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末年至春秋时期,有所谓“和同”之辨。“同”是简单的同一,“和”是众多不同事物之间的和谐。 史伯对“和”与“同”的解释: “和”就是“以他平他”,即让相互有差异、矛盾、对立的事物相融合,达到一种动态的平衡---和谐。相互差异、矛盾、对立的事物在相融合的过程中,由于融合的程度的不同,对外会表现出不同形式与现象,这个过程就是新事物的产生与发展中的过程。“和”用现代语表述,则是君子能做到“多样性的统一”或者曰“多种人的协调”。 “同”则是“以同裨同”,即排斥差异、矛盾、对立的事物,只求同质事物的绝对同一,即把相同的事物叠加起来,但不论如何叠加还是同一事物,不可能产生新的事物。 君子为什么能处事以“和”,而小人不能呢? 这就是因为处事的出发点不同,君子处事是“义以为质,礼以行之”的,是该干啥干啥,因此与社会的公义即道德标准与观念是相符合的,自然得到不同群体的认可,君子因此而能与众人相和,但目的并不一定相同。 反之“小人喻于利”,“小人”的为人处事只按利行事,谁能给他带来好处他就举谁的手,至于是否符合社会公义他是不管的。因此昨天举你的手,是昨天有共同的利益。今天举他的手,是因为今天能带来利益的不是你了。“小人同而不和”,就是说“小人”之同是同于利,是利益驱使而促成的“同”,他们相和吗?他们并不相和,现实生活中出现这么多的合作纠纷就是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