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我国旅行社作为一个新兴行业,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初具产业规模形态,尤其是近年来旅行社的数量不断增加,旅游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夺市场份额,把降价作为争夺客源的主要手段甚至是惟一手段。一些旅行社以低价格吸引旅游者和打击竞争对手,竞争对手则以更低价格为手段进行报复,致使旅游市场上的旅行社产品价格越来越低,各家旅行社竞相削价,走进了恶性价格竞争的误区,造成旅行社行业处于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不论国内旅游还是国际旅游,恶性价格竞争的现象非常普遍,甚至出现了“零团费”、“负团费”。旅行社在恶性价格竞争的旋涡中利润率越来越低,旅行行业成为了“微利”行业。 恶性价格竞争使得作为主体的旅行社出现了明显的边缘化趋向,作为中介的旅游从业人员权益受损,作为客体的顾客市场满意度低。这种现象无疑极大地束缚着旅行社业的发展,拷问着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侵蚀着顾客的消费信心。因此,旅行社行业的恶性竞争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警醒与反思。 二、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原因分析 (一)行业分工体系不完善 世界上旅游发达国家的旅行社业一般采取垂直分工体系,形成了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代理商等多层次的渠道模式,各种渠道之间层次分明,职权清晰。我国旅行社行业采用的是以市场分割为特征渠道结构,分工体系相对比较扁平。长期以来,我国旅行社根据市场划分为国际旅行社与国内旅行社两大类,目前尽管根据业务调整为经营处境业务、入境业务与国内业务,但渠道过短,市场不分的机构仍然没有改变。这种分工体系造成的最大的弊端就是大型旅行社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中小型旅行社缺乏明显的市场定位,发展举步维艰和行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2]。旅行社之间由于缺乏明确的行业定位,没有准确的市场细分,在市场竞争中盲目以价格战作为主要竞争手段。导致行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而这种以削价为主的竞争的结果不会刺激产品质量的提高,而是导致质量被忽视,致使参与者大伤元气,非参与者经营更加困难。 (二)行业监管不到位 根据《价格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全有可能对旅行社的产品价格进行行业监管。但是,多年来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与规范。从旅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越是旅游业做得好的市场,恶性价格竞争越激烈。 (三)产品雷同性强 当前旅行社产品的特点是产品重复,相形似性高。我国许多旅行社对产品开发力度不够,缺少精品。很多旅行社路线重复雷同,耳熟能详的旅游线路就那么几条,可供选择的种类少。一家旅行社开发了适销对路的产品,马上引起众多旅行社一哄而上,争相效仿[3]。另外,旅行社产品组装性很强,新产品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而又得不到专利的保护。因此我国旅行社产品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问题十分突出。我国众多的旅行社都是以同样的产品竞争同一消费者群体,形成了市场上以产品价格而不是产品价值作为主要竞争手段的现状。 (四)产品价格的易变性及不可控性强 由于旅游资源季节性、消费者闲暇时间等因素影响,旅游市场表现出明显的淡旺季,作为调控供需平衡的市场手段突出地体现在旅行社竞争中。作为组装性产品,旅行社的产品价格随着旅游淡旺季景点、交通、住宿等要素产品的变动而经常变动,旅行社无法控制要素产品的价格波动因而也无法控制自身的产品成本及产品的价格。 (五)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信息的不对称 旅行社业是典型的信息密集型行业,旅行社掌握着丰富的旅游要素产品信息,与顾客相比占据着明显的信息主导地位[4]。由于成本因素、竞争因素、要素产品因素等各种原因的影响,旅行社往往对其产品没有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说明,比如,旅游大巴是新车还是旧车、酒店是郊区还是市区等等。顾客由于缺少了解旅行社产品的充分信息,旅行社产品作为经验型产品又无法在售前进行比较,质量的评价也只能在消费过程中才能感受出来,因而大多以价格作为最主要的购买决策依据。信息的不对称客观上导致了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 (六)消费者讨价还价的非理性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得到很大的提高,但是大众的购买能力与国际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消费者购买能力有限,对商品价格必然比较敏感。旅行社根据多数游客喜欢低价团的心理,以零团费甚至负团费的低价格吸引招徕消费者,再加上游客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对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品安排的合理性难以考虑得很周全,所以他们关心的主要问题就是价格,这也正是恶性价格竞争的症结所在。另外,旅行社产品的价格随着淡旺季也有很大的波动,而消费者讨价还价的根据往往是依据最低的价格,导致旅行社之间为了争夺客源市场只能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导致恶性价格竞争。 三、旅行社恶性价格竞争负面影响 (一)损害游客利益 从根本上说,没有一定的价格,旅游服务质量肯定难以得到保证,因为适当的旅游价格是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础。恶性价格竞争使得旅行社在降价的同时为保住利润,只能采用“先降价,后降服务”的方法,即降低餐饮标准、减少旅游景点、压缩旅游时间、增加购物次数等经营方式,或靠各种回扣和人头费来充当利润率,甚至部分社还通过克扣旅游保险费来增加收入。而导游和司机为增加回扣把一天中的最佳时间用在了跑购物点上,景点只是走马观花地大致看一遍,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利益,影响了旅游业整体接待质量,使服务大打折扣。 (二)影响旅行社行业的整体效益 经济规律是相互作用的,赔本的买卖没人做。恶性价格竞争既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也违背市场经营者与竞争者的基本原则,且严重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6]。这种互相拼杀的结果,将严重影响旅行社业的声誉及旅行社业的整体效益。 (三)影响我国旅游的国际竞争力 旅游业的发展与其他行业一样,要适应经济全球化、国内市场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但目前我国的旅游业并未走出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不是靠成本和质量,而是通过削价竞争来抢夺市场和吸引消费者。旅行社以降低成本来削价竞争,会造成资金不足,导致旅游产品的开发水平低,旅游线路重复老套,旅游纪念品千篇一律„„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旅游消费水平。总体而言会降低我国旅行社的整体质量,影响到我国旅游业的国家竞争力。 四、旅行社避免恶性价格竞争对策 (一)调整分工体系 旅行社要根据其产品特点建立合适的分工体系。就行业而言,应建立比较长的渠道结构,改变扁平式分工体系。借鉴欧美等国家的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建立起旅游经营商、旅游批发商和旅游代理商等多层次的垂直分工体系。各层次之间分工明确,定位清晰,大型旅行社实行集团化、中型旅行社进行专业化、小型旅行社通过代理制实现网络化。 (二)加强行业监管 1、用法律规范企业竞争行为 对于恶性价格竞争,首先应依法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可以发挥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作用。 2、通过旅行社协会加强行业协调与管理 如果旅行社削价,并没有违反有关法规,而同行业认为,削价竞争会导致价格战,损害行业利益,甚至威胁一些旅行社的生存,则可通过行业协会(旅行社协会或旅游协会)进行协调和管理[8]。 3、由旅游局制定游戏规则实施间接调控与管理 如果旅行社的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导致了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旅游者投诉增多,确实损害了旅游消费者权益,那么旅游局可以通过制定出境游合同范本,规范旅行经营行为、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制度等手段发挥其管理职能,间接地影响旅行社的价格行为。 (三)发展特色旅游产品,走创新之路 目前,旅行社价格竞争主要表现在常规线路的竞争上,而特色旅游产品却以其特有的优势和特色,满足了游客个性化的需求,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在传统的常规线路上,各旅行社势均力敌,只能用恶性价格竞争来取得客源。特色旅游产品是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之上,满足游客的特殊化需求。只要产品开发的有特色,有吸引力,就有绝对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