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关键词:农业保险财政支持经营体系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新的挑战。但是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不能完全采用纯商业保险的运作方式,在整个保险业迅速上升的同时农业保险严重滞后,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增长。文章从政府、保险公司、农民和保险市场四个角度讨论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但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是农业灾害较重的国家。例如2002年全国农业受灾面积达47119千hm2,成灾面积达27319千hm2。自然灾害已经严重威胁农业生产,也损害了农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一旦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意外事故,仅靠单家单户的力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目前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单户农民成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生产规模小,分布分散,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低下。但目前的状况,一方面,农业保险作为有效的风险转移管理办法,能够很好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护,我国农业保险具有潜在的发展力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发展水平不高,没有形成规模化生产,单户的小规模生产使得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民收入很难提高,农民可支配收入少使得农民对相对较高费率的农业保险望洋兴叹,旺盛的需求在目前各种矛盾的冲突下却得不到满足,并导致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供给的不断萎缩,我国的农业保险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途因”左”倾思想的误导,1985年被迫停办,1982年重新开始尝试。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险种逐步增加,保险面不断扩大,保费收人大幅增长,显示了农业保险在抗灾救险、稳定经济中的补偿作用。然而在1996年以后,随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转化,加上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因为该业务亏损而逐渐淡出该领域,全国的农业保险大范围减少,保险业务发展陷入萎缩状态,见表1。资料显示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情况一路下滑,无利可图,保险公司因为迫于政府的强制只能艰难支撑,牺牲农业保险的经营规模也就成了保险公司缓解亏损压力的唯一办法。此外,我国已经加入WTO,当前的农业保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其他产业都有保险保障,而农业方面只有一些临时的救济或捐助,并无很好的保证。我国的农业保险没有形成规模,与农业发展新阶段和WTO框架下的要求很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现状令人担忧。问题与原因分析1.保险公司有效供给不足(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缺位。1982年我国农业保险恢复之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农业保险的亏损由国家通过免征部分税收扶持才能艰难维持生存。1996年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改造,农业保险业务也由此转向商业化经营。商业化经营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农业保险业务则因为自然条件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营本身风险过高(见表2)。从表2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农业保险净赔付率非常高,平均高达87.4%,再加上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基本是在亏损经营,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逐渐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和2004年3月成立的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2)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上存在一些技术障碍。主要表现:①费率厘定难。费率的厘定是以过去一段时间的平均风险损失为基础的,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长期准确可靠的统计资料,给费率的厘定造成了困难。②责任确定难。保险经营的原则之一是风险的一致性,而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社会经济、自然条件、作物种类、灾害种类等都不相同,保险责任很难从技术上确定。③亏损理赔难。由于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有生命的动植物,且在不断的变化中,很难准确预计该产品的未来市场价值和损失程度。(3)保险范围小,保险品种少。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的整个过程,包括农作物收割后储藏、加工并将农作物运输到最终市场,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财产即房屋、机器、设备和工具、加工厂等,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人的保险。而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由于我国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商业保险公司为降低损失已经取消经营风险较大的保险品种,保险品种已由最多时的6O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O个。目前主要有农产品险、家禽综合保险、森林火灾保险、烤烟保险等。2.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我国的农民因为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文化素质水平不高,比较注重眼前的既得利益,而对事情的发展缺乏全盘的考虑,风险大的投保不起,风险小的认为没必要投保。同时金融保险业在农村渗透不深,如2002年农村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8011.1亿元,其中金融保险业只占5.3亿元,农村社会对金融保险意识淡薄,对保险更是觉得可有可无,听天由命。(2)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我国农险费率较高,一些地区的农险费率高达9%1O%,而我国农民年收入原本就很低,各种开销又必不可少,剩下的可支配收入微乎其微,农民想保交不起钱。从下表的数据便可看出我国农民的可支配收入限制了他们对保险的购买。3.政府政策倾斜力度不够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保险。各国政府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等政策的一部分,来稳定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包括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准备金、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的同时,还给予保费补贴,日本政府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法国对农业保费补贴为5O%8O%;韩国是5O%;瑞典是66%;美国补贴53%;菲律宾补贴56%~80%。(数据来源:王小平《对农业保险几个问题的认识》)另外还对农作物一切险的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凡在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加拿大、法国等国更是从2O世纪3O年代就开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验,政府对农业保险实行低费率、高补贴的政策。而在我国,由于国家财力等方面的限制,近年来我国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一直在8%附近徘徊,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严重不足,政府对农业保险除免交营业税外,同其他商业保险一样,无任何财政补贴和配套的政策予以支持。4.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国外农业保险经营除了有政府的经济支持,还有完整的经营体系;而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缺乏专业保险公司介入,资本结构单一,使得经营策略和具体业务受到局限。农业保险业务再保险更是一片空白,使保险公司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和补偿。在这种不完整的经营体系下农业保险很难有发展的空间。5.农业保险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经济和法律的支持,制定了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和业务的协调运作,使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尤其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对农业保险立法的重视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其政府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开展农业保险的目的、性质、办法等作了规定。美国和日本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1994年制定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而我国只在适用于商业保险的《保险法》中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并且《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不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开展。对策研究1.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农业保险是政策性很强的险种,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按市场运作厘定费率农民买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鉴于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作用,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首先是财政资金支持,即按照WTO规则所允许的“绿箱政策”,用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业务费率或直接补贴经营主体;其次是税收支持,如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主体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三是给予一定的金融和费用支持,增加农业贷款,放宽农民贷款的条件等。需注意的是,政府补贴要量力而行,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对几种关系到国民生计的主要农作物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优先形成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待时机成熟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2.构建合理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建立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根据各国经营农业保险的经验,农险的开展是要由财政支持的,当前国内多数人认为的主要经营模式一是政府扶持,商业性保险公司代理农险政策性业务;二是政策性保险公司;三是互助保险经营机构。鉴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中,财政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由政府补贴。同时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风险差异性大,因此,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应立足于市场化经营,辅以国家政策扶持的主体多元化的商业保险经营模式。以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在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对不同地区的不同对象采用适合本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对不同的地区和保险责任采取在社会范围内筹集农业保险基金实施农业灾害的预防和救助。(2)建立分散农业风险的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保险人将承担自己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西方国家在推行农业保险业务时都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层次的再保险体系,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并且都对在保险费标准、管理费用、经营亏损进行全部或部分补贴。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缺乏再保险的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是改变我国农业保险窘况的重要举措。因为农业再保险不仅是对农险业务的支持,更是使农业保险走向良性循环的制度安排。农业再保险通过扩大原保险人的承包能力、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定性、增加原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等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支持作用。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可由国家出资建立农业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人的再保险业务遵从商业规则,国家对再保险业务给予一定的补贴,以鼓励其对农业再保险的承保。3.提高农村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1)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要针对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实际,采取农民可以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农民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让他们了解农业保险、认识农业保险、购买农业保险、宣传农业保险,建立起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亲和感、信任感,使农民真正积极主动地参加农业保险。(2)科学制定保险费率,加快提高保险经营技术。在试点的基础上摸索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费率以及保费补贴测算方法,按农民可以接受的标准制定保险费率。此外,要加快提高包括监测技术、精算技术、理赔技术在内的各项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3)增加农民纯收入。增加农民纯收入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由于农业生产成本高,各种消费支出多,农民的剩余可支配收入显得很少,这必然影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所以,目前必须为农民开辟增收的道路,如加大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进一步减少农业方面的税收,降低农业贷款利率等,从而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4)合理确定保险险种。尽管农业风险高,但不是所有的农业险都需要政策性的经营,对多风险农作物,例如大米、小麦、水稻等给予政策性补贴。而一般的保险产品如冰雹灾害保 险、洪水险等可采用商业性经营。同时农险险种还要适合当地实际情况,我国是农村区域经济,比如,江西、湖南、广东、广西的优质早稻种植占全国面积的78%,东北三省的优质玉米和大豆分别占41%、63%,中原区是牛羊肉产业带,”三北”是奶业产业带等(《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3),经营险种的选择不能一概而论。4.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应认真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政策和财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确保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村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应涵盖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会计核算制度、精算制度、初始资本金筹集数额和方式、财政补贴标准及计算方法、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资金运用等与我国农业保险政策扶持相适应的方面,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加以充实完善。5.引进具有农业保险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资保险公司国外有很多保险公司具有丰富的农险经营经验。如法国安盟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公司缩小农业保险业务的时候,他们却看到了我国农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并通过努力已经获得了在中国组建财产险分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准许证。因此,我们要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这有利于我们接触掌握国外比较成功的行业经验,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经营道路,促进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养老保险的宏观政策研究:
1、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
2、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3、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研究(专门研究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冲突、不同地方政策的差异、政策在总体上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二、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研究:
1、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
2、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
3、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
4、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
5、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
三、养老保险政策的热点问题研究
1、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2、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3、被单位做出自动离职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
四、与养老保险相关的问题研究
1、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2、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
以上只是原则性的建议。你可以做纯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可以做实证性的研究
保险 承保是保险企业承担风险、核定风险和接受承保的活动。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险承保管理论文,仅供参考!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研究 【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承保现状并对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约束的优化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性 在目前中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自身特性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巨灾性 环境污染大体上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三类,这些污染都具有扩散性,会随着空气、水等媒介迅速传播。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导致其在某种情况下可能引发巨灾损失。环境污染事故导致的潜在巨大损失远远超出了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或者不提供此项业务,或者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的方式承保。 (二)环境污染危害的潜伏性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等对自然界和人身体机能的影响具有潜伏性。在事故发生短期内,潜伏性污染造成的危害并不会立即显现出来,无法对其进行准确评估,但在其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污染将会对生态环境以及人类后代产生持续影响。危害的潜伏性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会面临索赔时效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跨国污染事故由于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赔偿处理时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也不尽一致,导致其责任划分及法律诉讼往往要耗费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或者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在处理时往往会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政治的介入使得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不能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不限定最高赔偿金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承保标的以突发、意外事故为主 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的,也有渐进性的。从发生概率角度分析,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只是因为短期内难以显现损害后果而容易被忽略。保单将这一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合理分散,给经营这种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最终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由于法律依据不同存在矛盾 发生污染事故后,对第三人的民事诉讼及赔偿,以及被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所处立场的不同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及随后的民事赔偿,是责任险条款设计中最关注的问题之一,而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与保单条款基于的英美法律体系有相当大的不同,使得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诠释与我国现存法律体系相悖,被保人、保险人以及损失人之间存在潜在矛盾。 (三)损害评估技术不高 损害评估技术不高影响保险费率合理厘定以及承保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 方法 ,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而且行业和企业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从而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上缺乏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鉴定、评判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多保险产品出现赔偿范围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境保护法按 日记 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了法律、确定了公益诉讼的可能性等规定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一)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承保范围 环保部门应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将逐渐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因污染而造成民事赔偿的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逐渐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三)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渐转移到损失赔偿方面。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的超赔责任保险机制来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积极性。即通过被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三方比例缴纳超额责任的保费,并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对其进行商业承保,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的最高赔付额以上,再附加一部分的损失赔付比例。这样既能够使保险公司的赔偿风险降低,拉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投保的方式,对国内污染企业排污和控污数据进行量化,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理赔公估人,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核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保险公司自身进行核保理赔的难度很大,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理赔人能够更好的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保险公司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人才欠缺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参考文献: [1]朱砚博.关于我国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的思考[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4,01:111112 [2]黄英君,赵雄.我国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最优补贴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2(9):6475 [3]李刚.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构建的思考[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6872 [4]别涛.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J].求是,2008,05:6062 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篇二 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相关问题辨析 内容提要 工程保险可以将工程项目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补偿项目因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了保险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承保业务的状况,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在国内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关键词 国际工程 工程保险 再保险 一、引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承包工程第六大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我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会遇到很多具体的问题。虽然他们可以借助保险经纪或保险代理进行工程保险的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需要应对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及保单内容。因此,我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的工程保险业务承保方式,并安排恰当的工程保险,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及业务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作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 2.投保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工程保险合同,并附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某一工程参与方,一般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享有赔偿请求权的工程参与方,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分保服务,是对原保险人(也称分保公司)的危险赔偿责任进行的保险,这可以提高保险原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包括保险经纪(Insurance Broker):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Insurance Agent):是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Insurance Assessor):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验、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保险中介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以区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的提出与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高速公路全长1200余公里,跨越该国的八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几年来,该国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使国内治安形势有所好转,但恐怖袭击事件在该国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在建工程项目有可能会受到其威胁。而且,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暴风雨也时有发生,所以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我国承包商对该项目风险非常重视,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很高,所以我国承包商担心在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是否有能力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分析如下: 问题1:国际保险实务中,再保险是如何实现的?在当地投保工程险后,当地保险公司是否将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派生形式,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 首先看法定分保,亦称强制再保险,是指按照国家的法律或法令规定,原保险人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一部分向本国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进行分保的再保险。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制分保的 措施 ,不同国家强制分保比例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是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1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1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再保险市场一直是以法定强制分保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国内唯一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进账。但按照加入世贸的承诺,法定分保的比例自2003年起逐年递减5%直到2006年1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全面实行商业运作。 其次是商业分保,亦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收益,签订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惜分”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分出。费率低、风险大的业务,再保险公司同样不愿涉足其中。我国曾经发生多例由于原保险费率太低,而保险公司不能找到再保险公司来转移风险。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必须到国际市场上去办理再保险,但是方式可能有所变化。因为非洲国家保险公司一般会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那些再保险公司作为依靠,也有联合的保险财团进行投保,例如United Insurance。投保人可以调查一下其所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的状况、其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状况,以及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是他们一般不只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中拥有最强优势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2:如果办理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理赔,还是由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全部理赔之后,再由他向再保险公司索赔呢? 国际保险实务中,通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接触不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是在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订,而这些条款涉及到再保险公司的情况下。通常所接触到的是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的承保都会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进行承担。 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所以,再保险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因此,投保人不能直接找再保险人索赔,因为彼此没有合同关系。若出现索赔,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来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已是一种趋势,对于投保巨额保险的需求也愈来愈大,再保险解决了因原保险潜在巨灾风险而无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分散,对被保险人而言,可因此获得更确实的保障,减少原保险合同违约的顾虑。 问题3: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否允许向当地外国投资的保险公司投保?是否能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 当地关于保险公司资质和限制的规定决定了当地国外投资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这样的投保业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财团投保。后者即为共同保险,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包同一保险标的,且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有两种形式。一是对外共同保险(External Coinsurance),即保险人在接受某一笔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为分散其承保责任,而邀约其他保险公司共同承保,由各个共同保险人联合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额度,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按其责任额度予以赔偿。二是对内共同保险(Internal Coinsurance),即接受投保的保险人为首席公司(Leading Company)负责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负保险责任,各个共同保险人则另签共同保险合同,将来被保险人损失发生时,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后再向各个共同保险人摊回其应分摊的赔款。 另外,就本案例而言,建议投保恐怖险,因为工程一切险中恐怖活动属于除外责任。恐怖险就是在美国911事件之后,循着恐怖主义的脚印一路走来的新险种。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恐怖险包括人身、财产等方面的赔偿。 四、结语 目前,虽然我国承包商已经逐渐意识到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对外承包公司进入海外工程市场上的时间比较短,在投保和索赔时仍然会遇到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承包商安排工程保险时遇到的关于业务承保方式的几个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王和:《工程保险――工程风险评估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Liu J, Li B, Lin B and Nguyen V:“Key Issues and Challenges of Risk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in China'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n Empirical Study”. Journal of Industrial Management and Data Systems, 2007. 刘俊颖、张炯、许剑涛:国际工程保险索赔中的保险原则问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2期。 刘俊颖、李海丽、刘欣:在国际工程市场如何选择保险经纪.《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10期。 刘俊颖、刘欣、曹威: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9期。 Liu J, Flanagan R and Jewell C:“The Transfer of Construction Risks in China - An Insurance Industry Perspective, Proceedings of the 13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Engineering Management & the 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sia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Qingdao.”, 2006. 刘俊颖、__永、刘梦娇:海外工程保险索赔问题及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8期。 刘俊颖、刘欣、张振宇:国际承包工程保险:中国建筑企业面临挑战.《国际经济合作》,2006年第3期。 赵正堂:试论当今国际再保险市场的经营环境.《经济师》,2003年第12期。 姚壬元: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看了保险承保管理论文的人还看了:1. 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2. 保险管理论文范例 3.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论文 4. 保险经营与管理论文 5. 有关保险客户服务与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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