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认定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出版书籍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具体如下:1、不是合法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2、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并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而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3、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单位印制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买卖书号、刊号印制发行的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