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的停车场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们的生活变得日新 月异,科学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 展,我们的交通也完全进入了汽车时代, 但随之而来的停车难问题也成了我们的一 大难题。 现在无论是繁华的市中心,还是相对偏僻 的郊区,总能看到马路旁、小区内,甚至 是人行道、绿化带或草坪上都停满了各种 汽车,密密麻麻的既影响了交通,也破坏 了我们的居住环境。在市中心停车要找一 个停车位有时需要等上半个小时,汽车在 给人们带来出行方便的同时,停车问题已 经让车主觉得越来越不方便了。所以我想 在未来会有一个怎样的停车场呢? 未来的停车场可以建得象摩天大楼一样的 地下停车库,只要在地面上建一个类 似“电梯”的入口,人们把汽车开到“电 梯”内,在电脑内输入汽车的车牌号码 后,电脑会提供给车主一个密码,然后电 脑会自动用“电梯”把汽车送到地下的巨型 大楼内存放。这样既不占地面空间,也不 怕汽车被风吹日晒,当主人来取车时,只 要凭密码电脑又会自动用“电梯”把汽车送 回地面,交到主人手中。当然,我想最好 的方法,还是将来能发明一个可以让金属 物体自由缩放的“缩放镜”,人们在使用完 汽车后只需要用这面镜子对着汽车一照, 汽车就会立刻变成几厘米大小的玩具汽车 了,放在口袋里车主就可以带走了,在需 要使用时又用“缩放镜”一照,立刻变回原 来的大小,供主人行驶,极其方便。
科技的发展速度是非常惊人的,虽然目前 还实现不了这样功能的停车场,但我相信 凭借我们人类的勤劳和聪明才智,未来一 定会有更多更好的方法来解决现在的停车 难问题。
每天上下学最堵塞的地方也就只有学校面前那一条道路了,那条路本来就很窄,两辆大车能相向而行都很困难,可现在,道路两旁都停满了车,虽然小车行驶没有问题,但只要一有大车,那道路就都成了一锅粥,要过好簪时间才能疏通。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我终于找到原因了。原来是有二个原因:1.是因为两旁的小区停车位不够,大家为了方便,就都停到了马路上;2.这杀路太窄了,两边也没有专门的停车位,所以才倒至现在这种状况。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我认为,既然小区的停车位不够,挖地下停下车场也已经不太可能了,这可怎么办呢?别着急,可以让 *** 出一些资金,在上区里布置一些多层停车位,这样,既能减少空间又能增加停车位。
噢,对了。还有一方面是因为路太窄,才会使交通经常出现堵塞的状况。还得请 *** 出些资金把道路拓宽一些,这样道路也就能变得通畅了,至于乱停车吗,可以在道路两旁画上停车位,再安排几个管理人员,我相信,只要这样做就没有人再乱停车了!
恳请您接受我的建议!
晚上,我和管新宇、陈佳月、李文龙'、包宇茜和钟敏涛一起在玩,忽然,我提出一个幼稚的问题:“咱们玩捉迷藏吧!”我本以为是一片拒绝。可让我想不到的是他们居然都同意了!!
我们分布好区域,是我家和管新宇家还有门前一条街。
“石头剪子布!"只见我出布,其他人都出石头,我先藏。
我趁他们不注意,偷偷地溜经我家,藏好拖鞋,跑到我楼上,我在窗户里看着他们,结果是陈佳月找。
我看见 包宇茜躲得最不好躲在墙后面,她悄悄地把头露了出来,结果也被发现了。管新宇躲在水井后面偷葡萄吃,我乘空调还没有开,偷偷地把窗户打开,听见陈佳月打趣说:“哪来的手呀?”管新宇被发现了。
“今天天气好晴朗,处处好风光……”高速公路上,唱歌声炸开了。
眼看就要到我们(指车里的同学携带我)期待已久的科幻公园玩了,大家的心情嘛,用两个字形容是激动,用三个字形容是很激动,用四个字形容是非常激动。(激动得连一个字的都忘啦)一路上,做游戏的,打牌的,猜谜语的,真是五花八门、应有尽有。
眨眼工夫,位于江北的科幻公园到了。“哇撒,这里好大啊,比我想象的大多了。”
“这算什么,还没进去呢。”一下车,我们就像一个个话包包似的说个不停。
走进公园,“好一个银河广场,天花板上还放映着动画呢。”我心里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
抬头仰望,估计有30米高吧。“同学们,快接上,后面的更另人傻眼呢!”老师来了个河东狮吼,我们被逼着撤离广场了。
接下来,游玩了太空山、恐龙危机、文明之光、儿童天地、飞越极限、西部追忆、影视特技摄影棚、生命之源。偏偏就只有两项迷倒了我,让我感受到了高科技的无穷魅力,开阔了视野。
那就是…。
放假喽!”迈出校门的第一步我们便欢呼雀跃起来,脸上共同洋溢着兴奋的神情。我们边走边拟订了一个令人激动的计划——地下室探险。
地下室,每当我们念到这个字眼儿,第一反应就是恐惧。地下室是地下停车场,里面很空旷,也很低,同时也很昏暗,阴森森的像个地下墓穴。不仅如此,还有许多关于地下室的传闻,说什么有许多坏人会出现在地下室里面,专门拐诱我们这些小孩。我们明知道这个可能性几乎为零,只不过是一些十分害怕地下室的人所捏造出来的假象罢了,但这仍给地下室增加了又一层恐怖的气氛。加之以地下室有保安在值班,只要我们一碰面,绝对会上演一出精彩的“猫捉老鼠”。
这一切的一切,使我们对地下室是又怕又向往。
于是我们从楼梯来到地下室的入口,地下室有很多入口,这只是其中的一个。还没有走进地下室,我就已经听到了地下室里面的“嗡嗡“声,那么低沉恐怖,防若是魔鬼的 *** 声,这让我们不寒而栗。
地下室里面十分的昏暗,每一根粗大的白色柱子被黄色灯光一照,像魔鬼的眼睛。在墙壁上还残留着一些建筑工人泼洒的红色油漆,这不正是“血”么?
我们靠着停留的车辆作为掩藏,边走边防范着保安,以防一有情况便逃跑。一路上大家没有发出一点儿声音,这反倒让人更觉得恐怖。走着走着,我们发现左边的墙壁上有一个洞,里面黑得伸手不见五指。大家决定进去探个究竟,但没有任何一个人敢迈出第一步。
犹豫,还是犹豫。终于,我们勇敢地挪出了第一步!我不知道我们当时走了多少步,我只知道当时的时间似乎比一个世界还要长。离那个洞还有一点距离,我们都不约而同地停了下来,谁也不敢继续向前走了。
里面是不是鬼的居所呢?那个鬼会把我们怎样呢?……种种的恐怖迹象填满了我的大脑,此时此刻,我的血液开始拼命往上涌,神经也绷得紧紧的,整个世界仿佛都在瞬间定格了。
就在这个时候,一团黑影从洞里面猛然窜了出来,手里面似乎还拿着什么东西。我可以感觉得到那个“鬼”正在盯着我们,那个“鬼”一定是个披头散发、蓬头垢面、口吐红舌的女鬼……太可怕了!“啊!”我们吓得魂飞魄散,站在原地惊慌失措地大叫了起来,一时间竟然忘记了逃跑。也难怪,我们当时的双脚似乎不是我们的了,又好像是被胶水粘在了地面上动弹不得。
“干什么!”那个“鬼”居然说话了耶,还向我们走来。可定睛一看,原来那个所谓的“鬼”竟然是清洁工阿姨,oh my god!突然,不知道谁喊了一声“保安来了”,我们立刻撒腿就跑。有一个牛高马大的保安还真的在“追捕”我们。
噢,终于跑到地面上了,此时我们已经累得气喘如牛。啊,明媚的阳光,可爱的小草,娇嫩的花朵,久违了!
听到老师宣布要去春游的消息,同学们立刻欢呼起来。
期盼已经久的春游终于到来了,目的地是机场外的八角村。今天早晨,我们在操场上集合,然后排着整齐的队伍走出校门,我们去春游啦。
“走,走,我们小手拉小手;走,走,一同去郊游。”路上,同学们手拉着手,唱着欢快的歌儿走向机场。
来到机场,只见机场宽阔无比,跑道两边是绿油油的草地,草地上有几头牛在自由自在地吃草。我们在这里休息片刻,又继续前行。
来到平野之村,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个小池塘,池塘里的水是那样绿,绿得像是被周围绿树、绿草染过似的。一阵微风吹过,水面泛起了轻微的波纹。池塘边,柳树姑娘把长长的头发垂下来,好像在淋浴。一阵微风吹过,柳树姑娘跳起了舞。
我们继续往前走,路旁茂密的香樟树撑开伞为我们遮住了太阳。有几棵叫不出名而又非常漂亮的“彩色树”,一棵树上有三种颜色,嫩绿的、深绿、火红的叶互相交错着,美丽极了。
来到果园,粉红色的桃花开了,有的才展开两三片花瓣,有的花瓣全展开了,有的还是花骨朵儿,看起来饱胀得马上要破裂似的,还有的侧着脸,像是在朝我们微笑。这些桃花三五成群,一朵紧挨着一朵,一簇簇、一串串缀满枝头,树上夹杂着星星点点的嫩叶,美丽极了。雪白的梨花也不甘示弱,它努力地开放,从远处望去,几乎整棵树上全是雪白雪白的,细细闻去,一股芳香沁人心脾。
春天在和我们捉迷藏,她藏在那绿油油的草坪里,藏在那细细的柳条里,藏在那桃花与梨花的花苞里……春天就在我们身边。
成长路上,幸福相伴!我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里。
爸爸妈妈从不吵架,我和弟弟很和睦。在这样一个充满温暖的港湾里,我一天天快乐的成长。
我家并不富裕,但在我眼里它是“金家”,因为它充满了爱与欢笑。我爸爸靠干点小活儿挣钱养活我们,一天下来,他累得腰酸背疼。
我呢,悄悄给他端一杯茶,他便欣慰的笑了,笑得充满孩子气,那么天真,那么灿烂。我也笑了,比爸爸笑得还要阳光,还要灿烂。
之后,爸爸给我讲功课,陪我做作业,仔细的给我讲题。妈妈看见后,笑着说:“瞧你们爷俩!”我们都笑了。
我妈妈在家从不闲着,种地、养猪、擦桌子、洗衣服从没叫过累,想使用原有使不完的劲儿。我放学后,做完功课,也帮妈妈干起来,妈妈总是怕我累着,不让 *** 那么多,可我呢,也不爱闲着,经常偷干,等妈妈去干时,已经干好了,妈妈便会诧异的挠挠头,自言自语道:“怪了!这谁干的?”我便在一边偷笑。
声音很小,恐怕让我妈听见。可妈妈好像是有顺风耳似的,立马儿走向我,笑着说:“你这小滑头!”我和弟弟经常快乐的玩耍,一起写作业,一起打篮球。
我家养了几头猪,前年的时候,猪病流行的厉害,许多养猪的农民都很伤心,因为猪都一个个以非常低的价格卖了出去赔了不少钱,我家仅有的几头猪也未能幸免,死了一头猪,死猪的价格不用说更低了,爸爸妈妈为此伤心极了,因为就想靠这几头猪卖点钱,连同我爸打小工挣的钱养活我们全家。
这下可好,不但没挣,还亏了血本。那段日子,我家没了往日的欢笑,空气都似乎凝固了。
有人劝我爸:“别伤心,都已经过去了,明年咱们重新打鼓另开张”,过了好长时间,爸爸才缓过劲儿来。现在呢,危机已经过去了,欢笑又充满了我的家园,我们一家子更相亲相爱了。
成长路上,幸福永远相伴。
[关于小区停车的建议书作文]
尊敬的物业管理部: 您好!“五一”将至,我们小朋友又可以快乐的玩了,但小区的所有道路上几乎都停了车,没有余地让我们玩,就连篮球场也不幸免于难,除了小小的幼儿游乐园和草坪能让我们活动外,原本较宽的道路因为车多“停窄”了而不能游戏,草坪上因为种了树木有间隔,不好进行游戏,又不平,所以许多游戏不能玩,关于小区停车的建议书作文,小学六年级作文《关于小区停车的建议书作文》。最重要的我们有时在马路上玩在兴头上,冷不防一队车徐徐开来,我们只得四处避让,断开高兴的游戏扫了兴不说,万一我们没注意安全问题可怎么办。我发现车子进入小区深处是因为其它地方已停满了,没地方停才进去,这样整个小区岂不就是一个停车场?不仅小孩苦恼,大人们有时进出也不方便。一些与区居民无关的车也开进,所以我提出以下建议: 1.小区大门近处设立一座大型停车场,要能满足所有居民的车的停放。停车场的位置要能使小区还有许多不受停车场影响的空地。 2、在停车场前设置关卡,不得让车子进入停车场以内地。 3、在小区门口设置关卡,不让无关车辆进入小区,门口有警卫把关。 4、对小区内有车居民进行登记,以与外来车区别,方便管理。停车场外来车区别,方便管理。停车场也要施行适当的管理,以免随意乱停。 此致 敬礼 曾彦成 2004年5月13日关于小区停车的建议书作文450字
今天,放学时我经过停车场发现了一辆黑色的小汽车,它的外形就像变形金刚大黄蜂一样的跑车,它深深地吸引了我。
这辆黑色的小汽车车身线条很平滑,黑色的车顶上有一根天线,这时我心想这根天线有什么作用的呢?车顶往下,有一扇清切透明的车窗,车窗上还有两个雨刷。再往前看,是一个很平整的车盖,车盖下面有一双车灯就像一双明亮的大眼睛。然后我看到车的左右各有一个漂亮的倒车镜,还有车门上有一盏小黄灯,后来经过了解才知道这个小灯有很大很大的作用,它是可以提醒车的主人车门有没有关好车门。车的后盖上有一条长方形的压风板,在高速行驶时起到稳定的作用。在压风板下有一对红白相间的车灯,往下就是一根很光亮很光亮的不锈钢排气管。最后是看到了四个黑白相间的车轮,车轮内圈还各有一个不起眼的充气小嘴。
这辆车我真的好喜欢,它就像变形金刚的大黄蜂,我希望以后能够拥有一辆这样的跑车。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一)合同约定说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二)成本分摊说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三)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四)登记说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一)日本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二)德国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三)法国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四)美国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张军斌.黄武双.物业权属于物业管理[M]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7.(2) 高富平.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探讨[J] .法苑,2002.(3)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M] .法律出版社,1995,46(4) 周树基.美国物业产权制度于物业管理[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9-11.(5) 邓光达.钟声.论商品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相关问题[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04).(6) 王利明.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5.(7) 杨明.小区停车位究竟属于谁[J/OL]载搜狐焦点房地产网.(8) 金凤.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归属[J] .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4(9) [德]鲍尔,使蒂尔纳.德国物权法[M] .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 24-25.(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3.(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我家住在欧洲城,这里高楼林立,一座座具有欧式风格的雕塑宏伟而逼真。想起我家刚搬来时,小区的环境多么美好:小区内有一条干净又碧绿的小河,河边开满了五颜六色的小花,蝴蝶仙子扑扇着翅膀翩翩起舞,久久不肯离开。由于小区内住户少,大家停放的车辆也只有寥寥几辆,小区门口摆放着一盆盆植株,让我们的小区显得格外整洁、宁静!随着小区内住户的增多,小汽车进入居民家庭的数量不断增加,小区停车难矛盾日益显现。现在,无论是绿化带还是消防通道,只要一到晚上就到处停满了车,汽车尾气把植株熏得垂下了头,让小鸟不得不从我们这儿移居。如此高档的住宅小区,原来五彩缤纷,现在却乌烟瘴气,这让小区的管理人员忧心忡忡。这全是因为住户不文明停车、随意破坏绿化带、占据消防通道。有一次,一户人家着火了,消防车及时赶到了,可是却被一辆辆“汽车阻拦队”拦在了小区门外,急得消防队员团团转。很多车主都有过这样的遭遇,停车学问不少,随意乱停,车被刮花,让您得不偿失。邻居刘阿姨最近就挺郁闷,爱车放在楼后的草坪旁,第二天发现车门被人划了一个“大口子”,这令刘阿姨心疼不已。车主停车时,一定要看好停车位置周边的环境,霸占小区过道或者停在别人车位,不但影响通行还会引来麻烦。停车问题,既反映了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文明停车,如何让我们的小区更美丽的问题。车多成坏事,让我们伸出双手,共同努力,使我们的小区成为更加美丽的家园!
308 浏览 5 回答
335 浏览 4 回答
325 浏览 1 回答
285 浏览 3 回答
360 浏览 4 回答
83 浏览 4 回答
251 浏览 4 回答
81 浏览 3 回答
138 浏览 4 回答
95 浏览 4 回答
108 浏览 3 回答
196 浏览 2 回答
108 浏览 4 回答
197 浏览 3 回答
210 浏览 4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