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于14至16周岁的人,在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后,又实施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的行为的,不宜认定为是转化型抢劫罪,如果事后使用暴力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可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政策,应当否认14至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故其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对于14至16周岁的人,如果其行为不能成立“盗窃罪”、“罪”、“抢夺罪”,就不成立抢劫罪的主体。14至16周岁的人,无论盗窃、、抢夺多少数额的财物,均不成立刑法上的犯罪,因此,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成立转化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