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全球目光聚焦巴西里约,奥运会是集体育精神、民族精神和国际主义精神于一身的世界级运动盛会,它点燃着亿万人的梦想,代表着“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向梦想出发! 奥林匹克是一种自我挑战精神,更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一直以来,奥运会都是世界团结、友谊、和平、正义的象征,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作出了贡献。 奥运精神的力量处处可见。本届里约奥运会中,除了来自20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队参加比赛之外,还有一支由来自南苏丹、叙利亚、刚果(金)、埃塞俄比亚的10名难民所组成的无国界代表队,而这也是奥运会历史上第一个难民代表队参赛。 作为奥运会历史上最特殊的一个代表队,尽管在专业技能上他们无法与各国精英选手相提并论,但他们能够出现在神圣的奥林匹克运动场上,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 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说,他们将是全世界难民希望的象征,也将让全世界更加意识到难民危机的严重性。这些难民运动员将向全世界证明,尽管他们曾经遭受难以想象的悲剧,却仍坚持以自己的天赋、才能和毅力为社会服务。 这支特殊代表队的参赛,恰恰象征着和平友爱、公平公正的奥林匹克精神,将永远值得世人铭记。 换一把尺子看奥运。对于中国选手来说,金牌当然要争,但唯金牌论的时代已经过去,展现不懈努力、超越自我的体育精神和中国形象,更为重要。对普通百姓来说,当五星红旗升起时,内心依然会澎湃,但对奥运意义的理解,已悄然发生改变。 “一个新世界”,这是里约奥运会和残奥会的口号。对中国体育来说,里约也将见证中国体育的奥运思维和体育意识的全新觉醒。 为了更好地举办奥运会,里约市给市民特别放假3天,很多人选择在家里或酒吧观看巴西国奥足球队的小组赛。酒店保安大叔罗德里格斯告诉记者:“我当然希望巴西能在奥运会拿到更多金牌,但大多数巴西人更想拿到足球这枚分量最重的金牌!” 和罗德里斯格的想法趋同,中国普通民众也不再沉迷奥运金牌的数字。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至今的32年中,中国第一次在奥运会上拿到金牌,奥运会也于2008年在北京举办,金牌在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上作用明显,中国人的百年奥运梦逐步实现。不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明白,奥运金牌远远涵盖不了奥林匹克精神的全部内容。 为超越自我而付出的艰辛,为公平竞争而坚守的底线,为和平友谊而推进的交流,是除金牌之外更值得珍惜和推崇的奥运元素。我们不再把奥运当作体育人的唯一目标,因为我们开始明白,奥运会固然精彩绝伦,足球、NBA和F1等职业体育,也有着更大的魅力和影响力。 归根到底,体育强国是一个更高的目标。体育强国,既要有尖子选手在国际赛场上争金夺银,更要让普通大众和体育亲密接触。奥运金牌堆不成体育强国,体育文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全民健身在大众福祉中的角色、体育产业在整体经济的地位等因素加在一起,才是判断体育强国的综合标准。
在弘扬奥运精神中升华伟大的民族精神 (仅供参考) 公元2008年8月8日,奥运会的五环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将在北京上空交相辉映,奥运精神与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也必将在这个庄严的时刻竞相放射出璀璨的光辉。我们中华民族要张开双臂热情地拥抱奥运会,敞开心扉尽情地感受奥运精神,并在全身心地弘扬和践行奥运精神的同时,以谦逊的态度、开放的姿态、宽广的胸怀和大国的风范升华伟大的民族精神。 一、奥运精神与民族精神具有相融相通的坚实基础 从本质内涵看,奥运精神与民族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发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而奥运精神的本质内涵与我们的民族精神是息息相通的。现代奥运创始人顾拜旦在亲手设计五环标志时指出:“五环象征五大洲通过奥林匹克理想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在奥运会仪式上,所有运动员联袂携手而行,亲如手足,使人们感到世界是一个大家庭。这些都表明,奥运精神同我们的民族精神一样,也有着团结统一的内涵。公元前490年,希腊士兵斐迪辟为了传达胜利喜讯、传递和平信息,从马拉松平原一直跑到雅典城,因长跑过度劳累而不幸逝去;古希腊火炬手在将圣火传向战乱频仍的各个城邦时,一边奔跑一边高呼“和平!停止战争!参加运动会!”的口号;《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表示,“支持和平与人类的相互理解,包括倡导遵守奥林匹克休战”。这些都表明,奥运精神同我们的民族精神一样,也有着爱好和平的内涵。志愿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石,千千万万名无私奉献的志愿者用勤劳的双手托起了现代奥林匹克运动这一宏伟事业;历届奥运会都勇敢地同歧视、阻碍圣火传递等各种消极行为作坚决斗争。这些都表明,奥运精神同我们的民族精神一样,也有着勤劳勇敢的内涵。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不仅是指在竞技场上不断地战胜自己,挑战新的极限,同时也鼓励人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不断地超越自我,永远保持奋斗不止的蓬勃朝气;奥运会一届届举办,圣火一次次点燃,激情不断燃烧,梦想代代相传。这些都表明,奥运精神同我们的民族精神一样,也有着自强不息的内涵。奥运精神与我们的民族精神在本质内涵上的高度一致性,决定了我们通过弘扬奥运精神来升华民族精神,是以保持民族精神的本质内涵为根本前提的。 从发展特征看,奥运精神与民族精神都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自古以来就呈现出极大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得源远流长的民族精神历经数千年而生生不息、常盛不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族精神的开放与包容显得更为自觉和理智。当代中国的民族精神是主导性价值观念和多样化价值观念的统一体。民族精神作为主导性和多样性的统一体,必然要求全人类的优秀精神文化成果作为其生存发展的资源,必然能够兼容并蓄人类一切优秀精神文化成果。奥运精神也具有广纳博收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世界各地不同肤色、不同服装、不同语言、不同生活方式的各个民族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相遇,各种精神文化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汇集。面对这些差异,一届又一届主办和参与奥运会的人们营造了具有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文化氛围,使这些差异得以和谐相处,使差异成为人们互相学习的动力,使差异汇成精彩。正是这样的开放性和包容性,使千姿百态的各民族的优秀文化荟萃于奥运会,使奥运精神成为人类精神的集大成。奥运精神和民族精神共同具有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决定了在弘扬奥运精神中升华民族精神是完全可行的。 从价值取向看,奥运精神与民族精神都坚持促进文明发展的进步性。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类文化交流的必然性,这种文化交流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不断推动人类文明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的繁荣发展。中华民族作为人类文明的推动者,始终坚持进步的价值取向,坚持维护和促进文明的多样性、促进文明发展。数千年来,“和而不同”、“厚德载物”始终是中国人民宏大智慧和宽广胸怀的证明。光辉灿烂的中华文明就是在保护和繁荣发展中华大家庭内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铸就的,中华民族的精神宝库就是在促进各民族弘扬优秀精神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可以说,正是维护和促进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成就了博大精深的民族精神。不仅如此,这一价值取向还是中华民族对待世界上其他民族文明的一个根本态度。胡锦涛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明确指出:“应该以平等开放的精神,维护文明的多样性”。坚持这样的价值取向,中华民族就能为维护生机勃勃、缤纷多彩的世界文明和人类文化作出应有的贡献。同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一样,奥运精神也始终坚持维护和促进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顾拜旦在亲手设计五环标志时指出:“五种颜色代表世界上所有国家旗帜的颜色”。这实际上就把尊重文明多样性、促进文明发展作为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印在了奥运精神的旗帜上。坚持这样的价值取向,就使现代奥运会成为充分展示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巨型舞台,成为各民族文化交流、整合、提高的桥梁和纽带。参加奥运会的人们坚持这样的价值取向,就能跨越民族、宗教、政治和文化上的障碍,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理解、欣赏和借鉴其他文化,进而促进与他国人民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整个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奥运精神和民族精神共同的价值取向,使包含中华民族在内的世界各个民族站在了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维护和促进文明多样性、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同一阵线上,决定了在弘扬奥运精神中升华民族精神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弘扬奥运精神为升华民族精神提供了新的契机、载体和生长点 弘扬奥运精神,为升华民族精神提供了新的契机。奥运会是国际体育的最高盛会,聚焦着亿万中国人民的目光,牵动着亿万中国人民的心。人们渴盼着参加奥运会、申办奥运会、主办奥运会。从72年前第一位中国人走进奥运赛场,到1984年获得第一块奥运金牌,中国人实现奥运金牌零的突破用了48年的时间;从1990年7月邓小平提出“中国要申办奥运”到2001年申办奥运会成功,中国人民申办奥运走过了11年的艰难历程。可以说,主办奥运会是中华民族百年一遇的良机;跟随奥运会一起走来的奥运精神为升华民族精神提供了一个很好契机。奥运会是世界文化交流的巨大舞台,这次东西方文明的伟大握手和雄伟交汇,必将为升华民族精神提供广博的精神文化资源,因而是弥足珍贵的,是值得我们好好珍惜和把握的机遇。随着2008年中华民族奥运梦圆,亿万华夏儿女的奥运情愫不断得到升华和释放。这样的奥运情愫是民族激情和民族精神的集中展示,中华民族的激情第一次在国际性体育盛会中得到如此淋漓尽致的体现,把这样的民族激情和凝聚力转化为升华民族精神的强大动力,同样是中华民族难得的机遇。 弘扬奥运精神,为升华民族精神提供了新的载体。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以生产活动、抢险救灾、共敌外侮、建设改革、发展创新等实践为载体,创造了伟大的民族精神。今天,筹办奥运会、弘扬奥运精神,是中华民族全新的实践,为我们升华民族精神提供了全新的载体。奥运会本身是体育盛会,但它又是超越体育的,是以体育的形式来高扬正义的主张和理念。正如顾拜旦曾表达的,奥林匹克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教育。通过体育形式教育民众、传播文化,最终促使更多理念在奥运这一平台上被宣扬,进而成为人们普遍遵循的原则。我们主办奥运会,弘扬奥运精神,就是在举办一场场体育赛事的同时,使奥运精神的理念进入人们的内心世界,达到升华民族精神的特殊效果。 弘扬奥运精神,为升华民族精神提供了新的生长点。筹办奥运会、弘扬奥运精神,在使我们民族更加成熟的同时,也使民族精神得到新的洗礼。尽管奥运精神同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一样,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内涵,但也拥有很多其他宝贵的精神元素。弘扬奥运精神,就能使这些精神元素注入民族精神的内涵,使民族精神进一步成长。奥运会作为体育竞技的盛会,是以诚实比赛、公平竞争为道德基础和基本原则的。弘扬奥运精神,就能在打击假球、黑哨,抵制和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同时,使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理念融入民族精神的血液;奥运会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志愿者服务来整合社会力量的盛会,是以大力倡导社会志愿精神为导向的。弘扬奥运精神,就能在调整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关系,使全社会为筹办奥运会贡献力量的同时,使“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更加深入地融入到民族精神中;奥林匹克精神倡导以开阔的视野看待各国的文明成果,以宽广的胸怀包容各民族的精神文化,以尊重代替歧视,以交流代替排斥,以竞争代替对抗,以共处代替冲突。弘扬奥运精神,就能在保证奥运会各项赛事在和平、和谐、友好的氛围中举办的同时,把相互尊重、和谐相处的理念在民族精神中更为强化,等等。广泛吸纳奥运精神,中华民族的民族精神就能在不断更新中永葆蓬勃朝气和旺盛活力。 三、立足弘扬奥运精神的实践不断开拓民族精神的新境界 弘扬奥运精神,使之成为升华民族精神新的动力。弘扬奥运精神,不仅需要有接纳和包容奥运精神的胸襟和气度,也需要国民践行奥运精神的境界和品质。毋庸置疑,中国人民有能力、有素质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但也要看到,提升群众素质和境界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在某些地方,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高声喧哗、漠视交规等陋习还没有完全杜绝;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现象仍较为突出;赛场起哄、一输就乱等不文明行为还有一定市场;等等。这些既不利于成功举办奥运会,也不利于奥运精神的大发扬。我们要力争把高扬奥运精神的必然要求转化为全民族净化精神境界、升华民族精神的内在动力。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普及奥运精神,使奥运精神所蕴含的理念和高扬奥运精神的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提升全社会弘扬奥运精神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奥运精神的感染力转化为对社会文明风尚的影响力,使人们的奥运情结和爱国热情转化为升华道德、改进观念、趋向文明的源泉。 弘扬奥运精神,使之成为升华民族精神新的要素。奥运精神所蕴含的价值理念和精神营养,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这些精神财富,可以丰富我们的民族精神。必须看到,奥林匹克运动起源于希腊文明,历届奥运会也大多在西方国家中举办,西方人解读的奥运精神难免易与西方文化相混同。我们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科学分析奥运精神发挥积极作用的条件、机制和结果,同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结合起来,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我们要利用主办奥运会的契机,开展多层次的文化交流,从各个层次汲取各国文化的精华,使由各民族优秀精神文化元素汇聚而成的奥运精神,成为中华民族精神文化系统可资利用的资源,推动民族精神发展和进步。 弘扬奥运精神,使之成为升华民族精神新的机制。自从2001年申奥成功以来,我国就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奥运精神。从“绿色奥运”、“科技奥运”和“人文奥运”三大理念,到“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奥运口号;从“礼仪北京、人文奥运”主题活动到“微笑北京”志愿服务活动;从奥林匹克教育“同心结”交流活动,到“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的大众参与活动,等等,都成功地在人民群众中间普及了奥运精神。特别是以“和谐之旅”为主题的全球奥林匹克圣火接力,更是将奥运精神传递到千家万户。在开展这些活动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我们弘扬民族精神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例如,弘扬奥运精神,必须把奥运理念贯穿到各项实践活动之中,通过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实践活动,使奥运理念深入人心。这就告诉我们,升华民族精神,必须把全民族倡导的正确主张渗透到具有操作性、可行性的各项活动之中,通过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热情参与这些活动,使民族精神得以彰显和弘扬。弘扬奥运精神,必须把人民群众迎接奥运的热情转化为践行奥运精神的强大动力。这就告诉我们,升华民族精神,必须把人民群众振兴民族的热情转化为践行民族精神的动力,使民族精神转变为巨大的物质力量。 英语的: New Beijing, Great Olympics The 2008 Olympic Game has been the most cheerful and anticipated event throughout Beijing ever since Beijing was rewarded the right to host the 2008 Summer Olympic Games, yet the focus should be shifted from making a promise to fulfilling the promise made. In my point of view, to bridge the gap between the promise and reality, Beijing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To begin with,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should be the primary concern. Such infrastructures as communications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and facilities ought to draw our constant attention. First, traffic jam has been an age�old headache in Beijing. The scene of long queues of vehicles worming their way inch by inch will surely cause great incontinence, and blemish the image of the city meanwhile. Next, to add enchantment to convenience, overall city�planning is indispensable. Time permitting, a redesign of city layout and adjustment of architectural style would provide a better environment for fostering the characteristic, blending, oriental elegance with international grandeur, will tower aloft among surrounding architectures. To achieve such effect, Beijing shall solicit opinions from first�rate architects and make an overall plan. Thirdly, quality of the popul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To make an international metropolis, both “hardware” and “software” are important. However, Rome was not built in a day. To carry out the promise of “New Beijing, Great Olympics”, deed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
奥林匹克精神论文篇3:《试论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法律正义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 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 相学 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 想象力 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 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 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 田径运动 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 措施 ,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卓泽渊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的价值归宿》卓泽渊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谢卫东编著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7版 《契约正义论》胡启忠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 猜你喜欢: 1. 关于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英语美文 2. 关于奥运会高中议论文精选 3. 奥运会政治论文 4. 关于奥林匹克精神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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