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处于主要地位。主权是国家的基本组成要素,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世界著名国际法学家奥本海给主权的定义是:“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从概念上分析,独立自主是国家主权最基本的属性。国家之所以成为国家,即因为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力。在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模式方面拥有独立自主权。在国际法层面,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主权是平等的。 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当代国际法对主权原则的确认主要体现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中。宪章的序言申述了“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宪章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为国际法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第六项,并对主权原则的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其具体规定是: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笔者试在本文中概括和分析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地位 1、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 主权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正因为有此作保证,国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因此,主权原则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也是国家区别于其它政治实体的标志。从一般的国际实践看,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正因为有了主权,国家才能真正区别其它政治实体,才有其基本权利与义务。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主权原则受到来自多方面的挑战。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部分强国无视国际法基本原则,肆意践踏别国主权,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各种非国家组织与集团的发展,国际干涉的日益增多,也对国家主权提出了挑战,迫使国家主权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2、主权原则是最为基础和核心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其它任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国际法领域的原则、制度都是从它引伸和派生出来的,也就成为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规范国际关系的基础。联合国及其联合国的一系列国际文件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规定,从法律上奠定了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地位。当然,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实践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势下,也会出现对其他原则的倾斜和侧重,譬如,有时较强调合作,有时更强调民族自决,有时则侧重保护人权。因而,我们的任务是如何寻求和协调各重点实施原则与国家主权原则的统一,而非刻意扩大甚至制造它们之间的对立。 3、确立了主权平等与不干涉的国际法原则 国家法中的国家主权有两项重要原则: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首先,主权平等原则( sovereign equality )意指主权国家之间,在国际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是相等的。1970年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国际法原则宣言》中,详尽阐明了主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各国法律上一律平等;每一国均享有主权的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他国的国际人格;国家的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它国家和平相处。其次,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 non-intervention )是指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属于其它国家内部管辖事件的不干涉,干涉代表着对于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法律权益的损害,也就是对国家主权的侵害。二、国家主权在当代国际法中的作用 1、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发展国家关系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回到国家主权的基石上,才能发展国家之间的关系;相反,任何否定、限制国家主权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不利于国际关系的发展,也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理论和长期形成的国际惯例。以中美关系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自1978年12月16日公布以来已19个年头了。中美关系在许多领域取得了进展,两国间的一系列问题都以协议的形式固定下来了。在中美建交公报中,美方承诺只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不能把台湾作为一个国家对待,更不能向台湾出售武器。2、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国际合作是指国家之间为了解决某些国际问题或谋求共同发展而通过谈判、签订条约、参加国际会议或加入国际组织等形式而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协作。国家间只要有共同的需要就存在着合作的可能性。一方面,国际合作是由每个国家独立自主决策的,也是国家主权发挥作用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国际合作为各国解决国内问题开拓了更广更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国际合作只有在尊重而不是损害各国主权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成功,并且主权原则贯穿于国际合作的全过程。 3、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是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 在冷战时期,弱小国家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在现实的政治游戏中通过纵横捭阖的外交手段达到势力均衡并借以拓展生存空间;其二是在国际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据理力争”,通过法律手段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来保障自己的地位和利益。然而,自冷战结构崩溃之后,全球一体化的大趋势使前一种机制所起的作用在现阶段已经微乎其微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成为限制霸权的重要制度化装置。在缺乏一个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依然是主要行为者,也是执行维护人权和环保规范的主要政治机构。因此,国家依然是提供人类保护和安全的最主要的政治组织,主权概念也将与国家长存。 4、国家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 人权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对人权的保护与促进的主要责任在国家,抛开国家主权来谈人权只能是空谈。历史反复证明,主权是人权的根本保障。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国际法原则宣言》所提出的人权保护与合作均是以确认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为前提的。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受制于人、任凭他人宰割,那里的人民就会失去一切权利。这是为近代一切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历史一再证实了的。自鸦片战争以来,由于西方列强的瓜分豆剖和压迫盘剥,中国大地百业凋零、满目疮痍,亿万百姓流离失所、饿殍遍野,连生存权都不能保证,还哪里谈得上其他权利?中国人民的人权状况的真正改变,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这样的历史,中国人民永远也不会忘记。尊重国家的主权,不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合作的基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前提,也是有效地实现人权的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根本条件。5、引起国际法的变革甚至革命 全球化促进了生产的全球分工,在经济、贸易领域各国的联系程度较之以往更甚,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便借机将其“触角”延伸至成员国主权管辖的内部事务,不可避免地给国家主权带来冲击,引起当代国际法的变革甚至革命。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等现象的出现,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方面的演变,给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由此而来的一系列新问题,要求法律制度作出回应,予以调整和解决。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也应对全球化问题作出反应。总之,国家主权原则在当代国际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其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