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研基本的方法文无定法。调研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以下基本的方法还是应该坚持的。1、厚积薄发。调研的难点在思想而不在文字,要写好调研文章,绝不是一天两天能一蹴而就的,必须有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有些人面对一个调研题目苦思冥想,就是不知道写啥,原因是“肚里无货”,没有思想、没有观点,只有直观的感受,缺乏理性的认识,头脑中混沌一片,自然不知道写什么。文学作品是进行艺术的加工,要求精骛八极、神游万里,理论调研虽然是讲道理,要求集中论述,但同样要有深厚的知识积累,不断积淀自己的文化素养。要想做“专家”应该首先是个“杂家”,单纯地会背诵或掌握一些法条是写不好调研文章的。要事事关心,积累各方面的知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全面学习法学基础理论,与检察业务紧密相关的法理知识深入掌握,共性方面的、基础性的法学理论也要学习。既要掌握当今的,也在了解古代的,既要掌握中国的,还有适当涉足国外尤其是西方的法学理论。(2)、要掌握一定的法学思想,尤其是法哲学知识,这是实务问题上升到理论高度的重要桥梁和必经台阶。法哲学是对基础问题深入思考后的结论,于调研极有益。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汉译名著系列中,许多论著很值一读,如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等。(3)、要学习一些逻辑学、社会学、系统论、信息论等一些科学知识。(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调研人员必须学习国家的大政方针,学习党的一些重要文件,清楚基本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和强烈的政治意识。实践中我们一些干警写调研,法条很熟,再难的案子也知道怎么办,但调研文章就是写不出来个一二三来,不知道说什么话写什么东西。原因是自己知识面太窄、知识结构太单,无法做到高境界的融会贯通、旁征博引,甚至把一个简单的道理讲清楚也显得捉襟见肘、困难重重。积淀一个全面的、厚实的文化底子,并不是每篇文章都能必然地用上,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如农人种田,只有肥沃的土地上才能长出好收成,贫瘠、板结的干土梁,无法结出累累硕果。教育上有一句行话:“要给学生一碗水老师首先要有一桶水。”此例亦可适用于调研工作:“要写出1000字的好稿子,至少要有一万字、十万字、甚至百万字的知识积淀。”此之谓厚积而薄发也。2、调查研究。调研从字面上讲就是调查研究,其实这四个字也应该成为调研工作最基本的方法。如前所述,检察机关从事的理论研究准确地讲应该是检察应用研究,反映检察情况,分析检察工作,解决检察问题。故我们的调研,必须真实地、实事求是地就检察实务工作开展研讨。怎样进行实务研究呢?必须牢牢地扎根于现实基础之上,用事实来说话。完成一个调研课题,不要坐在办公室凭空想象,这种想当然的调研方法,内容流入空洞,认识、分析很难有深度,工作对策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时即使能自圆其说,但说服力是不会很强的。写任何一篇成功的调研文章,必须进行认真的实践准备,就课题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深入到工作一线,了解具体、真实的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议论。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质量问题,到底高与不高不能坐在办公室凭空想象,实事求是地到办案部门去调查了解一番,调查一下近几年来本院共立了多少这样的案件,撤了几件,捕了几件,诉了几件,判了几件,有罪判决几件,无罪几件,实体刑几件,缓刑几件,实体刑中三年以上几件,三年以下几件等,只有全面掌握了真实情况,才能有感而发,写出来的东西才有针对性和说服力。再如有些文章谈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是多是少都不应妄下结论,而是深入实际调查一下,全院总经费是多少,人头经费多少,办公经费多少,用于办案的多少,缺口有多少等都掌握了,写出来的东西有事实基础,才能令人信服。为此,提倡两种比较重要的调研方法。一是采访式调研。调研人员如果情况不清楚,就主动地到业务部门去,找办案干警座谈、询问,了解情况,记者通过采访才能写出好稿子,采访得越深、越细,稿件质量才可能越高。写调研文章虽不一定背个话筒,但如果涉及到具体情况或具体情况不清时,就有必要躬身采访一回,把具体情况必须摸清楚。前面讲调研人员的脸皮要厚一些,也包含了这层意思。二是用数字写调研。在所有的论证方式里面,数字是最有说服力的。因为其他的评述,语言再雄辩也是认识性的、主观性的,读者可接受也可拒绝,而只有数字是最客观的,确凿无疑的数字一摆,本身就能说明问题。经常见到一些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列举出了许多确凿无疑的数字,言之凿凿,非常有说服力。有些好的文章从头到尾用一组组确凿的数字来论证,如北大教授、著名国情咨讯专家胡鞍钢的文章,数字感就非常强。反观我们的调研文章,数字论证做得很不够,文章从头到尾讲了一大串空头道理,但就是缺乏一些真实的具体的数字情况。本来可以用数字说明的,经常用一些“有些”、“部分”、“少数”、“近半数”、“大约”等模糊语言代过,看不到具体情况。这种现象,一种原因是工作懒惰不愿下功夫去了解掌握具体的数字情况,写到相关情况就是用一些模糊的词语一笔代过;另一种情况是缺乏这一方面的意识,没有“数字感”,这种有力的论证武器有意无意地放弃或忘掉了。我们迎来了一个数字化的信息时代,生活在一个数字社会里,每个人几乎都变成了一个数据库。希望大家在检察调研的写作方面,增强数字意识,用数字来写调研。当然,用数字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观点,数字要为观点服务,要变为论据,不能简单地堆砌在那里。3、联合搞调研。调研不能单兵作战,更不能孤军奋战。尤其是写一篇成功的调研文章,必须借助集体的力量,运用集体的智慧来完成。毕竟,一个人的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即使在专职调研岗位上工作,视野也总是有限的,要突破这些局限,使调研工作从这些狭隘的思路和视角中走出来,必须整合力量,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发挥检察机关不同岗位、不同人群的资源优势,不断提升调研的整体效能。一是与业务部门联合搞调研。就某一调研课题,调研人员与相关业务部门相互联系、沟通,业务部门就相关问题的工作情况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包括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希望采取的对策等,发挥其在实践方面的优势。调研人员则充分发挥自己在理论方面的优势,着力进行理论上的纵深分析和全面拓展,两种优势互相结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有助于理论和实践充分地结合。提高调研文章的针对性和说服力。这种联合可以共同署名,也可以课题组名义刊发,版权共享,皆大欢喜,而乐而不为。二是调研人员之间相互联合。人的认识总是有差异性的,对同一问题总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即使同一层面的调研人员,对某一课题也总会从不同的视角去洞察、分析、认识,得出不同的结论。故调研人员应该改变各自为战、封闭割裂的工作状态,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进行智慧的共享。就同一调研课题,同一个院、或不同院的数名调研骨干联合起来,共同进行研究和文稿撰写,通过联合,发挥众人所长,避免重复研究,调研人员互相之间也是个学习、提高的过程,受益极多。开展这种调研,课题制是个非常有用的方法。就某一重要的问题,抽选数名调研人员组成课题组,由一人任组长,统筹规划,各成员分别负责一个问题或一个研究侧面,最后形成一份全面、有深度的调研文章。近年来,高检院不断注重检察理论研究的课题化,每年给各地分配调研课题,省院也给各地市分配有年度调研课题,课题化研究是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方向,也是调研工作出成果的有益途径。4、调研→转化→再调研。调研的目的是什么?不管直接目的有多少,其根本目的总是要为检察业务服务的。这种服务,必须要以调研成果的转化来体现。也即调研中提出的思路、对策实践工作要积极借鉴、运用,调研中分析到的问题和不足,实践中力争不再重犯,使调研真正为办案工作起到指导、服务作用。实践中,我们的调研是一种怎样的状况呢?不少同志的调研停泊在自己写、自己读、自己收藏的“自闭”层次。即自己关在房间写,读者是自己,最后即使发表了,也是剪辑下来自己收藏,对业务工作几乎起不到什么指导作用。这种工作模式,影响了调研人员的工作热情,也不利于质量的提高。调研要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的指导作用,必须形成动态的、螺旋上升的工作态势,就调研工作来讲,应该形成一个动态发展的工作过程,即:调研→转化→再调研这种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调研,积极地分析、研究工作问题,撰写调研材料;二是转化,一项调研成果(具体讲就是一篇调研文章)出来后,积极地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促其转化;三是再调研,经过转化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不足或漏洞,在此基础上再完善、再补充,写出更深入、针对性更强的调研文章。这三个过程,不是横向、平面的重复,而是纵向、深入地提高,真正体现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哲学观点,是一种科学的调研方法。倡导“调研→转化→再调研”的调研方法,是因为调研只有考虑到转化问题,才能提高其针对性,发挥其本身的价值,因为有用才受人关注。只有在转化中再调研,才能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才能提出更科学更实用的真知灼见,这样写出来的文章,才有深度,才会受到实践的欢迎,如果每一个论题都按这样的过程做,都能下这样的功夫,一定能写出有质量、有份量的调研文章。5、大众化调研。调研工作的发展,首先要有量的积累,只有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有质的飞跃,要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实践中,许多干警喜欢办案也会办案,但就是怕动笔,怕写文章。即使写些东西,通讯宣传类的写得多,而调研类的写得很少,调研工作常常推给文字综合人员当作任务来完成。改变这种倾向,调研工作必须走大众化的路子。所谓大众化调研,就是调研要成为各部门共同完成、广大干警广泛参与的共性职能工作,而不是一两个文字综合人员的固定差事。要实现调研的大众化,必须改变调研工作曲高和寡的窘况,不能让人觉得是阳春白雪,因畏难而不敢参与。目前对绝大多数的检察干警来说,从事调研文章写作的思想认识、逻辑思维、语言文字等基本能力是过关的,缺的只是工作的热情和勇气。走大众化调研的路子,一是院里在工作部署上,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共性职能,成为每个部门都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要组织动员越来越多的干警参与这项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点旺人气。三是每一个干警克服畏难情绪,大胆地尝试、参与这项工作。每个人都能写好调研,首先要敢写,爱拼才会赢,只有写出数量,才能提高质量。近年来我市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了一支稳定的、不断壮大的调研骨干队伍,但实事求是地讲,参与率还不是非常高,有些院还只是三、五个人在搞调研,有些调研骨干也只是列入了名单,写文章很少或不写文章,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工作。有个别院只注重个别骨干人员的培养,不注重面上工作,一旦人事变动就产生断层,恢复过来要一定时间,最后实质上对工作造成损失。6、广泛涉猎资料。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要特征和主要趋势。理论调研作为前瞻性的工作,必须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优势,适应信息社会的各种特征,通过信息的广泛运用提升调研工作质量。(1)、广泛运用资料。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各种便捷、丰富的信息载体,如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等。检察信息的传播也日益丰富、便捷。尤其是基层调研工作,前几年只能看到非常有限的一两种刊物,现在媒介形式非常丰富,鼠标一点各种信息资料尽收眼底,又新鲜又全面,为调研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物质条件。理论工作具有鲜明的前瞻性和独到性,必须站得高、看得远。为此,要求作者必须广泛地涉猎资料,只有广泛地占有资料,思考才能有深度。只有全面地把握情况,才能知道对某一问题理论界有没有研究?已经提出了哪些观点?还有没有新的问题和思路?有时自己不去把握或把握不全面,辛辛苦苦撰写出一篇调研文章,结果一看这个问题刊物早已登过了,白白做了许多无用功。同时,基层调研有很多局限性,我们接触的案件就那么几类,遇到的问题比较有限,因而如果单纯凭经验或工作实践搞调研,我们的视角将是比较狭窄的,和高层的、专业性的理论研究人员相比,我们只是井底之蛙。所以,我们必须非常广泛地涉猎各方面资料,读名家大家的新作,掌握理论发展的前沿动态,通过资料的补充,来弥补实践性的狭隘和理论上的先天不足。这一点和我们倡导的实务性研究不矛盾,只有广泛吸纳理论观点提高理论素养,研究实践问题才能得心应手,也才能写出深度文章,论文才具有科学性、可行性。2004年我市在中国和澳大利亚人权保护研讨会交流一篇论文,全文只有4000字,但写作过程中,查阅的各种资料不下二十万字,作的资料摘录就有近两万字,仅查阅相关资料就用去了两个多星期时间。(2)、科学运用资料。对资料既要有使用的意识,也要有合理的方法。实践中,不少同志撰写调研文章下了很大功夫,查阅了很多的有关资料,但是写出来的调研文章并不成功,原因是在两个方面出现了偏差。一是忽略了原创性。前文一再强调,搞理论研究一定要注重原创性。不管论述的是什么问题,一定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想,要有个性特征,而不是别人的观点整理或重复。但是在调研报送中,经常发现一些调研稿件查阅了很多资料最后变成了罗列了很多资料,只是把理论界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论述摘抄整理到一块,既没有分析比较,也没有更深层次的拓进,变成别人观点的简单罗列,看不到属于自己的东西。二是不尊重别人劳动成果。理论成果都凝聚着他人的心血,我们在坦然使用的时候,一定要给予足够的尊重。现在各学术刊物要求越来越严,要求引用别人的观点一定要注明原创者和出处,一些学术性很强的刊物编稿时,看到论文引用别人观点但不注明出处,就视为形式不规范直接不进入编辑的视野。实践中,基层干警报送的论文大多不引用专业资料,有些即使引用也不规范,用一些笼统的话如“有专家认为……”、“有人提出……”、“有观点认为……”等,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地讲清楚,是谁的观点,在哪篇文章或哪本著作中,哪个版本,哪个出版社,哪一页等,不管用夹注、脚注还是尾注,一定列举清楚。(近年来许多理论刊物一般要求用尾注。)这样做,既体现了对别人的尊重,也使得内容很严谨,增强了文章的证明力。7、反复修改。文章是改出来的,必须反复锤炼,反复修改。有些感情渲泄性的文学作品还可一气呵成,理论性很强的调研文章,必须不断思考、不断修改,要字斟句酌,反复锤炼,非是觉得成熟就不要脱手,千万不能把粗制滥糙的东西投出去,这既是一种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也体现了一种严谨、细致的文风。修改,既注重大的思想、观点以及论证过程的修改,使思想、观点严谨、科学,不容差错;同时,要注重字句的修改,再好的观点,字句上不注重修饰、表达,也可能使你的论证大打折扣。编辑最反感错别字,不只是增加了编辑的工作量,关键是反映了作者草率、应付的工作态度。有不少文章观点本来不错,但是因为错别字太多,编辑只好舍弃。修改的方法可以灵活一些,不一定靠自己集中修改。“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自己写得再精彩的文章,也必有疏漏,自己看不出来,因为思维已经形成定势,看得越多定势越强,很难发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这时候,不妨请别人来看,不必羞怯和遮掩,不管是比你水平高的还是稍逊一些的,相信都能给你提出有益的意见或建议。如果领导有空,不妨请领导来把把关,不要想着领导们日理万机不一定有精力研究文章的写作技巧,任何情况下,领导总有他的超人之处,总是站得比我们高,领导的修改或指点,也会使我们的文章增色不少。第二种方法是“冷处理”。一篇文章,如果集中思考的时间太长,也会形成思维定势,每看一遍都将顺着过去的思路走下去,很难发现新的问题。这时候,就不要集中重复,而应采取“冷处理”办法,先放下做些其他的事,把思想转移开这个问题,想想其他的事,过两三天后,再重新回到这个问题上来。这时重新阅读、思考,便会有新的认识。第三种是对比修改。实践中有些同志费尽心思写稿,梦寐以求发稿,一旦稿子被刊用,就陶醉在个人的名字中,认为万事大吉,什么也不再去想了。这种认识,不但偏离了调研的根本宗旨,也放弃了非常有益的学习机会。任何刊物,编辑的水平总会比作者高,尤其是层次越高,编辑水平就会越高。基于这种因素,强烈建议各位作者,稿件一旦刊登后,一定不能束之高搁,认为万事吉祥。非常必要的做法是把自己的原稿找出来,与刊登稿逐字逐句逐标点地对比,看一看编辑都改了哪些地方,是怎样改的。如果你细细地对比一下,一定会叹服编辑就是改得高明,这种修改,每个句子,每个字词,甚至每个标点符号都有其高明之处,对它们的对比和思考,将会给你带来极为有益的营养。如我市某作者投送了一篇稿子,《检察日报》作修改后予以刊登,原稿和刊登稿进行对比,我们会发现许多“神来之笔”,细细揣摩,你会深为叹服。原稿如下:领导干部要做一个透明的人领导者领导干部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一个透明的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是要有透明的工作方法。在工作的决策和实施中,严格按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工作原则,集思广益,认真听取并广泛吸纳群众的意见,对于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等群众关心注的焦点问题在许可的范围内努力进行做到透明化的工作,扩大群众对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力度。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积极实行施政过程中的阳光作业,交给群众交一个份明白账、放心账。这样既可以有效地减少群众的猜疑和不信任,也能更好地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二是要有透明的工作作风。作为领导干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真正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公仆本色。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身体力行,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做到,凡事先从自己做起。要敢于公开自己的有关情况,个人的财产和经济状况应该让群众有所了解,自己的亲属、子女、配偶的职业、收入、工作等情况等也应该如实向组织如实报告,让群众知悉。一句话,要让群众相信自己,自己就要畅敞开心扉,让群众了解自己、欢迎自己。千万不能跟成克杰那样,装模作样地说:“一想到广西还有一千多万人没有脱离贫困,我就连觉也睡不着”,暗地里却声色犬马、贪赃纳贿。毕竟,假面具永远只能戴一时,用一时,管一时。三是要有透明的思想境界。作一个透明的领导干部,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敢于透明自己的世界观和思想境界,自己是怎么想的,世界观是怎么改造的,自己的人生追求是什么,对待金钱、权力的观点和态度是什么,这些思想意识的东西都应该透明。千万不能会上讲的是一套、文件上念的是一套,心里想的、私下里做的却是另一套。要把真实的思想展现出来,就要有正气、公心、服务意识,善于用自己用透明的精神境界感召属下,吸引群众,这样才能产生巨大的工作向心力。中国有句古话:“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一个人只要心胸开阔,不污不暗,把个人的心声展现出来完全是可行的,这样做也能形成一种精神上的感召力和人格上的魅力。领导干部应该有这样的勇气。透明的另一面是虚伪,现在如今有不少虚伪化的干部太多,他们工作中“暗箱操作”、作风上表里不一、做起事来言行不一致同,思想上搞两种面孔,这是群众最厌恶的,也是最伤群众感情的,这种虚伪的作风的后果只能使干部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越来越疏淡,距离越来越远。焦裕禄、孔繁森、郑培民等我们学习的这些领导干部的楷模都是一个属于透明的人领导者。群众很容易地看到了他们的心里去内心世界,他们也很容易地走到了入群众的心里来。相反,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成克杰、胡长清等都是虚伪的人,他们讲的是一套做的是一套,给群众说的是一套,私下里自己搞的又是一套,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他们灵魂里中污秽的成分太多,他们不愿意也不敢把自己的心扉敞开,最终被群众所唾弃,自己也身败名裂遗臭史册成为干部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此处另起一段)领导干部要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真正代表群众的利益,就要勇于做一个透明的人。注:黑体字是编辑加上的,方框划掉的是编辑删除的。修改要细,不能粗枝大叶,观点要正确、新颖,在一些遣词造句等问题上也要反复推敲,不能得过且过,否则,将可能养成习惯最后形成一种不良的文风,小节的不注意将可能影响整篇文章的质量。如我市与《中国检察论坛》协办期间,曾向该刊寄送过一篇稿件,但因字词等小节问题的不注意,编辑予以严厉批评,并把修改稿专门寄了过来,要求引以为戒。修改的字词分别是:盲然不觉→茫然不觉 然实践中→然而实践中抵毁→诋毁 唯此→惟此 切近→贴近 祈望→期望冷竣→冷峻 骄养了执法人员的无情→娇纵了执法人员的无情推衍→推演 勿宁说是→毋宁说是 渺视→藐视心理定势→心理定式 缘于前苏联→源于前苏联一种根蒂化思想→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 精准程度→精确程度(注:左边为原稿用字,右边为编辑修改用字)修改之后,主编石京学在原稿中写下这样几句话:这只是我初步修改,就发现许多错误,请各位在以下校对时对错误再加修正,严加把关。请寄作者一阅。怎么能出现如此之多的错字,写出一些字典、词典中都没有的词语,尽管准予发表,亦应对此学术态度予以警示。之所以在用词方面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作者的语言基本功不扎实,一些常见的字词使用不准确,许多误用养成了习惯,导致语言规范问题出现。同时,有些作者追求一些“文绉绉”的感觉,把一些文言文的用法用到了论文写作中,或者不正确地对语言进行缩略,自己不觉得,但读者会觉得很不舒服。这样的问题,论文写作中也要引以为戒。
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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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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