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立遗嘱人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即所谓的“必继份”制度,既考虑了立遗嘱人的财产处分自由,又保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公民财产增加,继承法在以后的修订中更多地参考“特留份”制度是必要的,所以文章的观点也不错。
遗嘱首先要幽默而有创意,比如这么写,找本历史书(要有伟人的),先抄上上一段:某某(19??-20??),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教育家,科学家,作家,诗人,学者,地理学家,天文学家.....其次,开始写生平事迹,要写的含糊些,让人都摸不着头脑,甭管是什么人的,把他的英雄事迹凑凑,写上一大段。最后,当然要谈谈遗产分配问题,遗产数额越大越好,达到能把人吓一跳。看到这,所有人就都知道你在蒙人了。
首先明确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三种形式在普通生活中都称为遗嘱。一般来说在法律上的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中的第一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此范围内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来确定继承人,这是遗嘱自由的表现限制表现在:1、意思表示瑕疵,因此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形式。2、订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限制(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3、内容限制,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给于生活困难必要份额(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能处分不是自己的财产。同时遗嘱的内容不应该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 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一般情况下,遗嘱必须是书面的,只有在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在其他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我认为遗嘱只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是完全自由的,除了法律的限制以外,应该没有什么限制.再说,这也不是什么公文,只是遗嘱而已,完全是由自己来定的,没有人可以干涉这件事.
您好,有的。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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