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管理者应具备的道德品质论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大家都经常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一般论文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优秀管理者应具备的道德品质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管理者 道德品质
论文摘要:从管理职业固有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来说,各种管理职业和管理职务都集中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责、权、利。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既是管理职业的责任和权利所在,也是职业内在的道德内容。
从管理职业固有的社会地位和性质来说,各种管理职业和管理职务都集中体现着社会关系的三大要素——责、权、利。“责”是指每种管理职业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遵守管理职业规则、承担管理职权范围内社会后果的责任,实现和保持本岗、本职业与其它岗位、其它职业有序合作的责任等;“权”是指每种管理职业都要有一定的社会权利,即使用、操作、管理或支配某些社会资源的权利,通过管理工作的付出获得社会财富的权利。这些管理职权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一部分,在任何承担和行使管理职业权利上,都体现着社会公共道德;“利”是指每种管理职业都体现和处理着一定的利益关系,尤其是那些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管理职业,都是社会利益、公众利益、行业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集结点。
一、高度的责任感
管理者作为社会活动的指挥者,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肩负着重大的责任。管理者对组织、对社会要承担责任,这是组织、社会对管理者的客观要求。一般来说,优秀的管理者社会责任感更强,他们虽然也重视自己的领导业绩,也重视物质利益,但并不把这些视为最终目的,而是看成为社会做贡献的手段。他们具有报效社会的明确目的和服务社会的强烈愿望,因而管理活动也就具有了发展的强大动力。此外,注重社会责任的管理者,也特别关注自己的行为方式,绝不会全然不顾社会利益。
管理者对社会的责任主要有三点:一是要有为社会做贡献的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二是要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起来;三是采取对社会负责的行为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者是否自觉承担对社会的责任,并为履行自己的责任而尽心尽力,是体现一个管理者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志,也是体现管理者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先天下之忧而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是对天下“父母官”的道德要求。在当代社会,管理者既然拥有种种权利,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虚怀若谷、宽容豁达的精神
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在非原则问题上要有虚怀若谷、宽松、灵活的精神。“有容乃大”,只有心胸开阔,才能团结上下、左右,搞好工作。他们善于团结在工作上与自己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善于团结在生活上与自己情趣相悖的人,甚至善于团结多次反对过自己而已被实践证明反对错了的人。只要不涉及原则的问题,作为一个高素质的创新型管理者就该不受细节和感情的束缚,做到凡事包容,随时敞开胸怀,接纳一切异己的思想和人,让每一个人的头脑都激荡起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以享受由此带来的“众志成城”的喜悦。反之,若习惯于多疑闭锁的个性,小肚鸡肠地与周围人斤斤计较,没有宽容豁达的心胸,就会造成管理者一生最大的不幸——空有无尽的潜力,却无用武之地。
另一方面,管理者对待下属的缺点,能虚怀若谷、宽厚相待,绝不计较个人的恩怨。作为一个高素质的创新型管理者应清醒地认识到:运用手中的权利去搞挟嫌报复,打击迫害,或者“高明”地玩弄权术,变换花样整人、排斥异己是极不道德的丑行。依靠权势来“压服”下属,并不意味着管理者的强大,只能昭示其渺小。只有用自己高尚的品行、杰出的管理艺术和丰硕的业绩,才能真正树立起有一个创新型管理者渴望得到的威信和声誉。
三、诚实守信
诚实是一个有道德修养的管理者必备的根本品质。他是取信于人、立身处世、成就事业的基石,也是管理者的第二身份证,是一笔无形的资产。许多中外知名的企业家都坚信“诚信立身”、“诚信立人”的为人处事原则。李嘉诚说,做事首先要勤勤恳恳,要小心谨慎、不要贪心。如果人家指导你这个人非常自私,人家跟你做事就会提防你,这样你的成就就很有限。
诚实是管理者自强的首要前提。作为一个高素质的创新型管理者就要以城市的态度对待社会和人生,自觉地树立崇高的理想,并为实现这一理想而坚持不懈,克服前进路上的困难,以坚忍不拔的毅力、百折不挠的精神顽强地同困难作斗争,从而取得成功。
诚实是管理者持节的重要基础。所谓持节就是管理者要培养和保持高尚的气节,会把祖国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上,会为了祖国的富强和繁荣,甘愿献出自己的一切。
诚实是管理者知耻的必要条件。知耻,就是管理者有“不从枉”、“羞为非”的“羞恶之心”。具有诚实品格的管理者,尊重自己也尊重他人,热爱自己的生命,也更珍惜他人的生命。因此,作为管理者应该懂得善恶、辩是非、别荣辱、知羞耻。
诚实是管理者明智的根基。明智作为管理者的一种美德,主要是指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爱知识、爱科学、体现在管理者对科学知识的尊重与孜孜以求上。一个高素质的管理者,所提出的一切观点、付出的一切行动,都必定是在知识的海洋里诚实劳作的结果。
四、不图名利、清正廉洁
不图名利、清正廉洁被视为管理者的基本道德要求。作为一个高素质的创新型管理者,应该正确看待名利问题。就是说,是唯利是图、不择手段,还是不图名利,公而忘私,这是由截然不同的两种人生观决定的。在金钱、荣誉、地位的引诱面前,高尚的、正直的管理者,不为所动,不为了追逐名利而丧失原则;也不为了争夺名利而将下属的功劳都记在自己身上;在得到某些名利以后,不会躺在功劳簿上沾沾自喜,固步自封;也不因为得不到名利而垂头丧气、退缩不前。
清正廉洁是管理者一项重要的从政道德。清正廉洁,即为官清廉、不沾不贪、不谋私。在中国的传统道德中,清正廉洁被称为“侍者之德”。 清正廉洁被认为是管理者天职及美德的重要体现。
参考文献:
[1]创业精神 —— 《 哈佛商业评论 》 精粹译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赵子文,经济管理人才的素质及培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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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沟通技巧
一个好的管理者,应该是一个好的教练,教练的`基本职责就是教会团队中的每一个人工作的方法和策略,以及执行任务的能力。正所谓;授之予鱼;不如;授之予渔。
沟通最难的一关是什么?就是处事原则从正确变成得体。无论什么情况“这是都是对的!”这叫正确。但是到了职场上面,学会根据情况变化,来做行为的变通,这才叫得体。
比如台湾的一位主持人蔡康永就说过一个例子:如果你遇到一个半熟不熟的人,跟他打招呼说:“最近挺好的吧!”——实际上也就是随便客套一下。
但是他当真了,他回答说:“不好,我刚检查出得了很严重的病。”
他这么把实话一说,人家跟他又不是很熟,肯定惊惶失措。人家总不能说:“那你好好保养”,然后转身就走吧,那还是个人吗!就得想法儿安慰他。可安慰又于事无补,这不是让人家为难吗?
所以,他“告诉人家我得病了”的这个回答可能很诚实;但是确实很不得体。
我的一位同事,说过一件他几年前遇到的很难忘的事情。他被邀请去参加市政府的座谈会,路上堵,迟到了5分钟。一进大楼,急匆匆跑到开会的楼层,不知道会议室在哪里?这时候,过来一位女工作人员。
这位女士是怎么做的呢?估计她已经对过名单了,知道还有谁没有到!所以跑上来就问:“请问,您是某某某么?”
他回答:“是的”。
然后她首先自我介绍:“我是市政府接待室的,请跟我来,会议室在这边”;
这时候,她很自然地伸出右手,手心向上,左手指着会议室的方向,“请跟我来,会议室在这边”。一边讲,一边引领他'走向会议室'。
然后,不忘说句话:“路上车子很堵吧,辛苦了”!
这句话说出来,是什么用意啊?打消了对方的歉意。对不对!我帮你把原因讲出来,就是避免了对方再讲:我车子因为堵所以迟到了。
所以这位工作人员,很凉解对方、很理解对方。路上车子堵吧,辛苦了。
再看,我这位同事说:“哦,真不好意思,我迟到了”。然后这位工作人员说:“请不必介意,您那么忙,还来参加座谈会,我们已经很感激了。”
最后,引到了门口,她说:里面冷气很冷,要不要休息一下,收收汗,再进去。
你看,这位女士的讲话,就非常得体。既在短短的时间里,把他引到了该去的地方,同时,又照顾了对方的面子!
在这个过程中,大家注意到,她是怎么用语言的?用“请”,用关切的问啊,还有“为对方着想”。就是把自己猜到“对方可能迟到”的原因,先讲出来,避免对方的尴尬。
我的这位年轻同事,还在念念不忘这位女士接待他的这段话。他终身难忘。
仍然是得体原则,'得体'还体现在:职场里“干事说话”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举一个例子:一位部门经理到机场去接“来视察工作的公司领导”,那个部门经理,带了本部门的一名员工一起去。在回来的路上,这位员工,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滔滔不绝,讲个不停,最近上海发生的“有趣的事情”和新闻,可能是怕冷场,还是怎么样?反正就一直说个不停。
本来呢,部门经理要向公司领导汇报一些前期布置的工作,结果一路上都没有机会汇报。
那么,这位员工的“角色定位”是不是错位了?你又不是导游,对吧。而且有部门经理在,你怕什么冷场呢。
所以我们说:职场里干事说话要符合自己的身份。
沟通的内外有别,体现得体。就拿销售来举例子吧。
对外,销售的沟通;放下身价、低调、不要盛气凌人;跟用户沟通有句话:发邮件不如打电话,打电话不如面对面,只有面对面才会培养感情。营销有事没事都要去用户处坐坐,领导经常去各部门坐坐。特别是没事也要去坐坐,一周几次,感情是面对面建立起来的。
跟用户沟通不能“过分承诺”。答应用户的事一定要做到,做不到,要提前给用户打招呼,或者告诉用户能做到什么程度,千万不能跟用户撒谎!你撒一次谎后,后面会不停的编织新的谎言来弥补这个谎言!最后的结果还是用户把你给换了。
所以一定要告诉用户真实的情况。不要用户。你可以不把所有知道的事情都告诉用户,但你要保证告诉用户的每一句话都是对的。
与客户交谈不可言深,恰当自如地应答。过分承诺留不住老顾客,只是一时的事,留些余地,如果让客户满意再加一点点惊喜就更好了。
在公司外,营销人员是公司面对用户的窗口;反过来在公司内,营销人员是代表用户的。很多时候,营销人员说自身产品的缺点可以说一大堆,说优点说不上二三条!天天和用户在一起时,在说自身产品缺点上已经站在用户一边了!怎么做营销呢?
对内,和领导、同事、下级的沟通:实现价值。不是靠领导天天布置任务,要自己去找任务做。所以说 "团结、紧张、严肃、活泼"这句老话还是非常有道理的。
沟通原则。我们首先看上下级。尊重上级是一种天职,尊重同级是一种本分,尊重下级是一种美德。尊重客户是一种常识。尊重所有的人是一种教养。
中国人讲礼貌,讲礼貌的表现有很多,尊重人是一个基本的表现。宝钢就提出八个人:首先第一个人呢,尊重人、了解人、关心人、提高人、规范人、激励人、依靠人、最终是“凝聚人”。八个人从哪里开始?从尊重人,首先是要尊重人。你不尊重人,你后面要去:了解人,关心人,也没有用。尊重就像健康前面的一个“1”一样!没有这个尊重,后面都是白费!
所以,尊重是很重要的。对上级要尊重,对同事要尊重,对下级也要尊重。对客户也要尊重。到底什么是尊重呢?这里要讲的细一点,到底什么是尊重,什么是礼貌。中国人的礼貌和外国人的尊重和礼貌是不一样的。大家看日本人是不是很讲礼貌?整天的点头哈腰,是不是啊;但是他有时候不得体啊,客人一到家,首先请人家洗澡,这个难过吧你说。
为什么中国人讲礼貌,比日本人得体?辜鸿铭在他的一本书《中国人的精神》,这本书,辜鸿铭大家知道,是晚清的一位大学问家。他通晓7国语言,倒读英文报取笑外国人,是个大学问家。是第一个把中国的儒家思想传播到西方的人。
他这本书里就写道,他说:中国人具有善解人意的力量,是因为他们完全过着一种心灵生活,一种情感,或者人类情爱的生活。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辜鸿铭认为,中国人是活在心灵的世界里。这个活在心灵的世界里面,包括什么呢?包括与人沟通,包括与自己沟通,包括与身外事物的感受!完全是通过“心”来沟通和感悟的。也就是中国移动有一句广告词:沟通,从心开始!
中国人从来不讲,沟通从哪里开始;中国人是讲:从心开始。心和脑,是什么区别啊?心偏重于情感,脑偏重于理性。
所以中国人的尊重人。叫:诚于中而形于外,是真诚!是打心眼里面发出来的这种礼貌。而日本人的这种礼节,有人说是从脑袋里出来的(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不是从心里出来的。所以人家为什么说,日本人的点头哈腰,日本人的礼貌,不像是打心眼里出来的。而是像训练出来的,日本人的礼貌是训练出来的。所以说,辜鸿铭对中国人的特点,是讲的非常深刻的。中国人是心灵的东西。
管理者应该知道;管理;的角色定位,是带动团队一起进步而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站在管理者的角度,企业考察的是团队的绩效而不仅仅是管理者个人绩效,管理者需要从一个冲锋陷阵的士兵变成一个将军;其次是要有胸怀,一个优秀的管理者要有宽广的胸襟,因为只有宽广的胸襟,才能够真正的给予手下人成长的空间,很多管理者眼中只看着握着的;权力;却不懂得放权,最后的结果是,自己的职位似乎一直很安全,但是自己就把自己活活累死了;再次,管理者要学会教会员工去思考、学习和总结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经验,以及让团队成员互相分享好的东西,同时建立良好的氛围好机制保证员工良好的发展空间,这样才可能让团队的人自己学会工作的本领。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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