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根据本科专业设置情况及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修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授予理学或工学学位的学生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未超过40学分,授予其他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通过重修或重考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数未超过25学分;
(二)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的学生达到400分),其他语种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
(四)参加学校已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获得校级一等奖排名第一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五)代表湘潭大学参加省级体育比赛(含相当于省级
的地区选拔赛)取得金银铜牌或前三名;或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
(六)被录取为全日制研究生;
(七)港澳台侨联招、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或交换一年以上按协议需授予学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