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乃至生命,关系到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和政治的稳定,在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的同时,我国正从各个方面采取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 措施 。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食品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食品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冲击
古往今来,恃强凌弱的国家主权竞争环境从来没有改变过。技术壁垒在各国之间的愈演愈烈也是伴随随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水平的悬殊态势而产生的。后进国家须小心谨慎的防御越来越多的动植物疾病的卫生检疫措施与名目繁多甚至怪异的检验检测项目,如此不合理的国际贸易妨碍措施必将在发达国家的商圈当中被一步步的演变为合理且带光环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二、《SPS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一)“以科学为依据”实施相关措施
《SPS协定》中第5条第7款规定,各成员国采用临时卫生检疫措施需满足四个条件:临时措施是在成员方有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采取的;根据有关信息包括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成员方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信息而临时采取某种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各成员方应寻求获得必要的补充信息以便更加客观地评估风险;各成员方应相应在合理期限内评价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四个条件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二)WTO体制下《TBT协定》食品安全规则
WTO体制下《TBT协定》是为防止成员国利用技术水平行使不公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理所当然包括食物质量要求方面的标准。《TBT协议》规定无论标准、技术法规或者合格评定程序制定,都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相应标准、原则或建议为基础,三种规范的实施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其次通过建立咨询点制度、通报制度,相互事先通报,大大提高了技术法规和认证程序的透明度,使出口商更加容易适应进口国要求来组织生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技术壁垒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三、对策
(一)建立食品法律体系
自我国在1991与1997年分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两项食品安全法律以后,截止到2010年食品安全法规基本未做任何修改与完善。时代日新月异,环境变幻莫测,旧的法律已经不太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关系,与现存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是我国二十一世纪初食品立法的首要工作,时至今日我国总算通过《食品安全法》,此法律在食品安全的整体和细节方面建设完善结束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始终处于“群龙无首”状态,整体法律体系统由此建立。
(二)完善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
有力的技术支撑在食品出口检验与安全质量保证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下缩减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与加快技术进步步伐势在必行。科技兴国,管理创新乃治国良策,高科技、质量与强势产品必然是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不可缺少的推动力。在法律与规则日益完善的环境下,企业应坚持“以质取胜”的战略,优化商品的出口结构,引进并有效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系统与高端技术以修炼内功。努力学习与适应学习产业商品出口的国际标准,在系统推行ISO家族与欧盟系列标准出口产品的认证管理前提下,势必将合乎规矩的出口程序凝练在企业的出口工作当中,一步步推动企业良性运行,保证出口产品质量以突破别国贸易壁垒基本条件。
(三)灵活运用争端解决机制
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日渐需要学习的课程。实践证明充分利用WTO相关法律维护主权利益是有效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智慧做法与唯一途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在争端解决机制法律中地位相等,成员各方要学会用合法的法律保护自身权益;值得称颂的是发展中国家印度是向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申诉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胜诉与获利最多的国家。印度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击败美国、欧盟等对其大米、海产品等的不当限制,为其农产品出口赢得巨大市场空间。
食品毕业论文范文二:铁路站区食堂食品安全论文
1资料与 方法
一般资料
选择2013年管内站区领取卫生许可证满1年以上的57个食堂作为研究对象。其中,供应200人以上规模就餐的大型食堂6个、都在城市内,供应50~200人就餐规模的中型食堂19个,其余32个供应50人以下的小型食堂均在边远车站。
方法
遵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范》,我们采取卫生许可和每季度一个轮回的卫生监督方式对管内站区分散的食堂分别进行量化分级管理,采用《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核定评分表》进行调查、评分,将食堂分为A、B、C不同高低等级。调查内容包括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及体检情况、餐饮具及消毒的卫生状况、原料采购和储存的卫生状况、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及环境卫生状况等。
2结果
管内站区57个食堂,仅有的食堂(为城市内大型食堂1个)信誉度和风险分级综合评为A级,的食堂评为B级,的食堂评为C级。管内站区57个食堂,仅1个大型食堂评为A级,有5个大型食堂和12个中型评为B级,39个食堂评为C级。
3讨论
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14项关键监督检查项目中,从业人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不合理,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不齐全,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的库房和食品贮存场及厕所设置、设施不规范等问题突出;另外,管理制度不落实、从业人员卫生习惯差、台账资料不齐全、监管难以落实等问题为餐饮安全埋下很大的隐患。2013年管内站区食堂量化分级管理评分总体食品安全水平较低,C级食堂39个最多、占,B级食堂17个占,A级食堂仅1个占。以上三类食堂中以城市内大型食堂较好,其次中型食堂,最差的是边远车站小型食堂。理想状态应是消灭C级,减低B级,提高A级[1],加强C级、B级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迫在眉睫。目前,本监督站肩负着辖区内近100个站区食堂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站区食堂分散,除城市及近郊站区统一配送食材外,大多数边远站区只能自行就近采购食材,质量难以保障。同时,由于专业监督人员少、停车不便,分散的站区食堂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任务全面落实起来非常棘手。我们的初步思路是,随着铁路系统信息网络的不断完善、互联网信息共享体系不断形成,铁路物流业务的可视化系统将得到广泛开发和应用[2];铁路系统现有的计算机网络和办公微机可利用,在所有管内站区食堂重点部位设置监控探头,实现远程监控,可大大减轻专业监督人员日常巡视的工作量,便于及时发现餐饮安全隐患,保障站区食堂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一日三餐各种食品充盈于饭桌之上,它们给人们带来丰富的营养,强健了人们的体魄;人食五谷,难免生有各种疾病,对症的良药改善了疾病对人体的折磨 。而当今社会上就有那么一些不法之徒为了私利,不顾人们的身体安全和社会安全,从事着食品药品的制假,造假,售假勾当。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安全。电视里播放了一档关于食品安全的系列报道,画面中出现的场景令人触目惊心,专家们的分析解读听了令人毛骨悚然。现在摘录以下几组事件: 1、雅培奶粉不符合安全标准 2012年3月,雅培配方奶粉被曝乳清蛋白对酪蛋白的比例很低,可能导致新生婴儿肠道出血、营养不良、腹泻及对肾脏功能受损。 2、毒胶囊事件 2012年4月,不法厂商使用重金属铬超标的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超标最多的达90多倍,包括修正、海外等多家著名药企均成涉案公司。 3、古井贡酒“勾兑门” 2012年8月,古井贡酒被曝用食用酒精勾兑酒。 4、2012年11月,有网络媒体曝出,肯德基使用“45天速成鸡”做原料。卷入其中还有百胜集团和麦当劳。速成鸡更被被指多种抗生素;百胜集团被曝有意隐瞒六和鸡药残超标结果………速成鸡能放心吃吗? 5、保健品螺旋藻铅超标,营养学家表示,过量的铅在人体内慢慢积累,会酿成铅中毒。长期服用铅超标的螺旋藻,有可能影响造血功能,导致免疫力低下、贫血甚至肾功能损害。 看到这些令人痛心的事件,我的心中充满了疑惑: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性命,食品安全更大于天。过去的2012年,“食”界似乎并不太平,从白酒“塑化剂”到肯德基“速成鸡”,“皮革奶”牵出“毒胶囊”,还有不得不提的“黄金大米”,食品安全事件可谓是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件成为人民的健康热词。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难道没有办法去制止吗?”“怎样保障全国人民的健康成长?”这些疑问我留给了家长。长辈们给了我出自他们自己的答案:1、非法暴利的驱使使不法黑心商人不惜使用一切卑鄙手段去赚取巨额利益;2、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不作为、甚至渎职并且参与利益瓜分;3、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细致、严谨、严厉,对不法商人没有起到震慑作用;4、国民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长辈们也给我提出许多要求:首先要学会做人的基本道理,不为私利坑害百姓;其次利用学校做好健康饮食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我们健康成长。 望着长辈们殷切的目光,我心里暗暗的下定了决心。为了我们一代代人的健康成长,为了中华民族的健康,在今后的成长历程中我们要团结广大正义人士维护正义,努力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正义斗士,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不法分子,使中华民族健康、有序地去为了维护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关于食品的毕业论文题目
你是不是需要了解关于食品的毕业论文题目,下面我为大家介绍关于食品的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到大家!
一、电子鼻在食品微生物污染快速检测中的应用
二、利用语义网技术实现的分布式异构食品微生物数据整合
三、食品中重金属元素检测方法研究进展
四、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构建研究
五、企业参与食品可追溯信息共享的机理研究
六、中国食品安全危机背景下的底层食物自保运动
七、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界定研究
八、中国食品安全指数指标体系的构建
九、食品真空冷冻联合干燥技术研究进展
十、美国食品安全规制研究
十一、毛细管电色谱-激光诱导荧光检测法分析食品中的生物胺
十二、媒体传播对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影响的定量研究
十三、我国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的评价及预测
十四、大学生转基因食品知识态度行为调查
十五、WHO食品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探析
十六、动物源性食品中喹诺酮类药物残留的检测
十七、测定大米粉中镉的质量控制与不确定度评价
十八、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研究进展
十九、食品过敏原标签要求及生产过程控制初探
二十、食品中菊酯类农药残留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二十一、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发对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十二、食品流通环节安全保障策略研究
二十三、转基因食品舆情现状分析及新型科普模式的探究
二十四、基于背景值研究的湖北省香菇重金属风险评估
二十五、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选择
二十六、北京市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研究
二十七、信息不对称环境下有机食品消费行为分析
二十八、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集群协调发展与竞争优势保持研究
二十九、林下规模化生态养殖模式研究进展
三十、畜禽养殖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探讨
三十一、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三十二、对农资经营和监管问题的思考
三十三、浅谈饲料生产监管
三十四、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十五、对转基因食品产业的认知与科普对策研究
三十六、食品中的食用盐含量分级方法
三十七、食品中罗丹明B的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测
三十八、塑化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三十九、我国食品检验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十、微生物防腐剂在食品保鲜上应用
四十一、源于食品加工副产物纳米纤维素晶体的制备及其在食品中的应用
四十二、中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研究
四十三、HPLC测定食品包装用胶黏剂中5种树脂酸含量
四十四、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迁移规律研究
四十五、英美加三国食品监管法规及监督检查现状
四十六、食品安全信息获取渠道的选择影响分析
四十七、“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四十八、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和原因
四十九、杭州市余杭区高中生食品安全知信行现状
五十、食用农产品包装接触用粘合剂安全管理探讨
五十一、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五十二、我国绿色食品及有机农产品权威性和影响力提升策略
五十三、食品接触材料中全氟和多氟化合物风险与管理
五十四、销售环节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的国内外研究进展
五十五、食品安全信息需求服务与信息保障对策研究
五十六、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五十七、一种基于555集成电路的粮食水分检测技术的'分析
五十八、谷朊粉的添加量对青稞面条品质的影响
五十九、社会共治理念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基于对胶水牛排事件的法律思考
六十、我国与国际组织航空食品法规标准的对比及分析
六十一、基于用户需求的食品包装扁平化设计
六十二、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研究
六十三、无损快速检测技术在生鲜食品品质鉴定中的应用
六十四、食品快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的探讨
六十五、大理州市售食品细菌性污染情况分析
六十六、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影响
六十七、荞麦酸奶的制备及工艺研究与分析
六十八、对创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的思考
六十九、技术创新背景下食品工程的发展与演变
七十、绍兴地区粮谷类食品中铅镉和总汞含量的监测及暴露水平评估
七十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私法效力及其矫正
七十二、我国食品监管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启示
食品安全论文(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第四,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食品安全方面的应急管理过程由三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中和发生后)组成,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管理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5个主要环节进行:应急信息收集、应急预防准备、应急演习、损害控制处理以及事后恢复。因此,需要建立应急计划系统、应急训练系统、应急感应系统、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决策者与智囊、应急处理小组和应急处理专家)、应急监测系统和应急资源管理系统。事故发生前的管理活动要努力将事故化解在爆发前。事故发生中的管理活动要注意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事故发生后的管理活动重在恢复原状,汲取教训。目前,北京、安徽、淮南、沈阳等地纷纷出台了或即将出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不可否认,应急预案在及时控制和减轻消除食品突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不同于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结合前面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是:"预案"应对事后,"机制"管理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成一系统;"预案"具有可变性,"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预案"以事先沟通为保障,"机制"以制度建设为保障;"预案"强调分工和职能,"机制"强调协作和职责;"预案"各地做法不一,"机制"则应全国统一,便于上令下达,下情上报。建议在各地现有的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逐步总结国内外相关经验,在国家层面上形成较为完善的、系统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在全国统一执行。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三)质监部门职责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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