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5日中国空间科学学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我会的全称为中国空间科学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ociety of Space Research, 英文缩写:CSSR。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从事空间科学技术(简称科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与政府联系空间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空间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团结和组织广大空间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促进空间科技的普及、繁荣与发展,促进空间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空间科技的进步与创新,促进空间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大力弘扬“唯实求真、协力创新”精神;积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挂靠单位是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第六条 本会会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二条1号(邮政编码:100080)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空间科技和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二)编辑出版《空间科学学报》和其它科技书刊(含音像制品);(三)普及科学与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四)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五)表彰、奖励在科技和科普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科技工作者,举荐优秀科技及科普人才;(六)发展与国外有关的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友好往来;(七)为国家制定空间科技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提出建议;(八)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委托,进行项目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九)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举办科技产品展览会,培育和开拓科技市场;(十)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十一)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学生会员、外籍通讯会员)、单位会员。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和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一、 个人会员:(一)会员从事空间科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或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企业人员等。(二)学生会员高等院校空间科技专业及其它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三)外籍通讯会员从事空间科技研究、教学和开发活动的外籍学者。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公益服务、经营开发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第十条 入会程序一、个人会员会员由本人提出入会申请,专业委员会推荐,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外籍通讯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审查,按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备案。二、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本会办公室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批。以上会员入会由学会办公室统一登记注册。会员证及相关证书由本会统一制发。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个人会员(一) 会员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普和其它活动;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 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5. 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 学生会员1. 享有会员第2、3、4、5、6条权利;2. 减、免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交流会的会议费;3. 在同等录用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优惠订阅本会的出版物。(三) 外籍通讯会员1.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及科普活动;2. 优惠得到本会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3. 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单位会员(一)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二) 优先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科技咨询服务;(四)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相关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1/3。理事会理事应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授权组织工作委员会吸收会员,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筹措本会活动经费,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审聘。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名称不能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其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通过,到民政部登记。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其正、副主任委员由上届专业委员会推荐,报理事会审聘;其委员由正、副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审聘。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若干位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学会办公室。学会办公室是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工作,行政上接受挂靠单位领导。第二十五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地区或单位可成立会员小组,以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学会之间的联系。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在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应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的工作做出过重大贡献,或对学会工作有影响的德高望重的科学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其担任名誉理事长。第三十三条凡是对空间科学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年龄在70岁以上,职称或职务为正高级,并热心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的会员,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终身荣誉会员称号。第三十四条凡是长期从事学会工作的学会专兼职干部,对学会工作做出贡献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证书。凡是热心学会活动,工作业绩突出者,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会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中国科协专项经费;(二)本会挂靠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的资助;(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会费;(六)基金及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