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是蒙古族建立的少数民族王朝,虽然享国时间不长,但确实曾经所向披靡。蒙古族的文化与汉族有差异,他们的通知方式也不尽相同。那么元朝时期各民族的婚俗发生了什么变化吗?
蒙古族婚俗
元朝蒙古族婚俗
元代婚礼中值得特别注意的首先是居于特殊地位的蒙古人的礼俗。一直到蒙古汗国建立以后,蒙古人中间还流行抢亲的风俗。但同时,议婚的风俗也很普遍。父亲可以为儿子向女方求婚,若女方父亲同意,就饮布浑察儿(许亲酒)。又有不兀勒札儿,译称许婚筵席。不兀勒札儿这个词原意是颈喉,这里实际上指羊的颈喉,这个部位的骨头十分坚硬,许婚筵席上吃这个部位的肉,表示定婚不悔。后来没有许婚筵,就改在结婚时吃不兀勒札儿,表示好合。这个风俗延续至今。议婚要讲聘礼,一般是以马示聘。但是成吉思汗认为,婚姻而论财,殆若商贾矣!他更注重婚姻的社会条件与政治基础。因而元代时候,蒙古贵族与平民不相通婚;贵族之间彼此嫁娶,称为忽答,即姻亲;此外,安答之间也互相嫁娶,结成安答忽带,即义兄弟姻亲关系。
元代蒙古人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蒙古社会已以男子为中心,同时还存在着浓厚的原始婚姻制度的残余,一方面是因为频繁的战争使大量男子丧生而同时又俘获了大量妇女。当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蒙古人的蕃衍,因而成吉思立法,只要其种类子孙蕃衍,不许有妒忌者。至于一个男子娶多少妻子,则有赖于他供养的能力。所以,愈是显贵的人,往往妻子愈多,在蒙元时代的文献中,一个贵族有几十个妻子的记载是屡见不鲜的。按照当时的风俗,平民也可以娶有多妻。在多妻的情况下,长妻的地位最高。但是,妻以子贵,如果长妻没有生子,她的地位就可能低于她丈夫的其他生子的妻。严禁与已婚之妇私通,犯者处死。
元代蒙古人还实行收继婚制,也就是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这种婚制,中国北方许多民族都曾实行,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蒸母报嫂。蒙古兴起时,和它邻近的女真、党项、畏兀儿等族也有这种习俗。因此,在当时蒙古人的观念中,这是顺理成章的。甚至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就被三子窝阔台娶去。而在窝阔台得到木哥哈敦以前,他的二哥察合台也派人来说: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
元朝时期其他民族婚俗
汉族婚俗
至于在元代仍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的婚姻礼俗,则基本上沿袭了原有的传统,但也有若干变化。至元六年三月,中书省户部议准,今后但为婚姻,议定写立婚书文约,明白该写元议聘财钱物,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至元八年九月,尚书省礼部呈准施行的婚姻礼制是依据汉儿旧来例并参照朱熹《家礼·婚礼》拟订的,包括议婚、纳采、亲迎、妇见舅姑、庙见和婿见妇之父母七项。同时,金代流行一时的拜门,因为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此陈例,此系女真风俗,而遍行弟去。在汉族的婚俗中,拜门就是婿见妇之父母。女真的拜门别有含义,是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去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执子婿之礼。
特殊婚俗
元廷对于一些特殊的婚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如对于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元廷明令禁止,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则合做驱。如宋时在江淮已成习俗的典妻,元廷认为是薄俗,予以禁止;也禁止嫁卖妻妾。又如指腹为婚,宋金两代较为多见,而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各民族婚俗的互相影响
元代各民族的婚姻礼制,虽然各从本俗,但彼此之间不可能不发生影响。比较明显的是汉族中有些人效法蒙古人多妻制,有妻更娶妻,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不过,有妻再娶妾仍被允准。
蒙古的收继婚制对汉族也有影响。而元廷对此的政策则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按至元七年的规定,侄儿不得收继婶母。而按至元八年十二月颁布的圣旨,小娘根底,阿嫂根底收者,也就是准许兄收弟媳,弟收兄嫂,即使是小叔收嫂,也被认为难同有妻更娶妻体例。到了至元十二年,兄收弟媳已在实际上受到禁止,犯者刑杖。《元典帝》载有至元十四年刑部所准兄收弟媳刑断离之例,以后遇有同类案件,即以此例为依据审理。至顺元年(1330)九月进一步下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这诸人,明白指的是汉人、南人。《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户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之。
另一方面,蒙古人受到汉族婚姻礼俗的影响,也有不再从本俗的。例如蒙古弘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岁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惭惧谢罪,仍析业而居。对这样的事,元代官方未予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