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 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和对外投资失控。 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发布《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万元,本期完成万元,已转固定资产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亿元,港币3747万元。 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发布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转载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