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需求拉动,今年前三季度,煤炭、铁矿石、有色金属等矿产产能进一步释 放 △铁矿石进口价同比下降7.2%、钨出口价同比上涨42.85%,离不开国内矿 业开采秩序的整顿规范 △地质勘查业投资多元化格局初露端倪,西部地区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尤为活 跃 11月21日,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中国矿业联合会在京举办2006年中国 矿产资源及矿产品供需形势分析研讨会。与会专家通过对去年以及今年前三季度矿 业领域相关数据分析认为,我国矿业经济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快速发展的矿业对我 国经济发展的支持能力不断增强。 大宗矿产供应能力持续增强 矿业是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产业。参加研讨会的专家披露的有关 数据显示,主导矿业的大宗矿产供应能力正在得到不断增强。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的报告说,前几年矿业领域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目 前已基本转化为现实产能,这在去年已经体现出来。2005年,全国新增煤炭开采能 力1.84亿吨/年、铁矿石产能9211万吨/年、铜采矿产能746万吨/年,还新增氧 化铝产能184万吨/年。受需求拉动,今年这些新增产能进一步释放,使得主要矿 产品生产态势保持递进式平稳增产,1-9月主要矿产品产销两旺。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供的会议材料显示,今年1-9月全国原煤产量完成15.7 亿吨,同比增加1.22亿吨,增长8.4%;销售15.5亿吨,同比增加1.23亿吨, 增长8.6%,煤炭市场呈现供需两旺的势头。该协会预计,今年全国原煤产量有可 能达到24亿吨,预计比去年产量增加8%。在煤炭生产满足需求的同时,煤炭库存 持续上升,截至9月底,全国煤炭社会库存1.5亿吨,比年初增加1128万吨,增长 8%。煤炭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同时指出,煤炭行业今年前三季度完成固定资产投 资883.41亿元,同比增长36.4%。在煤炭市场供应量增长大于消费量增长的态势 下,新投资产能的转化,将进一步压缩煤炭行业的利润空间。 铁矿投资形成的产能,在今年集中释放。据统计,今年1-9月,全国铁矿石产 量累计达4.06亿吨,基本相当于去年一年的产量,同比增加37.7%,有效减轻了 我国钢铁工业发展对进口铁矿石的依赖程度。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的研究报告说, 今年前三季度铁矿石产量增幅比去年同期多了8.1个百分点,而生铁、粗钢和钢材 产量增幅,却分别回落了10.2、9.0和2.1个百分点,说明我国钢铁工业结构调 整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显现出初步效果。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处于重工业化阶段,对石油和化工产品的需求保持快速增长 ,石油、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连年扩大,国内石油天然气行业承受着巨大压力。中国 石油企业协会理事张汉平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累计生产原油1.37 929亿吨,同比增长1.7%。在老油田增产困难、油气接替区尚未有大突破的情况 下,我国原油产量保持增长,是一个不小的成绩。与原油相比,我国天然气产量增 长迅速,1-9月全国生产天然气430.8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1.3%。国土资源部 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车长波认为,我国天然气勘探开发前景广阔,产量有 望呈现跨越式增长,年均可望增加90亿-110亿立方米,2010年达到950亿-1100亿 立方米,并预计能够基本满足国内需求。 作为工业发展的原料,10种有色金属和氧化铝产量快速上升。中国有色金属协 会的统计数据显示,1-9月,我国铜精矿产量为51.53万吨,产能增幅虽有所回落 ,但依然保持着7.4%的增长势头;铅精矿产量49.7万吨,同比增长10.88%; 锌精矿产量157.7万吨,同比增长18.69%;锡、锑、钼精矿的产量也都呈现出良 好增长势头。另据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对冶炼行业的统计,今年前9个月10种有色 金属产量合计为1379.76万吨,同比增长18%。其中,铜、锡、铝生产增速分别为 21.4%、23.1%、18.5%,铅和锌分别增长了16.7%和14.3%。 贵金属方面,黄金产量呈现加速增长势头。中国黄金协会统计,1-9月全国累 计生产黄金169.281吨,同比增长8.05%;而2005年与2004年相比,全年黄金产 量增幅是5.51%。预计今年全国黄金产量有望超过236吨。 矿业生产和经营秩序明显好转 目前铁矿石进口价格攀升趋缓的态势,不仅直接减少了国内企业的外汇支出, 而且为国内企业参加新一轮的铁矿石谈判增加了砝码,这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为国内 铁矿石产量的增加和钢铁行业生产秩序的好转。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今年以来,我国进口铁矿石价格呈回落趋势。1-9月 ,全国进口铁矿石2.47亿吨,同比增长24.2%,增幅同比回落了7个百分点。这 是自2003年以来,铁矿石进口增幅首次在30%以下;进口铁矿石平均价格为62.7 美元/吨,同比下降了7.2%。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罗冰生此前在接受有 关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内钢铁生产总量平稳及国内铁矿石产量增加,是进口铁 矿石价格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课题组的统计显示,1-9月,我国铁矿石进口量同比增加 了24.2%,但为之付出的外汇仅仅增加了14.6%,铁矿石进口成本下降由此可见 一斑。 与铁矿石进口价格下降形成反差的是,我国的优势矿产钨的出口价格大幅攀升 ,中国钨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孔昭庆在题为《2006年我国钨资源及钨产品供需形势简 析》的发言中,不无自豪地说:“尽管受国家对钨品出口政策调整(取消部分钨品 出口退税)和全球经济发展增速减缓影响,但在国内外钨需求增长、钨开采总量控 制、钨开采秩序整顿规范和行业自律的共同作用下,今年钨市场价格一直处于高位 运行,且周期长、价格高、波动小,并创下了历史新高。” 据他介绍,今年1-9月,全国累计出口钨品金属量2.27万吨,比上年同期减 少0.21%;实现的出口额为7.8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42.55%。记者粗算 ,相当于钨出口量没有增加的情况下,钨出口创下的产值几乎增加了近50%。而孔 昭庆的这番话可能更直观:“与往年相比,今年出口一吨钨品,相当于2005年的1 .5吨,相当于2004年的3吨,相当于2003年的4吨!” 孔昭庆说,国土资源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在严格钨矿开采总量的同时,联手重拳 打击非法开采,整顿和规范钨矿开采秩序,地方政府积极实施具体的整治方案和措 施,钨矿开采秩序明显好转。中国钨协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开展钨矿开采总量控 制指标执行情况检查,使得钨矿开采总量得到有效控制。 据中国钨协统计,今年1-9月,国内钨精矿每标吨平均售价为10.92万元,比 去年同期的每标吨8.55万元上涨了27.7%;钨制品出口综合平均价为3.46万美 元/吨金属,比去年同期上涨了42.85%。占据国际市场半壁江山的中国钨,终于 在外国买家面前挺直了腰板。 矿业投资增长迅速 今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国家有关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加大矿业和矿产勘 查投入;矿业领域迅速增长的投资,显示出矿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正在进一步增强。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课题组的研究报告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采矿业投资 2568亿元,同比增加33.4%;地质勘查业有关产业投资313亿元,同比增长18.5 %,其中地质勘查投资47亿元,同比增长27.1%。课题组评价,总体上看,在有 力的宏观调控措施下,金属冶炼加工业投资保持在较低的增长水平,黑色金属采选 和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投资出现了负增长,去年火爆的采矿业投资增幅趋缓,但仍超 过全国平均水平。位于上游的地质勘查业及相关产业,则呈现出良好的增长势头。 参加研讨的不少专家认为,近两年我国地质勘查业投资比较活跃,投资多元化 的格局初露端倪。有资料显示,2005年国内地质勘查投资344亿元,比2004年增加 9.9%。投资结构上,地方财政拨款已经超过中央财政投资,外商投资也在不断增 长。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课题组的研究报告认为,西部地区的地质勘查和矿产开发 最为活跃。报告在对全国有效的勘查许可证以及今年1-8月新设立的勘查许可证进 行统计分析后得出结论,西部地区有效的以及新设立的勘查许可证,都明显多于东 中部地区。 然而,相对于资源储量的快速消耗,地质勘查业投资增长还难以满足需要。煤 炭、冶金、黄金、有色金属,甚至非金属矿产,都面临着资源探明储量不足的压力 。不少专家呼吁进一步加大地勘投入,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此文系作者和鲍荣华(中国地质矿产经济研究院)合作。原载《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1997年第9期
摘要 本文叙述了我国矿业管理体制的沿革和资源保护的历史简况;介绍了美国、原苏联和印度尼西亚在矿业管理和资源保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改进我国矿业管理和开发的意见。
国家的宏观经济体制、政策,影响着矿业政策的制定。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政策及矿业上下游产业政策的倾向性直接作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矿山企业无偿占有、使用探明储量,在短期的微观利益驱使下,以牺牲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换取企业利益是必然的;国拨地勘费、无效益要求下的勘探活动,探明的呆矿,尽管保存地下未流失,但其资金损失是大的;低价矿产品供给产品效益较高的选冶企业,不仅保护了下游企业的惰性,更可能浪费掉矿石的伴、共生有价物质,造成资源的浪费。保护性、限制性开发矿产的做法,固然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后续利用,但这是被动的,以减少国民生产总值为代价的保护。我们所探讨的是合理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的矿业政策。本文试图从历史的角度,现实的分析及横向的对比中探究我国的矿产资源保护问题,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在此,希望对此有所研究的同行提出批评指正。
1 我国矿业管理的沿革及矿产资源保护简述
我国矿业管理是伴随着国家宏观政治体制、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表现出来的。从时间上划分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
(1)1949年~1955年,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保证或基本保证了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的需要,同时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很重视。
新中国成立之前,国民经济体系几近崩溃,矿业凋零,被列强和官僚资本家掠夺性开采过的矿山更是满目疮痍。成立于1952年的地质部于第二年即配合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集中60%的力量突击勘探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煤炭等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种,同时以16%的力量有重点地开展普查。仅用两年的时间,鞍山、包头、大冶三大钢铁基地所需的矿产资源,包括铁矿石、炼焦煤和各种辅助原料,均取得足够的储量,东川、白银厂、铜官山、个旧等处的有色金属矿的资源情况也查明;建设煤矿的资源得到保证;另外还取得了一定数量的磷储量。
这一时期的矿业活动,主要任务是维持生产,寻找新的接替资源。新开发基地的设计,仓促失误在所难免,但人为性、利益驱动性资源浪费不多。总体来讲,这一阶段的保护工作较稳定,所出现的浪费属于技术性的。
(2)1956年~1978年,探采分离、条块分割管理体制的形成、固化,矿产资源保护工作起伏波动。1956年,国务院撤销重工业部和燃料工业部,成立了冶金部、化工部、建材部、煤炭部、石油部等矿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相应矿产的开发。同时,与矿山建设直接相关的资源勘查(主要是详查、精查),也开始由地质部规划为主转向多部门规划,形成了探、采分离脱节的矿业管理体制。1957年,国务院作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将部分管理权利下放地方。地质部和各矿业主管部门纷纷下放机构,建立各省、自治区的地质局和有关的厅、局。中央和省两级矿业管理体制都形成了条块分割。条条有规划,有矿业项目;块块也为自身发展或地方利益作规划,上项目。1966年,为克服条块分割带来的矿业管理弊端,曾在全国试办了两个托拉斯,即制铝工业公司和石油工业公司。遗憾的是这个好的试点因“文化大革命”的来临而中途停止。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在探采分离、条块分割体制下被进一步削弱。一系列法规和制度被不加分析地视为“管、卡、压”加以废除,矿产资源勘探的经济、技术、管理被取消,储量审批机构和制度被取缔等,使矿产资源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
这一时期,矿业国有化倾向进一步扩大化,在“大跃进”,钢产量“赶英超美”刺激下,“一大二公”错误思想引导下,众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升格”为国有矿山企业。为完成钢产量,不顾资源的节约,综合利用,采厚丢薄、采富弃贫,大量的铁矿伴生元素流失掉。1965年12月17日颁布试行的旨在“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保证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需要”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从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开采、选矿、冶炼、矿产加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均作了规定,要求切实贯彻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但最终流于形式,使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的法规性条例成为一纸空文。这段时间所形成并固化的矿业体制一直影响至今。在矿产资源保护的具体做法上,主要表现为无人重视,少有人管,或者管理不严。
(3)1979年至今,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渐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日益得到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逐渐正规化。地质工作以地质部为主、地方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重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起草;1982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明确地质部“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延的职能”,并将地质部改为地质矿产部。1983年地质矿产部矿产开发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及保护工作有了专门的机构。1986年3月19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使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管理达到了有法可依的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这就从法律上保证了矿产资源保护性开采,10年来,尽管法律本身有欠缺,未能从根本上克服乱采滥挖等破坏资源的现象,但从总体上讲,这部法律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庆幸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地矿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在时代的呼唤下于1996年8月27日诞生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肯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确立了有偿取得制度;在进一步强调各级人民政府都担负维护矿业秩序责任的同时,肯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地位,明确了行政主体违法或不适当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权限;改变了过去按照矿山企业的所有制成分和行政隶属关系审批办矿的法律程序;增加了勘查、开采矿产资质行为主体资质条件的规定;强调了采矿区范围的排他性原则;强化了对非法采矿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等。所有这些,都将对建立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产秩序,使有限的矿产资源得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产生积极的作用。
2 矿业发达国家在矿业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及给我们的启示
综观世界上矿业管理较好,在矿产保护方面效果较显著的矿业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勘探、开采许可证管理相当集中,开发监督相当广泛,对矿业违法活动执行机关严格按有关法律进行经济处罚,直到责令停止,追究刑事责任,下面分三种类型分别予以介绍分析。
以市场经济法则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美国最为典型。自1807年颁布实施的《铅矿出租法》以来,美国的矿业立法及其矿产开发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在这一个多世纪里,美国依靠其丰富的矿产资源基础,在20世纪20年代实现了国家工业化,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的超级大国。与之相伴,美国的矿产开发管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演变过程,即由单纯的鼓励开发的“自由进入”政策,逐步转变为目前加强政府的管理控制政策,以便达到所谓“理智”地综合利用,保护开发各种矿产资源的目标。
美国南北战争结束不久,国内经济处于重工业迅速发展时期,对矿物原料的需求极度膨胀,同时大片西部领土也亟待开发。因此,美国联邦政府为鼓励人口西迁,对公有土地的矿产勘查和开发工作,制定了特别的“自由进入”政策,只要在某一土地上发现矿点后提出申请,办理简单的登记手续(现场立桩标界),就可获得在这块土地上进行采矿的特许权,甚至连矿区使用费也不交。实际上政府对矿产开发活动几乎没有任何限制。1872年《通用矿业法》的颁布实施,限制了某些矿业活动。进入20世纪,美国政府关心的重点转向保证本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对某些矿产的开发实行矿产勘查许可证和矿地租借制度,并于1920年出台了《矿地租借法》。同时,为充分合理地利用矿产资源,对某些已知矿床的开发活动实行竞争性的投标制度,其中环境影响和开发盈利程度、矿区使用费等都是投标中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又先后通过了1947年的《材料法》,1953年的《外大陆架土地法》(1978年又进行修订),以及1980年的《深海底固体矿产资源法》,无论出于何种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都从不同侧面完善、补充了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各种矿业活动均有法可依。
为满足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护或鼓励某类矿产的开发,实行灵活的经济调控手段,如矿区使用费,按1970年修订的《矿产租赁法》规定,在公有土地上开采可租赁矿产时,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具体计算办法和标准由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在公有土地上开采可租赁矿产时,要交纳矿区使用费,具体计算办法和标准因矿种、开采条件、市场供求状况不同而异,对需要鼓励开发的地区(如偏远落后地区,急需增加就业机会的地区),有意识地降低矿区使用费率、采掘税率,提高资源耗竭补贴率。而对那些需要限制开发的矿产和地区,则采取相反的经济调节政策,以保护矿产资源和环境。为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扩大国内矿产生产,美国政府还制订并长期坚持执行“战略矿产储备计划”,建立国家的矿产战略储备地(如只准勘查不准开采的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地)。
通过上述对美国矿业政策的概述,可以得到如下几点启发。
其一,矿业立法和矿产开发管理政策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决定了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缺乏矿产资源的保障将难以为继。因此,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必须坚持走可持续开发的道路,必须坚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思想。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资源的分配,一定要坚持国家宏观指导,充分发挥市场在分配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其二,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应分类、分区管理,经济调节措施要灵活。我国矿产资源种类丰富,达162种,是世界上少有的矿种配套较好的国家,但丰欠差异很大,尤其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大宗矿产严重不足,因此在经济政策上要有所偏差;另外,矿种的地域分布及各地经济发展的巨大差距也要求在矿业政策方面予以区别对待。很显然,对开发西部矿产,应采取类似美国19世纪下半叶的矿业开发政策,而对东部地区则加以适度限制,等等。
以行政监督为主的矿产资源保护
原苏联最为典型。1987年以前,苏联境内的地质调查、矿床勘查活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自始至终都受到国家严肃认真的统一监督。这种机制在保证国家法律、地质事业方向、计划等有关规定的贯彻,保证矿产开发利用评价正确性,提高矿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资源不遭破坏,环境不受污染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经部长会议批准的国家地质监察局、国家储量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矿业监督委员会等监督和监察机关是国家管理地质事业和矿业的强有力机构。
原苏联的矿产资源保护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矿山的微观管理上。20世纪60年代,为减少矿产开采的损失,出台了地质勘探补偿措施,用经济手段减少采矿损失。20世纪70年代,进一步在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了矿山开采和加工时回收矿产的任务,颁发了一些确定和计算采矿损失的指令性标准文件,实行了全国统一的开采损失报表制度。1984年原苏共二十五大在苏联经济发展的基本任务中提出:“要推行新的有效的矿床开采方法和系统,应用先进的采矿、选矿和加工工艺,以便提高有用矿产的回收程度,保证矿物原料得到较完全和综合的加工,以及极大地减少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实践结果表明,由于制定的矿产回收率定额指标和效益指标与超定额损失罚款对矿山企业效益冲击较小,未达到预期效果。面对矿业逐渐恶化的现实,原苏共中央1987年6月通过《根本改革经济管理的基本原则》,实施《国营企业联合公司法》。使前苏联经济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地质和矿业部门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以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为核心,改革中央机关和整个矿业管理体制,中心思想是由行政领导转向经济领导,向管理民主化、发挥企业和个人作用过渡。企业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和自筹资金为特征的反消耗型经营机制,从而使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由完全行政性管理转向经营性市场化管理。
从原苏联的行政性矿产资源保护管理中,我们得到如下启发:
其一,条块分割体制下的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即使有高于各部委的独立行使职权部门也难以达到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目标。行政性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脱节,矿业主体行为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不统一,加上矿山企业低价或无价取得可采储量,使得矿产保护工作弱化。这同样是我国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为此,探索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道路,在行政管理机制上设计一套国家宏观政策完善、地方行政管理到位、用经济和行政杠杆协同矿山企业自觉执行矿产资源保护政策的管理体制是非常必要的。
其二,在目前情况下,为协调矿产资源分配、勘探开发方面的诸多问题。应充分发挥全国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的职能,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借鉴前苏联在矿山管理中的技术方法,使企业生产严格按照技术指标执行。同时,汲取低惩罚失效的教训,使“三率”指标的考核与企业利润密切挂钩。在宏观上,建立健全地质勘查成果和采矿权交易市场,使资源的价值真正、真实地体现出来。
政府监控与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下的矿产资源保护
印度尼西亚最为典型。印尼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分类管理。即A类战略矿产,如石油、天然气、煤、铀、镍、钴、锡等,只允许国家进行开发,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某些小煤矿,矿山能源部长有权划出有限地段供私营企业进行开采;B类重要矿产,包括金、银、铜、铁、锰、铝土矿等34种矿产,可由国营企业,也可由本国的私营企业和合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进行勘查和开发工作,但开发权仍由矿山能源部部长掌握,在特殊情况下可交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掌握;C类矿产包括石棉、云母、岩盐、宝石、大理石、白云岩、砂、粘土等数十种矿产,这些矿产的开发活动主要由省政府掌握和管理。由于印尼矿产资源的开发主要依赖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因此考察她的矿业政策及矿产保护方面的做法可以从政府与外资矿山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看出端倪。
在对外开放的初期,即1967年前后,印尼政府为尽快摆脱当时矿业面临的困境,迅速增加矿业产值和收益,对外实行了破格的优惠政策。“第一代合同”,即印尼政府与弗里波特公司签订的埃茨伯格斑岩铜矿的开发合同,政府同意公司免交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帮助公司解决可能发生的市场问题等。重开发、轻保护的倾向非常明显。
1968年~1972年间签订的第二代工作合同中明确地提出外资采矿企业不仅要交纳一定的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而且要将其股份逐年转让给印尼(每年出售2%),开始重视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及国民利益,对矿产保护工作有所要求。
1973年~1984年间签订的第三代工作合同除要求加速股份转让(每年转让5%),提高土地租金和矿区使用费外,还增加了外资采矿企业要交纳“地区开发费”、“超定额利润税”、“出口税”和“政府对采矿企业实施控制和监督权”等条款。政府开始以合同形式限制采矿者的活动,以达到矿产资源保护的目的。
1985年以后签订的第四、五代工作合同,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外资采矿企业的监督,而且还特别规定了矿山企业要保证作好环境保护和采矿后的复垦工作等,并为此制定了具体有效的各种措施,督促公司执行。
印尼在引进外资开发矿产方面的态度(或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拒绝、排斥转向全面开放,同时逐渐加强政府控制的演变过程,既达到了合理有效开发本国资源的目的,又使印尼在矿产开发中不断获益。矿山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根据与政府签订的工作合同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对地下探明资源由于是自行投资勘探或有偿取得的,也非常珍惜,从经济上使矿产保护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这对我国的矿产开发及保护工作有许多启发。
其一,分类管理,采矿权的高度集中保证了本国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从开始就避免了乱采滥挖的可能。
其二,我国在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时期,为弥补矿业资金的不足,采取个别地区、个别矿种的“工作合同”方式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勘探或开发,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生产技术并培养各类人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办法。
关于会计目标定位的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关于会计目标的研究一直是我国会计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但人们主要是站在企业角度,围绕“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进行探讨。实际上,会计作为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管理活动,无论是营利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都存在会计目标问题,而作为营利组织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会计目标也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本文拟从总体上寻求会计目标的基本定位,从具体上探讨不同性质的会计主体、同一会计主体不同发展时期的会计目标问题,以期得到对会计目标的整体、全面、客观的认识。 一、中西方关于会计目标理论的主要观点 西方对会计目标问题的探讨主要始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后来形成了两个代表性的流派: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的受托管理情况。以历史客观的信息为主,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学派认为,会计目标在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合理决策的信息。比较注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我国对会计目标问题的研究主要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来这一问题逐渐得到会计界的重视,以会计目标命题的论文经常见诸重要的会计刊物。其中围绕这一问题争论最多的是我国到底应该采用哪一种会计目标理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是可靠性为主还是相关性为主。目前居于主流观点的是以可靠性为主,兼顾相关性。 二、研究会计目标的基本思路 (一) 了解会计目标的特性 1.会计目标的多层次和多元化性。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目标是多层次的。同时,会计信息系统要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发生作用,而会计信息使用者又是多种多样的,这就决定了会计目标的多元化特性。 2.会计目标的相对性。会计是为社会经济服务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谈会计目标问题。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会计目标是发展变化的。 3.会计目标的主观性。会计目标实际上是人们期望会计信息系统运行所达到的目的,反映了人们的主观愿望,具有主观性。 (二)明确会计目标的设定原则 1.根据具体的社会经济环境与会计主体性质,制定相应的会计目标。 2.会计目标应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实现性。 3.遵循成本效益与重要性原则,确立会计目标。 三、会计目标的基本定位 会计目标体作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目标体系,我们可以从抽象角度、会计主体的类型、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等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从抽象度上考虑,我们可以把会计目标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会计是为经济乃至社会的发展服务的,因此,其基本目标就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计的具体目标是其基本目标在会计实践中的应用,是基本目标的具体化。限于篇幅,以下主要讨论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的定位问题。 (一)不同性质会计主体的会计目标 1.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 对营利组织而言,可以将其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上市公司,国家是其最大的股东,会计信息应该首先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为了能使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必须强调受托责任观。同时,考虑到国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资金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和需要及国企改革的方向,其会计目标并不排斥决策有用观。对于国有企业中的非上司公司则应该将其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 对于民营企业中的上市公司,投资者是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虽然资本市场尚不够成熟和完善,但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资金还是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考虑到投资者决策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本身发展的需要,上市公司的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于决策有用观。而随着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完善,决策有用观也将成为会计目标发展的主流方向。对民营企业中的非上市公司而言,企业资本的取得主要来自于直接投资以及金融机构贷款,委托受托关系比较明确,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于受托责任观。至于民营企业中的家族化的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并不明确,外部信息使用者较少,会计目标定位于如实反映即可。 2.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 由于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教育、文化艺术、社会团体等单位,其信息使用者主要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国家各级审计机关、非营利组织的服务对象、纳税人、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他们通过会计信息来了解评估管理当局业绩和经营责任以及关于经济资源、债务、净资产及其变动等,所以其会计目标应定位在受托责任观。 (二)企业不同发展期间的会计目标 企业处在初创期时,主要的信息使用者是投资者。此时企业的经营活动刚刚展开,投资者并不是依据会计信息来进行决策,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如实反映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情况。 企业处在发展期时,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这就需要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企业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依赖于投资者的决策。此时的会计目标应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企业处在稳定经营期时,虽然不再需要筹集资金,但股东会继续关注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决定是否继续持有该企业的股票。此时的会计目标依旧应该为决策有用观。 而当企业走向衰退、破产清算时,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分配状况,此时的会计目标应该为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综上,有关会计目标的定位如下表所示: 会计目标 基本目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具体目标 会计主体 非营利组织 :受托责任 营利组织 国有企业 上市: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观为辅 非上市:受托责任 民营企业 上市:决策有用 非上市:受托责任 家族化企业:如实反映 企业发展期 初创期:如实反映 发展期:决策有用 稳定经营期:决策有用 衰退期: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回答完毕 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满意请采纳o(∩_∩)o...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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