查权40、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与我国的刑事诉讼41、论犯罪控制和人权保护42、论刑事诉讼职能43、论被害人44、论附带民事诉讼的作用45、论刑事诉讼目的46、论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47、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48、论论刑事诉讼的基本要素49、论刑事诉讼的构造50、论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改革51、刑事诉讼中的“毒树之果”相关问题探析52、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5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构建54、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多发性侵财案件侦审对策研究55、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警察刑事执法面对的挑战与思考56、新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实施情况的观察与分析57、刑事再审启动机制调查研究58、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侦查到案制度实施问题研究59、论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60、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61、关于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究62、证据能力制度研究63、由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来谈刑事和解制度64、论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65、论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与《两权公约》的距离66、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范围67、论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配置和保障68、刑事被告人知悉权的比较研究69、应对外逃贪官进行刑事缺席审判70、论刑讯逼供产生与存续的原因71、刑事被追诉人财产权救济问题研究72、我国近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评析73、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刍议74、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翻供问题初探75、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76、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责任研究77、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78、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79、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构建80、刑事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探讨81、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检察监督82、试述讯问技巧与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边界83、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之困境分析84、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85、建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86、浅析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及其对策
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我给你个话题,可以开始下手写作:(写好了给我加分啊)这个话题是:《温州将65名犯罪嫌疑人广场示众惹争议(图)》这个里面就有涉及无罪推定的话题,说犯罪嫌疑人在还为定罪的情况下,在广场示众是否存在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冲突的地方。可供你参考,如有什么问题,带薪帮你写论文。一下是关于《屋顶推论原则的相关法律法规》论无罪推定原则对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影响及其原因 “无罪推定”作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在其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和运用。我国是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而是批判地吸收了它的一些基本精神。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人员有罪推定的历史,它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却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由其衍生的两大诉讼规则,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的进步。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大陆法系,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并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在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世界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采用了该原则,因此,无罪推定可以说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 我国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还包括一系列必不可少的具体制度,如沉默权等制度,而这些制度正是我们所缺乏的,同时,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现代法制建立的时间较短,人民群众和司法人员的现代法治观念还很不成熟,对无罪推定的认识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目前,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用中的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它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适用体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目前,由该原则衍生出与刑事证据有关的两大规则,对于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我国在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显著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 在我国,尽管新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由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的以上谈到的两大规则已经确立。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实行时间较短,加之我国的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违背以上两大规则的观念和行为依然非常盛行,其中刑讯逼供在我国的泛滥和屡禁不止就是一个典型。因此,仅仅确立了法律原则,而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予以保障,原则的落实可能只是一句空话,人们所期盼的由该原则来彻底解决刑事诉讼中的严重侵反人权和有效打击犯罪将只会成为一种美好的愿望。 三、“无罪推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或者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对于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 (二)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政府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时,必须有合理的根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是要更新司法观念。但由于我国对该原则曾经长期持批判态度,受其影响,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多数司法人员习惯于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被告人,即所谓“进门三分罪”。司法人员出于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职业责任感,在严厉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对一些证据不足,本应当做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的案件迟迟下不了决心,惟恐放纵了犯罪,使得为法律所正式确认的疑罪从无规则的贯彻远远不能到位。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亟需转变陈腐落后的思想,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学习和认识,将疑罪从无规则从法律规定层面提高到法律意识层面上来,不断更新司法观念,增强现代法治意识,树立人权保障理念,真正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切实贯彻并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严格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切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以确保我国刑事诉讼法业已确立的两大衍生规则真正落到实处。 (一)切实贯彻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疑罪从无规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的规则,如果说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把被告人当作无罪的人来看待,是无罪推定在程序上的体现的话,那么在面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时,控诉机关基于这一规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则是其在实体上的运用。疑罪从无规则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我国在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顺应了这一趋势,正式肯定了该规则。使得长期以来困扰司法机关的疑案处理有了明文法律标准和依据,从而避免再出现疑案从轻、从宽、从挂甚至存疑判决的尴尬,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在面对疑案时,是选择错判还是错放,这是涉及到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问题。现代司法公正主要追求的是个体公正,即个案公正,司法活动应当围绕个体个案进行。尽管我们的错案率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可能只有千分之几,但是对于被冤枉的当事人来说则是百分之百,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必然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如果我们把疑罪都按照有罪处理,则会冤枉许多无辜的人。权衡利弊,我们只能采取“宁纵勿枉”的原则,既使放纵了某些真正的罪犯,也决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这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二)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控诉机关负责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无罪推定原则下的一项重要诉讼准则。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将“谁主张有罪,谁承担举证责任”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负如实回答的义务却间接违背了这一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相承担了自证有罪的义务,这显然是有罪推定的产物,也是刑讯逼供这一顽症始终得以存在的制度性支撑。同时,面对控诉机关的讯问和指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可为自己作辩护的基本权利。他既可以作罪轻的辩护,也可以作无罪的辩护,既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既然行使辩护是一项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既可以积极辩解也可以保持沉默,而现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回答的规定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其辩护权。 但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宜机械地理解这一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有放弃沉默而坦白被从宽处罚的权利和制度上的保障,并积极鼓励其运用这一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以其真实意愿表示放弃沉默权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其罪行,这种陈述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相反,如果不是其自愿,而是被以诱导、欺、强迫等手段迫使其放弃沉默权而获取的口供,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对有关的司法、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这就使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落到实处,有效遏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为了保障供述自愿性,有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决定是否需要在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并以有效的措施保证他的这项权利能真正的实施。一旦赋予律师讯问时在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告知有关权利,是否自愿放弃沉默权利而坦白陈述或者不放弃这项权利而保持沉默,侦查人员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等强迫手段获取供述,这些问题就能够得以公开化,律师在场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证实。同时,律师在场可以极大地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以避免违心供认产生的不实口供。在此种情形下所取得口供,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且可以防止其在庭审阶段的口供翻复,也增强了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提高了其证明力。 (三)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拥有证据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定罪与量刑的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尽管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尽相同,但都规定了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如:美国的证据法中“毒树之果”理论就要求不但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证据不能使用,就是根据该证据所获得的线索而进一步取得的证据也作为“毒树之果”而被排除,体现出美国对执法人员取证权的严格限制和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但是,在犯罪浪潮的冲击下,完全排除“毒树之果”,在实践中很难做到。结合我国的法治水平,在我国目前侦查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展到对“毒果”的一律排除,可能会影响对案件真相的揭示,影响办案的效率,所以我国有必要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运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它同时也要求阻止政府随意决定开始刑事追究、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这一原则的确立不仅仅带动了整个刑事程序的法治化和民主化,而且对于提高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保护个人不受政治权力干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说,无罪推定不仅仅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原则,更是一项关系到每个公民切身利益的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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