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园共育是幼儿园教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指出:“社会学习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需要幼儿园、家庭和社会密切合作、协调一致,共同促进幼儿良好社会性品质的形成。”
家园共育是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教学策略,主要是指在幼儿园教育中通过家庭与幼儿园的通力合作,进行各种教育资源的综合利用,共同促进幼儿健康、良好、全面发展的一种教育策略,同时也是幼儿园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阶段的幼儿园家园共育策略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教师专业素养及认知的制约以及幼儿家长的配合程度,使家园共育工作的开展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问题如下:
(—)家园双方的共育意识相对缺乏
在幼儿园家园共育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合作双方共育意识的树立是影响共育效果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现阶段的幼儿园家园共育工作中,幼儿家长一直认为孩子一旦进入幼儿园,一切关于教育方面的事务都应是幼儿园负责的,而家长只需按照幼儿园的要求进行配合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参与到幼儿园的教育工作中。教师作为专业的教育人员,对家园共育策略的认识相对深刻,但是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很容易忽视家园共育工作的开展,使其逐渐边缘化。由此可见,家园双方对于家园共育策略实施的意识都相对淡薄,无法有效地进行家园共育工作的开展。
(二)家园共育的合作渠道缺乏广泛性
家园共育策略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策略,应涉及幼儿学习、生活及发展的方方面面。但是在现阶段具体的家园共育工作中,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进行合作的形式及渠道相对单一,仅限于教师与家长之间的电话联系,而在其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则少之又少。因此,这种单一、僵化的家园共育方式,无法调动幼儿家长对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影响了家园共育工作的有效性。
(三)家园共育双方的位置关系缺乏平等性
在家园共育的教育策略中,幼儿家长与幼儿园作为重要的参与者,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是家园共育工作中的主体。但是在现阶段的幼儿园家园共育中,幼儿园明显地处于主导地位,而幼儿家长只是作为被动的从属地位,对幼儿园的决策进行无条件的配合。由此可见,现阶段家园共育双方位置关系相对不平等,不仅影响了幼儿家长教育主体地位的发挥,更不利于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的形成,甚至会使幼儿园家长产生抵触心理,严重影响了幼儿园家园共育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