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5年7月11日(明永乐三年)明成祖命郑和(原姓马,小字三保,云南昆阳(今昆明市晋宁县)人。)率领庞大的二百四十多艘海船、二万七千四百名船员组成的船队远航,访问了30多个在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家和地区,加深了中国同东南亚、东非的友好关系。每次都由苏州刘家港出发,一直到1433年(明宣德8年),他一共远航了有七次之多。最后一次,宣德八年四月回程到古里时,在船上因病过逝。民间故事《三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将他的旅行探险称之为三保太监下西洋。 郑和曾到达过爪哇、苏门答腊、苏禄、 彭亨、真腊、古里、暹罗、阿丹、天方、左法尔、忽鲁谟斯、木骨都束等三十多个国家,最远曾达非洲东岸,红海、麦加,并有可能到过澳大利亚。下‘西洋’的定义:明朝初期以婆罗(Borneo)/文莱为界,以东称为东洋,以西称为西洋,故过去所称南海、西南海之处,明朝称为东洋、西洋,且暹罗湾之海,称为涨海。
1909年出生于浙江省温州乐清县永康乡二都寺岭(今万岙乡市岭村)姓郑,原名育英(毓英)字诚之,号绍虔,父亲郑绶卿是中医。1928年 19岁 考入由陈抱一等主持的上海中华艺术大学西洋画系。1929年 20岁 在鲁迅影响下,开始木刻创作。1930年 21岁 上海中华艺术大学停办,转学于上海美术专科学校西画系。1931年 22岁 参加上海一八艺社研究所。从上海美专毕业。8月,参加鲁迅和日本友人内山嘉吉举办的“木刻讲习班”,并结识鲁迅。改名“野夫”、“EF”、“新潮”。1932年 23岁 加入“中国美术家联盟”。5月,与陈卓坤、江丰、黄山定、陈烟桥等人发起春地美术研究所。8月,与陈卓坤、顾鸿干等在上海组织“野风画会”。鲁迅特请蔡元培为画会题写匾额,还多次前往“画会”参加活动、演讲,同时带了一批如法国杜米埃等人的画册送给“野风画会”,并捐款20元。创作《国民党反对派的血腥罪行》、《号召》、《五一大游行》等木刻作品。冬,联合宁、沪、杭、苏等地美专学生,在上海新世界举行“援助东北义勇军联展”。1933年 24岁 “野风画会”被迫停止活动,改名“上海绘画研究会”地址从江湾迁到跑马厅,和顾鸿干共同负责。后继续活动,创作《黎明》、《搏斗》等木刻作品。6月,在野穗木刻社出版的手拓原寸版画集《木版画》上发表画作。10月,MK木刻研究会第四次展览会展出野夫木刻作品《黎明》,受到鲁迅的称赞。任上海左翼文化同盟办的“新亚学艺传习所”的绘画和木刻指导。12月,鲁迅受法国女记者绮丝·谭丽德之托,征集中国左翼美术家 的绘画作品前往巴黎参加“革命的中国之新艺术”展览。与鲁迅通信。1934年,25岁 3月,“革命的中国之新艺术展览”在巴黎皮尔·沃姆斯画廊举行。展出作品为野穗木刻社受鲁迅委托征集到的78幅木刻作品。野夫的木刻作品《搏斗》、《黎明》、《建筑第一声》、《回家》、《灾民》及石版画《母与子》入选参展。同年,该画展巡回至德国和苏联展出。任上海左翼文化同盟办的“新亚学艺传习所”的绘画和木刻指导。创作木刻《水灾》组画20幅。1935年 26岁 与沃渣、温涛、曹白会同北平的唐诃等一起在上海组织“全国木刻联合展览会”,创作木刻作品《七君子》《棚户怒潮》。创作《卖盐》木刻组画36幅并出版。1936年 27岁 1月,与江丰、沃渣、温涛、力群等人发起成立铁马版画会。出版《铁马版画》三期。2月17日,鲁迅致信野夫,谈及木刻团体的组织问题。同年,鲁迅逝世后创作了木刻作品《鲁迅的精神不死》。10月2日,与黄新波、陈烟桥、江丰、力群、曹白、林夫等人组织的“第二回全国木刻流动展览会”上海展场在八仙桥青年会举行。与黄新波等三十四人组织“上海木刻工作者协会”。创作《罢课》《荒年》等木刻作品,刊载于《铁马版画》创刊号。1937年 28岁 与李桦 、陈烟桥、江丰等组织“第三回全国木刻展”,因“七·七”卢沟桥事变爆发,未能实现。10月回家乡温州乐清,参加乐清县青年服务团,组织剧社,导演《醒狮》、《铁蹄下的吼声》等抗日爱国话剧。创作木刻作品《自刻像》。1938年 29岁 当选“中华全国木刻界抗敌协会”理事,出版《春野木刻集》。创作《王良俭同志遗像》木刻作品纪念亡友。1939年 30岁 4月,与林夫、金逢孙等人在丽水成立“七七版画研究会”,在金华、丽水、平阳、永嘉等地举办“七七抗战版画展览会”。翌年出版《五月纪念木刻集》。设立美术书刊供销部和教育委员会,承办咨询任务。11月,浙江省战时美术工作者协会主办“木刻研究社”、“木刻用品社”,同时“木刻用品社”开始举办“木刻函授班”,报名参加者达一百多人,学员广布战时东南各省,编辑教材《战时木刻半月刊》,同时陆续编辑木刻丛集——《旌旗》、《号角》、《铁骑》、《战鼓》、等四种。1939年12月,《刀与笔》杂志在浙江金华创刊,野夫发表木刻作品。创作《谁使我们逃亡?》、《伤兵、难民与失业工人》、《两种不同的生活》、《梅世君烈士》等木刻作品。1940年 31岁,编辑出版学员毕业作品集《铁笔集》,撰文《浙江木刻运动怎样展开来的》。修订出版专著《怎样研究木刻》《点缀集》。同年,创办丽水“浙江省木刻用品供给合作社”。撰文《十六个月的“木合社”》。创作木刻《送棉衣给北上抗日的新四军战士》、《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拓荒》、《努力习作(学习木刻的热潮)》等作品。1941年 32岁 主编杂志《木刻艺术》《反攻》木刻丛刊。4月22日丽水遭敌机空前大轰炸,西河沿原址成为瓦砾,“木合社”因遭敌机轰炸,迁云和县,后移江西上饶,改名“东南木刻用品合作社”。此前,完成《长期抗战》木刻作品。《反攻》木刻丛集刊物1941年6月出版,浙江省木刻用品供给合作社教育委员会编·现藏浙江图书馆。1942年 33岁 日军入侵浙赣,“木合社”迁福建崇安赤石。开办“武夷画室”,亲自授课培养木刻新人。同年,成立“草草刻画社”,出版《草草月刊》。创作《新农民》《轰炸声中》《抢运物资(粮食)》等木刻作品。1943年 34岁 以“中国木刻研究会”名义在福建赤石主编出版《木刻艺术》第二期(双月刊),不定期的《木合》多期。5月16日木研会在中苏文协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当选为闽区理事。创作《寒酸与洋溢》《后方生产》等木刻作品。1944年 35岁 与杨可扬合编出版“新艺丛书”,丛书有《鲁迅与木刻》、唐英伟《中国现代木刻史》、《新艺散谈》《给初学木刻者》等多种,还编有木刻画册《武夷山水茶》《民族健康》。在福建崇安赤石还同时是《中国合作运动史的木刻集》 的作者,中国合作经济研究社出版 ,陈仲明发行。创作《救亡歌声》《战地妇女》等木刻作品。1945年 36岁 日本投降,将“木合社”历年收集的300余幅木刻在福建南平等地举办“庆祝抗战胜利木刻巡回展”。编《活页画帖》第一辑,在福建木合工厂出版。创作《流动铁工厂》《角斗》《胜利前夕》(套色木刻)作品。《角斗》曾先后刊于《抗战八年木刻选集》《中国版画》。1946年 37岁 “东南木刻用品合作工厂”由福建迁上海,设于台湾银行楼上,成立“中国木刻用品合作工厂”。与中华全国木刻协会联合办公。同年,当选为“中华全国木刻协会”常务理事,负责举办全国“抗战八年木刻展” 作品的征集工作和展览品审查委员会委员。任教于上海美专。创作木刻作品《抢米》(反饥饿斗争组画之一),曾刊于时代书报社出版的《新木刻》1947年 38岁 负责“中华全国木刻协会”工作。该协会举办了一期“木刻函授班”,每年举行春秋两季木刻展览会,编印会刊。在《时代日报》上主编《新木刻图刊》。4月在上海举办“第一次全国木刻展”。同年配合李平凡在日本举办“中国版画展”。参加为“五二零”学生运动刻制传单。11月在上海大新公司画廊举办“第二次全国木刻展”。创作木刻作品《抢饭吃》(反饥饿斗争组画之二)曾刊于晨光出版公司印制的《新中国版画集》,《抢棉花》(反饥饿斗争组画之三)曾刊于《中国版画集》。1948年 39岁 编《木刻手册》由文化供应社印行。创作《泛区难船》、《天官赐福》、《从求学到求乞(流浪学生怒吼图)》、《穷苦的人们(上海街头见闻录)》、《风声鹤唳(蒋氏朝廷末日现形图)》等木刻作品。1948年4月与陈烟桥、杨可扬等为迎接上海解放秘密刻制木刻传单多幅。1948年5月举办“第三次全国木刻展览”,地点上海(大新公司画廊)、南京、宁波、苏州。1948年11月在上海(大新公司画廊)举办“第四次全国木刻展览”在长沙、广州、武汉等地巡回展出。1949年 40岁 新中国成立,出席在北平召开的“第一届全国文代会”,当选中华全国美术工作者协会常务委员。在上海军管会文化处工作。同年调中央美术学院华东分院任教授、总务长兼秘书长。筹办“大众美术出版社”。1950年 41岁“中华全国木刻协会”停止活动,全体会员加入“中华全国美术工作者协会”(后改名为“中国美术家协会”)。创作巨幅油画作品《修船支前》、《斗地主》(原标题不详)。1951年 42岁 在华东文化部工作。任上海幻灯厂厂长。1953年 44岁 出席第二届全国文代会,当选为“中国美术家协会”第一届理事、副秘书长。创作木刻作品《鲁迅先生像》。1954年 45岁 兼职美协“美术服务部”总经理。绘人物、风景速写若干幅。1956年 47岁 为纪念鲁迅逝世20周年,编辑出版《纪念鲁迅美术选集》。由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同年与李桦等组成编委,出版《版画》刊物。1961年停刊,共出版32期。与古元、彦涵等在北京会见来华访问的日本友人内山嘉吉。与李平凡一起陪同日本友人内山完造参观《第二届全国版画展览会》。创作套色木刻《鲁迅在厦门凭吊郑成功卫国城堡遗迹》和木刻作品《救救儿童》等,参加“第二届全国版画展”。1957年 48岁 被划为右派,免去一切职务,下放河北怀来县农村劳动。12月创作套色木刻《瓶花》,参加“第五届全国版画展”。下放期间画了一批农村人物及风景速写。1958年 49岁 创作套色木刻《夕阳》、《十三陵水库工地妇女挑土竞赛》(原标题不详),以及农村题材的系列木刻作品《农村小景》(原标题不详)、《街头看新闻公告》(原标题不详)。1960年 51岁 调北京中国美术馆保管研究部工作。1964年 55岁 创作木刻作品《北京支援各国人民反美斗争——反美风暴组画》一套6幅。1965年 56岁 创作木刻作品《“约翰逊怎能不发愁”组画》一套6幅。1966年 57岁 “文化大革命”开始,受到迫害,惨遭批斗,再度下放至湖北咸宁“五七”干校劳动改造。1973年 64岁 8月13日因患肝癌病逝于北京。1992年7月,为纪念野夫诞辰80周年,由中国美术家协会和中国美术馆主办的“野夫版画遗作展”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展出。1995年11月5日-11月11日,由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温州市文联、温州市文化局、温州市美术家协会联合主办,在浙江省温州市工人文化宫举办。1995年11月14日-11月16日,应乐清市委宣传部、市美协等单位邀请,《野夫版画展》巡回至家乡展出。010年6月25日至8月1日,广东美术馆策划主办“铁马野风——野夫的木刻艺术”展览 ,同期出版展览图录 。代表作品
简介 1405年7月11日(明永乐三年)明成祖命郑和(原姓马,小字三保,云南昆阳(今昆明市晋宁县)人。)率领庞大的二百四十多艘海船、二万七千四百名船员组成的船队远航,访问了30多个在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家和地区,加深了中国同东南亚、东非的友好关系。每次都由苏州刘家港出发,一直到1433年(明宣德8年),他一共远航了有七次之多。最后一次,宣德八年四月回程到古里时,在船上因病过逝。民间故事《三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将他的旅行探险称之为三保太监下西洋。 郑和曾到达过爪哇、苏门答腊、苏禄、 彭亨、真腊、古里、暹罗、阿丹、天方、左法尔、忽鲁谟斯、木骨都束等三十多个国家,最远曾达非洲东岸,红海、麦加,并有可能到过澳大利亚。下‘西洋’的定义:明朝初期以婆罗(Borneo)/文莱为界,以东称为东洋,以西称为西洋,故过去所称南海、西南海之处,明朝称为东洋、西洋,且暹罗湾之海,称为涨海。 【第一次下西洋】 永乐四年(一四0六年)六月,郑和第一次下西洋,顺风南下,到达爪哇岛上的麻喏八歇国。爪哇古名?婆,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为南洋要冲,人口稠密,物产丰富,商业发达。 当时,这个国家的东王、西王正在打内战。东王战败,其属地被西王的军队占领。郑和船队的人员上岸到集市上做生意,被占领军误认为是来援助东王的,被西王麻喏八歇王误杀,计一百七十人。郑和部下的军官纷纷请战,说将士的血不能白流,急于向麻喏八歇国进行宣战,给以报复。 “爪哇事件”发生后,西王十分惧怕,派使者谢罪,要赔偿六万两黄金以赎罪。郑和第一次下西洋就出师不利,而且又无辜损失了一百七十名将士,按常情必然会引发一场大规模战斗。然而,郑和得知这是一场误杀,又鉴于西王诚惶诚恐,请罪受罚,于是禀明皇朝,化干戈为玉帛,和平处理这一事件。明王朝决定放弃对麻喏八歇国的赔偿要求,西王知道这件事后,十分感动,两国从此和睦相处。 爪哇岛三宝垄纪念郑和六百周年活动组委会成员向记者谈及此事,都十分敬佩,说郑和对各国不论强弱亲疏,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即时两国发生冲突,仍能保持极大的克制,委曲求全,以理服人,表现出对邻国的和平共处,睦邻友好,使中国和印尼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源远流长,我们定居在这里也感到脸上有光,我们以郑和为骄傲。 印尼的学者认为,郑和舰队无疑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特混舰队,是一支无敌舰队。而郑和七下西洋的二十八年中,真正意义上的对外战争仅有锡兰(今斯里兰卡)一次,而且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的防卫性作战。郑和在处理“爪哇事件”中,不但不动用武力,而且不要赔偿,充分体现了郑和是传播和平的使者,他传播的是“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礼仪,以及“四海一家”、“天下为公”的中华文明。 【第二次下西洋】 永乐五年九月十三日 1407年10月13日 。郑和回国后,立即进行第二次远航准备,主要是送外国使节回国。这次出访所到国家有占城、渤尼 今文莱 、暹罗 今泰国 真腊 今柬埔寨 、爪哇、满刺加、锡兰、柯枝、古里等。到锡兰时郑和船队向有关佛寺布施了金、银、丝绢、香油等。永乐七年二月初一 1409年2月15日 ,郑和、王景弘立《布施锡兰山佛寺碑》,记述了所施之物。此碑现存科伦坡博物馆。郑和船队于永乐七年夏 1409年 回国。 第二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000多人。 【第三次下西洋】 永乐七年九月 1409年10月 船队从太仓刘家港启航,11月到福建长乐太平港驻泊伺风,同年12月从福建五虎门出洋,顺风经过十昼夜到达占城,后派出一支船队从占城直接驶向暹罗。郑和船队离开占城又到真腊,然后顺风到了爪哇、淡马锡(今新加坡、满刺加)。郑和在满刺加建造仓库,下西洋所需的钱粮货物,都存放在这些仓库里,以备使用。郑和船队去各国的船只,返航时都在这里聚集,装点货物,等候南风开航回国。郑和船队从满刺加开航,经阿鲁、苏门答刺、南巫里到锡兰。在锡兰,郑和又另派出一支船队到加异勒 今印度半岛南端东岸 、阿拔巴丹和甘巴里。郑和亲率船队去小葛兰、柯枝,最后抵古里,于永乐九年六月十六日 1411年7月6日 回到了祖国。 【第四次下西洋】 永乐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1412年12月18日 朝廷令郑和进行规模更大的一次远航。永乐十一年 1413年 冬开航。首先到达占城,后率大船队驶往爪哇、旧港、满刺加、阿鲁、苏门答刺。从这里郑和又派分船队到溜山 今马尔代夫群岛 。而大船队从苏门答刺驶向锡兰。在锡兰郑和再次派分船队到加异勒,而大船队驶向古里,再由古里直航忽鲁谟斯 今伊朗波斯湾口阿巴斯港格什姆岛 。这里是东西方之间进行商业往来的重要都会。郑和船队由此启航回国,途经溜山国。后来郑和船队把溜山国作为横渡印度洋前往东非的中途停靠点。郑和船队于永乐十三年七月八日 1415年8月12日 回国。这次航行郑和船队跨越印度洋到达了波斯湾。第四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670多人。 【第五次下西洋】 永乐十四年十二月十日 1416年12月28日 朝廷命郑和送“十九国”使臣回国。郑和船队于永乐十五年五月 1417年 冬远航,首先到达占城,然后到爪哇、彭亨、旧港、满刺加、苏门答刺、南巫里、锡兰、沙里湾尼 今印度半岛南端东海岸 、柯枝、古里。船队到达锡兰时郑和派一支船队驶向溜山,然后由溜山西行到达非洲东海岸的木骨都束 今索马里摩加迪沙 、不刺哇 今索马里境内 、麻林 今肯尼亚马林迪 。大船队到古里后又分成两支,一支船队驶向阿拉伯半岛的祖法儿、阿丹和刺撒 今也门民主共和国境内 ,一支船队直达忽鲁谟斯。永乐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1419年8月8日 郑和船队回国。 【第六次下西洋】 永乐十九年正月三十日 1421年3月3日 ,明成祖命令郑和送十六国使臣回国。为赶东北季风,郑和率船队很快出发,到达国家及地区有占城、暹罗、忽鲁谟斯、阿丹、祖法儿、刺撒、不刺哇、木骨都束、竹步 今索马里朱巴河 、麻林、古里、柯枝、加异勒、锡兰山、溜山、南巫里、苏门答刺、阿鲁、满刺加、甘巴里、幔八萨 今肯尼亚的蒙巴萨 。永乐二十年八月十八日 1422年9月3日 郑和船队回国,随船来访的有暹罗、苏门答刺和阿丹等国使节。 【第七次下西洋】 宝船从龙江关出水宣德五年六月九日 1430年6月29日 ,明宣宗朱瞻基命郑和再次出使西洋。同年闰十二月初六,船队从龙湾 今南京下关 启航,2月3日集结于刘家港。在刘家港,郑和等立《娄东刘家港天妃宫石刻通番事绩碑》。船队到达福建长乐太平港,在南山三峰塔寺立《天妃灵应之记》石碑。两碑都记下了他们六次出航的历程。宣德六年十二月九日船队从五虎门出洋。这次远航经占城、爪哇的苏鲁马益、苏门答刺、古里、竹步,再向南到达非洲南端接近莫桑比克海峡,然后返航。当船队航行到古里附近时,郑和因劳累过度一病不起,于宣德八年 1433年 四月初在印度西海岸古里逝世。郑和船队由正使太监王景弘率领返航,经苏门答刺、满刺加等地,回到太仓刘家港。宣德八年七月初六(1433年7月22日)郑和船队到达南京。 第七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550人。 第1次下西洋 第2次下西洋 第3次下西洋 第4次下西洋 第5次下西洋 第6次下西洋 第7次下西洋 (一四0六年)六月 1407年10月13日 1409年10月 1412年12月18日 1416年12月28日 1421年3月3日 1430年6月29日 船队编制 郑和下西洋的船队是一支规模庞大的船队,完全是按照海上航行和军事组织进行编成的,在当时世界上堪称一支实力雄厚的海上机动编队.很多外国学者称郑和船队是特混舰队、郑和是海军司令或海军统帅.著名的国际学者,英国的李约瑟博士在全面分析了这一时期的世界历史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明代海军在历史上可能比任何亚洲国家都出色,甚至同时代的任何欧洲国家,以致所有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可以说都无法与明代海军匹敌.” 1、人数众多,组织严密 郑和下西洋船队,是根据海上航行和担负的任务,采用军事组织形式组建的. 首先,人数多 郑和下西洋的人数,史料上有明确记载的有4次. 我们可以初步判断:郑和每次下西洋人数在27000人以上.约明朝军队5个卫,每个卫5000-5500人;从现在看到的《武职簿》,主要是来自沿海卫所.当时西方哥伦布、达伽马、麦哲伦航海的人数:分别在90-150人之间;170多;265人.我这里不是单纯地谈数量,而是说明一个科学道理,航海人数的多少,反映了一种实力,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它需要各方面物质保障,很不容易. 其次,船队编制. 根据我们海军专业人员多年研究,郑和船队由舟师、两栖部队、仪仗队三个序列编成.舟师就是现在的舰艇部队,基本单位战船,它们被组成编队,叫前营、后营、中营、左营、右营;两栖部队用于登陆行动;仪仗队担任近卫和对外交往时的礼仪,庄严威武. 按照下西洋的任务,郑和船队人员主要有六个部分:指挥部分、航海部分、外交贸易部分、后勤保障部分、军事护航部分.指挥部分:整个船队的中枢,对航行、外交、贸易、作战等进行指挥决策.郑和职务是钦差正使总兵太监;航海部分:航海业务、修船的、预测天气的等;外交贸易部分:外交礼仪的、进行贸易的、联络翻译的;后勤保障部分:管理财务的、后勤供应的、起草文书的、医务人员等;军事护航部分:负责航行安全和军事行动的. 从对郑和船队人员组成研究,编制是完善的、严密的,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民丰富航海经验,确保郑和下西洋的实现.[编辑本段]宝船 据《明史》《郑和传》记载,郑和航海宝船共63艘,最大的长四十四丈四尺,宽十八丈,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海船,折合现今长度为米,宽米。船有四层,船上9桅可挂12张帆,锚重有几千斤,要动用二百人才能启航,一艘船可容纳有千人。 《明史•兵志》又记:“宝船高大如楼,底尖上阔,可容千人”。 在郑和下西洋的船队中,有五种类型的船舶。第一种类型叫"宝船"。最大的宝船长四十四丈四尺,宽十八丈,载重量八百吨。这种船可容纳上千人,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船只。它的体式巍然,巨无匹敌。它的铁舵,须要二,三百人才能举动。第二种叫"马船"。马船长三十七丈,宽十五丈。第三种叫"粮船"。它长二十八丈,宽十二丈。第四种叫"坐船",长二十四丈,宽九丈四尺。第五种叫"战船",长十八丈,宽六丈八尺。可见,郑和所率领船队的船只,有的用于载货,有的用于运粮,有的用于作战,有的用于居住。分工细致,种类较多。我们可以说,郑和的船队是一支以宝船为主体,配合以协助船只组成的规模宏大的。 肯定派 认为《明史》基本上正确,因为南京静海寺郑和残碑所记“两千料海船”,不是“宝船”,而是较小的“战座船”。 对南京郑和造船厂的考古,发掘出一根约15米长的舵,和明史所述宝船大小相符。 南京郑和造船厂的船坞宽可容20丈。 伊本•白图泰(ibn Battuta)(1304-1377年)游记中早已纪录中国巨大的12张帆可载千人的海船。白图泰的纪录可作为12帆载千人的宝船的旁证。 质疑派 认为木材强度有限,过大的船体无法保证水密性,难以做长时间的航行。根据南京静海寺郑和所立残碑记载,郑和首次出海宝船为“两千料”,根据他们推论,折合长约为长十五到二十丈,宽六到八丈左右。载重量约为五千吨。至今未有人复制能够实际航行的四十四丈“宝船”。目前复制中的宝船多采用质疑派的说法。 即便采用质疑派的说法,郑和宝船仍是当时世界首屈一指的巨型船舶。[编辑本段]航海技术 根据《郑和航海图》,郑和使用海道针经(24/48 方位指南针导航)结合过洋牵星术(天文导航),在当时是最先进的航海导航技术。郑和的船队,白天用指南针导航,夜间则用观看星斗和水罗盘定向的方法保持航向。由于对船上储存淡水、船的稳定性、抗沉性等问题都作了合理解决,故郑和的船队能够在“洪涛接天,巨浪如山”的险恶条件下,“云帆高张,昼夜星驰”,很少发生意外事故。白天以约定方式悬挂和挥舞各色旗带,组成相应旗语。夜晚以灯笼反映航行时情况,遇到能见度差的雾天下雨,配有铜锣、喇叭和螺号也用于通讯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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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1405年7月11日(明永乐三年)明成祖命郑和(原姓马,小字三保,云南昆阳(今昆明市晋宁县)人。)率领庞大的二百四十多艘海船、二万七千四百名船员组成的船队远航,访问了30多个在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国家和地区,加深了中国同东南亚、东非的友好关系。每次都由苏州刘家港出发,一直到1433年(明宣德8年),他一共远航了有七次之多。最后一次,宣德八年四月回程到古里时,在船上因病过逝。民间故事《三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将他的旅行探险称之为三保太监下西洋。 郑和曾到达过爪哇、苏门答腊、苏禄、 彭亨、真腊、古里、暹罗、阿丹、天方、左法尔、忽鲁谟斯、木骨都束等三十多个国家,最远曾达非洲东岸,红海、麦加,并有可能到过澳大利亚。下‘西洋’的定义:明朝初期以婆罗(Borneo)/文莱为界,以东称为东洋,以西称为西洋,故过去所称南海、西南海之处,明朝称为东洋、西洋,且暹罗湾之海,称为涨海。 【第一次下西洋】 永乐四年(一四0六年)六月,郑和第一次下西洋,顺风南下,到达爪哇岛上的麻喏八歇国。爪哇古名?婆,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为南洋要冲,人口稠密,物产丰富,商业发达。 当时,这个国家的东王、西王正在打内战。东王战败,其属地被西王的军队占领。郑和船队的人员上岸到集市上做生意,被占领军误认为是来援助东王的,被西王麻喏八歇王误杀,计一百七十人。郑和部下的军官纷纷请战,说将士的血不能白流,急于向麻喏八歇国进行宣战,给以报复。 “爪哇事件”发生后,西王十分惧怕,派使者谢罪,要赔偿六万两黄金以赎罪。郑和第一次下西洋就出师不利,而且又无辜损失了一百七十名将士,按常情必然会引发一场大规模战斗。然而,郑和得知这是一场误杀,又鉴于西王诚惶诚恐,请罪受罚,于是禀明皇朝,化干戈为玉帛,和平处理这一事件。明王朝决定放弃对麻喏八歇国的赔偿要求,西王知道这件事后,十分感动,两国从此和睦相处。 爪哇岛三宝垄纪念郑和六百周年活动组委会成员向记者谈及此事,都十分敬佩,说郑和对各国不论强弱亲疏,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即时两国发生冲突,仍能保持极大的克制,委曲求全,以理服人,表现出对邻国的和平共处,睦邻友好,使中国和印尼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源远流长,我们定居在这里也感到脸上有光,我们以郑和为骄傲。 印尼的学者认为,郑和舰队无疑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海上特混舰队,是一支无敌舰队。而郑和七下西洋的二十八年中,真正意义上的对外战争仅有锡兰(今斯里兰卡)一次,而且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的防卫性作战。郑和在处理“爪哇事件”中,不但不动用武力,而且不要赔偿,充分体现了郑和是传播和平的使者,他传播的是“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礼仪,以及“四海一家”、“天下为公”的中华文明。 【第二次下西洋】 永乐五年九月十三日 1407年10月13日 。郑和回国后,立即进行第二次远航准备,主要是送外国使节回国。这次出访所到国家有占城、渤尼 今文莱 、暹罗 今泰国 真腊 今柬埔寨 、爪哇、满刺加、锡兰、柯枝、古里等。到锡兰时郑和船队向有关佛寺布施了金、银、丝绢、香油等。永乐七年二月初一 1409年2月15日 ,郑和、王景弘立《布施锡兰山佛寺碑》,记述了所施之物。此碑现存科伦坡博物馆。郑和船队于永乐七年夏 1409年 回国。 第二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000多人。 【第三次下西洋】 永乐七年九月 1409年10月 船队从太仓刘家港启航,11月到福建长乐太平港驻泊伺风,同年12月从福建五虎门出洋,顺风经过十昼夜到达占城,后派出一支船队从占城直接驶向暹罗。郑和船队离开占城又到真腊,然后顺风到了爪哇、淡马锡(今新加坡、满刺加)。郑和在满刺加建造仓库,下西洋所需的钱粮货物,都存放在这些仓库里,以备使用。郑和船队去各国的船只,返航时都在这里聚集,装点货物,等候南风开航回国。郑和船队从满刺加开航,经阿鲁、苏门答刺、南巫里到锡兰。在锡兰,郑和又另派出一支船队到加异勒 今印度半岛南端东岸 、阿拔巴丹和甘巴里。郑和亲率船队去小葛兰、柯枝,最后抵古里,于永乐九年六月十六日 1411年7月6日 回到了祖国。 【第四次下西洋】 永乐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1412年12月18日 朝廷令郑和进行规模更大的一次远航。永乐十一年 1413年 冬开航。首先到达占城,后率大船队驶往爪哇、旧港、满刺加、阿鲁、苏门答刺。从这里郑和又派分船队到溜山 今马尔代夫群岛 。而大船队从苏门答刺驶向锡兰。在锡兰郑和再次派分船队到加异勒,而大船队驶向古里,再由古里直航忽鲁谟斯 今伊朗波斯湾口阿巴斯港格什姆岛 。这里是东西方之间进行商业往来的重要都会。郑和船队由此启航回国,途经溜山国。后来郑和船队把溜山国作为横渡印度洋前往东非的中途停靠点。郑和船队于永乐十三年七月八日 1415年8月12日 回国。这次航行郑和船队跨越印度洋到达了波斯湾。第四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670多人。 【第五次下西洋】 永乐十四年十二月十日 1416年12月28日 朝廷命郑和送“十九国”使臣回国。郑和船队于永乐十五年五月 1417年 冬远航,首先到达占城,然后到爪哇、彭亨、旧港、满刺加、苏门答刺、南巫里、锡兰、沙里湾尼 今印度半岛南端东海岸 、柯枝、古里。船队到达锡兰时郑和派一支船队驶向溜山,然后由溜山西行到达非洲东海岸的木骨都束 今索马里摩加迪沙 、不刺哇 今索马里境内 、麻林 今肯尼亚马林迪 。大船队到古里后又分成两支,一支船队驶向阿拉伯半岛的祖法儿、阿丹和刺撒 今也门民主共和国境内 ,一支船队直达忽鲁谟斯。永乐十七年七月十七日 1419年8月8日 郑和船队回国。 【第六次下西洋】 永乐十九年正月三十日 1421年3月3日 ,明成祖命令郑和送十六国使臣回国。为赶东北季风,郑和率船队很快出发,到达国家及地区有占城、暹罗、忽鲁谟斯、阿丹、祖法儿、刺撒、不刺哇、木骨都束、竹步 今索马里朱巴河 、麻林、古里、柯枝、加异勒、锡兰山、溜山、南巫里、苏门答刺、阿鲁、满刺加、甘巴里、幔八萨 今肯尼亚的蒙巴萨 。永乐二十年八月十八日 1422年9月3日 郑和船队回国,随船来访的有暹罗、苏门答刺和阿丹等国使节。 【第七次下西洋】 宝船从龙江关出水宣德五年六月九日 1430年6月29日 ,明宣宗朱瞻基命郑和再次出使西洋。同年闰十二月初六,船队从龙湾 今南京下关 启航,2月3日集结于刘家港。在刘家港,郑和等立《娄东刘家港天妃宫石刻通番事绩碑》。船队到达福建长乐太平港,在南山三峰塔寺立《天妃灵应之记》石碑。两碑都记下了他们六次出航的历程。宣德六年十二月九日船队从五虎门出洋。这次远航经占城、爪哇的苏鲁马益、苏门答刺、古里、竹步,再向南到达非洲南端接近莫桑比克海峡,然后返航。当船队航行到古里附近时,郑和因劳累过度一病不起,于宣德八年 1433年 四月初在印度西海岸古里逝世。郑和船队由正使太监王景弘率领返航,经苏门答刺、满刺加等地,回到太仓刘家港。宣德八年七月初六(1433年7月22日)郑和船队到达南京。 第七次下西洋人数据载有27550人。 第1次下西洋 第2次下西洋 第3次下西洋 第4次下西洋 第5次下西洋 第6次下西洋 第7次下西洋 (一四0六年)六月 1407年10月13日 1409年10月 1412年12月18日 1416年12月28日 1421年3月3日 1430年6月29日 船队编制 郑和下西洋的船队是一支规模庞大的船队,完全是按照海上航行和军事组织进行编成的,在当时世界上堪称一支实力雄厚的海上机动编队.很多外国学者称郑和船队是特混舰队、郑和是海军司令或海军统帅.著名的国际学者,英国的李约瑟博士在全面分析了这一时期的世界历史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明代海军在历史上可能比任何亚洲国家都出色,甚至同时代的任何欧洲国家,以致所有欧洲国家联合起来,可以说都无法与明代海军匹敌.” 1、人数众多,组织严密 郑和下西洋船队,是根据海上航行和担负的任务,采用军事组织形式组建的. 首先,人数多 郑和下西洋的人数,史料上有明确记载的有4次. 我们可以初步判断:郑和每次下西洋人数在27000人以上.约明朝军队5个卫,每个卫5000-5500人;从现在看到的《武职簿》,主要是来自沿海卫所.当时西方哥伦布、达伽马、麦哲伦航海的人数:分别在90-150人之间;170多;265人.我这里不是单纯地谈数量,而是说明一个科学道理,航海人数的多少,反映了一种实力,尤其是在古代社会,它需要各方面物质保障,很不容易. 其次,船队编制. 根据我们海军专业人员多年研究,郑和船队由舟师、两栖部队、仪仗队三个序列编成.舟师就是现在的舰艇部队,基本单位战船,它们被组成编队,叫前营、后营、中营、左营、右营;两栖部队用于登陆行动;仪仗队担任近卫和对外交往时的礼仪,庄严威武. 按照下西洋的任务,郑和船队人员主要有六个部分:指挥部分、航海部分、外交贸易部分、后勤保障部分、军事护航部分.指挥部分:整个船队的中枢,对航行、外交、贸易、作战等进行指挥决策.郑和职务是钦差正使总兵太监;航海部分:航海业务、修船的、预测天气的等;外交贸易部分:外交礼仪的、进行贸易的、联络翻译的;后勤保障部分:管理财务的、后勤供应的、起草文书的、医务人员等;军事护航部分:负责航行安全和军事行动的. 从对郑和船队人员组成研究,编制是完善的、严密的,体现了古代中国人民丰富航海经验,确保郑和下西洋的实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编辑本段]第二章 船 舶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第七条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第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第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六条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十七条 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第十八条 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舶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一条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第二十四条 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第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编辑本段]第三章 船 员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第三十三条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第三十四条 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节 船 长第三十五条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第三十八条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拖,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第四十条 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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