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17年)国庆假期,张先生一家三口在自驾游行车途中,张先生突然发现车后门被打开了,于是下意识踩刹车,车门一下子开得更大了,他的儿子从后座摔了出去。张先生赶紧停车,和妻子抱起满头是血的孩子,在交警的帮助下赶往医院,但由于正处假期,高速上车流量大且通行缓慢,孩子送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1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
一棵还未绽放的花骨朵就这样消逝了,我们在扼腕叹息生命如此脆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正是由于张先生及其妻子的疏忽与大意,才导致了孩子死亡结果的出现。这一悲剧的发生,并非个案,从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八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来看,竟有三起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侵害未成年人子女的案件,家庭显然已经成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来源。
然而,在我国现实的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似乎很少对类似事件中的“侵害人”进行追责,这里面或许是受中国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以礼为本、维护夫权、维护父权”,将道德规范融合在法律规范中的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父母已经因为自己的疏忽失去了子女,已经悲痛欲绝,如果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则显得太不近人情。但“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类似事例中,“侵害人”的行为如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件,在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主要是指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就必须对因为自己过失而导致的法益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被害人的近亲属也不能够例外。因此,为了明晰类似事例中的法律关系,有必要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和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进行阐释。
上述事例中,张先生及其妻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明显能够预见到将小孩子自己放在车辆后座且没有放置儿童安全座椅,小孩可能会玩车门锁,导致车门在车辆高速行驶的过程中突然打开,进而发生意外的后果,父母一时的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张先生及其妻子的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理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法不强人所难”,我国刑法也对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可以免除刑责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意外事件制度”,问题在于,上述事例能否适用意外事件法理?
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当某一危害结果的出现已经完全超出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预见范围时,刑法就不能对此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反面来讲,如果某一危害结果的出现,在家长的预见能力之内、属于家长的预见范围之内,家长的行为就应处罚。张先生带孩子自驾游,将孩子自己放在车后座乱玩,出于孩子的天性,打开车门锁的情形有很高的出现概率,并没有超出一般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预见能力与预见范围。因此,上述事例并无适用意外事件法理排除刑事责任的可能。司法机关对类似事件多不追责的做法可能违背了法律的一般规定,有司法不作为之嫌疑。
另一方面,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睦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重要基石。司法是家庭文明建设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保护屏障,7月19日,家庭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此次会议的召开是新时期完善社会综合治理手段、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凸显法律在处理家庭内部事宜的专业化和人性化趋向。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和谐,这一举措看到了家事不同于其他社会事件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对家长以及监护人监护责任的履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对家长责任的加强而非弱化,目的在于减少来自于家庭内部的未成年人“侵害源”。在上述事件中,如果作为家长的张先生能够对自己的监护职责给予更多的关注,悲剧也就不会发生。因此,适当追究类似事件中家长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明文要求,也是推进家教、家风培养,促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
基于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关系的特殊性,家事案件处理的程序正义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更为温和和多元化,但程序正义的实现不应成为实体正义实现的障碍,实体正义反而应该是程序正义的目标与归宿所在,家事案件亦是司法案件,家事并不等于无事。当然,在适当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类似事件的报道与宣传,督促家长履行监护义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花朵,我们都要好好呵护,保护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