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内容里还可以看到比较多的有用信息。另外再贴两篇文章,不过还是建议从这个连接里挑几篇几段拼起来比较不露痕迹。^-^————————一是关于中国古代管理实践 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央集权的国家管理制度,财政赋税的管理、官吏的选拔与管理、人口田亩管理、市场与工商业管理、漕运驿递管理、文书与档案管理等方面,历朝历代都有新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杰出的管理人才,在军事、政治、财政、文化教育与外交等领域,显示了卓越的管理才能,积累了宝贵的管理经验。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是通过变法提高国家管理水平的一个范例;文景之治使国家出现了政治安定、经济繁荣的局面;万里长城的修建,充分反映了当时测量、规划设计、建筑和工程管理等的高超水平,体现了工程指挥者所具有的高度管理智慧;都江堰等大型水利工程,将防洪、排灌、航运综合规划,显示了我国古代工程建设与组织管理的高超水平;丁谓主持的“一举三得”皇宫修建工程堪称运用系统管理、统筹规划的范例。还有许多令人赞叹的管理实践都体现了中国古人高超的管理智慧。 综观中国古代管理实践可以看出,管理与行政基本融为一体。由于古代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经济,行政管理是社会管理最主要的模式,因此,任何一项工程,任何一项管理活动,无不以国家或官府的名义展开,管理实践也只有在和行政融合过程中才有表现的机会。实际上,我们所了解的中国古代管理实践,无一例外不是行政中的管理实践。中国古代的管理实践是一种经验管理。古代管理实践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管理者或决策者的素质高低。管理者的个人知识、能力和经验越丰富,越有可能进行卓有成效的管理活动,否则,管理就可能缺乏成效,甚至失败。因此,管理实践是和个人经验分不开的,是一种典型的经验管理。 二是关于中国古代名家管理思想 中国古代出现了许许多多的思想家,有着极为丰富的管理思想。其中,老子、孔子、商鞅、孟子、孙子、管子的管理思想最具有代表性。 老子是先秦道家学说的创始人。在他的思想体系中,不仅有着深邃的哲学思想,而且也包含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诸多方面的社会及国家管理思想。诸如“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等许多思想对中外管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孔子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以仁为核心,以礼为准则,以和为目标的以德治国思想是其管理思想的精髓,成为中国传统思想的主流。 孟子是孔子思想的嫡派传人,也是继孔子之后儒家学派最重要的代表,被后世尊为“亚圣”,堪称中华民族的思想文化巨人。孟子的管理思想是孟子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的性善论的人性观、施“仁政”的管理准则以及“修其身而天下平”等思想,对中国管理思想的完善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孙子是中国古代著名的军事家,其军事思想和管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传世之作《孙子兵法》中。国外的许多大学师生和企业家们都把《孙子兵法》作为管理著作来研读。“不战而屈人之兵” 、“上兵伐谋” 、“必以全争于天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唯民是保”等思想至今仍为管理者们所运用。 管子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和思想家。曾经辅佐齐桓公40年,政绩卓著,富国强兵,帮助齐桓公实现了称霸诸侯的理想。他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与时变”的发展与创新精神、德能并举、“德”与“能”不可偏废的选贤标准等许多管理思想,无不透射出永恒的智慧之光。 从研究中国古代丰富的管理实践和古代名家管理思想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自豪的说,中国古代管理思想博大精深,是一个丰富的、无尽的宝库,不仅成为滋养中华民族蓬勃发展的智慧之源,而且也被世界各国有识之士所开发和利用。我们有责任发掘、利用他,并为他的发展做贡献。 三是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基本特征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对中国古代思想家的管理思想进行归纳、提炼、综合的结果。尽管今天的概括难免有局限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借助已有资料发现其带有共性的和突出的特征。 第一,把人作为管理的重心。 第二,把组织与分工作为管理的基础。 第三,强调了农本商末的固国思想。 第四,突出了义与情在管理中的价值。 第五,赞赏用计谋实现管理目标。 第六,把中庸作为管理行为的基准。 第七,把求同视为管理的重要价值————————我国古代管理思想与实践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历史发展中,涌现出各种管理思想和实践。其中,在组织管理、经营理财、选任用人等各个方面,都有大量的理论思想。 1.组织管理 中国古代组织管理思想也许起源于《周礼》(公元前12—前11世纪),该书第一次把中国官僚组织机构设计为360职,并规定了相应的级别和职数,层次、职责分明。古代组织管理思想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论述管理战略与战术问题的杰出著作《孙子兵法》,距今已2500年。《孙子兵法》提出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思想,至今在世界各国军事管理中奉为经典规则,并在企业和商务管理中得到广泛运用。 2.经营理财与选任用人 中国古代有许多经营理财的理论思想,比较著名的有范蠡、计然的待乏原则和积著之理。“待乏原则”强调预测市场物资的需要和价格的变化,以有利可图。“积著之理”则注重于猎取利润的方式,主张经营高质量物品,促进货币流动运行,并以存货多寡预测价格贵贱。早在南宋时期的会计原则中,就提出出纳与会计分离的思想。公元923年就已经有中国最早记载的酒类成本核算。汉代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作出了以一定经营资金获取一定合理利润的论述。 中国古代管理思想中素有“选贤任能”“任人唯贤”的主张。中国被世界公认为人事测验的发源地。从隋唐时期开始的科举制度,比较系统地体现和发展了我国古代人事考试和选拔的思想。从人事评价和选拔的角度来看,科举制度在以下几方面具有管理心理学的意义: (1)公开申报与竞争:科举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她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任何人都可以申请和参与,使得测验和选拔有了较充分的选择基础; (2)综合评价与考核:大部分科举制考试包含多种内容和形式,从笔试、面试到论文、习武,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较为全面的评价信息; (3)多层筛选与录用:科举制实践中比较注重自下而上的多层次筛选,并在适当的层次给予录用。 中国古代的管理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早在秦始皇时代,就修建起闻名世界的万里长城。隋唐时期开凿起世界上规模最大、流程最长的人工大运河。这些都成为我国古代杰出的管理实践。古代管理实践中,都江堰系统工程是系统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而古代质量管理则从理论上丰富了质量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3.古代关于能力的思想 (1)智力与能力 中国古代关于才能的思想极其丰富。思想家们一贯重视人的智能问题。孔子论及智力和能力的问题,所谓“上智”“下愚”“中人”是最早的智力类型差异说。知人善任、尊贤任能是我国古代人才管理的基本思路。荀子在《儒效》中强调了“无能不官”的用人原则,分析了小才大用的弊端。《墨子·尚贤》中也提到用人的原则是“察其所能而慎与官”,把任官和分禄区别开来,主张对有功的多给荣誉和享受,而把官职授给能够胜任的人。《韩非子·八经》中云:“量能授官”“举能以就官”“见能于官以授职”。1700多年前,刘劭在其论著《人物志》中按能力把管理者分为12个等级,提出“人材不同,能各有异”“量能授官,不可不审也”。 (2)管理能力素质 在先秦诸子中,荀子是最重视人才能力素质分析的先哲。他从管理人员具备的知能力、言能力和行能力上作比较分析,将他们分为五类人:庸人、士、君子、贤人和大圣。从荀子对管理人员梯次能力的纵向和横向比较分析中,对中国古代先哲论述的管理能力素质种类有比较清楚的认识。 政研能力素质。这是最受人重视的管理能力素质。政研能力有不同层次之分。不同人的政研能力素质可分成类。 识人用人能力素质。主张管理者要善于识人之所长,从而善于用人之所长而避其所短,使组织有合理、良好的人才结构。 行政能力素质。各种管理人员的行政能力不同,不仅包括对下属的管理能力,而且也包括对上级的纠偏能力。最高级的行政能力出于有最好的政研能力和识人、用人能力。 《孙子兵法》也对领导能力作过比较系统的阐述。孙子曰:“将者,智信仁勇严”,认为一位领导者必须具备这五个方面的领导能力与道德修养。智者,即聪颖而有智慧,遇事能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与及时而合理的决定;信者,即信赖下级并能获得部下信任;仁者,即体贴、爱护下级,时刻把下级挂在心上;勇者,即有勇气,有魄力,处事果断,雷厉风行;严者,即遵守法纪,赏罚分明
一、乡村式城堡阶段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城堡阶段,大致是指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部落联盟间发生战争至夏代前期。它既是文明曙光初现时野蛮人掠夺性战争的产物,又是原始人类长期同自然界斗争的结果之一。这种乡村式的城堡,在中国古代历史文献中多称作“城”或“城邑”等。关于“城”的概念,《说文解字》载:“城,以盛民也。”清段玉裁注曰:“言盛者,如黍稷之在器中也。”〔9〕《释名》也说:“城,盛也。盛受国都也。”晋崔豹更是明确地指出:“城者,盛也,所以盛受大物也。”〔10〕这些虽然是从城的作用来解释城的含意,但都反映出城是一种特殊的防御设施。它的产生,其最初的动机完全是为了防御上的需要。故《墨子・七患》中说:“城者,所以自守也。”可以说,这种概括性的解释是相当恰当的、符合史实的。既然当时城的主要功能体现在防御方面,因此,它必须首先具备防御的设施――城墙。这在古代科学技术不甚发达的条件下,难以逾越的城墙,自然就成为城的最主要的标志。在人们看来,只要有了城墙,城才有了防御的屏障,其防御功能才能得到体现。当城中居民遭遇人为或自然灾害时,才能充当其城堡的作用。著名史学家郭沫若认为:“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之间,有一个过渡时期。在我国历史上,这个时期可以溯源到传说中的黄帝时代,经尧、舜、禹直到夏代前期,持续了数百年之久。”〔11〕从我国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这一时期正是部落联盟阶段。这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产生了乡村固定居民点,而且产品的剩余、增多等导致了各部落联盟间相互发生战争,如黄帝和蚩尤、黄帝与炎帝之战。在战争中为了防御敌人,保存自己,同时为了抵抗、预防自然界中野兽与洪水等的侵害,人们开始在较为集中的居民点,即驻地周围筑起简陋的夯土墙垣,或是在居住地周围挖出一定宽度和深度的壕沟,同时用沟里返到地面的土筑成一道坚固的土墙。另外,也有些较大的居民点或部落联盟中心在其周围修筑出质量更好,形式更复杂的城墙。至此,最原始的乡村式城堡就开始出现了。这种城堡的产生,可以从我国古代大量历史传说和文献记载中得到印证。《轩辕本纪》载:“黄帝筑城邑,造五城。”《黄帝内传》曰:“帝既杀蚩尤,因之筑城。”除“黄帝筑城说”以外,还有“夏鲧造城说”。据载:“尧听四岳言,鲧曰:‘帝遭天灾,厥黎不康’。乃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此城郭之始也。”〔12〕《吕氏春秋・君守篇》也有:“夏鲧作城”,《淮南子》中也有“昔者夏鲧作三仞之城”的记载。《管子》也说:“夏人之王,……民乃知城郭门宫闾室之筑。”这种城,显然是指简陋的城堡建筑。因为除了其有关城墙的记载外,其他资料所反映的多与以农耕为主而定居的乡村毫无二致。不仅如此,中国历史上这种乡村式城堡阶段的存在还可以从已取得的考古发掘的材料得到证实。龙山文化中城子崖、登封王城岗、淮阳平粮台等遗址中就发现有夯土城墙、城堡等距今约4200年左右的遗迹。早在30年代初,我国考古工作者在山东章丘发掘龙山文化遗址时,就在城子崖发现一个围绕遗址南北长约450米,东西宽约390米的长方形城墙,住房多在城内。该城墙是以夯土筑成的,距今约4250年左右〔13〕。1977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河南登封县告成镇西王城岗上也发现了一座城堡遗址。其中上、下夯土墙内有龙山文化晚、中期遗物,根据碳14测定,其绝对年代应该在距今4340―3870年之间,“可能相当于夏王朝”。故有人据此认为,“原始社会的部落也可能有了城堡”,“时间应早于夏代,可能属于原始社会晚期”〔14〕。1980年,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淮阳县城东南发现了又一个古城址,即平粮台古城址。“城址高于地面二至五米,面积约百亩”〔15〕。其城墙近正方形,城内长宽皆为185米,西南城墙角略呈弧形。在城址中发现城墙有南北城门和排水陶管等遗迹。据碳14测定,其年代当距今4010年左右,树轮校正年代为4515年左右〔16〕。从上述各个城址的遗迹可知,它们既与一般的村落有某些区别,但由于当时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还很低下,因此,其生产与生活状况又与乡村无明显的差异。城里城外居民的利害是协调的,并未因城墙的存在而被分割。而且,不论是据文献记载,还是考古资料证实,当时围有城墙的城内范围,大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大,并不同于欧洲中古时期那种狭小的城堡,故城内不仅有相对集中的居民区,还有一些由城里人耕种的农田、菜地等。其目的就是为了在特定情况下,以备较长期防御、守城的物资需要。或许正因为如此,即使是在城市早已形成的2000多年以后的部分近代城市中,仍有农田、菜地等分布在围有城墙的城内。如“福建的泉州城,在1945年经航空测绘订正的地图上,仍有四分之一是空地。民国初年完成的二万分之一的苏州城图,城内也还有不少农田”〔17〕。城中有农田和水利等设施,可以大大减轻外力围城的威胁;同时也表明古代早期城中居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与乡村农耕生活方式没有什么差别。中国古代的城,尤其是如此。这种乡村式城堡的存在,可以认为是以后城市形成的原形之一,是城市产生的最初萌芽或城市雏形。二、城、市分离阶段城、市分离阶段,大致始于夏,迄于西周前期。如上所述,在乡村式城堡阶段,城堡只具有极其单一的防御性功能。到夏、商时期,伴随着统治阶级机构的逐渐增大,单纯的对外防御性城堡逐渐发展为不仅对外具有防御性作用,而且对内也具有政治中心职能的都城。不过,这种都城与地方性政治中心“城邑”同以前的“城”或“城堡”相比较,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从“市”的历史来讲,在乡村式城堡阶段,由于生产力的相对低下,加上城堡规模小,人口少,人们互相之间的商品交换极其有限,即使偶尔为之,也是临时性的,因此,当时很少有固定的生产物的交换场所――市。但到夏、商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业与手工业的分工、手工业与商业的分工,开始出现了日益增多的商业活动,相对固定的商品交换场所――市,也因此产生。作为物资交换场所的市,在其形成初期,是与城邑完全分离而单独存在的一种既不同于都邑,又有异于乡村的单纯的经济活动场所。因此,当时的城与市是两个无任何内在联系的独立体,完全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在中国古代从城到城市形成的漫长过程中,城、市分离阶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这在许多历史文献与大量已有的考古资料中已经得到了证实。据历史文献记载,我们已知最初的“城”与“市”是两个不同的单概念,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地理实体,其性质、功能等相互有别。如上所述,城,是指四面围以城墙,扼守交通要冲,具有防卫作用的军事据点。故文献上载道:“城,郭也,都邑之地,筑此以资保障者也”〔18〕。在此,城、郭、城邑、都城、都邑等,都是指单纯的“城”而言,其间并无质的差别。
城市面貌展现的是这个城市的形象,城市管理落实,就是保持城市形象的 方法 ,下面就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 文章 ,希望大家喜欢。城市管理文章:城市管理论文 摘 要:党的 报告 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即将社会管理纳入法律实证研究之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引言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倾毕生心血写成的政治法律著作,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当其传入中国时,其有关宪政方面的有益贡献为多数学者所探讨[1-3],但事实上其实证研究方法是其在学术研究,特别是在法学研究上颇有建树,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城市管理法律体系而言,法律的实证研究方法更能在制度构建、评价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4]。本文仅从研究方法角度研读《论法的精神》,探究其中蕴藏的实证的研究方法,以期从中寻找与中国城市管理法制建设需求相应的启发与借鉴。 一、《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形成背景 法是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阶级关系最为集中和具体的反映与体现,对法的研究方法的探析,也就应该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客观历史的分析。 《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与发展首先源于其深刻的客观历史背景,也与作者所处的时代和自身的成长经历有重大关系。孟德斯鸠生逢法国封建专制走向没落,资产阶级革命正在酝酿和成熟之时。孟德斯鸠作为一个经历过重大历史事故的观察家,他不可能不去思考时代向他 所提出的课题。虽然家庭的阶级烙印深深地刻在他的身上,然而孟德斯鸠仍然试图用客观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研究方法,去进行客观的研究描绘。作为孟德斯鸠倾毕生心血写成的政治法律著作,《论法的精神》也具备与众不同的崭新方法。 实践出真知,《论法的精神》的产生与发展还源于其深刻的 社会实践 背景。1728年,39岁的孟德斯鸠迈 出国 门,开始了长途学术旅行,足迹遍布欧洲各国,途中他详细了解了各国的政治、法律、 文化 、宗教信仰状况。丰富的从政 经验 和长期的实地考察对他理论的形成产生深刻的影响,使他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和理论特色。 法律的继承是历代法学家最经常使用的研究方法之一,《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的产生与发展还源于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前代和同时代的思想成果对《论法的精神》的研究方法有着深刻的影响。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者对自然法的研究,亚里士多德的知识论哲学,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都对《论法的精神》在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研究方法上产生了影响。 二、《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的内容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运用了比前人卓越的研究方法,即客观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研究方法,从而使自己的法学论著具有了空前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一)客观的、整体的实证研究方法 与17、18世纪的思想家不同,孟德斯鸠不是凭空思考“法的精神”,而是扎扎实实地依靠对原材料的分析,根据历史资料、旅行家 们的记载或是他自己的旅行见闻研究得出结论。在逻辑论证方法上,孟德斯鸠一改17世纪以前形而上学的抽象演绎构建体系的方法,而代之以分析、还原、理智重建。他不再满足于法律本身的研究以及法律条文的烦琐解释,而把法与自然和社会相联系,以整个社会及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存在于社会中,所以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如果将法看作一个中心事物,那么与之相关的其他社会客观因素便是围绕它并与之共同构成整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因素,想要研究什么是法的精神,就必须以法律为圆心,将其他客观的社会因素为辐射做圆从而构成一个整体,不仅要通过对法本身的探讨来直接研究法,而且要通过围绕它影响它并与之共同作用的其他客观的社会因素整体上探究法。 (二)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 从研究方法上考察,孟德斯鸠已经开始超越18世纪所有的法学家。18世纪的法律理论没有历史的相应根据且缺少历史根基,这也是到19世纪以后自然法理论遭受西方法学攻击的原因所在。但是孟德斯鸠却运用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将法律研究与历史研究相结合,也正是这一方法,使孟德斯鸠的研究具有强大的经验支持力量,从而使研究的说服力大大增强。后来的法学家斯克罗比曾说:“当孟德斯鸠高喊‘我们应当用法律去阐明历史,用历史去阐明法律’这句训言现在已成为公认的原则的时候,他为科学打开了一个新的视野。他知道,这些内容和材料还没有任何法学家用历史方法加以研究过,这些方法是他刚刚采用的。”[5]《论法的精神》以丰富的历史知识, 对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对中世纪各国,以及当时欧洲国家的法律都做了反复深入的研究,这为人们展示了一幅广阔的古今政治法律制度发展变化的图画。 三、《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对后世的影响 (一)法学研究向唯物主义迈进 在法学研究中运用客观的整体的实证的研究方法具有远大的里程碑意义,可以说法学理论经他之手向唯物主义方向迈进了一步。在他构建的体系中,上帝是被排除的,有的只是社会与自然的客观因素。这个理论在当时神学统治一切的时代,无疑是一颗炸弹,瓦解了封建主义的重要堡垒——教会的统治。即使在今天,这些客观因素提供的材料仍然值得我们去分析去研究。 (二)拓展法学研究的视野,为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当代法国著名社会学家雷蒙·阿隆指出:“一部社会学思想史由研究孟德斯鸠开始可能会使人感到迷惑,在法国,人们通常把他当作社会学的先驱而认为奥古斯特·孔德是社会学的创始人„„在我眼里孟德斯鸠不是一个先驱而是社会学的理论家之一。”[6]目前,法律社会学异军突起,已经成为法律理论领域的显学,但是在17、18世纪多数学者那里,法律只是一个附带的话题,可以说,近代法律理论是政治学下的法律理论。 (三)对之后一个世纪的实证法学派有着直接影响 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对政体进行了描述和历史性的研究,但整部《政治学》还是规范研究占主导。在《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 因论》两部著作中,孟德斯鸠就已经初步显示出了比较实证的研究思路,而《论法的精神》只是使这一思路更加丰富和具体。作为人类法学思想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论法的精神》不失为一部独树一帜的资产阶级法学著作,这种客观的整体的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研究方法实际上赋予它独一无二的特征,使得它永葆青春。 四、对我国城市管理的法制化的借鉴意义 近些年来,法律实证研究在西方可谓如火如荼[7-9],在我国亦崭露头角,法律实证研究在西方国家和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地位都在提升。思辨研究侧重于理性建构式的批判,实证研究方法具有弥补思辨性研究缺陷、传承法学知识的功能。我国现时对于法制的判断仍然仅限于“法律的良好实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始终是我国法制事业中最为重要的一条标准,但是对于法律本身的优劣却考虑得很少。《论法的精神》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一些法学家注重关注一些抽象的权利、文化、人权等法学术语,忽视社会现实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启迪[10]。对法律的实证研究不仅在制度构建、司法等各环节中的重要性日趋显著,而且为学术变迁提供了动力。对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法律体系而言,法律实证研究在指引制度构建、评价法律适用等环节上都能大显身手。 目前,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问题,其存在的问题是有目共睹的。这种现象的原因可以从多方因素来考虑,其中管理模式的缺陷是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有的法律手段在具体实践中遭遇到很多操作性问题,城管执法经常在公平与效率、公益与私利之 间难以平衡取舍,公众因此对其缺乏信任感,进而对其执法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对其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产生怀疑。因此,有必要通过实证研究来寻求社会管理手段与法律手段的相互配合。 毋庸置疑的是,将社会管理纳入法律实证研究之中是来自于中国社会现实的社会管理需求,而不是某种外来的经典理论。面向社会管理的法律实证研究,从深层意义来说,是一种更全面的法治观的建构以实证研究和社科法学的方法去研究社会管理问题,意味着加强社会管理不等于仅仅以法律约束社会管理实现其法治化,在法律实证研究中重视对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而不是只限于对司法问题的研究,也意味着将治理的逻辑放在和法治的逻辑同样重要的层次加以观察和理解,这一研究也就具有了更深的理论意义。具体技术路线如下: 党的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即将社会管理纳入法律实证研究之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城市管理文章:城市管理论文 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妨碍交通,损坏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也是城市管理的“通病”。因其流动性、反复性强,加之点多面广,成因复杂,难以根治。因此,研究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尤为迫切,十分重要。 一、流动摊点的成因及现状 流动摊点,由来已久,成因复杂。以我市为例,每天活动在城区的流动摊贩在1000人左右,他们多集中在学校、医院、商场、小区门前和交通繁华的路口、街道两旁,这些地方人口较多,人流集中,需求量大,是流动摊贩经营的“风水宝地”。特别在学校放学、机关单位下班、市民出入的高峰期,这些流动摊贩争道抢客,把道路堵得严严实实,叫卖声、吵闹声、汽车喇叭声交织在一起,“马路市场”异常热闹。 这些摊贩主要有五大类。一是下岗职工。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改制后,大批下岗职工推向社会,由于这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一时找不到工作,家庭负担重,又不能闲置在家,就选择了这种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小买卖。二是城中村居民。这部分群众主要靠地理优势做些小买卖,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和老人索性圈地为界,摆摊设点,春夏秋冬,一年到头,照摆不误。三是离城近的农民。这些农民小农意识强,地里种出来的瓜菜,到市场兜售需交各种费用,想卖个高价钱,于是推车进城,沿途叫卖。四是老弱病残人员。这些人大多无正常生活来源,把自己划定为特殊公民,渴求社会救济心理强。五是进城务工的特殊群体。这些人员成分复杂,投亲靠友,拉帮结派,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打击报复。 总体来看,这些流动摊贩有一共同点,均属困难弱势群体。在对其管理处罚时,通常将不满、失落情绪当场发泄,把满肚子怨气推向执法队员,往往采取“一哭二闹三躺倒”的手段,极易引起围观群众的同情。如果遇有起哄煽动者,执法队员会面临围攻、辱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只有三种选择:一是拨打110报警,但远水救不了近火;二是跑,为了人身安全,被动放弃执法;三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05年建局以来,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起,引起围观的30多起。有些 案件送交公安机关后,由于取证难、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往往是不了了之,从而削弱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威,也挫伤了一线执法队员的积极性,使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二、难治理的主要原因 流动摊点为何居高不下、屡治屡乱?在分析其表面现象的同时,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深思。 其一,流动摊点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尽管流动摊点有碍市容,但毕竟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迎合人们的消费心理,符合当地的消费习惯,同时也适合不少市民的消费水平。一方面,流动摊点因其便民利民倍受消费者欢迎;另一方面,它能拟补市场不足的缺陷,使城市居民就近购物的需求得以满足。 其二,专业市场缺乏,导致无场可进。我市城区常住人口有13万之多,流动人口达到1万人,目前现有市场远远满足不了群众需求。我市建成使用的规范化市场仅有三处。一处是贸易城批发市场,建于十几年前,是我市主要的蔬菜批发市场,同时还进行小量的零售,但市场内的服务设施不全,卫生环境差。一处是贸易城中心市场,该市场2005年进行了改造,各种设施比较配套,但存在着市场外延的问题。另一处是金碃岭市场,该市场2007年建成,原黄山路市场的摊点进入经营,解决了黄山路市场占路的问题。这三处市场均为企业投资建设,存在摊位费较高的问题,许多摊贩不愿意进场经营,特别是金碃岭市场,2007年下半年开始出现摊点流出市场经营的现象。此外,城区还有工商部门设立的马路市场2处,一处是海峰街市场,另一处是商业街西段的夏西市场。这两场市场的经营秩序混乱,市场外溢,交通时常堵塞,卫生状况极差,群众反应强烈。城市在扩建,人口在增多,供需矛盾呼唤市场。拿黄山路和新华街交接路口自发形成的菜市场来说,附近有夏南新房区、中医院家属宿舍区、馨园小区、黄山路政府宿舍区、新华小区等居民区,居民多达一、二万人,可见市场潜在需求之大,类似的还有建设街西段、笙歌小区、环建宾馆、仇家洼桥头等处。还有部分物业管理部门在居民小区内设置了小市场,如向阳小区等,由于受场地等条件限制,容纳的摊位很少,有的物业管理部门只收费不管理,致使许多摊点外溢。在对流 动摊点治理上,市执法局虽然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蹲点也好,突击治理也罢,摊贩看好市场位置好销售利润客观,长期与执法队员周旋,打起了“你进我退,你退我进”的游击战,实在是收效甚微,难以取缔。 其三,有场不进,影响市场建设进程。近年来,一些投资商尽管把目光投向市场建设,但至今还没有大动作。投资商顾虑,市场建成后,无人进场经营。事实上,进场经营者不管赚不赚钱、赚钱多少,要办营业执照,需定期交纳工商、税务、卫生等管理费,而流动摊点则无需办理。再则,经营业主进场后,须遵守一些“规矩”。比如,缺斤短两不行,顾客会找上门;质量没保证,顾客要求退换;抢生意拉客,同行有意见等等。进场经营花费多不说,没有流动摊点方便自由,哪里好卖,就到哪儿去,遇有执法人员,“船小好调头”,一跑了之,省去了好多顾虑和麻烦。 其四是缺乏执法保障。在对自然人进行处罚时,一是没有后续保障,如果自然人不接受处罚,则无他法。因为执法人员无权查验身份证,连对方身份都不知道,执法就无法进行下去。二是对事不对人,执法没有威慑力,比如查处无证经营流动摊贩等违法行为,一般是强行取缔或暂扣物品,对违法行为人没有制裁手段,也起不到应有作用。 市执法局成立后,虽然想方设法治理,但流动摊贩在利益驱动下,仍然在市场外徘徊,执法依然走不出“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怪圈。 三、建议与对策 治理流动摊点,是一项专业化、复杂化、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必须按照客观规律办事,需要各职能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面,结合我市实际,略谈几点认识: 首先,加大对社会困难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要切实树立“民本”思想,更新执法理念,拓宽培训就业 渠道 ,鼓励他们创业改行,入市经营,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和就业问题。 其次,加强城市规划、工商管理、行政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间的交流协作。严格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坚持先疏后堵、标本兼治的原则。科学合理布局规划市场,规范市场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流动摊贩进场经营。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助推市场规范化建设。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新建小区规划时,要预留好市场位置,建设便民市场;在城区道路改建时,适当减少绿化用地,拿出少量位置用于设置早晚市场、固定摊点位。 第三,大力优化社会治安环境和执法环境。执法人员长年累月战斗在一线,时刻与市民和老百姓打交道,处在社会多种矛盾的交汇点上,经常遇有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因此,争取上级和社会各界对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至关重要。要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及纠风部门强力支持的执法环境。 第四,大力培育一支充满朝气活力的执法队伍。广大执法人员长年战斗在一线,无节假日、星期天,工作单调,经常受气挨骂,整天提心吊胆,加之工作风险高、待遇差、不受尊重,执法人员极易产生低落、厌战情绪。只有大力实施“人文关怀”工程,强化职业庄严感 教育 ,才能保护好、调动好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永葆这支年轻执法队伍的朝气与活力。 第五,创新执法模式,改善执法效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城区路段分级管理,将胜利街、银金大道、外环、青山路、东山路、深圳路划为一类路段,实行精细化管理;将商业街、新华街、天津路、光明街、建设街、黄山路、富山路等路段划为二类路段,实行规范化管理;将其他小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分划为三类路段,实行人性化管理。推行步行执勤模式,采取堵疏结合办法,设置几处便民市场,具体 措施 如下: 1、一类路段管理精细化。对一类路段突出管理细节,严格管理标准。一是人员配备精细化。一类路段配备素质高、责任意识强的执法人员,并实行定岗位、定职责、定标准、定奖惩的“四定”管理,确保时间上不断档、空间上无死角;二是业务考核精细化。为达到一类路段管理高标准、效果保长效的目的,对一类路段的业务考核做到每日一督查、每周一通报、每月考核、每季一评比、年终综合 评定,用无缝管理保持持续效果;三是运行机制精细化。建立各科室、中队间的内部配合机制、联动机制、快速反应机制,用最短的时间、最少的环节、最好的效果保障一类路段管理的高标准;四是工作措施精细化。开展争创“样板街”、“示范路”活动使执法人员学有榜样、干有目标。 2、二类路段管理规范化。对二类路段突出秩序规范化、管理标准化,以出现频率高、反复性强的乱摆摊点问题位重点,将一类路段管理经验逐步向二类路段推广,达到逐步提升标准、逐步向一类路段看齐的目标。一是执法规范化,用依法执法保障二类路段规范化管理标准的落实;二是摊点经营规范化,对严重二类路段的摊点群进行搬迁、取缔,在不影响二类路段容貌和通行的位置上妥善安置修车、冷饮、报刊、水果、小吃等摊点,解决部分经营业户的实际困难。摊点实行统一作业工具,统一卫生清扫,努力形成“一条路一种风格”的格局,变难点为亮点。 3、三类路段管理人性化。对三类路段突出人性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在保证容貌秩序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广大市民多方面需求。针对城区市场设置不尽合理,便民市场数量少的状况,结合三类路段主要位于小街小巷、靠近居民区的实际,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置几处便民小市场,实行定时段、定路段管理,并采取错时管理、多班轮值等措施,既方便市民日常生活,又解决摊点占道经营问题,既保证市容市貌,又促进繁荣经济。 城市管理文章:城市管理还需“文明”管 一张“武汉城管整治夜宵,聋哑食客劝架被打伤住院”的图片,再次雷到了众网友的眼球,也将城管这一特殊职业再次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 一直以来城管作为维护城市文明的使者,屡次因执法不当频频曝光,从南京“失足”城管脚踩商贩,到温州“野蛮”城管暴打聋哑夫妇,再到近日之“暴跳”城管踢飞油盆烫伤少年,一幕幕一桩桩直指城管执法行为,一下子把“城管”变成了凶神恶煞、“鱼肉百姓”的“阶级敌人”了。 众所周知,很多国家并没有城管这样的执法队伍,其城市管理执法统一由警察负责,警察不仅管刑事犯罪、社会治安,而且管乱摆摊、乱停靠、乱搭建以及流浪、乞讨等行为。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之前各个城市也没有城管,城市管理执法权属于警方所有。 1997年,第一支城管队伍在北京试点成立,随后推广至全国,但由于城管存在法律授权不明、职权范围不清、人员良莠不齐等问题,所以执法过程中问题多多,暴力执法和抗法屡屡上演,民众怨声连连。 当然,外表光鲜内心酸涩的城管也有其难言之隐。面对“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的难缠商贩,就像“武汉城管整治夜宵店时,因该夜宵店夜间占道经营情况较为严重,城管部门曾多次制止未果。昨晚,城管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重点整治,店方人员不配合执法,还拿菜刀砍伤了两名城管人员。”可以说是软点没有效果,硬气点或是稍微言语粗鲁些就被指责成暴力执法、野蛮行径,谁让一方面代表的是国家权利机关,是强者;另一方面是手无寸铁的百姓,是弱者。对于弱者我们一贯的做法是同情加怜悯,所以身份的悬殊也注定“城管”被推向舆论的漩涡。 当然,不可否认,上述现象也只是个例,并不能代表所有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工作状态,但俗话说“一条臭鱼搅得一锅腥”,如果不加以规范和治理,不仅会让百姓对执法机关丧失了信任,更容易败坏了风气、带坏了队伍,形成不好的“榜样” 力量,让这种暴力野蛮之行“蔚然成风”。 为此,笔者认为制定和完善城管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城管”势在必行。这样既可以对特权机关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使其执法的额度和力度更加公正、透明,保障执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又可以使其师出有名、有法可依,避免执法过程中过激现象产生。同时,小商小贩还应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应为了赚取蝇头小利而随意摆放自己的摊位,既有损城市的形象,又给城管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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